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事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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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标准

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定义为飞行事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分类指标和飞行事故征候的具体条款,是确定飞行事故与飞行事故征候的严重程度的依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

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

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上的航空器);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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