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管部门涉及的采光法律及相关问题
楼房遮挡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然而,在追求高楼林立的同时,一些高楼建筑的遮挡问题也逐渐凸显,给周围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景观和居住环境,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楼房遮挡物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楼房遮挡物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楼房遮挡物的定义楼房遮挡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相邻建筑物、相邻土地或者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通道等产生的遮挡影响。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相邻建筑物,导致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排水受到影响。
2.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在高度、位置、形状等方面不合理,导致相邻建筑物或土地的景观受到影响。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相邻建筑物或土地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造成影响。
三、楼房遮挡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美观、适用,并兼顾节约用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采光、通风、排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相邻建筑物之间,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另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产生有害影响。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的窗户、阳台、露台等,应当满足日照要求;(二)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日照、通风、排水、消防、抗震等要求。
小区窗户法律规定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住宅成为人们居住的主要形式。
窗户作为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居住者的采光、通风、安全等问题,还涉及到小区的整体美观和公共安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小区窗户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小区窗户的法律规定标准。
二、小区窗户设计标准1. 采光标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的规定,住宅窗户的采光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卧室、起居室(厅)的窗户采光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6;(2)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窗户采光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8。
2. 通风标准住宅窗户应保证室内空气流通,满足以下要求:(1)卧室、起居室(厅)的窗户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10;(2)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窗户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12。
3. 安全标准(1)窗户的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如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以防止破碎伤人;(2)窗户的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变形等现象;(3)窗户的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室内外人员的安全通行。
4. 美观标准(1)窗户的设计应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符合审美要求;(2)窗户的材质、颜色、形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小区窗户施工与验收标准1. 施工标准(1)窗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室内外人员的通行和消防设施的使用;(2)窗户的安装应牢固,不得有松动、变形等现象;(3)窗户的密封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雨水渗漏;(4)窗户的排水系统应畅通,防止积水。
2. 验收标准(1)窗户的安装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2)窗户的玻璃应无裂纹、气泡、污渍等缺陷;(3)窗户的密封性能良好,无渗漏现象;(4)窗户的排水系统畅通,无积水。
四、小区窗户维修与更换标准1. 维修标准(1)窗户的维修应确保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室内外人员的通行和消防设施的使用;(2)维修后的窗户应恢复原状,不影响小区整体美观;(3)维修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

Emotion is also an invention, and it needs constant improvem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一)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及补偿的规定太过笼统。
(二)司法实践对采光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对采光权侵权和补偿有什么法律思考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关于采光权的思考。
对采光权侵权及补偿的法律思考随着《物权法》的出台,采光权愈来愈得到人们的关注,这不仅说明了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也说明了人们日益重视生存权利,期待着采光权能更好地被重视和保护。
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一般认为,采光权派生于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在国外,许多学者甚至认为采光权不是一种财产权,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相关,还包括生活的安适、宁静。
近年来,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对采光权侵权如何补偿这一司法难题的法律思考。
一、采光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及补偿的规定太过笼统,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并无具体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采光井实施细则

采光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采光井的建设和使用,提高建筑物采光条件,保障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物采光井的新建、改建、拆除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三条采光井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和环境特点,合理确定尺寸、位置、形状和结构等。
第四条采光井的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周边环境进行合理选择,确保充足的自然光进入建筑内部。
第五条采光井的尺寸应根据建筑物的楼层高度、使用功能以及采光效果的要求进行合理确定。
采光井的高度一般不低于周边建筑物的高度。
第六条采光井的形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常见的形状有方形、圆形和长方形等。
第七条采光井的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采光井前,应提供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评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技术要求,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规范,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采光井的安全和稳定性。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采光井建设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采光井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改变采光井的结构、形状和尺寸等,如确需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关批准。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光井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事故、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可能会采取停工整顿、罚款、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特殊建筑物采光井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项细则。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建设和使用的采光井,应于一年内按照本细则进行整改,确保达到规范要求。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楼房之间挡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随之而来的楼房之间挡光问题也日益凸显。
这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邻里纠纷。
为了规范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楼房之间挡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楼房之间挡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挡光问题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挡光问题,是指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在采光、通风、日照等方面对相邻建筑物或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遮挡阳光,导致相邻建筑物室内光照不足;(2)遮挡通风,影响相邻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3)遮挡视线,影响相邻建筑物居民的生活和心理健康。
2. 危害(1)影响居民生活质量:挡光问题会导致相邻建筑物室内光照不足,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工作;(2)引发邻里纠纷:挡光问题可能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影响社会和谐;(3)损害城市形象:挡光问题会影响城市的美观和居住环境,损害城市形象。
二、挡光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镇规划、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中,关于建筑高度、间距、密度等规划指标,对避免挡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环保、美观。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日照等因素,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居住区的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避免挡光问题,提高居住区的居住品质。
4. 《建筑物采光设计规范》《建筑物采光设计规范》对建筑物采光设计的基本要求、采光系数、采光等级、采光组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室内采光质量。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三篇)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日照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日照管理。
第三条日照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日照管理应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对日照管理规定的认知度。
第五条日照管理工作应与其它城市管理工作相衔接,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化管理。
第二章日照利用权第六条日照利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包括地面上空的日照权和建筑物立面的日照权。
第七条日照利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协议转让、交换等。
第八条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规定合理利用日照资源,不得私自转让、租赁或转让给未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日照资源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日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日照问题,合理布局建筑物,保障日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日照问题,尽量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阻挡,保证日照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十三条建筑物的立面颜色、材质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过度反射阳光,影响其他建筑物的正常日照。
第十四条超高层建筑物的施工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不会对周边地区的日照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日照使用者应当根据日照强度和方向,合理安排室内照明和遮阳设施,减少能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日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日照资源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日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日照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日照管理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负责日照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照管理职责,配合协调解决日照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日照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利用日照资源,保护日照环境。
第二十一条违反日照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住宅挡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住宅挡光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居住质量。
为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住环境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住宅挡光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住宅挡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住宅挡光的概念及类型1. 概念住宅挡光,是指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住宅原设计用途,对相邻业主的住宅采光、通风等造成影响的行为。
2. 类型(1)新建住宅挡光:新建住宅在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图纸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相邻住宅采光、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2)既有住宅挡光:既有住宅在改造、翻新过程中,因改变建筑结构、增加层数、扩大窗户等行为,对相邻住宅采光、通风造成影响。
(3)临时挡光:因临时建筑、户外广告、树木等遮挡,导致相邻住宅采光、通风受到短暂影响。
三、住宅挡光的法律责任1. 违法建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对于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规划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拆除。
2. 侵犯相邻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相邻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住宅挡光的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相邻业主之间可以就住宅挡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2. 调解处理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住宅挡光问题,可以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
外墙开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物的外墙开窗现象日益普遍。
外墙开窗不仅可以增加室内采光,提高居住舒适度,还能美化城市景观。
然而,外墙开窗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相邻关系、消防安全、城市规划等。
为了规范外墙开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对外墙开窗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墙开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外墙开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开发建设。
”外墙开窗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和拆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外墙开窗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也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外墙开窗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维修工程的实际需要。
”外墙开窗的维修工程也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外墙开窗的法律规定内容1. 外墙开窗的设计要求(1)符合建筑美学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
(2)满足室内采光、通风、散热等要求。
(3)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承重墙、抗震墙等。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1. 引言采光纠纷案件是指涉及建筑物之间采光权益的争议。
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建筑密度的增加,采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采光权益,审理采光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几点意见。
2. 审理标准和原则2.1 公平原则审理采光纠纷案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即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
法官应坚守法律底线,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听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2 保护优先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应重视保护被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存在明显侵害行为的一方,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制裁。
同时,要注意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避免过度限制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3 实质公正原则审理采光纠纷案件要注重实质公正,即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
在评估采光影响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需求等因素。
3. 证据收集与鉴定3.1 采光调查报告在审理过程中,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建筑物进行采光调查。
调查报告应详细记录建筑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地形地势、相邻建筑物及其高度等信息,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
3.2 现场勘察与测量为了准确评估采光影响,法庭可以组织现场勘察与测量。
通过实地考察,可以了解到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朝向、窗户位置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报告进行综合评估。
3.3 相关专家意见在需要技术评估或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专家的意见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判断采光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
4. 判决准则和救济方式4.1 判决准则在判决采光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准则:•合理使用原则:要求被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采光权益,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公平分配原则:要求对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采光影响进行公平分配,避免一方过度受损。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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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圈向导
21年第0 期 02 5
城市主管部门涉及的采光法律及相关 问题
张 蕾 ( 多斯市东胜 区规划局 内蒙古 鄂尔鄂尔Leabharlann 多斯0 7 0) 1 0 0
【 要】 摘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人们对 环境 的要 求及维权意识逐渐提 高, 文通过采光的法律 问题及规 划主 管部 门在 审批过程 中遇 到情 况的 本
叙述 , 出解决这一 矛盾 的基本思路。 提 【 关键词 】 采光 ; 维权 ; 采光软件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城市 化和城镇化进 程加快 . 人们 对现代城市 的 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 实践方式 笔者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采光 发展环境提 出了新 的要求 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稀缺 . 导致建 筑密度和 权侵权时不应 以相邻一方 的建设行为是否 已取得行 政机关批准为前 容积率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是随着人民群众 日益提高的生活水 平. 急 提, 以实际造成 的相邻关 系另一方的采光权受到实质侵害为判断 而应 待改善居住 环境质量 从 而引发 的矛 盾和冲突反映 在社 会 的方方 面 标准 。 面 . 日照影响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而 第九。 于行政机关 的批准行 为与采光权侵 权的关系。 关 笔者认为 : 虽然各地市一般根据 国家现行 的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 当地实际 . 行为人 的建 设行为是否 取得行政机关 的批 准并非认定采光权侵权 的 细致具体理解和执行起来难免会有偏差 外地设计机院在当地进行居 构成要件. 在责任承担和选择赔偿方式上应 当根据是否 已取得行政 f 旦 区别对待 住区规划设计时虽然满足 了现行规范 f 0 版1 2 2 等标准规范的 日照标 机关 的批准而对责任承担加以区分 。 0 准要求 . 在进行设计成果 技术审查 时 . 但 却往往受 到当地城市规 划行 以上除 了政治层面采光的一些 利害关 系外 . 规划行政 主管部 困扰 政主管部门 的非议 。 设计人员备感不解 、 无所适从 , 房地产开发商和居 门还有一个很重要 的因素 . 即采光软件 的测算方法 . 概括来说可 以包 民又为争夺 阳光权而展开旷 日持久 的拉锯战 . 常常将纠纷 引发到规划 括 以三 个 方 面 : 管理部 门。由于对现行有关规范存在理解和把握上 的偏差 . 开发商居 1日照分析测算 中分析范围的问题 . 民与规划管理部门三者各执一词争斗的结果 . 往往是各方俱伤 。造 成 各地区的采光时间段要求不一致 . 就拿很多城市例行 的上午 8时 不利的影响和 巨大的经济损失 至下午 1 来说 . 6 时这段时 间的光影最长 . 也就是说 日 照投影是元宝形 就采光方面的纠纷问题 . 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 的, 这样就在建 筑北侧形成 了大片阴影 区. 如果所有 区域都考虑则会 第一, 关于相邻权及相邻关 系的定 义。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 耗费大量的时问、 人力 , 收效却甚微 。实际上 , 多层建筑 因间距过小受 上相互毗邻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 间。 一方行 使所有权或者使 用 影响的多为一、 二层 , 其主要 遮挡物 为南侧相邻建筑 , 因此选择一个合 权时, 享有要 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 限制 的权 利 如果从相邻 的不 理有效的 日照分析范围就成 为提高效率 的关键 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 之间的关系来看 .相邻权 可以理解 为相邻关 系, 2高层建筑对多层建筑 的 日照影响 . 相邻 关系是法定的相邻不动产物权 人之间权利扩 张或 限制 的关 系。 高层建筑一旦对 多层建筑形成 的 日 照遮挡 . 多层建筑首层往往无 第二. 采光权是指不 动产的所有人或利用人在使用 自己所有 的或 法满足大寒 日 2 小时 的标准 . 就是被遮挡建 筑东西端能满足 日 的住 照 利用 的不动产时, 法享有 获得必要 的 日照的权 利。采光权侵 害, 依 指对 户也是 利用 了侧 向相邻 的 日 照条件 . 并且主要是早晨和下午的斜 向阳 于采 光权或 日照权 的侵 害. 造成采光权侵害是 由于过 度利用城市土地 光 , 光线质量也 大打折扣 . 这种情况会影响土地的利用价值 . 南面遮挡 而产 生的城 市土地 问题 两侧 找补的办法 自 也有失公允 然 如果只考虑高层建筑正北 向的 日 照 第 三, 国《 我 物权法》 将相 邻关系规 定在所有 权 中'I 歹 为第 七章, 遮挡 . j 明 显然也不合理 。 确 了相邻关系 的权利性质 , 即物的所有权的延伸 相邻权 的内容主要 3建 筑 朝 向 的 日照 影 响 问题 . 包 括两方 面 : 一是相邻 一方有权要求 他方提供 必要 的便利, 方应 给 他 建筑主朝 向若 为东南或西北 向一旦建设很容易不满足 日照标准 . 与必要 方便 。二是 相邻各 方行使权 利, 不得损害他方 的合法权益 。 而这种 情况是 因为建筑本身 的朝 向问题造成的 . 还有点式楼的特殊建 第 四, 侵害相邻关系 的请求权 性质属于一项非独立 的请 求权 。行 筑结构很难满 足 日 照标准 为人侵 害相邻权 时。 害人 提出请求 的依据是物权受 到侵害, 受 受害人此 综 上所述 . 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权纠纷中有许多法 时可 以享有 两项请求 权. 即物上请求权 和基 于侵 权所 产生的请求权 _ 律问题 亟待研究和规范 . 此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并根据实际规划主管部 两种请 求权 产生竞合, 害人可 以根据 自己需要对行使请求权 进行选 门在应用 的过程 中用到一些 问题加 以 受 探讨 , 出三点结论 : 得 择。 ( ) 于行政许可应在保 留第三人的权 利的前提下授予及合法的 1基 第 五。 国现行法律法规 中涉及相邻关 系及采光权 的规定, 我 按照颁 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建筑取得规划许可不应成为加害人采光权妨 布 的部 门可分 为: 全国人大颁 布的法律 、 最高人 民法 院颁布 的司法解 害 的免 责 事 由 释及 司法文件 、 国务 院颁 布的行政法 规 、 建设部 颁布的行政规 章和地 () 2 规划许可建筑影响相邻不动产采光 超过受害人通常的忍受义 方法规 、 规章 。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 系及其 中的采光权规定 务 . 构成采光权侵害 较为笼统 、 规定 比较原则 化, 由此造成 司法实践 中判决标准不统一 , 法 () 3 采光权 侵 害的 民事救济 方法 主要 有物权 法上 的停止 侵害 、 官在审理采光权纠纷案件 中多使用 自由裁量权 排 除妨 碍和 侵权法 上 的损害 赔偿 。其 中 ,规划 建筑 初建或 正在 建 第六 , 于采光权及 采光权 侵害。 国对 于采光 权侵权 的判 断标 设 过程 中 , 选择 适用 物权 法 上的停 止侵 害 、 除妨 碍 ; 建筑 已 关 外 宜 排 如 准 主要通 过规 定特 定 日的 日照时 间或 者规定 建筑 物 间的 间距 两种 经建 好 , 则要 权衡 适用 两种救 济方 法 的成本 。从 效益 理论 出发 , 宜 方式进 行规 定 关 于处理采光 权纠纷 主要通 过不可量 物侵 害 、 居 选 择适用 侵 权法上 的损 害赔偿 。对 于规 划合法 建造 也合法 .且 受 安 妨害 制度进 行规 定. 相邻关 系纠 纷 中重 视对 于“ 受义务 限度 ” 在 忍 的 害人 也参 与规 划 听证 没 有 提 出异议 的 .法 院则 不 宜 判决 停 止 侵 判定。 在归责原则上 采光权纠纷 应当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国外 的相 害 、 除妨碍 , 只能 选择适 用损 害赔偿 。 排 而 关规 定及 处理 方式 对于 我 国采光 权 纠纷案件 的处 理具 有积 极 的借 鉴意 义。 【 参考文献 】 第 七。 据侵害采光权行为是 否与行 政机关批准行为有关 的标准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