城市仓库区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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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仓库区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城市仓库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搬迁严重影响旧城区城市环境和居民人身安全的煤场、油库和吉山危险品仓库区;

(二)新建港口、工业区应当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仓库区;

(三)新建仓库应当选址于城市主要公路入口、铁路、港口、机场附近,并与城市主干道相联系。

第五十七条规划控制的仓库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综合开发。

第五十八条仓库区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仓库区功能应当相对独立,不得建设仓库与住宅或者办公混合使用的综合楼;

(二)仓库区的规划技术指标依存贮物品的不同性质确定,容积率一般控制在0.4~1.2;建筑密度控制在30%~

45%,绿地率不少于20%;

(三)仓库区布局应当满足大型平板车和集装箱车辆通行、停放、装卸需要,其装卸停车场地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主要道路宽度不少于15米,次要道路宽度不少于10米,转弯半径不少于15米;

(四)仓库区规划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规范要求,并必须征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采用机械通风、人工采光的一般性物资仓库,建筑间距可较一般民用建筑所要求的建筑间距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最小消防间距。危险品仓库区的建筑间距必须严格遵照消防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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