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

农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规则:(一)以下交易不能办理分期付款业务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如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
3、消费金额加分期付款手续费占用到账户临时信用额度的交易,或消费金额全部占用账户超额还款的交易。
(二)消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1、持卡人致电农行800客服热线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则等同于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农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消费分期申请事项。
2、对于已成功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不可撤销,若发生退货情况,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消费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月手续费率。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计算精确到元位、分期手续费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舍去小数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若当期有部分超额还款,则分期付款金额为消费金额减超额还款,若低于500元则不能申请。
4、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消费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记入信用卡每月最低还款额,应随本金按期还款。
如申请人未按时还款,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5、符合农业银行分期付款展期条件的,可向农业银行提出分期付款展期业务需求,每个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
持卡人账户出现农业银行规定的异常状态或者持卡人已经清偿分期付款本金的,不能办理展期业务。
6、分期付款超额还款时,若超额还款不够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已还部视同偿还末期分期付款本金,还款期数不变,其他各期还款金额不变;若超额还款足额偿还下一期分期付款本金的,则还款期数自动递减,手续费按实际期数收取;若分期付款本金已清偿完的,视同分期付款结束。
账单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金穗贷记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我行申请进行账单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金穗贷记卡账单分期付款(以下简称“账单分期”)业务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出账单一定消费金额提供分期偿还的服务。
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约定期数分期偿还交易资金,直至清偿全部交易资金为止。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申请条件。
1.账单分期只限贷记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申请时间为账单日次日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二天之间。
2.人民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0元,外币账户账单分期单期交易最低金额为50美元/欧元/澳元,最高不超过对应账户当期账单新增消费交易总额的90%(不包括当期账单中已申请消费分期的金额和争议金额),且不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3.一个账单周期内仅可申请一次账单分期。
账单分期不支持展期。
(二)费率。
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的我行网站公告为准。
(三)以下交易不能办理账单分期:1.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2.预借现金交易;3.分期交易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4.我行规定的其他交易。
(四)约定条款。
1.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账单分期,视同持卡人接受该业务的所有条款,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账单分期申请事项。
2.每期应还分期本金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下称“分期付款金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付款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
计算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取整到元位、分期手续费取整到分位。
每期应还分期本金金额取整后的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ABC(2014)4036-2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机构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40066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透支借款第一条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对持卡人(借款人)的本合同约定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销售门店POS机具或银行专用机具使用该额度支付购买款项,按约定一次性或分次透支借款。
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分期偿还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第二条分期资金及分期手续费2.1 分期资金为持卡人在本合同项下使用贷记卡透支借款的资金总额。
2.2 分期资金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
2.3 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元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元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2.4 分期手续费按期支付的,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保留分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位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2.5 分期期数。
贷记卡一个账单周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买款项之日起计算。
2.6 本合同记载的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等与支付凭证或持卡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商户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持卡人在申请办理我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前,应登陆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详细阅读相关业务条款及细则;如需咨询或有疑问,请致电我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办理商户分期交易,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定义商户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我行对持卡人在我行指定商户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资金提供的分期业务。
二、业务规则及约定条款(一)商户分期业务仅限我行资信状况良好的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办理。
部分特定信用卡产品不支持商户分期功能。
(二)商户分期业务仅支持人民币交易,且分期交易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账户永久额度。
(三)商户分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账户可用额度实时扣减。
当期账单周期为分期首期。
(四)每期分期付款本金等于分期本金除以期数,四舍五入到元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进行调增或调减。
具体分期期数及对应手续费率标准以持卡人申请办理商户分期时的商户公告为准。
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首期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总手续费按分期本金乘以适用手续费率计算。
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总手续费除以期数并四舍五入到分位,差额部分在最后一期调整。
每期应还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计入账户当期最低还款额。
(五)商户分期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与消费交易、撤销或退货的积分累计规则一致。
(六)商户分期交易完成后,持卡人不得进行期数调整、展期等变更申请。
(七)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的,当期分期付款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未按时还款,我行有权按信用卡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相应利息和费用。
(八)商户分期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均以我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为依据收取。
(九)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须通过致电客服等方式申请。
可以申请提前还款的时间为分期申请成功当日至该笔分期倒数第二期分期付款账单生成前。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农银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章程(2000年2月21日农银发[2000]15号)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信用卡只限在中国使用。
第二条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所在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财产共有人申领附属卡。
附属卡不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千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与发卡行书面签订领用协议。
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还需提供担保。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银贷卡领字()第号发卡行(下称“甲方”)与金穗贷记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1.乙方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甲方业务处理需要除外。
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调整其信用额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也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
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6.乙方申请甲方两张(含)以上贷记卡的,甲方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乙方的总信用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第二条使用1.乙方收到金穗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凡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2.乙方在境内消费可选择凭密码加签名或凭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境外消费凭签名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
密码遗忘,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3.如贷记卡遗失、灭失、被盗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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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农银贷卡领字()第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第二条申领人声明与保证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约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配合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情况。
3、同意发卡人保留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或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4、向发卡人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卡人。
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及时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6、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
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贷记卡账户管理:
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委托,为申领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3、申领人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申领人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四条申领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向发卡人申领附属卡。
申领人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
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入申领人账户。
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均由申领人承担。
附属卡持卡人享受本合约中除专属于申领人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发卡人将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核定申领人的信用额度,视申领人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对账单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申领人。
该通知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申领人收到贷记卡后,须按发卡人要求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贷记卡方可进行交易;申领人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申领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条申领人办理卡片启用后,发卡人将向申领人寄出密码信封。
申领人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标识,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申领人使用贷记卡在境内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
第九条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
寄送对账单。
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
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
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
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条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
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一条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二条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申领人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提供存款账户并约定由发卡人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申领人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第十五条申领人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失。
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发卡人将为申领人补发新卡。
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申领人应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密码重置。
贷记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发卡人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人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第十六条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可以就申领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发卡人在卡片到期日前两个月通知申领人,申领人不愿继续使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人,否则发卡人将视其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发卡人与申领人不再另行签订合约,申领人从发卡人领取并且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十八条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人。
申领人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发卡人有权停止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发卡人也可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申领人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九条申领人若要终止本合约,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人提出销户申请,并将账户下所有卡片交还,办结有关手续。
发卡人受理申领人销户申请60日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申领人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二十条发卡人承诺恪守对申领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以及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约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