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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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体检通用标准合格

军校体检通用标准合格

军校体检通用标准合格摘要:一、军校体检概述二、军校体检通用标准三、军校体检项目及合格标准四、军校体检不合格情况及处理五、军校体检注意事项正文:一、军校体检概述军校体检是指在报考军校时,考生需要进行的一系列身体检查。

军校体检的目的是为了选拔出身体健康、素质良好的学员,为国家的国防事业培养合格的军事人才。

军校体检不仅对考生的身体素质有严格要求,还包括心理、形象等方面的考察。

二、军校体检通用标准军校体检通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年龄:一般要求考生年龄在18-20 岁之间,对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年龄可以放宽到21 岁。

2.身高:男性身高要求在162cm 以上,女性身高要求在160cm 以上。

对于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男性考生,身高要求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考生可以放宽至158cm。

3.体重:男性体重要求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要求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4.视力:裸眼远视力要求不低于4.5(0.3),矫正视力要求不低于4.9(0.8)。

对于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视力要求更高,裸眼远视力需达到4.6(0.4)以上,矫正视力需达到4.9(0.8)以上。

5.疤痕:面部、手部等裸露部位的疤痕会影响形象,因此不能报考。

三、军校体检项目及合格标准军校体检项目主要包括:1.体能测试:包括50 米跑、1000 米跑、俯卧撑、立定跳远等项目。

具体合格标准因性别和院校而异,需参考具体院校的要求。

2.视力检查:裸眼远视力、矫正视力、屈光度等。

3.身高、体重检查:具体标准如上文所述。

4.面部、手部等裸露部位疤痕检查:影响形象的疤痕不能报考。

5.心理测试:测试考生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四、军校体检不合格情况及处理1.如果考生在身高、年龄、视力等硬性标准上不合格,一般无法继续检查,直接淘汰。

2.如果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出现临时性的不合格情况,如体重偏重、感冒发烧等,可以参加复试。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体检标准甲状腺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的通知》(国人部发〔2023〕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82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3
2023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申请者应年满21周岁,年限不得超过47周岁;
2. 身高:男性申请者的身高最低不得少于165厘米,女性申请者的身高最低不得少于160厘米。

3. 体重:最低体重为根据身高体形公式计算出的体重值;
4. 视力:申请者最低要求有良好的视力,从而保证任务时能正常阅读资料;
5.听力:申请者最低要求应能正常听见官方通知和说话;
6. 心电图:申请者心电图及胸部X线片必须正常,服从医生检查和复查。

7. 血型:报考公务员的申请者血型必须为A、B、O、AB中的一种;
8. 胸部X线检查:报考公务员的申请者必须通过胸部X线检查,没有异常;
9. 药物检测:参与公务员体检者应经过药物检测,现场不得有任何违
禁物质;
10. 心理检查:心理健康是报考公务员必要的条件,应通过心理检查,
最终确定申请者的情绪状况;
11.体检报告:应准备本人的最新健康体检报告附件,确保其完整有效,否则将会被退回。

2023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保公务员的服务能力及健康状况,为行政部门提供高质量服务。

申请者要特别注意按时完成体检流程,
准备必要的材料,按照本标准必要确保自身满足录用要求。

体检要求通用标准

体检要求通用标准

体检要求通用标准一、一般要求:1. 参与体检者需提前预约体检时间,并按时到达体检中心。

2. 参与体检者需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以及体检所需的相关信息。

3. 参与体检者应尽量保持身心舒适状态,避免疲劳、饥饿等情况。

4. 参与体检者需按照医生的指示和要求进行相应的体检项目。

二、体检项目:1. 身体测量:包括身高、体重、腰围、体脂率等测量指标。

2. 视力检查:进行视力测试,包括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

3. 听力检查:进行听力测试,包括听力阈值测试和听力频率测试。

4. 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检查、血型检查、血液生化指标(如血糖、肝功能、血脂等)检查。

5. 尿液检查:进行尿常规检查,检测尿液中的各项指标。

6. 心电图检查:进行静息心电图检查,以评估心脏功能。

7. 肺功能检查:进行肺功能测试,评估肺部功能。

8. X射线检查:进行胸部透视或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肺部和心脏等器官。

9. 腹部超声检查:进行腹部超声检查,评估腹部脏器的结构与功能。

10. 妇科(男科)检查:包括妇科(男科)疾病检查等。

11. 癌症筛查:针对特定人群进行乳腺癌、宫颈癌、前列腺癌等癌症的筛查。

12. 病理学检查:进行组织活检或细胞学检查,以诊断疾病。

13. 心理评估:进行心理测评,评估心理健康状况。

三、特殊注意事项:1. 孕妇或疑似孕妇应提前告知医生和技术人员。

2. 有特殊疾病或过敏史的参与者应提前告知医生和技术人员。

3. 进行放射线检查的参与者应按照医生要求保持稳定不动。

4. 参与者应服从医生和技术人员的安排和指导,如有疑问可随时询问相关人员。

以上为体检要求的通用标准,具体体检项目和流程可能因医院、国家或地区而有所差异,参与者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体检。

参与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医生建议,选择适合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

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2022

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2022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工作的
顺利进行,因此公务员体检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包括身体各系统的检查项目。

其中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心电图、胸部X光片、腹部B超等常规检查项目。

此外,还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血液检查项目。

这些检查项目能够全面了解公务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其在工作岗位上能够健康、稳定地工作。

其次,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还包括一些特殊人群的体检项目。

比如女性公务员
需要进行乳腺彩超检查、妇科检查等项目;中老年公务员需要进行心脏彩超、骨密度检查等项目。

这些特殊人群的体检项目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另外,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还包括一些心理健康评估项目。

公务员工作压力大,心理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心理健康评估项目能够帮助公务员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和治疗。

最后,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还包括一些健康管理建议。

根据体检结果,医生会
给出相应的健康管理建议,包括饮食调整、运动锻炼、心理调节等方面的建议。

公务员可以根据这些建议,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

总的来说,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全面了解公务员的身体
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为公务员的健康提供保障。

希望广大公务员能够重视体检,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态,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体检通用标准

体检通用标准

体检通用标准体检是一种常规的健康检查方式,通过体检可以及时发现并预防各种疾病,保障个人健康。

而体检通用标准则是对体检项目和标准的统一规定,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体检通用标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体检通用标准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和特殊检查两部分。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脉搏、体温等指标,以及眼、耳、鼻、口腔、皮肤、淋巴结等器官的检查。

特殊检查则根据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疾病史等情况进行定制,如心电图、胸片、B超、血常规、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项目。

其次,体检通用标准还包括对体检结果的评价标准。

一般来说,体检结果会根据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价,分为正常、异常、可疑等不同等级。

对于异常或可疑结果,体检医生会进一步建议进行相关的专科检查或治疗,以确定病情和制定治疗方案。

再次,体检通用标准还要求体检机构和医生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体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医疗设备和资质认证,医生则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相关的专业技能。

这样才能够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体检通用标准还包括对体检过程的管理和服务的规定。

体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体检流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体检过程的规范和隐私的保护。

同时,体检机构还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体检前的咨询、体检过程中的关怀和指导,以及体检后的报告解读和健康建议等。

总之,体检通用标准是对体检过程和结果的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个人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希望大家在进行体检时能够选择正规的体检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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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一:
(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文件二:
(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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