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地测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地测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395.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
396.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39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古空区、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39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99.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掘进巷道停工后,未规定下达停工后,未按规定下达停工通知单。
400.测量接到巷道停工通知单后,未及时跟测导线、填图未到迎头的。
(二)一般“三违”
401.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02.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03.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
404.哟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05.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
406.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407.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巷柱的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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