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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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第二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约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配合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情况。

3、同意发卡人保留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或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4、向发卡人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卡人。

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及时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

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委托,为申领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农业借记卡功能1、业务办理及使用详情敬请垂询当地营业网点或95599客户服务热线。

2、上述业务功能中,个别功能在少数省、市、地区尚未开通使用,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在不事先单独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上述功能进行修改的权利。

金穗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产品品牌,包含信用卡、借记卡两大产品体系,以先进的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实现以城市为中心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群体消费、支付结算、汇兑、储蓄、代理业务、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需求。

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品牌旗下的二级品牌,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五金工程”,它传承中国农业银行“承诺是金,一诺千金;专业是金,智汇于金;合作是金,点时成金;服务是金,同心如金;价值是金,笃行铸金”的“金理念”,服务于客户日常金融需求,奉献给持卡人周到、细致、诚信、高效、安全的服务体验。

金穗卡根据功能侧重点不同,分为金穗借记卡与金穗信用卡两大产品体系。

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以用户的需求为中心,金穗借记卡形成多层次的产品体系,包括:金穗借记卡普卡、金穗借记卡金卡、金穗借记卡贵宾卡、金穗星座卡和金穗校园卡等全国统一品牌。

以强大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服务渠道为依托,金穗借记卡服务于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日常金融需求,成为持卡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伙伴。

金穗信用卡拥有金穗贷记卡和金穗准贷记卡两大产品系列。

金穗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为具有良好信用观念的城乡客户量身定做的借贷合一型特色产品,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和透支等功能于一身,不但可以作为持卡人支付结算、储蓄理财、消费的工具,更可以通过授信,满足客户短期、小额、频繁的资金周转需求,并提供多项个性化辅助功能,可满足客户多种金融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

信用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

信用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适用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适用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适用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适用范围包括:
1. 个人客户:任何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行申领个人金穗贷记卡。

2. 单位客户: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金穗贷记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在申请金穗贷记卡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资料。

具体的要求和流程可以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发卡行的客服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
币种:人民币(特殊标明的除外)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个人金卡主卡200元/年
个人金卡附属卡100元/年
个人普通卡主卡100元/年
个人普通卡附属卡50元/年
年费逐年收取,中途退卡,年费不退还。彩照卡另加工本费30元。




个人金卡主卡160元/年
个人金卡附属卡80元/年
最低1元
境内他行预借现金
(交易金额的1%+2元)/笔
最低3元
境外预借现金
交易金额的3%
最低3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提取超额还款
境内本行提取超额还款
提现金额的1%
最低1元
境内跨行提取超额还款
(提现金额的1%+2元)/笔
最低3元
境外提取超额还款
提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额的3%
最低3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境内紧急取现
提现金额的2%
最低2元
境外查询余额
0.5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次
境外紧急挂失
35美元/卡,
威士金卡免费
万事达卡前两个联系电话免费,从第三个开始每个电话另收取7.75美元。
境外紧急取现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费
万事达卡:95美元/次
万事达卡前四个联系电话免费,从第五个开始每个电话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或遭发卡行拒绝,致使申请的紧急取现服务未能完成,国际组织仍要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务费。
境外紧急补卡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费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进行账单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服务。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交易资金,直至清偿全部交易资金为止。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只限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申请时间为账单日次日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二天之间。

2.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的90%(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

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以下交易不能办理账单分期: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3.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农行银行卡业务金穗贷记卡516分期付款业务

农行银行卡业务金穗贷记卡516分期付款业务

业务介绍 (1)业务特点 (2)适用人群 (2)适用条件 (2)可选期数 (2)费率标准: (3)申请方法 (3)展期业务 (3)展期期数 (4)展期费用和手续费 (4)业务规则 (4)规章制度 (6)业务介绍金穗贷记卡516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并根据持卡人要求将消费资金分期通过持卡人贷记卡账户扣收,收取一定的分期手续费,持卡人按照每月入账金额进行偿还的业务。

实用文档1、申请该业务的消费可不受消费地点和商品服务的限制,只需交易符合我行条件,每月支付一定手续费,即可申请办理。

2、分期付款按期偿还不收取任何利息。

3、516(我要乐)--500元起步、5档期数选择、1个工作日生效、千分之6的分期付款手续费率。

4、分期付款手续费按期收取,持卡人若提前还款更省钱。

适用人群分期付款业务现仅适用于贷记卡个人卡人民币交易,申请仅限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商务卡暂不可申请。

适用条件1、人民币单笔消费交易金额最低为500元,最高为持卡人信用额度(不包含临时额度调整和超额还款的部分)。

2、持卡人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

可选期数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自由选择(每月为一期)。

实用文档每期手续费为分期付款本金的0.6%,精确到分位。

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手续费率标准请参照下表:申请方法1、刷卡消费后至到期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期间,致电我行贷记卡7*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800-819-5599,转人工服务或自助办理申请。

2、提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申请。

3、我行受理申请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告知,持卡人若有疑问可致电800-819-5599查询。

展期业务持卡人可通过电话人工或自助办理分期付款展期业务。

分期付款展期业务的申请日期可为分期付款申请成功后下一个账单日后至末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之前。

实用文档每笔分期付款交易只能办理一次展期业务,展期后的累计期数只可为6期、9期、12期和24期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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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
“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
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
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
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
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
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
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
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
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

挂失生效后因贷记卡被冒用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有证据显示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甲方调查情况,遭到乙方或其附属卡持
卡人拒绝的。

4、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

5、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
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供电、通讯或甲方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用卡的,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
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账户管理
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

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3、乙方人民币卡在境内外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本外币合一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境外
使用以美元为结算单位。

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5、乙方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6、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继续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甲
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乙方贷记卡进行止付。

7、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60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年费、工本费等费用。

2、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
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

3、乙方超过甲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就超限部分支付
超限费,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

4、乙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5、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利息、滞纳金、超限费
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6、贷记卡账户内存款视为超额还款。

乙方贷记卡账户内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超额还款需支付手续
费。

7、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收费标准》。

第五条对账
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否则推定为已收到。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期的对账单。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第六条还款
1、乙方可以在甲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2、乙方在境内的交易以人民币还款,在境外的交易以美元或人民币购汇还款。

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还款先后顺序为:
费用(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超
限费、滞纳金等)、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

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
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止付乙方贷记卡,有权止付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有权从该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依法追索,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
并有权将乙方的拖欠行为向外公开披露。

第七条所有权
1、贷记卡所有权属于甲方。

2、贷记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有效期
1、贷记卡最长有效期为五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2、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
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xx。

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贷记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贷记卡效力,但应偿还账户所有欠款。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法律、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贷记卡效力,甲方已收取的年费等费
用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其他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
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
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3、本合约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本合约、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乙方不接受该
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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