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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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95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1.11.29

【实施日期】2001.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29日农银发[20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保证业务稳健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国际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系列产品之一,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以美元结算,具有在全球万事达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在ATM取现等功能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中管理行是指一级发卡行卡部(可与发卡行为同一机构);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办理金穗国际借记卡发卡业务并负责账务处理的分支机构;发卡行代理网点是指只安装发卡终端设备,可经办业务,但不对持卡人的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发卡终端是指连接万事达业务处理系统的终端设备,用于向持卡人发卡及向万事达业务处理中心传送相关信息资料;远程终端是指与总行后台管理系统相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申请表、结息资料、发卡行及持卡人清算资料的发送和接收;管理终端是指与万事达管理系统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账务调整、挂失、余额及交易查询等;账务终端是指装有金穗国际借记卡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的终端,用于持卡人账务处理。

第五条凡经办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卡面定义

金穗国际借记卡卡片分为PrepaidDebitCard(以下简称PDC)和PrepaidMasterCard(以下简称PMC)两种。

PDC卡片正面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卡片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万事顺卡标识,19位卡号及有效期(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卡背面包括:客户服务电话、磁条信息、CIRRUS、KinsCard标识。

PMC卡片正面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行徽,卡片名称“中国农业银行金德国际借记卡”,万事达卡标识,万事达卡防伪标识,凸字第一行为16位卡号;第二行为有效期和MC组成的防伪符号,第三行为持卡人性别、姓名;卡背面包括:客户服务电话、磁条信息,持卡人签名条,签名条上凹印卡号后四位和三位CVC校验码,CIRRUS、KinsCard标识。

第七条卡号定义

PDC卡号19位,1-6位为卡标识号,7-10位为农行识别码,11-13位为发卡行城市代号,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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