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学和自然辩证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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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学和自然辩证法的理解》

科学在希腊人语境中是知识的意思,16-17世纪以来,受苏格兰英格兰实证传统的影响,我们把science理解为自然科学。日本人依据中国的分科之学,将其译为科学。这一翻译是基本符合希腊人理论传承的。在亚里士多德学派的知识体系划分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划定各种科学学科的界限。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经院哲学传统不允许将一个知识的领域的方法和模式移植到另一个知识的领域中,因为这将导致“范畴谬误”。但从十四世纪开始,这项禁令遭到大幅度破坏,数学计量开始被极大程度的引入到物理学、甚至伦理学和神学中。直到十七世纪“奠基于一种方法的整个人类知识体系”的理念就诞生了。

自然辩证法首先是恩格斯从德国古典哲学、以及实证科学那里总结而来的一种方法论,意图为整个自然科学提供一种哲学解释。

科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哲学是二者的概括和总结。

科学这个词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对于什么是科学,那也是由人类决定的,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证明科学理论是真实的或者可能真实的,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相信科学。科学的存在让我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自然辩证法,顾名思义,主要讲自然界的辩证法,即所谓的自然观,也就是关于自然界最一般的看法,主要是自然界的本质、发展规律、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自然辩证法应以自然观为基础。

另外,当代自然辩证法除了以自然为研究对象,还以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所要揭示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中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般规律,而不是自然界中个别的过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个别领域或者科学技术个别学科的特殊规律。这个一般规律也正是哲学研究区别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特殊之处。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原理在自然界中的具体表现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应用,另一方面又是对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哲学概括。

自然辩证法虽然与自然科学一样所面对和讨论的都是“自然”,但有两点原则上的区别:

其一,在各门自然科学中,“自然”作为对象是指自然的某一部分或某一特殊的领域,而在自然辩证法中,“自然”作为对象,是指整体的自然或自然的整个领域,它将自然当作一个整体而从其总的方面来考察;

其二,在自然科学中,“自然”作为对象是被给定的、现成的,它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自明的,无需对它提出追究,“自然”已不在追问之列,而在自然辩证法中,“自然”作为对象,是“自然”本身,对于被给定的自然物,需要对它进行追问,正如形而上学追问“存在”那样,追思本真的“自然”,追问“自然”的根据或始基。自然辩证法必须“透过”现象而达到实在,必须凭借人的理性以理论思维的方式“超越”呈现于感官的现象界去寻找答案。而这两方面正是自然辩证法之所以为哲学的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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