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六节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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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剖析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剖析
10/6/2020
✓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民用航空器登记过的权利和义务;
10/6/2020
国籍制度最早是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指一 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这种关系意味着个人效忠 国家和国家保护个人的义务。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 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 突);

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供协助等);

管理权。
10/6/2020
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 – 发证义务 – 管辖义务 – 保证义务 – 提供资料义务 – 禁止义务
10/6/2020
我 国 航 空 器 国 籍 登 记 的 三 种 情 况
10/6/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6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6/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6/2020
《芝加哥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 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 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 “理事会应决定本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 方式适用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

搜寻援救人员、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搜寻援救人员、事故当事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检查N106US号A320-214型客机
▪ “哈德逊河上的奇迹”,之所以能在 “意外”中创造,应归功于美国长效 化、制度化、经常化的防灾训练和演 习
▪ 行为形成一种习惯,习惯造就一种 性格,性格注定一种人生。因此说, “奇迹”不是偶然创造的。在美国, 倡导忠于职守、乐于公益、妇孺先行 的理念,不论媒体还是娱乐大片、肥 皂剧,都不敢有丝毫的含糊。恰是如 此坚定不移的潜移默化,才让我们看
▪ 他说,降落时我需要让机翼完全处于水平 状态。我还需要让飞机机头稍稍抬起。我 需要让飞机的降落速度保持在能让我们保 住生命的水平。我还需要降落速度刚刚高 于最低飞行速度,而不能低于它。而且, 我需要同时做到所有这一切
▪ 飞机紧急迫降,损伤难免,在水中漂 浮难以持久,时间就是生命。飞机的 平衡人命关天,机舱内任何异动都可 能导致飞机倾覆、沉没。在此情形下, 趋利避害,畏死求生,是人之本能。 因此,机上乘客的秩序与纪律就成了 创造“奇迹”的重要因素。原本素不 相识的乘客,都能服从机组引导,先 妇孺、后男子,有序撤离。正是这种 不争不抢的从容,为创造“全体生还” 提供了“素质”保障
台湾中华航空公司客机在日机场爆炸起火
哈将零
德飞九
逊机年
伦 伯 格
河 的 英 五
机在日
长纽成
舒约功
▪ 美国合众国航空公司N106US号 空中客车A320-214型客机从纽 约市长岛起飞后出现故障。飞 行员应变迅速,驾驶客机避开 纽约的人口密集街区,无损坠 落在纽约哈德逊河。地面救援 人员接应及时。机上155人全部 获救。纽约州州长戴维·帕特森 称这起无人遇难的“空难”事 件为“哈德逊河奇迹”
▪ 舒伦伯格的飞行时间已近40年,曾在 美国空军服役29年,是美国空军飞行 员和教官。他在飞机迫降在哈德逊河 后曾两次在已半浸泡在水中的飞机客 舱里巡视,以确认没有乘客被遗留在 飞机上。在他的150名乘客和4名机组 人员被安全救上岸后,舒伦伯格的表 现仍然很平静。一位营救人员称: “他坐在渡口的终端里,戴着帽子, 品着咖啡,好像一切都没有发生过似 的。他看起来无可挑剔,他的制服笔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3号)现发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七月十九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目录第一章 总论 (4)1.1 概述 (4)1.2 依据 (4)1.3 适用范围: (4)1.4 调查目的 (5)1.5 调查基本原则 (5)1.6 定义和等级 (5)1.7 调查的组织 (6)1.8 调查组的职责与权力 (8)第二章 通知与初始响应 (11)2.1 概述 (11)2.2 事故信息的通知和报告 (11)2.3 对通知和报告的响应 (17)2.4 先遣人员行动 (20)2.5 确定调查的组织部门 (23)2.6 组建事故调查组 (24)2.7 出发前准备 (30)2.8 后方支援保障 (31)第三章 现场调查 (33)3.1 概述 (33)3.2 初始行动 (34)3.3 现场管理 (37)3.4 现场勘察 (38)3.5 现场残骸的处置 (44)3.6 现场拍照 (47)3.7 调查工作进展会议 (48)3.8 事故信息发布 (49)3.9 结束现场调查 (50)附件3-1 (51)第四章 实验验证 (52)4.1 概述 (52)4.2 项目确定 (54)4.3 机构选择 (54)4.4 人员选派 (55)4.5 实验件现场获取 (56)4.6 实验件包装运输 (58)4.7 实验计划方案制定 (60)4.8 实验验证实施 (61)4.9 实验报告编写 (62)附件4-1.飞行数据和舱音记录的研究分析 (64)附件4-2.非易失性存储器实验分析 (66)附件4-3.航空器残骸实验分析 (67)附件4-4.发动机残骸实验分析 (68)附件4-5.机载设备残骸实验分析 (69)附件4-6.证人证词分析 (70)附件4-7.模拟实验分析 (71)第五章 调查报告 (72)5.1 概述 (72)5.2 专业小组报告 (72)5.3 最终调查报告 (74)5.4 安全建议 (77)附件5-1 事故调查报告标准格式和内容 (79)附 录 (93)第一章 总论1.1 概述本章节包括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依据、本程序的适用范围、调查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调查的组织分工及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等内容。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3【实施日期】202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号)《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第3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1月3日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

第四条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六条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原则。

调查应当由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调查的组织第三章事故调查员第四章通知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六章事故调查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六条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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