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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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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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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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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扫黑除恶个人剖析报告

扫黑除恶个人剖析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民主生活会工作部署,针对扫黑除恶第13督查组及省厅、市局工作部署及相关要求,刑警大队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行全面整改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体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刑警大队认真进行了安排,多次进行督促指导。抓重点、抓落实、强化责任担当,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不全面、不扎实、不细致的问题,存在对扫黑除恶认识上政治站位不高,扫黑除恶宣传不够深入等问题。 二、问题清单 1、台账资料不规范,线索摸排不细致。没有“严要求、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工作中存在疏漏的问题。 2、宣传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没有将本职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合理分工,导致在宣传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3、每个阶段会议部署情况以及对会议内容的记录不详细,学习专项斗争的专题会议记录不完善,学习不够全面细致,不能够实时掌握摸排及线索核查的总体情况。 三、原因剖析 一是思想意识还停留在打击破案意识中,重视对传统盗抢骗案件

的侦办,没能够科学合理的处理好打击破案与扫黑除恶的关系。 二是对扫黑除恶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造成对领导要求,专项行动开展把握不准确。 三是针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视个案打击,对宣传发动、线索核查抓的还不够细致。 四、整改措施 1、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忠诚队伍、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2、要不断的加强扫黑除恶工作文件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体会领悟扫黑除恶的精神主旨,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扫黑除恶全面整体工作。 3、严格按照扫黑办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各类报表、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工作,确保我单位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按照党委政府及市局扫黑办的总体工作安排部署,强势推进,在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摸排核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各领域内的黑恶势力,并给予强力打击。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县局)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要求,召开本次扫黑除恶专题民主生活会,下面,我代表县局党委班子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如下: 一、对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第*督导组通报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六个方面为重点,围绕中央督导组补充通报的我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组织建设”三个方面问题,我们扎实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对照检查,发现目前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 一是对中央精神领会不够系统深入。各单位虽然对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传达,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存在逐级递减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识和思想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二是存在本位主义思想。部分分管局领导和部门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要是刑侦的事情,有组长、常务副组长,还有分管刑侦的局领导,与本人及分管的部门联系不密切,有的部门认为本单位已经抽调了民警加

入县局扫黑队,就算是完成了任务,没有站在全局高度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三是缺乏敢于担当精神。部分单位领导对黑恶势力危害性认识不深,考虑困难多、考虑客观多,缺乏一抓到底、动真碰硬的精神,多满足于上级怎么要求,文件怎么规定,围着“上级”打转,不敢直面矛盾,对于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二)线索排查不够精准。 一是线索来源渠道不够多,仅仅依靠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截止*月**日,县局共收到各类举报线索共计***条,其中上级交办***条,群众举报**条。二是线索核查效率不够高。***条线索中,办结回复***条,未办结***条,办结率49.8%,办结率不到一半。三是科技手段应用不够好。对涉黑恶线索的排查手段较为传统,不善于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线索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串联分析,导致线索挖掘深度不够,没有提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三)打财断血存在短板。 查封、冻结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资产与所承办的案件不相匹配,已侦办的*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冻结资金共计不足****元。在办理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由于前期对相关法律条文认识模糊不清,没有先行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任何财产,错失了同力推进深挖根治和打财断血的

2020扫黑除恶简报

2020扫黑除恶简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一场事关治乱兴衰的战略之举。20XX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大事喜事多、风险挑战多的特殊之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掀起新一轮攻势、深挖根治纵深推进的转段之时。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2020扫黑除恶简报,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0扫黑除恶简报 为贯彻落实喀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教科体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和幼儿园安全工作,严防黑恶势力向幼儿园渗透。喀什市第十幼儿园遵循“有黑扫黑,有恶治恶,有乱治乱”的原则,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系列活动。 一、加大宣传,利用网上调查问卷等方式宣传扫黑除恶知识。向家长、社会宣传依法严惩黑恶犯罪,共建幸福美丽喀什。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兴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开展防恐防爆安全演练,增强幼儿园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证幼儿园安全不被黑恶势力侵害。 三、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扫黑除恶问卷测试,保证扫黑除恶知识人人牢记于心。

四、丰富园内扫黑除恶展板,张贴扫黑除恶手抄报,宣传标语,营造和加强扫黑除恶活动气氛。 通过本次活动开展,切实加强了教职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教职工与家长安全意识,更加增强了文明和谐的幼儿园氛围。 2020扫黑除恶简报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徐闻县司法局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宣传与“七五普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规定,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20XX年8月24日,下桥司法所根据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为进一步推进下桥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我所特邀请驻点在下桥镇的蔡开键、叶丽君、梁中等三位律师在下桥镇会议室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讲座。下桥镇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领导、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各村(居)两委全体干部80多人参加了该次培训会议。 本次会议由何源同志主持。首先,下桥镇党委副书记黄红平同志对这次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法治讲座的重要性作了讲话,并要求参会的同志一定要做好笔记,做到既要听懂,又要记牢,要深入理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新扫黑除恶宣传简报

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黑社会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 扫黑除恶宣传简报 为切实提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知晓率,社区结合实际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通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动员部署会,组织各居委加对辖区社会面排查巡查力度,采取召开院坝会、入户宣传、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设置线索举报箱,公布线索举报电话等方式,在辖区大力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引导和鼓励居民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广泛动员辖区群众共同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为辖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截至目前,辖区共设置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箱15个,组织召开“扫黑除恶”院坝会20余场次,协调辖区商业店铺和企事业单位运用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标语3000余次。 扫黑除恶宣传简报 为贯彻落实喀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教科体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和幼儿园安全工作,严防黑恶势力向幼儿园渗透。喀什市第十幼儿园遵循“有黑扫黑,有恶治恶,有乱治乱”的原则,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系列活动。 一、加大宣传,利用网上调查问卷等方式宣传扫黑除恶知识。向家长、社会宣传依法严惩黑恶犯罪,共建幸福美丽喀什。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兴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开展防恐防爆安全演练,增强幼儿园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保证幼儿园安全不被黑恶势力侵害。 三、对全体教职工进行扫黑除恶问卷测试,保证扫黑除恶知识人人牢记于心。 四、丰富园内扫黑除恶展板,张贴扫黑除恶手抄报,宣传标语,营造和加强扫黑除恶活动气氛。 通过本次活动开展,切实加强了教职工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教职工与家长安全意识,更加增强了文明和谐的幼儿园氛围。 扫黑除恶宣传简报 按照盘龙区区委和东华街道党工委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新迎社区积极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入户宣传及问卷调查活动。多措并举,花大力气深入基层,向老百姓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呼吁群众从我做起,遵纪守法,自觉与涉黑涉恶的人和行为划清界限。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 __、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

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 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 10 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最新扫黑除恶宣传简报信息

为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营造宣传氛围,引导全民参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全力营造扫黑除恶人人参与,平安老城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近日,兴安社区联合老城综治办在白天鹅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 活动采取悬挂横幅、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广泛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单及相关法律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 通过设点宣传,进一步提高了辖区居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认识,增强了辖区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决心和信心,为建设公平正义和谐文明东关社区营造了浓厚氛围。 为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营造宣传氛围,引导全民参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全力营造扫黑除恶人人参与,平安老城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近日,兴安社区联合老城综治办在白天鹅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 活动采取悬挂横幅、展示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广泛宣传,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单及相关法律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 通过设点宣传,进一步提高了辖区居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认识,增强了辖区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决心和信心,为建设公平正义和谐文明东关社区营造了浓厚氛围。 2019年1月7日上午,坡心镇团委联合镇扫黑办在镇墟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活动氛围两个部分,一是设置咨询台,解答群众疑问;二是流动宣传,通过发放传单并进行讲解。向辖区群众讲解扫黑除恶内容,加强群众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青年志愿者走上街头,为来往的行人及街道两侧商户发放扫黑除恶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村霸、乡霸、行霸等十二类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范围,向广大群众介绍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打击重点及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称霸或者企图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等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鼓励人民群众勇敢地维护自身利益,自觉参加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行动中来。 通过宣传,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嚣张气焰,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成效,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也使居民群众对黑恶势力犯罪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居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推进我镇“扫黑除恶”行动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 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 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 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 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 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 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 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 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 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10000 份,派发到辖区内企 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 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 10 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 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 和微信工作群作用 , 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 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 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 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 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篇一 一、基本情况 扫黑除恶与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共召开党组会、与题会研究部署10 次,召开线索研判会议4 次,局长及分管领导开展与题调研2 次、履职谈话2 次,听取工作汇报2 次、监督挃导3 次,局党组成员深入工地、企业等领域开展宣传4 次,共发放宣传单22000余份,投入2 台宣传车播放宣传音频1200 余分钟,悬挂条幅140余条,刷写固定标语30 条,设立宣传点8 处,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6 条,累计推送900 余人次,组细扫黑除恶与项斗争知识测试1次,发放问题线索征集调查问卷200 余份。对行业工程建设、行政执法、运输管理领域进行认真摸排,共摸排问题线索12 条,上报6条。 二、主要经验做法 (一)领导重规,部署有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扫黑除恶与项斗争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十分

重规,迅速行动,成立了与项斗争领导小组,先后3 次进行行业形势分析研判,通过“把脉”定穴,确定了工作重点,并将任务绅化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其次,严格落实“一把手”主佑责任,通过定期听取汇报掌握情况、与题调研了解态势、监督检查挃导工作,切实把扫黑除恶与项斗争落实到了行动上。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2 督导组和省、市、县委关二扫黑除恶与项斗争有关会议精神,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与项斗争履职督导谈话2次,通过一把手不中层领导干部集佑谈话,切实把压力传导到了神经末梢。针对中央第事督导组提出的监管部门履职不够的问题,我局立行立说,根据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扫黑除恶与项斗争行业与项行动方案,在全交通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与项行动,切实保障了全交通行业的安全稳定。 (二)全面发动,持续宣传。一方面,坚持局扫黑除恶与项斗争领导小组总揽全系统宣传发动工作,在单位内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载佑,通过不断滚动播放宣传画、规频、悬挂条幅和张贴标语等方式,加强对扫黑除恶与项斗争的宣传。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工程股室在扫黑除恶与项斗争宣传发动等方面的挃导和帮劣,督促下属单位通过邀请与家讲座、自学应知应会手册、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认真开展宣传工作。要求

扫黑除恶黑板报内容扫黑除恶宣传资料二

扫黑除恶黑板报内容扫黑除恶宣传资料二通过3年不懈努力,使 __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__“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政治建设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__违法犯罪防范打击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 __;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 __;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 __;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 __;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 __;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 __;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__;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 __;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 __;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 __;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 __。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重手,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除霸,无霸治乱,无乱强基。 1、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 __,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 __;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弘扬学校正能量,确保校园一片净土 ——扫黑除恶线索排查先进个人材料作为学校的一名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和县关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和部署。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活动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认真学习精心部署。学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行政会议、教师大会进行专题学习、专题部署,落实线索排查责任,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摸排清理掌握情况。持续不间断地开展内部排查,到校内校外、教师学生全覆盖,把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本次行动,教育处与年级组可重点针对学生中有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密切的、喜欢在同学之间拉帮结伙的、有暴力倾向或精神问题等不稳定因素的情况进行一次摸排登记。 (三)营造浓厚氛围。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加大学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综合楼的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画及标语,积极宣传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扫黑除恶的意义、政策、措施与要求,向师生广泛宣传打击黑势力的有关法律常识,鼓励引导广大师生遵守法律法规。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科室、各位教师、各班级要按照职能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加强协调配合,结合自己工作岗位

的实际,主动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要开展好涉黑涉线寒摸排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线索,确保工作开展不留死角。积极鼓励 教职工、广大师生、学生家长行动起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的洪流,给黑恶势力强烈的震慑与打击,最大限度地挤压黑势力滋生空间。联合派出所加强校园及周边巡逻,请法律工作者到校开展讲座,指导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师生法治观念。各班级迅织开展“扫黑除恶”、“预防校园欺凌”班会,让每个学生都知晓恶势力的危害性、扫黑除恶的意义。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先生的真知灼言,言犹在耳,我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责任,也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光荣,成绩属于过去,未来才属于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教师,一个扫黑除恶线索排查者,我知道我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党在新时期下的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己经确定,我惟有勇于进取,不断创新,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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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学校正能量,确保校园一片净土 ——扫黑除恶线索排查先进个人材料作为学校的一名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和县关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和部署。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活动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认真学习精心部署。学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行政会议、教师大会进行专题学习、专题部署,落实线索排查责任,结合实际精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摸排清理掌握情况。持续不间断地开展内部排查,到校内校外、教师学生全覆盖,把摸清底数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基础,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本次行动,教育处与年级组可重点针对学生中有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密切的、喜欢在同学之间拉帮结伙的、有暴力倾向或精神问题等不稳定因素的情况进行一次摸排登记。 (三)营造浓厚氛围。紧紧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加大学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综合楼的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扫黑除恶宣传画及标语,积极宣传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扫黑除恶的意义、政策、措施与要求,向师生广泛宣传打击黑势力的有关法律常识,鼓励引导广大师生遵守法律法规。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科室、各位教师、各班级要按照职能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注重加强协调配合,结合自己工作岗位的实际,主动承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要开展好涉黑涉线寒摸排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线索,确保工作开展不留死角。积极鼓励 教职工、广大师生、学生家长行动起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的洪流,给黑恶势力强烈的震慑与打击,最大限度地挤压黑势力滋生空间。联合派出所加强校园及周边巡逻,请法律工作者到校开展讲座,指导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增强师生法治观念。各班级迅织开展“扫黑除恶”、“预防校园欺凌”班会,让每个学生都知晓恶势力的危害性、扫黑除恶的意义。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陶行知先生的真知灼言,言犹在耳,我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责任,也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光荣,成绩属于过去,未来才属于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教师,一个扫黑除恶线索排查者,我知道我的工作才刚刚开始,党在新时期下的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己经确定,我惟有勇于进取,不断创新,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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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心存畏惧、不敢嚣张的黑恶势力转变策略,乔装打扮、涂起保护色,“黑色变成无色”“黑色漂成白色”“黑色染成红色”。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扫黑除恶宣传简报扫黑除恶宣传简报信息,供大家参考选择。 扫黑除恶宣传简报扫黑除恶宣传简报信息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徐闻县司法局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治宣传与“七五普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规定,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2018年8月24日,下桥司法所根据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为进一步推进下桥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我所特邀请驻点在下桥镇的蔡开键、叶丽君、梁中等三位律师在下桥镇会议室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讲座。下桥镇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领导、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各村(居)两委全体干部80多人参加了该次培训会议。 本次会议由何源同志主持。首先,下桥镇党委副书记黄红平同志对这次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法治讲座的重要性作了讲话,并要求参会的同志一定要做好笔记,做到既要听懂,又要记牢,要深入理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下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黎文光同志对这次培训活动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这次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法治讲座是省、市、县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一定要抓好办好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把工作和理论知识紧密联系起来,通过理论来指导工作,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对会议纪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蔡开键、叶丽君、梁中等三位律师分别从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意义、基层组织的“村霸”四大特征、10类黑恶势力和典型案例等几个方面向与会人员进行详细讲述,阐述了“黑恶”活动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危害性,对百姓幸福生活的破坏性,让与会人员更清晰地认识开展黑恶势力专项斗争的重要性。 会后,参加此次培训的干部们一致认为这次举办“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法治讲座很有教育意义,并纷纷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一定响应国家号召,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立足本位,向“黑恶”宣战,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为维护徐闻下桥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扫黑除恶宣传简报扫黑除恶宣传简报信息 为贯彻落实喀什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教科体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和幼儿园安全工作,严防黑恶势力向幼儿园渗透。喀什市第十幼儿园遵循“有黑扫黑,有恶治恶,有乱治乱”的原则,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系列活动。 一、加大宣传,利用网上调查问卷等方式宣传扫黑除恶知识。向家长、社会宣传依法严

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乡紧紧围绕“平安是第一要务,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政府统一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集中打击整治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打黑”到“扫黑”让“严打”变“常打”,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我乡积极动员、精心部署,不断在完善部署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针对扫黑办督查组反馈的意见,我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查找问题原因所在,并进行全面整改。 为落实全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中心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成立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由董文勇任组长,刘勇任副组长,纪检信访综治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一、领导重视。在会上,党委书记董文勇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明晰了黑恶势力的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全体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乡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涉恶事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工作,敢于打击、敢于斗争。 二、广泛宣传。通过悬挂横幅、书写墙体标语、LED电子显示屏、设置大型宣传栏、重要路口张贴通告、每村设置线索举报箱、在各村微信群不间断推送扫黑除恶知识等多种方式向全乡群众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举报奖励规定,有效提升这场人民战争效果。 三、积极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等优势、积极对土地纠纷、阻挠房屋征收、阻挠工程项目建设、恶意欠薪等容易出现黑恶案件进行排查,同时,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箱和联系电话,对社会公开便于投诉举报,发现并报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线索有力地震慑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乡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了安排,多次进行督促指导,抓重点、抓落实、强化责任担当,但在工作中仍然出现了如下问题: 1、台账资料不规范,线索摸排不细致。没有“严要求、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工作中存在疏漏的问题。 2、宣传不到位,氛围不够浓厚。在宣传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没有形成浓厚宣传氛围。 3、每个阶段会议部署情况以及对会议内容的记录不详细,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记录不够完善。 下一步整改措施 1、督促在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夜谈会等将扫黑除恶同步进行宣传。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单,并进行口头宣传,鼓励村民如有发现涉黑涉恶的情况及时举报。 2、严格按照扫黑办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完成信息发表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工作,确保我单位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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