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分析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及对策

分析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及对策摘要: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在改革进程深化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企业数量开始增加,而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对于企业来说相对较高,但是他们不符合相关信息的要求,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破产”那么就会发生,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破产清算的实际情况,目前国内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是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无论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不好的,因此,本文研究分析了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在当前发展过程中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破产清算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果得到提高。
因此,本文将对破产清算实践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财产;财务问题;应对措施引言:自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经济彼此之间的对抗冲击愈加强烈。
在这种环境下,一些企业会因为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影响而难以保持相关的发展。
不可避免地,破产现象的出现,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需要我们在实际的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予以重视,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分配相关资源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而目前实际的破产清算工作中,突出的明显问题都很低,需要加以完善,所以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后续才能解决问题,以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因此,本文将阐述破产清算实践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此外,笔者还将针对企业破产清算实际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几个财务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1.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需要明确的意识到,它作为在公司因经营不利而走向灭亡的道路上不可避免的一步,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良好的公司破产清算能全面有效的保护客体的利益,这就包含了企业相关受益方的相关利益。
除此之外,不仅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步增长,减少竞争压力,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还对维持国内社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关于企业清算会计的若干思考

关于企业清算会计的若干思考王金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广东中山528404) [摘 要]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企业的兼并破产成为常见的经济现象,企业清算会计显得愈来愈重要。
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服务于中止经营这个特定的企业行为,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很大不同。
[关键词]清算会计;清算程序;核算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渐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有的企业善抓机遇不断发展壮大,而有的企业则在竞争中惨遭淘汰。
本文拟就企业清算会计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与思考。
一、企业清算会计的含义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宣布解散,通过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对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追索及分配工作的总称。
企业清算按其原因不同分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中止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清算状态以后,日常会计核算失去了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而产生的非正常财务会计工作就称其为清算会计。
可以看出,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但它不再服务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是服务于中止经营这个特定的企业行为,所以它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所不同。
二、企业清算会计的特点(一)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假设不复存在企业进入清算状态后,由于所处的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日常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假设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出现了清算机构这个新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假设完全失去了会计意义,会计分期自然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不再适用企业进入清算状态后,由于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假设不复存在,使得会计的一般原则难以被清算会计所采用,日常财务会计的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原则等都已无需也无法成为会计行为的依据。
(三)会计核算的根本目的完全不同日常财务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它信息需求者,提供企业当前客观存在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会计信息,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筹资能力等信息。
加强我国企业清算时财务问题的思考

浅谈破产清算的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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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之 三 : 到渠 成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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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夏媛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摘要:企业破产属于一种有效且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破产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财务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增强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必须全面梳理财务管理工作,同步采取必要措施改进财务管理现状,对破产清算相关问题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利益。
基于此,本文结合破产清算基本内容,深入探究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相关管理者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破产清算;财务管理;问题;对策引言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环境中,企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将很容易被市场淘汰,为了偿还企业背负的巨额债务,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通常要进行破产清算。
财务管理在破产清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破产清算实践中,还存在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问题,并且一些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框架缺乏正确认识,导致管理框架不够合理,整体财务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监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质量。
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清算实践中的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探究,在有效处理各种财务问题基础上,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高效推进。
一、破产清算基本内容所谓破产清算,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之后,由清算组暂时接管公司,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评估、分配以及处理等工作。
清算组主要由股东和有关机关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专业人员(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组成[1]。
企业破产主要就是管理人员由于经营不善等造成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的现象,最终导致破产。
企业破产需要先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要求对外宣告该企业破产,之后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析破产企业实际财务状况,对企业财产实现合理、合法的分配。
企业财产清算期间,需要先评估破产企业资产,对作价处理方案进行制定,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清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和财务情况,及时变价出售相关资产,同步管理好破产期间涉及的各种基本费用,对资产分配方案及时作出调整,最终依据相关顺序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认、 计量 和报告 。因此 , 在破产清算 的情况下 , 应 采用其
若 干 问题研 究
申雄 杰
摘要 : 近几 年来 , 随着社会 的发展有许 多企业 面临着 破产 , 然而企业的破产清算会计有很多 的问题发生 , 而我 国 目前 尚没有一套完整 的破产清 算会计核算规 范 , 探 索破产清算会计 核算及其反 映 , 对 于完善我 国企业会计制 度 , 指 导企业 破产清算工作 ,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原则
能力来偿 还。此外 , 清算债务需要债务人 以现实 的经济 资源——货 币或货 币等价物来偿付 , 货币通过资产变现 取得 , 货 币等价物要经 过合理估价 , 这些都必 须按照清
算价格来进 行 , 反 映清算业务过程 的财务报表也需要借 助于清算价格来编制 。 3 . 全面性原则。全 面性原则就是指破产会计 核算应
资产 、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 ,结束 旧 账; 全面清查破产企业 的财产 、 债务 , 确认计 量破产 资产 和破产债务 , 编制清查后 的资产负债 表 ; 变现破产资产 , 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 ;核算破产损益 ,包括清算费
用、 清算收益 、 清算损失等 ; 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 , 并 分配剩余资产 ; 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 , 结束清算 工作 。 破产清算会计 的后 , 所处 的核算 环境 发生 了 巨大 的变化 , 会计假设 赖 以存在 的条件 不复存在 , 从而
商业银行破产若干问题的思考
商业银行破产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2006年8月制定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了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由于业务特点所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差较大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亦应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破产申请;破产分配激烈的竞争之下企业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的永恒规律只有如此市场才能有序运转实现其优化资源配臵的功能但为实现对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一个在竞争中失利而被淘汰的对象应依怎样的一种程序退出竞争却是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调整的而这一制度就是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作为市场重要的主体之一必然也同样在竞争中发展当然也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利而退出市场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承诺要开放金融市场但如果在金融企业的市场退出特别是破产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会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监管均不完善好像使金融市场瘸了一条腿难以保障其正常的秩序但是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商业银行的破产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各国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立法都更为谨慎在此笔者将就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不同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破产的正式立法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但是对于法律的具体运用因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性质而有所差异我国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法人而对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则依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内容要求来实施这两部法的适用对象统一起来似乎包含了所有企业法人但实质而言商业银行并不包括在内依1986年《破产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虽然商业银行从法律资格而言亦为企业法人但是由于其属于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因此即便达到破产界限一般也不予宣告破产而是由政府来扶持这种对银行破产的特殊待遇不只在中国存在例如美国破产法就规定保险公司、银行、作为公共承运人的铁路公司等不能适用破产法但是一般不予宣告破产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破产虽然1986年《破产法》(试行)及相关立法所确定的破产适用的对象不包括商业银行在内但是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且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4部门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明确规定破产金融机构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这个意见对破产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偿付作了规定据此商业银行的破产便也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渊源主要是《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由于各国破产制度不同两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由普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的破产加以规制商业银行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导由法院指派破产管理人或接管人对其活动进行控制至于是由一般法院审理还是专门由破产法院审理各国不同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破产案件对法官和破产管理人要求的专业化程度高等原因破产案件一般由专门法院审理第二种商业银行破产以《破产法》为一般适用同时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作特别规定第三种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由十届全国人大2006年8月通过并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新的《破产法》通过第134条的规定首次明确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纳入到立法内容之中这显然是一大进步使得同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商业银行与其他企业法人一样有了市场退出的共同机制但是尽管如此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却仍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商业银行法》与《企业破产法》此二者立法主体一致因此其效力等级当然也应相同但从具体立法内容来看商业银行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所有职能、运作、管理等一切行为加以规制破产清算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企业破产法》是针对一般企业法人都适用的规范《商业银行法》关于破产清算的规范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商业银行的破产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不同它的破产清算首先应该遵守的是《商业银行法》然后才是《企业破产法》但是从相关立法出台的时间来看《商业银行法》是在《破产法》(试行)生效期间出台的而现行《破产法》从2007年6月方生效《商业银行法》中与破产有关的只是简单的商业银行破产申请的前臵程序以及清算组的组成要求而具体如何实施破产清偿则依赖于破产法的规定但是在商业银行法生效之前的旧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展开及清算方面的内容应该说与新的破产法并不一致而新破产法中关于清算的要求显然与商业银行法的内容也是不一致的因此在旧的破产法已为新破产法取代的情况下如何建立起规范的商业银行破产程序显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其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一个专门的商业银行破产法以期对商业银行的破产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机制二、商业银行破产申请人按照2006年《破产法》的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可以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但是不同的申请主体其申请的条件是不同的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是由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破产则只要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可提出而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任务的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相对于1986年《破产法》新破产法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了较大变化依旧法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而新法则将此权利完全赋予了企业自身一方面这是新破产法调整范围扩大后的必然结果因为1986年破产法其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法人而另一方面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应该只是宏观政策的调整而企业竞争活动应由市场机制自身发挥作用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的其申请人的范围及申请程序则与普通企业法人不同有学者认为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只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才是唯一有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组织但是笔者不认为如此新《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从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言此是一授权性规范依此内容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应该理解为商业银行的破产除了适用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由债务人、债权人提出之外另增加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因此从理论上讲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就是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可作为破产申请人从破产的及时性考虑银行监管当局作为破产申请人是必要的第一银行监管人是各银行的业务监管机构其监管活动贯穿银行始终而且银行监管机构的雇员也是熟识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员银行监管机构作为专业机关可以利用自身独特的地位和能力准确查明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决定是否申请银行破产而银行自身作为债务人通常不愿意申请破产银行的主要债权人为数众多且由于信息不对称难以准确观察到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尽快作出是否申请破产的决定;第二由于银行监管人地位相对超脱其业务着眼点也不仅限于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还包括对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银行监管人的决定会考虑到当时金融形势的需要所以更为理性但是与普通企业法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同的是商业银行破产的提出必须履行一前臵审批程序只有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才能提出破产申请也就是说除了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破产申请以外如果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或其自身要提出破产申请的话必须经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经同意方可实施三、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目的就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进行一个公平清偿因此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分配的实施可以说是破产程序的首要目标并且破产管理人从破产宣告起所进行的努力也将集中表现在分配的实施上破产债权人的关心也集中于分配的时间和分配比例而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坚持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必须按法定顺序分配在前一顺序的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人不得参与分配;另一方面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某一顺序的债权人则该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应按各自的债权额依相同的比例获得分配另外在具体的分配与受让细节方面各债权人的地位也应该保持平衡我国新破产法对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第113条有明确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遗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于破产商业银行的财产构成与一般企业法人财产构成的不同对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则应适用商业银行法中的规定顺序进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对银行而言因存款而形成的债务是其主要债务存款人不同于普通的债权人此种债务的发生往往与其他债务发生的动机不同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实施破产对存款人特别是广大储蓄存款人的利益予以特别关注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将储蓄存款人臵于较优先地位如美国1993年8月出台的《全国存款清算顺序法》中规定的支付顺序为清算费用、在保存款、该机构的其他优先负债和一般负债、附属债务、存款机构的一般交叉担保、股东权益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内容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在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中对于存款的支付规定了一定的优先但仍有不足首先商业银行法中所规定的能够先于一般债权所支付的只是个人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对于除个人之外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存款则并不能享受这一优先待遇其次商业银行法中所规定的存款的优先支付仅仅是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和职工利益及有担保的债权相比较的话其则处于后支付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正的银行职工工资一般实行按月发放破产银行在短时期内拖欠工资的数额不会很大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及再就业工程的推进职工的生存问题从长期来看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但对于中国的一般个人存款人而言银行的储蓄存款很可能是其毕生的积蓄更有可能是将来生活的依靠所以他们对这部分的财产的关注程序是可想而知的另外银行储户的数量远超过其雇员数量即使仅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也应将储户的利益归于首位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并未建立的情形下在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支付顺序中有必要将个人储蓄存款的支付放在首位或者至少与职工利益处于同一顺序而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存款的支付先于普通债权进行支付2006年《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第2款明确授权国务院“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除了前述几方面之外对于商业银行认定破产的界限、清算组的组成及管理人确定、破产财产的具体分配方式等等与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都应该有所不同因此及时制定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专门立法应是一项紧迫的立法任务参考文献1罗岚姚伟杨国强.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与国际接轨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09-08.2倪浩嫣.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东社会科学2006(9).3郭智慧.新企业破产法操作指南与文书范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顾培东.破产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黄乐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4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很多企业由于伴随着衰退期的到来,会面临破产。
本文对企业的破产问题做了简要的论述。
从破产清算的会计目标,工作对象等方面提出问题,又对破产清算会计的工作流程提出了一些意见。
企业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走好最后的旅途。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基本前提;会计原则一、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依据本企业的规定,对现有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整理。
在企业破产之时,企业肯定出于一个亏损的状态,这时的会计管理相对松散,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尽可能的“搜刮”公司,以满足自己的利益。
在公司走向尽头之时,公司更要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不能让不法分子得到不法利益。
而破产清算会计作为一个重要的主体进入了我们的视角。
破产清算会计要依法依规进行会计工作,做到尽职尽责,不给不法者钻空子的机会。
同时,破产清算会计是一项非常难做的工作,因为在此时,公司已经不是以前的那种规范化的经营。
这就要求破产清算会计要恪守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的完成自己的使命,让公司在这一个最后阶段中焕发出自己的光芒。
二、破产清算会计对象和会计要素1.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是企业资金。
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是指破产清算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支活动的总称。
有的人认为,企业一旦走到破产这个地步,对其任何的处理措施都是毫无意义的。
但在笔者看来,如企业破产清算这个过程,企业虽然已经破产但是其资金流动还没有彻底的停止,因为破产清算企业要对财产进行变卖以清偿债务,这时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进行路线,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终结,不再形成新的循环。
与持续经营阶段相比,破产清算企业资金运动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程序的非逆转性。
破产清算企业对企业的经济管理是一个具体的阶段,并不对所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这就要求破产清算会计要对破产清算进行负责,而对于企业的其他项目进行管理,破产清算要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进行工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等其他项目则不做要求。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理论若干问题的探讨
2 . 在 破 产 清算 会 计 系统 中 , 会 计 要 素一 定 程 度上 实 现 了会 计
于清算业务环节的财务报表 的反映。
3 . 全 面 性 原 则 的 应用 范 围也 是 比较 大 的 ,在 会 计 核 算 过 程
对象的延伸 , 有利于对会计对象进行具体分类 , 有利于会计对象 中, 它实现对所有清算活动环节的全 面完整反映。有利于破产期
持续发展 。 在此环节 中, 企业会计管理者要依据 目前的企业内部管 下 , 进行相关 费用与 收益的核算。这 种收付实现制的原则 的应用
于为经济决策环节提高有效 的会计信息。 在这一环节下 , 企业 即使 做 出了详细的规定 , 本期收到与付 出款项的收益 、 费用都需要按照
标不同的是 , 会计 目标为破产清算会计环节提供的信息有限。 信息 据 。如果企业出现终止经营的环节 , 在清算会计核算系统中, 核算
关键词 : 企业 破产清算会计 问题研 究 管理深化 我 国破产清算会计核算 系统 并不完善 ,它缺乏相应 的会 计 准则作支 撑 , 不利于现 实相关会计难题 的解决 , 为 了促进 我国 内 隐匿 、 侵吞 、 私 自变卖等 现象 , 有利于保证 投资人 以及相关债权 人 的利益 。在此环节中 , 破产企业需 要建立符合经营状 况的中止 的实 现 , 我们要按照企业 内部实 际情况 , 进 行相关会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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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破产清算会计简述 ........................................................................................ 2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 2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 ................................................................................... 2 二、清算会计的基本特点 .................................................................................... 2 (一)会计期间界定的争议 ....................................................................................... 2 (二)会计主体与会计行为主体的确定 ............................................................... 3 (三)破产企业与清算组织会计处理的划分 ....................................................... 3 三、破产清算会计假设 ........................................................................................ 4 四、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程序与内容 .................................................................. 4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两大会计要素 ................................................................... 5 (二) 财务状况估算表的编制 ................................................................................. 5 (三)清算过程中主要会计事项的记录 ............................................................... 5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 5 五、关于会计破产清算若干问题的思考 .............................................................. 5 (一)在会计细分的科目中添加破产清算事项 ................................................... 6 (二)金融机构在破产清算方面的特点 ............................................................... 6 (三)关于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应该遵循的处理办法 ....... 7 六、结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7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于问题的思考 摘 要: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与完善破产制度,以及对其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从分析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与对象出发,介绍了破产清算会计给传统会计理论带来的冲击,阐述了破产清算会计进行核算的基础前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破产清算会计的处理程序及内容,以期不断提升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水平。 关键词:破产清算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 破产财产
一、破产清算会计简述 (一)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指的是会计工作最终要达成的终极目的。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其目标主要是指能够客观地、及时地向清算小组、人民法院、债权人以及相关参与者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的债权偿付与资产变现等破产的会计信息,对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对破产企业相关清算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而传统的财务会计,其目标指的是能够积极提供满足我国宏观经济要求的相关会计信息,满足企业日常管理经营的需要,为决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使相关各方都能及时了解与掌握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果及其财务状况。上述二者的会计信息使用目的不一样,信息的提供对象也不一致,而清算会计应该算是在会计传统理论上的创新与开拓。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 破产清算会计的对象指的是破产清算会计将要进行监督与反映的内容,也就是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而破产企业的相关资金运动指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生资金收付内容的总称,包含企业资产的变现、估价、分配以及清偿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有部分观点以为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以后,已经停止了经营生产活动,所以不存在有资金运动。但就笔者看来,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资金运动应为客观存在的,由于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变卖财产从而偿还债务,此时的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表现为由财产变现,再由变现收入进行债务偿还的运动过程,当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成后,资金即退出了 二、清算会计的基本特点 (一)会计期间界定的争议 1、破产的法律程序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如果将破产的法律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三个部分的话,破产清算会计的期间应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的会计,至于申请受理、和解整顿两个阶段,仍属于常规会计的范围。 2 、破产会计期间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仍然立足于破产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是破产法律程序中的一部分,因此,也可以认为,破产会计中包括破产清算会汁。或者可以将破产会计分为狭义的与广义的两类,其中破产清算会计是指狭义的破产会计。 3、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点。将破产清算会计的期间统一到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阶段的前提下,其会计期间的起点的确定上还有争议。以我国目前有关的破产清算会计规范(《清算准则》、《暂行规定》)就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规定。 (1)清算人接管破产企业日。《清算准则》中规定破产清算会计期间,一般自清算人接管破产企业日起。 (2)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依据破产法,破产宣告表明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开始,这是以其为起点的主要依据。 (3)法院宣告终止和解整顿日。 4、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终点。与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点相同,将破产清算会计的期间统一到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阶段的前提下,其终点的确定有不同的看法。 (二)会计主体与会计行为主体的确定 如前所述,在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和会计行为主体方面目前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 们的观点是要严格区分这两者的界限。即破产清算会计主体是破产企业、破产清算会计的行为主体是清算组。 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并未消失。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破产企业在实体上仍然存在。而且是破产清算会计的主体。清算组是受法院的委托履行清算职责的工作机构,它是破产清算会计的行为主体,而不是其会计主体。与其他清算不同的是破产清算的清算组是由法院确定的。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权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破产企业与清算组织会计处理的划分 前述,财政部颁发的《暂行规定》是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直接的依据。在《暂行规定》中分别规定了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与清算组的会计处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暂行规定》中对清算组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才是严格意义的破产会计的内容。但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在将破产财产交付清算组接管前的会计处理工作与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紧密相关,因此,在《暂行规定》中分别规范了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与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 (1)资产的清理登记,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的核实; (2)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年初至破产日的账务处理,以及截止破产日的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并将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3)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是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资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如实的记录。 三、破产清算会计假设
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之前,首先要解决与核算主体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这就是全部会计工作的基础——会计假设。 (一)迄今为止,国内外会计界还没有取得这方面的共识,但公认的传统会计基本假设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几项。财务会计主要以整个企业为工作主体,从而能够适应财务会计所特别强调的完整反映并监督整个经济过程的要求,破产主体因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失而变动。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法人主体职权时,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对内进行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组向法院负责,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他们控制了破产财产,代替了原企业的会计主体,成为破产企业的会计主体,这是对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假设的很大冲击;同时也是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不良会计手段操纵并侵吞、隐匿、转移或者私自变卖破产财产(如高价低估或低价高估)而威胁到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二)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其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旦企业破产之后,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就失去意义了。破产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中止,所以破产企业应该建立符合其状况的中止经营假设,采用在此基础上相关的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以及不同的计量方式和报告形式,根据这些方式方法内容进行破产资产的估价、变现和债务偿还。传统的会计持续经营假设已经不适用于一个已经破产而停止生产的企业。 (三)不确定期间假设。会计分期是从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引申出来的,并且建立了中止经营假设,这样,企业就没有分期核算经营成果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必要了。一般认为破产会计期间是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这段时间。由于其存在不确定性,会计核算也是一次性的,不像传统会计需要分期核算,所以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状态,生产活动已经中止,也就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传统的会计期间假设对破产企业来说也就不存在了。 四、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程序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