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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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2023

公务员体检标准2023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状况,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通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并试行实施。

二、体检项目1. 一般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判断身体发育情况;•观察外貌特征,检查有无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检查有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检查有无异常心音、杂音、呼吸音等。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等指标;•尿液常规检查,检查有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等指标;•肾功能检查,包括尿素氮、肌酐等指标;•心肌酶谱检查,检查有无心肌损伤的指标;•乙肝病毒指标检测,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等。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X光检查,检查有无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检查,检查有无脏器异常;•眼底检查,评估视力情况。

三、体检标准1. 一般体格检查•身高:男性应达到165厘米,女性应达到155厘米;•体重:体重指数(BMI)应在18.5-24.9之间;•外貌特征:无明显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正常心音、无杂音、正常呼吸音。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指标正常范围内;•尿液常规: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在正常范围内;•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在正常范围内;•心肌酶谱:指标正常范围内;•乙肝病毒指标:无乙肝表面抗原,有乙肝表面抗体。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X光:无明显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无脏器异常;•眼底:视力正常。

四、体检结果与录用根据体检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体检结果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者,可被录用;•体检结果不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之一或多项者,不予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2023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申请者应年满21周岁,年限不得超过47周岁;
2. 身高:男性申请者的身高最低不得少于165厘米,女性申请者的身高最低不得少于160厘米。

3. 体重:最低体重为根据身高体形公式计算出的体重值;
4. 视力:申请者最低要求有良好的视力,从而保证任务时能正常阅读资料;
5.听力:申请者最低要求应能正常听见官方通知和说话;
6. 心电图:申请者心电图及胸部X线片必须正常,服从医生检查和复查。

7. 血型:报考公务员的申请者血型必须为A、B、O、AB中的一种;
8. 胸部X线检查:报考公务员的申请者必须通过胸部X线检查,没有异常;
9. 药物检测:参与公务员体检者应经过药物检测,现场不得有任何违
禁物质;
10. 心理检查:心理健康是报考公务员必要的条件,应通过心理检查,
最终确定申请者的情绪状况;
11.体检报告:应准备本人的最新健康体检报告附件,确保其完整有效,否则将会被退回。

2023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保公务员的服务能力及健康状况,为行政部门提供高质量服务。

申请者要特别注意按时完成体检流程,
准备必要的材料,按照本标准必要确保自身满足录用要求。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对报考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项重要审核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身体素质,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任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因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身高体重指标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基本要求之一。

一般来说,身高体重指标是衡量一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过瘦或者超重都会影响到公务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因此,报考者在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需要符合相应的身高体重指标要求,以确保其身体状态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其次,视力听力指标也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务员工作需要长时间面对电脑屏幕或者进行长时间的文字阅读,因此良好的视力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如警察、消防员等,听力指标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报考者需要接受相关的视力听力测试,以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岗位。

此外,心理健康状况也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重要内容。

公务员工作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工作压力和工作挑战,因此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是非常必要的。

在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报考者需要接受相关的心理健康测试,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工作中的各种挑战。

最后,慢性病和传染病的筛查也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慢性病和传染病会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效率,因此在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报考者需要接受相关的慢性病和传染病筛查,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身体素质,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任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因此,报考者在进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时,需要重视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能够顺利通过体检,成为合格的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体检前准备事项公务员录用体检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环节,为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可靠,考生需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 精神状态调整:体检前几天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避免过度疲劳和紧张情绪。

2. 饮食调理:避免食用过多刺激性食物、饮料和咖啡因成分,饮食应以清淡为主,避免大鱼大肉和油腻食物。

3. 睡眠充足:保证每晚良好的睡眠,提前适应规律的作息时间。

4. 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漱口,尽量避免接触传染性疾病。

二、体检项目及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主要涵盖以下项目:1. 身高体重指标:根据性别和年龄,进行身高、体重的测量,并与相应指标作对比。

身高体重指标的合理范围与个人身体状况密切相关。

2. 视力检查:通过视力表、结膜充血、色觉、眼底检查等项目,评估考生的视力情况。

一般要求考生具有裸眼视力达到0.8以上或佩戴矫正视力达到1.0以上。

3. 听力检查:通过听力测试仪等设备,评估考生的听力水平。

一般要求考生能够听清正常对话声音。

4. 心肺功能检查:运用心电图、肺活量测定等方法,评估考生的心脏和肺部功能。

一般要求考生的心电图和肺活量等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5. 血压检查:通过血压计测量,评估考生的血压情况。

一般要求考生血压在正常范围内。

6. 血液检查: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等项目,评估考生的血液指标是否正常。

一般要求考生的血液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7. 尿液检查:通过尿常规检查,评估考生的肾功能和代谢情况。

一般要求考生的尿液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8. 肝功能检查:通过血清谷丙转氨酶等项目,评估考生的肝功能是否正常。

一般要求考生的肝功能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9. 血糖检查:通过血糖仪测量,评估考生的血糖水平。

一般要求考生的血糖在正常范围内。

10. X光检查:通过X光摄影,评估考生的肺部情况。

一般要求考生的X光结果显示肺部无异常阴影。

三、体检结果处理根据体检结果,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将作出相应处理:1. 合格:体检结果符合通用标准的考生将被视为体检合格,可以继续参加后续的考核环节。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对于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体格指标标准。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肺活量、血压等体格指标进行评估。

通常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体重要在健康范围内,BMI指数要符合体重和身高的比例;视力要求正常或者近视不超过600度,同时要求色觉正常,目标灵敏度达到一般要求;听力要求能正确回答听力测试题目;肺活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血压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二、器官功能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心脏、肺部、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等进行检查。

包括心电图、胸部X光、肝功能指标、肾功能指标、血常规指标等项目的检查,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器官功能正常。

三、传染病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考生进行传染病的检查,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的检测。

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四、精神状况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除了身体检查外,还会对考生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

包括心理测试和精神状态的评估,以确保考生的精神健康。

总之,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人员,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形象。

体检标准的设定是根据公务员从事的工作要求和岗位特点而制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和不同地域的需求而有所差异。

考生应认真按照通用标准进行体检,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准备和调整。

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有体检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一般会有一定的补救机会,考生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调整。

但是,对于一些不可逆的疾病或者不符合基本体格要求的情况,可能会直接导致体检不合格。

因此,考生在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之前,应当了解并认真研读相关的体检标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调整,以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体检环节,进一步参加后续的考试和选拔过程。

同时,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将来参加公务员体检做好充分准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包括招录和调入两种情况。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公务员工作特点,以维护国家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体检项目。

第六条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应试者应当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医学检查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九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综合考虑应试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呼吸频率等指标的检查。

(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粪便、肝肾功能、血脂、血糖、传染性疾病等的检查。

(三)器械检查:包括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等器械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特殊检查:根据应试者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应试者所报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体检标准,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肺功能、肝肾功能、血液指标等。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岗位的应试者,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例如对于军队和警察岗位,需要进行相关的体能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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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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