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0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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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年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表

2024年全年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表

2024年全年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表2024年全年法定节假日放假时间表一、元旦(2024年1月1日):2023年12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共3天。

二、春节(2024年2月10日):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7日(星期六)、2月18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2024年4月4日):4月4日放假,共1天。

四、劳动节(2024年5月1日):4月28日至5月5日放假调休,共5天。

4月20日(星期六)、5月4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2024年6月10日):6月8日至6月10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2024年9月17日):9月15日至9月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2024年10月1日):9月28日至10月4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5日(星期六)、10月6日(星期日)上班。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工资算法劳动者的法定假日工资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公司不放假怎么办1、法定节假日公司不放假,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2、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三倍工资报酬,也不安排节假日放假,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3、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第一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甲属于全体者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三:儿童节,六月一日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八月一日丙其他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节日,有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

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

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第二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024年假期安排日历表_详细调休时间

2024年假期安排日历表_详细调休时间

2024年假期安排日历表_详细调休时间2024年假期安排日历表2024年假期详细调休时间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

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

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

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

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全国法定节假日共几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是11天。

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节1天;4、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国庆节3天;7、中秋节1天。

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有几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天。

法定节日公司不放假怎么投诉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

如果公司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话,还可以向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投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64-64页
主题词: 纪念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习惯;少年儿童;星期六;星期日;地方人民政府;现役军人;记者节;劳动节
摘要: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

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历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四个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三个版本第一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之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甲属于全体者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两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退代表参加庆祝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三:儿童节,六月一日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和军事机关),八月一日丙其他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节日,有个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之人每年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

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则不补假。

注: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第二版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改发布)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的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机构政务院→国务院发布日期194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11日最后修正2013年12月11日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整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0号)
现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
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文学性缺陷:应当在假期后面加“安排”,因为“统一”后面的宾语应以“安排”为合适。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逻辑问题:括号内容是为了解释前面的节日的,因此应当放在节日的后面,而不应该放在放假安排的后面。

因此以新年为例,应该改为(一)新年(1月1日),放假1天。

同时,有关三个农历节日的解释说明并无必要,或者应当做修改,因为农历清明当日并不能用来解释清明节的日期,显得重复,无法起到解释说明的作用。

结合其他节日都有相关的日期解释,以端午节为例,应当改为“(五)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问题:“妇女”概念的内涵不明确,修改为:“18岁以上且参加工作的妇女放假半天。

”同时现役军人说法宽泛,武警是否也包括在放假的范围内并非明晰。

逻辑问题:第二条、第三条的总则条款都存在逻辑问题,总则条款中只说到了放假的节日、纪念日,但是分则中不仅包括节日、纪念日,还包括具体的放假安排,因此两条的总则条款都应修改,分别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放假安排”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的放假安排。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逻辑问题:“各”与“该”一个表示特指,一个表示泛指,放在一起与逻辑上不同。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A、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边疆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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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国务院令第644号
颁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
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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