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核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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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具体任务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具体任务

2026 年 底
研 发 攻 2.扶持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引导重点企业加快突 关力度。 破重要安全生产装备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我县安全
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 年 底
1.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拆违清障”治理行动,畅通应 急逃生通道、打通消防救援通道,2025 年底前实现 人员密集场所防盗窗动态清零。
2025 年 底
建房整治全覆盖。

(十一) 谋划安 全发展 示范城 县创建 工程。
1.推动《安全发展示范城县创建指导意见》贯彻落实,
围绕城县安全源头治理、安全风险监测预警、重大 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保障能力等方 面明确创建要求,谋划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县创建
2024 年 6 月底
工程。
2.2025 年底前推动安全发展示范城县创建工程工作 2025 年

“工 程”防

强化

“管 理”防

强化

“管 理”防

落实举 措
具体任务
完成时限
(十二) 深入推 进“一件 事”改革 工程。
(十三) 规范隐 患排查 整治。
(十四) 推进安 全生产 标准化 建设。
(十五) 提高安 全生产 执法能 力。
3.深化有限空间“一件事”改革,实施“源头减、辨 识准、作业安、科学救、保障实”全链条安全管理 措施,提升全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水平。
2.推广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2025 年危化品、工矿、道路运输、特种设备等高危 2026 年
行业领域企业 100%建立,2026 年规上企业 100%

建立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3.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的 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 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基本原则:三个坚持重点对象:八大行业精神内涵:八个更加主要特点:五个统一创新措施:十项制度重点强调:十个强化三个坚持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八大对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八个更加1、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2、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3、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4、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5、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6、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7、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8、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五个统一1、继承与创新的统一2、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统一3、治标与治本的统一4、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5、当前与长远的统一十项制度一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1、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2、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3、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4、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1、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2、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1、制定和实施矿山生产技术装备标准2、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

3、道路专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2年内完成4、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5、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6、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四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77号改2015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77号改2015年5月1日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改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根据安监总局2015年5月1日发布的第77号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 36号令)的部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1、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问题,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化百证书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6月3日发布的《企度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规定,安全生产标问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答、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内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容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真假怎么査询2种方式:1、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右中间有个标复准化系统(按行业类别进)登录后可以查询企业已获得的级数,但查制不到证书编号。

前提是你知道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2、随证书一同下发的知还有个发证安监局红头文件,文道件上有安监局标准化管理人员联系电话,打电话咨询。

3、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证书一定要有吗是的。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评审完成后,经申请受理单位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扩展资料安全标准化达标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分为三种形式:(1)纯管理咨询公司:从生产运作甚至管控形式角度帮助企业做标准化管理培训、制度建立,贯彻执行,不仅仅是为了达标而做标准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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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核准规定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下盘区或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

直属矿井下盘区投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子公司所属矿井下盘区投产前由子公司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采掘工作面由所在矿进行审核评价。

第三条被审核评价矿井在盘区准备结束后向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属矿向集团公司安监局、子公司所属矿向所属子公司安监分局)提出审核评价书面申请;采掘工作面准备结束后,向所在矿安全管理监察站提出书面申请。

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在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评价。

盘区或采掘工作面申请审核评价材料包括设计、上报申领核准书的文件或者书面材料、评价审核表。

第四条经审核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由审核评价单位发给《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核准书》核准书由集团公司统一设计,由审核评价组根据现场审核评价情况进行填写,一式两份,被审核评价单位保留一份,审核评价组织单位存档备查一份。

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按照《安全生产评价审核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执行说明》规定的内容进行(见附件)。

(一)评价内容评价表中包括涉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共11类53项,分为否决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否决项目为评价表中标注“*”的项目,共35项。

否决项目的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由评价人员按评价执行说明现场评价认定后在结论栏中注明。

一般项目为评价表中无“*”的项目,共18项。

一般项目评价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由评价人员按评价执行说明现场评价认定后在结论栏中注明。

对评价表中不涉及的项目由评价人员现场认定后在结论栏注明“不涉及”字样。

(二)评价结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其评价结论为A、B两类:A类盘区或采掘工作面:评价表中除不涉及的项目外,否决项目和一般项目全部合格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B类盘区或采掘工作面:评价表中除不涉及的项目外,否决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的项目不超过2项,且基本合格项目合计不超过6项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其余为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

(三)评价结论审核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填写在评价审核表的评价结论栏中,经评价组组长签字后,由评价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评价备案评价为A类、B类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应当向评价组织单位上报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设计、上报申领核准书的文件或者书面材料、评价审核表、评价表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

评价为A类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必须保持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

评价为B类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审核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矿或区队必须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审核单位备案。

评价为不合格的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审核单位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第七条严格落实评价审核责任制,实行“谁评价、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一)评价组由安监局牵头,通风、生产技术、机电、地测、培训、设计等部门参加。

(二)评价工作必须深入现场,评价审核表和评价表必须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评价执行说明如实填写。

(三)评价人员和单位对出具的评价结论负责,降低标准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审核人员和单位对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论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因审核不严导致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评价审核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廉洁办公。

第八条主要业务划分安监局主要负责安全出口、规章制度和安全设施等;通风处主要负责“一通三防”、瓦斯监测系统安装和运行情况以及有关资料等;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采掘、运输、井下爆破以及有关资机电管理处主要负责机电、通信以及有关资料等;地测勘探处主要负责防治水、地表裂缝、塌陷、水体调查以及有关资料等;设计部门主要负责图纸和现场实际是否一致;员工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培训、特殊工种岗位证件管理以及有关资料等。

第九条业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不再符合要求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审核单位反映,由审核单位暂扣核准书,责令矿井和采掘生产队组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复评合格的退还核准书,复评仍不合格的吊销核准书。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表(二)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三)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执行说明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表附件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结论栏填写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涉及字样,不得空栏(4)签字栏由相应项目的检查人签字,复印无效。

附件3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评价执行说明为了进一步指导、规范审核评价工作,使评价人员和评价审核人员准确掌握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制定本执行说明。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审核表1 矿井名称按矿井“六证”载明的全称如实填写,不得用习惯称谓或简称,必须加盖煤矿企业公章(公章必须清楚且具有法律效力)。

2 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名称填写层位、盘区名称(采掘工作面应标明工作面编号)。

3 证照证照中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都必须合法有效。

否则,不予评价。

评价人员必须核对原始证件,并如实填写证号、有效期及证载能力。

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若未明确有效期的,填写发证日期。

3.1 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主要要素有:(1)煤矿名称、采矿权人与实际相符;(2)在有效期限内;(3)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与坐标点相符合;(4)在批准的开采煤层内开采;(5)有发证机关签章;(6)采矿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原始证件。

3.2 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主要要素有:(1)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与实际相符;(2)在有效期限内;(3)所采煤层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生产能力在许可能力范围内。

3.3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以矿井为单位,其合法有效的主要要素有:(1)煤矿名称与实际相符;(2)在有效期限内;(3)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矿界在坐标标定范围内;(4)在允许开采的煤层内开采;(5)与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对照,证件标注的井口坐标与实际相符;(6)有发证机关签章;(7)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有正本和副本的原始证件。

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原则上应与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名称一致;(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有发证机关签章。

3.4 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1)在有效期限内,并按时参加复训;(2)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4 矿井基本情况查资料,查现场,按审核表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矿井的基本情况,盘区或工作面布臵方式要说明布臵方式和主要巷道的名称、数量、岩性、断面尺寸、支护方式等;支护形式应该包括验收区域内所有的巷道支护形式。

5 评价结论评价组根据评价标准结合现场逐项检查的评价结论,得出盘区或者工作面的综合评价结论,填写在评价结论栏中。

评价结论分为A类或B类。

6 评价审核意见评价单位意见栏应加注是否同意评价组评价结论的意见,注明按A 类或B 类领取核准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二部分煤矿井下盘区或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表1 图纸从事煤矿生产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的图纸资料,图纸必须与实际相符,必须按要求及时填绘,随时修改,在图上标明位臵点,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图纸,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必备图纸主要包括:1)井上、下对照图;2)采掘工程平面图;3)通风系统图;4)避灾路线图;5)供电系统图及其它图纸。

1.1 井上下对照图基本要求:(1)比例尺1:2000或1:5000;(2)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3)重要的地物有:建构筑物、村庄、铁路、公路、水糸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4)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5)标有井口坐标和标高,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等;(6)有井田边界线、拐点坐标、保安煤柱的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

查图纸和现场勘察认定,符合上述要求评为合格,(2)-(6)项中有2项以下(含2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1.2 采掘工程平面图基本要求:(1)比例尺1:1000或1:2000,多层开采须分煤层绘制;(2)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3)标明煤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4)标明现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口、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5)盘区要标明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采空范围等;(6)盘区要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尖灭区,断层、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质构造;(7)相邻的发火区,应注明发生时间、范围及有关情况,积水区应标明范围、水量;查图纸和现场勘察认定,符合上述要求评为合格,(2)-(8)项中有3项以下(含3项)不符合要求,评为基本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1.3 “一通三防”系统图1.3.1通风系统图基本要求:(1)在1:2000或1: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2)图上标注内容:主扇型号、风流方向、局扇、风筒(1:5000平面图不标)、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测风点、防爆门。

(3)主扇应标注的内容: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轮角度、排风量、主扇风压,标注格式自定。

(4)测风(站)点标注的内容:断面积、风速、风量、测定时间,标注格式自定。

(5)1:5000平面图掘进巷道用虚线表示掘进方向。

1.3.2安全监测装备布臵图基本要求:(1)在1:2000或1: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2)在图上表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3)标明系统中心站主要设备型号、信号传输线路种类及长度、分站或扩展器的位臵和型号、各类传感器位臵、型号及断电范围。

1.3.3防尘系统图基本要求:(1)在1:2000或1:5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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