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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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路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国公路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手段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便捷。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有序、科学的原则,确保公路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推进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主持本地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公路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节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进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人员,有权对涉及公路建设的各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公路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现,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公路建设质量。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11•【文号】交公路函﹝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行政审批实行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大件运输服务水平,部决定选择部分省份,开展大件运输网上许可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一站申报,全程响应,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思路,建设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路交通服务水平,做到利企便民,为保障重大工程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6年9月底前完成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七省(市)试点工作。

2016年底在全国推广应用,全国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全面实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网上办理和并联审批。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圆满完成,部决定成立由部公路局牵头,部规划研究院和试点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参加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试点工作自2016年4月至10月,为期7个月,分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016年4-6月)试点省(市)根据《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确定本省份的系统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完成省级大件运输许可平台研发和建设,搭建与部行业专网的网络通信链路,实现与部级大件运输许可平台对接。

(二)试运行阶段(2016年7-9月)部级平台和七个省级平台进行联网调试,实现部省平台对接,系统上线试运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渝建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29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新交工程〔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新交工程〔201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公路局,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5]78号)及《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的要求,同时有效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和效率,增强透明度,真正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保障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顺利推进。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不再发放信用信息备案(登记)证书,仅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各单位不得以不具备备案证书或备案证书过期为由禁止任何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二、从业企业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信息作为信用评价的基础资料,是从业企业招投投标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从业企业应自觉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发现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四、取得相应资质并资质在有效期内以及参与我区公路建设的境内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行业咨询等从业企业均须在我厅办理信用信息核备手续。

关于某某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实施方案

关于某某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实施方案

某某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XX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162号)精神,有效推进XX市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以下简称“全区一张网”)工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应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国家级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国“一张网”。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X)已基本建成,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使用“全区一张网”,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

“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促进部门、地方、行业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

“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1、信息归集。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和司法部门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渝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办法﹝2023﹞7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有关规定,我委对《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第四章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与使用第五章信用公布与异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重庆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重庆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重庆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建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重庆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智慧工地建设,规范智慧工地评价,赋能建筑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决定从2020年9月1日起启用新“重庆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议使用谷歌、360等主流浏览器登录新平台,访问地址为:6025。

二、为方便用户使用新平台,我委制定了《智慧工地管理平台用户使用说明书》(详见附件1)、《智慧工地项目对接流程及接口标准》(详见附件2),用户可在新平台“文件下载”链接中下载。

三、新建智慧工地项目用户,在新平台注册后,可自动获取系统测试码,按照《智慧工地项目对接流程及接口标准》要求,进行接口联通性和数据安全性、合规性、真实性测试;测试通过后,可取得项目接入码,据此上传项目有关数据。

2020年8月31日20:00至9月1日8:00,在建智慧工地项目数据由原平台技术支撑单位切换进入新平台,原平台自2020年9月1日8:00起停止使用。

四、新平台统一了账户体系,请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调整登录方式:(一)在建智慧工地项目参建各方原用户账号不变,初始密码重置为Aa123456。

为保证账号安全,请及时登录新平台修改密码。

(二)委相关处(站)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用户账号请联系市建设信息中心,由我委统一提供。

(三)新建智慧工地项目用户通过新平台注册、登录。

五、请各相关单位在使用新平台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反馈我委科技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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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系统信息审核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号】渝交委路[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审核事宜的通知
(渝交委路〔2012〕28号)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审核内容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受理审核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填报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

在重庆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主项资质等级、增项资质等级、财务指标和奖励信息等。

(二)业绩信息。

在重庆市辖区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包括在建或已完工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施工业绩内容。

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市快速路)和非交通系统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业绩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信息审核程序
(一)资料准备。

企业申请信息审核的,需将下列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单位公章。

1.审核申请表(见附件);
2.承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承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提交);
3.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填写的需审核信息页面的打印件;
5.需要审核信息的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新填报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表彰奖励相关文件和证书原件、复印件;
(2)业绩信息新填报
--项目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项目合同协议书原件,项目合同协议书部分内容复印件(主要指中标合同价页、施工内容页、合同工期页、合同双方盖章页);
--项目交(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复印件(完工项目);
(3)信息变更须提供与变更信息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若不能完全佐证需要审核信息则需要其他佐证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

企业将审核资料报送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路建设管理处(联系人:胡江东,电话:************,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705室),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受理符合要求的材料。

(三)信息审核。

在收到完备的书面材料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附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审核申请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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