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基础知识50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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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1988年,我国原商检部门最早将这一编码制度应用于原产地证的签发管理中。我国海关

已于1992年1月1日开始以H.S编码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制》

3.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

4.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PT、CIP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

输,同样适用陆运空运等多联方式

5.我国自1959年起以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1991年起采用现代米制。

6.条形码是快速、准确的进行商品信息交流和物流控制的现代化手段。目前,条形码被世

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

7.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官形态的综合,是反映商品满足使用者明确和隐含需

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8.我国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不得使用中性包装。

9.商检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10.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

实现。《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12.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

的安全,有意地、合理的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的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13.代为求偿权,又称“利益转让”活简称“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立法共同承担的一项

债权转移制度。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14.《检验证书》,适用于经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入境货物和报检人要求或交接。结汇。结算

需要的入境货物。

15.销售服务过程包括进货验收、入库存放、提货搬运、商品陈列、装配调试、包装服务、

维修退货等内容。这一过程中工作质量最终影响商品非自身质量的优略。因此,商品良好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质量已被视为商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16.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签署的运输契约,

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

17.2002.5.1开始我国采取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

18.ISO的创建时间1947年,我国是25个创建过之一,1978年9月1日我国重新加入ISO。

19.商检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自1989年8月1

日起实施

20.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律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21.法定检验商品的范围包括两大部分:1、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22.进口商品检验报检的时间是进口商品入境前或入境时,出口商品检验报检的时间是在商

品检验机构规定的期限内

23.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报检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 万元以上

24.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5.《进出口商品检验检定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了以前规定中外国检验鉴定公司不得在中国

境内独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规定,增加了对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取消了原规定中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需要50万美元的注册本金的需求,将注册资本规定为35万美元以上(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相当于35万美元)

26.商品编码的原则;唯一性原则,简明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可扩性原则,稳定性原则,

统一性原则,自检能力原则

27.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2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仅仅是外国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

事主体,因此分支机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9.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30.共同海损的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

同的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

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31.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

及各项的组合.”

32.进出口商品免验的范围: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

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目录》内商品

33.进口商品海关放行后20日内申请检验

34.不合格进口商品处理: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

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方可安装使用、对法定检验以外的不合格进口商品——根据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证书

35.装运前检验: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

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36.抽查检验范围: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结果公布和情况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公布

抽查检验结果或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处理方式与法定检验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处理方式相同

37.报检员注册登记:报检员身份唯一,不得同时兼任一个以上单位的报检工作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必须经国家许可的认证机

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即“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39.“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

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0.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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