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医嘱)审核、调配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按卫生部规定标准,处方格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面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医院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6.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调整:医师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上交医务科。科室同意的医师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然后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7.新进人员需学习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或调配权限,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方及处方调剂

02
处方调剂
处方调剂的定义
处方调剂是指具有药学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药学专 业人员,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按照《处方管理办法》 和药物治疗原则,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等工作的过 程。
处方调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和 适宜。
处方调剂的流程
收方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接收 处方,对处方内容、患 者姓名、年龄、性别、 日期等进行逐项核对, 确认无误后进行登记。
处方权的取得和管理
医生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才能开具处方,同时医院和药店必须建立完善 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质量和安全。
处方调剂的法律规定
药剂师在调剂处方时必须核对处方的患者信息、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确保处方 的准确性和患者的用药安全。同时,药剂师还必须遵守相关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保证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
处方调剂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培训
新药师、药士和实习生必须接受处方调剂技能培训,熟悉药品名称、作用、 用法用量、不良反应、配伍禁忌等信息。
考核
药师和药士需通过考试获得调剂资格,实习生需在药师指导下进行调剂实践 ,并接受定期考核。
处方调剂的质量管理
审核
药师需对每张处方进行审核,确保 处方内容完整、清晰、准确。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 方中的患者信息、药品 名称、规格、数量、用 法用量等进行审核,确 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 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 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 保准确无误。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调 配好的药品进行核对, 确保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等与处 方一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将调 配好的药品发给患者, 同时进行用药交待和指 导。
医院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医嘱(处方)审核实施细则

医院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医嘱(处方)审核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保障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配置中心是病区医嘱(处方)审核与评价管理体系的具体执行机构。
3、各病区临床医师、执业医嘱护理人员及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合理用药理念,共同配合参与治疗,致力于提升医院的诊疗水平。
二、药师审方1.负责用药医嘱(处方)审核的药师应逐一审核患者静脉输液医嘱(处方),确认其正确性、合理性与完整性。
审核内容:。
1)形式审查:医嘱(处方)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书写正确、完整、清晰,无遗漏信息;2)分析鉴别临床诊断与所选用药品的相符性;3)遴选药品品种、规格、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的正确性与适宜性,防止重复给药;4)静脉药物配伍的适宜性,分析药物的相容性与稳定性;5)选用溶媒的适宜性;静脉用药与包装材料的适宜性;6)药物皮试是否有结果和药物严重或者特殊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7)与医师进一步核实的任何疑点或未确定的内容。
8)、对医嘱(处方)存在不合格的,应当注明审核结果,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
2.不合格处方:1)临床诊断不明确用药、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2)无正当理由超适应证用药、超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3)用法用量、药品剂型、给药途径不适宜;4)联合用药不适宜的;5)重复用药;6)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7)其它情形的。
3.特殊情形: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超适应症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提供科学依据并再次签名确认。
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医嘱(处方)应拒绝调配。
三、医嘱(处方)持续改进1.每个月由审方药师收集不合格医嘱(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所发生问题,形成结果报告,报告报医务科、药剂科。
2.医务科、药剂科每月定期开展医嘱用药讨论,分析原因及解决办法,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临床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临床医疗管理和用药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医师、药师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开具或者调剂处方。
二、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医院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和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四、注册地点为“XX医院”的执业医师可以依法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在我院具有处方权的医师须在医务处、药学部等相关处室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具备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有效。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医师、研究生、进修生开具的处方,须经我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有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六、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加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处方审核制度为规范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四、处方审核流程:(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五、审核内容(一)审方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8.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0.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1.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2.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4.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一、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二、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字体颜色为黑色字体印刷。
三、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圆珠笔书写。
(四)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五)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六)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七)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
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八)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除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处方外,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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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医嘱)审核、调配制度
医院处方(医嘱)审核、调配制度
一、处方的审核
1、为确保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医师处方需经药学部门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发药。
审方药师资格:取得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具有3年以上门诊或病区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开具处方的医师是否具有相应权限。
3、药师审核处方时,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主动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做好记录。
4、药师发现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药师应当作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
5、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二、处方的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2、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药学部、医务部分别进行留样备查。
3、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
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6、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对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调配该类处方时,除处方的一般要求外,还应严格按照特殊处方要求发药,认真做好登记,不得随意借出,严格执行“五专”管理。
8、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