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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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好带来,也

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

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的名称,携带

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修订为:

6.1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参考值】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参考值】(3.5~9.5)×109/L。

生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期等。另外,采血部位不同,也可使白细胞数有差异,如耳垂血平均白细胞数比指血要高一些。

病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

病理性白细胞减少常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淋巴细胞:(1.1~3.2)×109/L(20%~50%)。

单核细胞:(0.1~0.6)×109/L(3%~10%)。

中性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大出血、严重组织损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安眠药中毒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病毒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等。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疹、支气管哮喘、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及宫颈癌等;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伴有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般没有临床意义。

淋巴细胞增多常见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百日咳、某些病毒感染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白血病或破坏过多,如长期化疗、X线照射后及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增多常见于单核细胞性白血病、结核病活动期、伤寒、疟疾等;减少临床意义不大。

【参考值】(125~350)×109/L。

血小板计数增高多见于血小板增多症、脾脏切除术后、急性感染、溶血、骨折等;减少多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急性放射病、原发性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脾功能亢进、尿毒症、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二、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3血生化”修订为:

6.3血生化

【参考值】3.9~6.1mmol/L。

空腹超过8小时采血血糖浓度≥7.0mmol/L,或一天当中任意时候采血血糖浓度≥11.1mmol/L,经复查仍达到或超过此值,诊断糖尿病;空腹血糖浓度介于5.6~6.9mmol/L之间,应进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进一步确诊,OGTT2小时的血糖浓度≥11.1mmol/L者,诊断糖尿病。

【参考值】男:9~50U/L,女:7~40U/L。

【参考值】男:15~40U/L,女:13~35U/L。

ALT和AST是反映肝细胞损害的敏感指标,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故有助于早期发现肝炎。AL T主要存在于肝细胞质内,而AST除了存在于肝细胞质之外,还有约一半以上分布在肝细胞的线粒体中。各种肝脏病变(如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损害、脂肪肝、肝硬化等)和一些肝外疾病造成肝细胞损害时,ALT和AST水平均可升高。

当肝损害较轻时,仅有胞质内的ALT和AST释放入血,故ALT的升高大于AST,一般认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说明肝细胞有炎症、坏死和肝脏损害;严重肝损伤时,线粒体被破坏,其中的AST大量释放入血,致使血清AST水平高于ALT。AST/ALT比值>1可以提示肝炎进展,有显着肝细胞坏死,因此,测定AST/AL T比值有助于判断肝损伤的严重程度。单项AST升高还要考虑心肌和骨骼的病变,特别是心肌梗死时AST/ALT 比值常>3,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不难诊断。

除肝脏外,其他组织如心脏、脑、肾、肌肉等也都含有ALT和AST,这些脏器的病变同样可引起血清ALT和AST升高;某些生理条件的变化也可引起ALT和AST升高,如剧烈体育活动可有ALT的一过性轻度升高。由于血清ALT和AST升高的原因多种多样,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必要的其他检查手段,仔细分析才能明确诊断。

【参考值】2.8~7.2mmol/L。

【参考值】苦味酸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酶法:男性53~97μmol/L,女性44~80μmol/L。

当血尿素氮和血肌酐都用“mmol/L”为单位时,尿素氮/肌酐比值的参考值为25~40。当比值40时,考虑肾前性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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