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运碎8件“过亿古董” 1斤赔50元?
三劫海上轮船,每人身背一条人命 揭秘最大海上抢劫杀人案

三劫海上轮船,每人身背一条人命揭秘最大海上抢劫杀人案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03期被广东省公安厅列为“9901专案”的“长胜”轮案,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海上抢劫杀人案,它也是广东省审判史上被告和死刑犯最多的一起案件。
2000年1月28日,当由我国最高法院签署的《刑事裁决书》生效时,在该案的38名被告中,有13名被立即押赴刑场执行了枪决,被媒体誉为“世纪大审判”。
“长胜”轮23名船员遇害后被抛尸大海“长胜”轮案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海上抢劫杀人案,也是广东省审判史上被告和死刑犯最多的一起案件,此案被省公安厅定为“9901专案”。
“长胜”轮案由国际海盗集团直接操纵酿成。
主犯为汕尾人翁泗亮、印尼人索尼-韦、河南人贾宏伟等。
他们指挥四川、陕西、河南等地的流窜歹徒10多人,于1998年11月16日上午在公海抢劫“长胜”轮,把23名船员遇害后被抛尸大海。
“长胜”轮重量1.6万吨,属香港惠博航运公司所有,在巴拿马注册,船上雇请广州远洋运输公司属下的23名中国籍船员。
当时该轮正从上海宝钢装载近1.4万吨炉渣驶往马来西亚。
广东省公安厅还向沿海各市公安机关发出紧急协查通报,同时将案情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国际刑警总部和东南亚各国警方,并请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海警参与过海空联合搜索行动,但“长胜”轮至今杳无影踪,沦为业界俗称的“鬼船”。
“长胜”轮案的侦破工作主战场在汕尾市。
12月2日至22日,在该市及揭阳市附近海域接连发现7具用绳子捆绑并系有铁块的尸体。
经检验,证实为“长胜”轮失踪船员的尸体。
此后,汕尾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在省公安厅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刑警李梓绿提供的一条关键线索,于1999年元旦之后,抓住了提供作案船只的黄达铭,随后,民警们顺藤摸瓜,转战汕尾、广州、汕头、潮州、惠州以及福建、广西、四川、河南、陕西、辽宁等地,又将多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使“长胜”轮案基本告破。
被指控的被告人达38名,涉及5个罪名1999年12月10日至16日,震惊中外的“长胜”轮案在广东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1)、(3)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4分)(2)、(4)、(5)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4分)2.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月份阿商原订的收购地点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1)合同如无特殊规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2分)(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4分)(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2分)3.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开证行这样做有理(1分)。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国贸习题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品的品质【Case Study 1】我国出口苹果酒一批,名称为“APPLE WINE”, 我出口方在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受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货的内外包装均写的是“CIDER”字样。
商品的品质【Case Study 2】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Case Study3】北京某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但该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
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该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
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Case Study 4】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商品的数量【Case Study 5】大连某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收280美元FOB大连。
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
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什么?【Case Study 6】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the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问:(1)如果你是卖方,拟实际交货多少数量?(2)如果你是买方,在磋商合同条款时,有何注意事项?【Case Study 7】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
案例1倒签提单1天赔偿损失壹千多万元人民币
案例1 倒签提单 1天,赔偿损失壹千多万元人民币
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现代商船(美国)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公司与亚洲商贸公司签订了两份贸易合同,约定:亚洲商贸公司向五矿钢铁公司销售热轧钢卷 15000 吨和 1 万吨,目的港为中国江阴港,最迟装运期为 2003 年 4 月 10 日前。
五矿钢铁公司开立了以亚洲商贸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均明确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日期为 4 月10 日。
装运上述货物的“山口女皇”轮登记注册为被告皇家货船公司所有,被告三光株式会社为船舶管理人。
2003 年3 月 26 日,三光株式会社将“山口女皇”轮期租给被告韩国现代商船,双方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租期约 60 至70 天。
之后,韩国现代商船向“山口女皇”轮船长发出 V.332G 航次指令,通知船舶到美国新奥尔良装载钢卷至中国,并告知其在美国海湾地区的代表为美国现代商船,装货港船舶代理为瑞尔玛公司,卸货港船舶代理为远东海运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2003 年 4 月9 日“山口女皇”轮在美国新奥尔良进行货物装载,至 4 月11日 23 点完全装完。
但是瑞尔玛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 4 月10 日的提单。
货物到达后,市场价格大幅下降。
五矿公司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但瑞尔玛公司为韩国现代商船指定的装货港船舶代理,美国现代商船为韩国现代商船在美国的代表,均在代韩国现代商船经营“山口女皇”轮涉案航次货物运输,且五矿钢铁公司通过流转取得的提单记载由瑞尔玛公司作为美国现代商船的代理人签发,注明美国现代商船为船东。
因此,应认定美国现代商船为提单承运人。
“南海一号沉船宝藏之谜
“南海一号沉船宝藏之谜2022年12月18日中午,离广东省阳江东平镇18海里的一块南海海域集中了两艘可能是中国迄今价值最高的船——一艘在海上,造价近7亿元的超大起重船“华天龙”;一艘在海底,无法用金钱来简单衡量的南宋沉船“南海一号”。
这次考古被海内外专家称为“史上最贵打捞”。
这天凌晨,海上巨无霸“华天龙”完成现场布锚,这标志着打捞最关键一环——起吊出水已正式揭开序幕,预计周末将打捞出水。
吴建成是“南海一号”整体打捞工程的总指挥,即将见证“南海一号”沉睡八百年后的重生。
离“南海一号”打捞现场相去10海里,就能看到“华天龙”高高的吊塔塔尖,这证明了中国的海洋实力已经不能让人再漠视了。
二十年前,中国还没有实力打捞这样一艘文物宝船,“南海一号”差点落入英国人手里。
廿年一觉出水梦20世纪80年代初,这是一个海底寻宝的疯狂时代。
英国海洋探测公司3名队员在荷兰海事博物馆的一份旧报上发现:一艘名为“YHRHYNSBURG”的东印度公司轮船载着6箱白银、385.5吨细锭在中国阳江的南海海域发生海难,最后沉入海底,但报纸并没有说明沉船的准确位置。
英国海洋探测公司立即向中国文物局提出打捞沉船的申请。
中国方面决定和英国公司合作打捞,指定广州救捞局参与。
英国研究专家精确地估算出了沉船位置,但仍没有直接找到这艘属于东印度公司的沉船。
这次打捞工程辅助船“南天顺”的船长陈保进,20年前就在英国人租的“救捞207”号船上当二副。
他清晰地记得,1987年7、8月份的一天,声呐仪器颜色突然变深,“肯定水下有东西!”英国人首先派潜水员潜到水下,但由于淤泥太厚,潜水员并没有获得任何发现。
为了节约成本,英国人把1吨多重的抓斗放到海里去抓,结果“一爪子”下去抓上来百余件精品文物,里面有瓷器、铜器、锡器、镀金器、铁器等等,可惜瓷器都成了碎片。
正当英国人准备在这个后来被人称为“海上敦煌”的沉船遗址上大干一场的时候,有人站出来阻止了莫高窟当年的悲剧重演。
国际贸易实务-部分案例答案
第二章:我公司定购钢板400公吨,其中A、B、C、D四种规格各100公吨,并附有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决定的条款。
今出口商实际的装货数量为A规格70MT,B规格90MT ,C 规格110MT,D规格120MT,总重量为390MT,未超过5%的规定.问出口商此种做法是否合理?解答:出口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虽然UCP600的特殊规定中写明卖方交货数量可有5%的伸缩幅度,这个5%不仅对总量有约束,对每种具体规格的商品都有约束。
出口商出口A规格已经超出5%的伸缩范围,所以出口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第三章某外商欲购我“梅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解答:我方是可以接受的.某外商的要求是定牌中性包装,我方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在接受前应该审查买方提供的商标牌号与我国相关法令是否相悖,若相悖则不可接受.若买方提供的商标引发的了产权争议,则应明确由对方负责某公司过去出口手绢是12打一包,后来进口商要求下改为5打一包,而后又改为1打一盒,进而改为半打、5条、3条一盒,结果会怎样?解答:出口商包装成本上升。
小包装会使得出口商的加工成本上升,加工时间拖长,因此在计算成本的时候,必需要明确包装费用的负担问题。
我国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
但我方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装充抵。
问这有无问题?解答:这是有问题的。
在本案例的合同与来证中均明确规定用麻袋装,因此在装船时一定要按照合同来做,如果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有权拒收。
第四章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解答: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案例总结
第八章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某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1、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2、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还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i.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3.有一份FOB合同,甲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其中40辆是卖给某国乙公司的。
货物抵运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拨,船行途中遇到恶劣天气,有50辆卡车被冲进海中。
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给乙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4.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5.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6.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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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运碎8件“过亿古董” 1斤赔50元?
作者:张晓宁 李聃 王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4期
“宝主”自称藏品价值昂贵
东航称只能按164号令标准赔偿
律师认为按此标准有失公平
兴冲冲地带着家里的30件“宝贝”去合肥参加鉴宝活动,结果在飞机落地时发现,托运的
“宝贝”有8件已被严重损毁,成了碎片,找到航空公司要说法,却得到“只能按1公斤100元
的标准赔偿”。市民董先生向记者投诉,称等了近半年时间,可东方航空公司却仍没给自己一
个满意的答复。
对此,沈阳晚报记者进行了核实采访。
“宝主”自述1
携30件“宝贝”飞合肥鉴定
据董先生介绍,他家里有一些“宝贝”,一部分是家里祖传的“宝贝”,还有些是父亲收藏
的。这些“宝贝”具体价值是多少,他自己心里也没底。闲暇时,他就把宝贝的照片发到古董网
上寻找“伯乐”。
2012年10月,合肥藏源文化公司和艺博文化公司同时向董先生发出邀请,希望董先生能
将藏品带到合肥,届时他们将邀请中央电视台《寻宝》节目的几位资深专家为董先生的“宝贝”
进行鉴定。
去年10月12日19时,第一次坐飞机的董先生将30件“宝贝”用海绵等物品精心包裹后放
进行李箱中,登上了东方航空公司MU5576次航班。董先生说:“在机场托运时,我曾告诉航
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行李箱里装的是瓷器,属于易碎品且非常昂贵。但工作人员并未要求进行
保值和签署任何保价协议,只是用仪器扫描后贴上条形码,通过安检仪后完成托运。”
“宝主”自述2
8件“宝贝”分拣中变成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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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22时35分,飞机在合肥骆岗机场降落。在托运传送带寻找自己的行李箱时,
董先生发现,有运货工野蛮地搬运着行李箱,旅客的行李箱被乱扔、乱摔,甚至被踩在脚下。
“当时我的心就„咯噔‟一下,有不祥的感觉。”
董先生赶紧在传送带上找到自己的行李箱,此时行李箱表面已塌陷。他当着工作人员的面
打开行李箱验货,结果发现:30件“宝贝”已有8件严重损坏,都成了碎片,有的甚至还成了粉
末状。
“这8件宝贝包括宋青花观音瓶、宋代定窑碗、宋代定窑小碗和宋代壶,明代成化观音龙
瓶,唐代盘口瓶,元青花小碗和大清乾隆黑地珐琅彩。”董先生说,他摸着行李箱里的“宝贝”
欲哭无泪,“瓷器摔成这么碎,这得用多大的劲儿啊!”
随后,东航的4名工作人员对8件瓷器进行了拍照登记,并为董先生出具了一张“行李运
输事故记录单”,上面写着:共计损坏8件瓷器(有大有小)。
“宝主”自述3
专家称未损藏品都很有价值
在谈及赔偿问题时,东航一位工作人员曾询问董先生8件瓷器的价值。“这里面有宋青花
观音瓶,是无价之宝,其它的也都非常贵重,8件加起来,总价得过亿,按一折算也得1000
万。”董先生告诉记者,得知这样的价值后,东航的工作人员表示不可能赔这么多,按照他们
的规定,只能按1公斤100元标准赔偿。无奈,董先生只好报警,并给邀请他来的合肥两家公
司打电话求援。随后,警察将所有瓷器碎片放进一个行李箱中封存,放于骆岗机场安检办公
室。
因为当时已是深夜,而第二天还要参加鉴宝活动,董先生只好先拿着其它22件“宝贝”离
开机场。第二天,藏源公司请来的几位国博专家为董先生选送的2件“宝贝”进行鉴定,其中一
件明代永乐官窑扁壶,被当场认定为重器,价值在千万元以上,而一件清乾隆茶叶末笔洗也鉴
定为昂贵的真品。而后,藏源公司决定从董先生的22件“宝贝”中选出9件到香港参加拍卖。
据董先生介绍,当年10月14日,他再次携带未损坏的22件藏品到艺博公司请国博专家
鉴定。专家鉴定后,认为董先生的藏品都很有价值,准备将其中的18件送往海内外进行大
拍。“我把损毁前8件藏品的照片给专家看,专家表示,如若是真品,都价值昂贵,其中宋青
花瓷器可能是无价之宝。但这些东西一旦破损将一文不值。”
东航答复
按1公斤100元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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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的几天,董先生既为自己的“宝贝”得到专家认可高兴,但又为那8件损毁的“宝贝”
窝心。而就在等待东航说法的日子里,董先生又意外发现,“一件唐代盘口钧瓷壶也有一处破
损。瓷器一旦有了破损,价值立即大打折扣,连原价的千分之一都不值了,几乎就是个废
品。”
10月15日,董先生接到东航工作人员的电话,表示领导想与他商谈赔偿事宜,让他到骆
岗机场去。在机场,东航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公司对董先生托运的东西破损表示遗憾,但最终
还是得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得知仍是这样的答复,董先生感到无法接受。“如果你们
认为这件事东航一点错都没有,那就不用赔了,何必拿这样的赔偿额来羞辱我。”董先生说,
东航的领导听到这句话后表示,确实是东航的错,今后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但赔偿标
准只能如此。之后,董先生一直滞留合肥,多次讨要说法却一直没有满意答复。
“航空公司野蛮分装,任何东西损毁都不问价值,统一按1公斤100元计算合理吗?”对于
记者的疑问,东方航空公司沈阳营业部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表示,董先生的事他并不清楚,但
按照公司的规定,损毁的物品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标准来赔偿。而稍后赶来的一位姓白的负
责人则表示,根据公司规定,她无权接受采访和对此事做出评论。
律师说法
双方都有责任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认为,董先生携带贵重物品登机,在办理托运时,应明确
告知是贵重物品,并属于易碎品,最好做保价处理。而航空公司则有义务对乘客做出提醒。在
本案中,双方都有责任。
⒈164号令最多赔三千
首先,李振革称,民航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164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
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
斤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⒉赔偿标准显失公平
但是,他认为这种赔偿标准只能适用于普通物品。对于贵重物品,再适用这个赔偿标准显
然有失公平。
⒊消费者可以诉诸法律
所以,李振革认为,如果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可以考虑诉讼。
⒋前提是权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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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李律师强调的前提是,董先生和东航必须找到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为董先生损毁
的物品进行评估和鉴定,然后根据最后的价值进行赔偿。“古董破损后是否还能鉴定出原值,
这是个问题,而这笔鉴定费应该不是小数目,希望董先生有个心理准备。”
⒌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
最后,李振革表示,现在航空公司的托运质量屡屡遭到诟病,建议消费者不要将贵重物品
进行托运,最好随身携带。(据《沈阳晚报》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