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附件8 道路旅客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运输承诺书

运输承诺书有关运输承诺书合集九篇运输承诺书篇1甲方(托运人):乙方(承运人):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一、合同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
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云运车管[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云运车管[2006]152号)各州(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昆明市维管处:为使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中的职责,严把维修市场准入关。
省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制定了《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白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今后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严格按本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许可。
附件:《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维修经营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制定我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一、申请程序(一)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办理厅(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附件一)。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填写或打印完整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2、企业管理手册。
内容应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含计量设备、仪器的检定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名称明细表、环境保护措施、服务承诺等;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5、技术人员职称证、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待交通部有关管理规定颁布后实施)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明及复印件;6、维修检测设备(仪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7、企业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和主生产车间维修工艺布置图复印件,生产厂房、接待室、主要维修检测工位照片;8、法律、法规规定需附送的其它资料;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9、专用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主要专用维修(检测)设备和环保、安全设施照片;10、应急预案文本(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11、安全操作规程文本;12、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证书及复印件;除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当场核对完成后,可退回申请人外,申请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8项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12项材料一式三份。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所有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行使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应当加强自查,及时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一并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二)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五)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六)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八)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十二)作出的准予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十三)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四)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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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云南省班车客运经营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篇一: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变更、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包车客运管理规定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 1.5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包车客运企业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标志牌管理第三十七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全部采用铝质;按经营范围、发放权限分为: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第三十八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配发制度,需要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合并使用方为有效;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还需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参考样式见附件,实行一个运营趟次一申请制度,在一个运营趟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三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时,应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真实可信的承运业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相应运管机构出具含讫点地名称、载客人数、途经线路、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的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第四十条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需临时调用班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时,组织疏运者应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参照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班车和非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凭包车运营趟次标贴运行;第四十一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包车运次审核;第四十二条包车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放置包车客运标志牌;第四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应定期审验;具体审验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第四十四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运营趟次标贴的基本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基本式样作出具体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定印制、下发;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趟次标贴;第四十五条包车客运运力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报废退出客运市场时,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企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旅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行证件;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车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第五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包车客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包车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第五十六条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五十七条违法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包车 15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经营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包车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包车客运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工作,确保道路、桥梁及设施安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方便快捷、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确需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行驶线路,在《通行证》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并接受省辖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按规定采用符合标准的多轴平板车运输,且平均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赵洪梅诉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洪梅诉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吉07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静波王成伟刘洋【审理法官】薛静波王成伟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洪梅;长岭县运输管理所【当事人】赵洪梅长岭县运输管理所【当事人-个人】赵洪梅【当事人-公司】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静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静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静【代理律所】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洪梅【被告】长岭县运输管理所【本院观点】2017年8月上诉人赵洪梅因原经营的车牌号为吉J×××77号(25座)客车政策性报废,于2017年11月新购买了一台车牌号为吉J×××67号(30座)客车,故向被上诉人长岭县运输管理所提出更新车辆(增加座位数)的行政许可,被上诉人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赵洪梅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依法审查,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长交许可字[2019]第0016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赵洪梅的诉讼请求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行政赔偿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8月上诉人赵洪梅因原经营的车牌号为吉J×××77号(25座)客车政策性报废,于2017年11月新购买了一台车牌号为吉J×××67号(30座)客车,故向被上诉人长岭县运输管理所提出更新车辆(增加座位数)的行政许可,被上诉人长岭县运输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赵洪梅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依法审查,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长交许可字[2019]第0016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赵洪梅的诉讼请求正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治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道路物资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道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规定》、《机动车修理治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治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治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治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依照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物资运输治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物资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物资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一般货运、道路物资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物资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受理道路一般货运、道路物资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物资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有关道路物资运输法规、机动车修理和物资及装载保管差不多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专业课,运政类)单位: 姓名: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32名以上人员参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7机关提出申请。
89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 )颁发。
A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C、收到申请书之日D、受理申请之日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B、装卸管理人员C、押运人员D、后勤保障人员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B、包车客运C、旅游客运D、公交客运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B、改变车身颜色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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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交
的从事 的申请及有
关材料后,经审查认为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你(单位)从事
的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联系人): (许可机构)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许可机关各一份)
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