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滁州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滁州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经营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益,努力为全区招商引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由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投资建设的家电配套园、昭阳工业园、承接示范园等工业园区。

第三条标准化厂房经营主体为同创公司,具体负责租赁协议签订、费用收取、厂房的经营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厂房物业服务主体为滁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物业公司),具体承担物业服务工作。

第五条标准化厂房仅作为工业生产之用途。

第二章项目准入

第六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产业布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可入驻。

第七条入驻项目须在滁州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为开发区,注册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入驻程序

第八条项目入驻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审核把关。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向招商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标准、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招商局负责项目审核。将初步审核通过的项目拟租赁的面积、楼层等相关信息报送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函告同创公司。同时应安排专人帮助企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同创公司负责与入驻项目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时间最短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到期后,如承租方要求续租,须在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向同创公司提出书面续约要求,同创公司有权就承租方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厂房租金。租金暂定标准为一层10元/㎡/月,二层9元/㎡/月,三层8元/㎡/月,四层7元/㎡/月,每年根据滁州市工业厂房租赁市场价格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履约保证金。每1000平米5万元(不足1000平米按照1000平米计算)。承租方在全面履行其按协议所承担责任及义务的情况下,同创公司应于协议有效期届满后7 日内把履约保证金全数或扣除相关费用之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第十五条物业费。新城物业公司在同创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权和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统一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暂按三级物业服务标准0.35元/㎡/月收费。适时根据物业等级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交费时间。厂房租金、物业费原则上每年交纳一次,履约保证金须一次性交纳。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费用再交钥匙的流程进行。次年房租、物业等费用在首期费用到期前一周内交清。一次性交费确有困难的经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可半年交纳一次。延期交纳的加收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在协议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将租赁厂房以交付时的状态或同创公司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应同时交出进入租赁厂房的所有钥匙,搬走属于自身的所有物品、可移动的装置、固定物、设备、装饰物、隔断物、地面覆盖物、建立和改装的部分等。为使该物业处于可出租状态,有关搬走物品或重新安装或恢复该物业原装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八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检查。在装修期间,出租方人员有权随时进入承租人租赁的厂房检查装修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协议约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等。在承租期内,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授权代表有权进入厂房查看内部装置,若物业维护不当,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修理。在租赁期的最后 3个月内,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带领可能的后续承租人参观厂房。如第三方因紧急状

况或配合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未事先征得承租方同意进入的,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与出租方无关。提前解除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收回厂房,同时出租方有权不予返还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的保证金等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协议的要求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且在出租方发出催款通知后 7 日内仍未支付的;承租方放弃、空置厂房,或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他人、调换厂房使用;承租方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从事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承租方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承租方未履行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或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出违章整改通知后的 7 日内对违章行为未予纠正的。

第十九条承租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法证明义务。承租方在签署协议前应向出租方提交本身或其投资者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在进入厂房正式生产之前,应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证、环评批准书等必备文件提交出租方备案。在正常生产后,应将上述证照变更情况及时提交出租方备案。

合法经营义务。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依照法律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不得改变物业用途。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并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为保证项目对外整体良好的形象,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企业招牌、空调位置等物业内容的统一管理。

按时缴费义务。承租方有义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如承租方因生产需要电量增容的,需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电量,出租方仅提供相应的协调配合工作,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装修原则。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屋结构和系统管线,如需间隔厂房、安装机电设备,进行必要的电路布线和固定以及一切内部装修、装饰工程,其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出租方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批或审批后擅自改动方案的,出租方有权责令停止装修,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装修中造成结构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付全部责任。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付,租赁期满后如不再续租,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厂房楼面使用荷载不得超过500KG/㎡,每部电梯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吨。

承租方必须加强厂房安全管理,服从出租方安全生产监管,配备内部保安人员,负责使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承租方应将设备和物资投保,并按生产工艺需要的消防等级进行安排,超出厂房的消防等级由其自行增加防火灭火设施,使其符合实际需要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的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由招商局、财政局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