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门店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门店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门店效期商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顾客或购药单位,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 适用范围:各部门、各门店

2.2 发布范围:各部门、各门店

3、名词解释

3.1:商品的效期:系指商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商品必须在到期之前销售、使用。过期商品不得销售、使用。

4.2:近效期:有效期不足6 个月的商品为近效期商品,有效期在1 个月以内的商品为准过效期商品,超过有效期的商品为过效期商品。

4.3:商品效期格式

4.3.1: 以商品上的标识为准;如果标示“有效期至:×年×月”应计算出具体日期。

4.3.2: 书写方式有“月-日-年”“日-月-年”“年-月-日”等不同形式,要分辨明确。

4.4: 退货标示

4.4.1: 在创智系统商品字段,有关退货标示的定义,退货标示为“可退可换”、“可退”、“可换”有这些标示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内可以退货或换货的;标示为“不可退换”是不可以退货或换货的商品。

5.内控标准

5.1:采购部

5.1.1在购进药品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平均移动月销量,药品的有效期限,确定合理的进货数量。对购进药品效期的内控标准为:

(1)有效期少于两年(含两年)的药品,到货时,其生产期不超过5个月

(2)有效期大于两年的药品,到货时,其有效期不得少于总有效期的三分之二。

5.1.2 采购经理/采购员等人员变动交接时,要清点近效期药品并双人(移交人和交接人)签字,并对可退换商品做退换处理,对配送中心仓库或单店近效期商品库存大于三个月销量商品做出书面解释。

5.2:配送中心

5.2.1药品的入库验收,配送中心除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验收外,对于效期不符合企业内控标准的药品,必须经采购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配送中心在开单及配送出库时,应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5.2.2经营运分管副总审批同意,公司调拨至门店的近效期6~2个月的不可退商品,由门店努力销售,到准过效期退回公司,由配送中心做好报损审批,财务部清点数量后,质管部负责监督销毁。

5.3:门店

5.3.1应遵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对销量少的品种不宜多存。

5.3.2区域经理/门店店长等人员变动交接时,要清点近效期药品并双人(移交人和交接人)签字,并对单店近效期商品库存大于三个月销量商品做出书面解释。

5.3.3门店或配送中心在库药品有效期不足一个月的药品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销售,特殊情况:如遇客户急需,并且客户已知该药品的有效期时,经营运部同意后方可销售。

6、职责

6.1门店

6.1.1:负责对效期商品的养护: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近效期商品,各店由店长负责每月20日至25日之间在创智系统近效期商品催销表录入,根据商品是否是“现金”购进或退换标识“可退可换”,在催销表“备注栏”写上处理意见,并做好记录存档。门店必须在当月25日至月底前核对数据,并在创智系统近效期催销审核表审核确认。门店所有商品过效期时,由店长负责立即下架并放在不合格区。25日导出数据发送到总部商品部汇总。

6.1.2: 门店对录入的当月近效期商品数据准确性负责

6.1.3:负责对效期商品的催销:驻店药师需对效期商品催销负责,无驻店药师的门店由店长负责6.2: 配送中心

6.2.1: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分开堆垛,药品在有效期限尚有八个月时,养护员每月15日创智系统近效期商品催销表录入,当月15日前核对确认数据,并在创智系统审核确认,并对在库储存的近效期药品期间挂示醒目的效期标志,在库过效期商品应下架并移入不合格区。

退货组对门店退回商品当天收到货48小时内验收完毕并入退货库。

6.3:总部质管部

6.3.1: 负责监督全公司门店驻店药师/质管员、配送中心仓库养护员,在库近效期商品的催销表录入准确性,门店及仓库效期商品的跟踪处理,并在每月3号统计汇总成表格,发给采购部、营运部、财务部、商品部。

所有在库的超过效期的药品应为不合格药品,其处理过程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质管部负责监督处理。

6.5:采购部

6.5.1:负责控制库存合理性,做好近效期商品退换货工作。当月15日前退货至仓库的近效期商品,需在当月内退给供应商,15号之后收到的退货延迟至下月处理。

6.6:总部商品部

6.6.1:负责近效期商品处理数据汇总,各部门次月5号将上月处理情况汇总至商品部,商品部次月10日前汇总上月近效期商品处理情况,并发送给相关部门。

6.4.1:负责对不可退换的近效期商品销售,制定促销方案和门店处理近效期商品考核方案,并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6.5.3 负责对不可退换货的近效期商品,负责门店间的库存调剂、调拨工作。

7.罚则

7.1:经检查发现门店对录入的当月近效期商品数据不准确性出现遗漏现象,应对店长、驻店药师进行当月扣罚10元/条商品品项。门店所有商品过效期时,由店长、驻店药师负责立即下架并放在不合格区,未按要求执行的店长、驻店药师,扣50元/品种,地区营运经理/营运主管(无营运经理或主管地区)地区经理负连带责任扣20元/品种。

7.2: 发现配送中心所下货为过效期商品的,对配送中心经理、养护员各处以每品种每次100元的罚款。

7.3: 在门店内发现过效期商品尚在架销售的,没收该商品(门店按照零售价赔偿)并对该门店驻店药师或质管员、店长各处以每品种100元罚款,对引起顾客投诉的,罚款三倍。7.4: 可退可换商品由采购部负责退供应商,此类商品产生的过期损失由采购部负责,门店未按通知规定时间退回产生报损由门店负责。

7.5: 采购部门未经分管采购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批准的情况下,购进近效期(6个月内效期)商品,每发现一个品种违规罚采购负责人200元,并负责将所购进近效期品种退货,如不能退货由购进人负责按进价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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