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要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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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开始向其成员国推荐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目的在于使其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得到基本药物供应。

1977年WHO出版了第1份《世卫组织基本药物标准清单》,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现已发布了17版。

为了响应WHO的倡导,1982年我国首次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自1992年起结合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展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的工作.2009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09年8月18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9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及建议,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同日,卫生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正式启动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通过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以达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收录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种(中药饮片未列具体品种),由于该目录收录药物品种偏少,不能满足实际临床需要,因此,多个省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确定了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

2012年1月30日,卫生部发布了《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多项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措施,如: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完成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制定工作;规范地方增补非目录药品;制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等。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处方点评指南详解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处方点评指南详解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糖皮质激素是由肾上腺皮质最中层束状带分泌的一种代谢调节激素。

体内糖皮质激素的分泌主要受下丘脑-垂体前叶-肾上腺皮质轴调节.由下丘脑分泌的促肾上腺皮质激素释放激素(corticotropin releasing hormone, CRH)进入垂体前叶,促进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drenocorticotropic hormone, ACTH)的分泌,ACTH则可以促进皮质醇的分泌。

反过来糖皮质激素在血液中浓度的增加又可以抑制下丘脑和垂体前叶对CRH和ACTH的分泌从而减少糖皮质激素的分泌,ACTH含量的增加也会抑制下丘脑分泌CRH,这是一个负反馈的过程,保证了体内糖皮质激素含量的平衡.内源性糖皮质激素的分泌有昼夜节律性,午夜时含量最低,清晨时含量最高。

此外机体在应激状态下,内源性糖皮质激素的分泌量会激增到平时的10倍左右.1。

糖皮质激素的药理作用抗炎作用、免疫抑制作用、抗毒素作用、抗休克作用、影响造血系统、中枢兴奋作用、其他:(1)促进胃酸分泌;(2)抑制松果体褪黑素的分泌;(3)减少甲状腺对碘离子的摄取清除和转化。

2. 糖皮质激素的适应证内分泌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和自身免疫病、呼吸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肾脏系统疾病、严重感染或炎性反应、重症患者(休克)、异体器官移植、过敏性疾病、神经系统损伤或病变、慢性运动系统损伤:如肌腱末端病、腱鞘炎等。

预防治疗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应用糖皮质激素可预防某些炎性反应后遗症及手术后反应性炎症的发生,如组织粘连、瘢痕挛缩等.二、点评依据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2。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是一个用于评估和指导基本药物处方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下面是一般性的指南概述:
1.目标: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的目标是确保基本药物在医疗实践中的合理、安全、有效和经济使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患者的治疗效果。

2.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所有开具、审核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3.基本原则:基本药物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处方点评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等因素,结合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
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进行综合评价。

4.处方点评内容: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药物的品种选择、用法用量、联合用药、重复用药、禁忌症等方面的评价。

同时,还应关注处方药物的相
互作用、不良反应和药代动力学等因素。

5.处方点评方法:处方点评可采用定量和定性方法进行。

定量方法包括药物利用评价、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定性方法包括专家咨询、同行评议等。

6.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于医疗质量管理、临床路径优化、医务人员培训等方面。

对于存在问题的处方,应及时进行干预和改进,
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的合理性。

7.监督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处方点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加
强对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指南的有效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建议参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发布的具体指南和要求。

(完整版)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完整版)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指南

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肿瘤是机体在各种致癌因素作用下,局部组织的某一个细胞在基因水平上失去对其生长的正常调控,导致其克隆性异常增生而形成的新生物。

学界一般将肿瘤分为良性和恶性两大类,一般所说的癌即指恶性肿瘤。

抗肿瘤药物的主要适应证是:1.对某些全身性肿瘤如白血病、绒毛膜上皮癌、恶性淋巴瘤等作为首选的治疗方法,在确诊后应尽早开始应用;2.对多数常见肿瘤如骨及软组织肉瘤、睾丸肿瘤、肺癌和乳腺癌等可在术后作为辅助或巩固治疗,以处理可能存在的远处散播;对某些肿瘤如视网膜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等辅助应用抗肿瘤药可提高放射治疗效果;3.对晚期肿瘤作为姑息治疗,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延长寿命;4.对某些浅表肿瘤如皮肤癌等可试行局部治疗,部分可以治愈。

此外,多种抗肿瘤药还具有免疫抑制作用,可用于治疗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有暂时缓解症状的效果,又可用于防止器官移植的排异反应。

传统上,根据药物来源、化学结构与作用原理,将抗肿瘤药物分为六类(见表1)。

表1 抗肿瘤药物分类类别作用机理缺点烷化剂能将小的烃基转移到其它分子上的高度活泼的一类化学物质。

所含烷基能与细胞的DNA、RNA或蛋白质中亲核基团起烷化作用,常可形成交叉联结或引起脱嘌呤,使DNA链断裂,在下一次复制时,又可使碱基配对错码,造成DNA结构和功能的损害,严重时可致细胞死亡。

属于细胞周期非特异性药物。

选择性不强,对骨髓造血细胞、消化道上皮及生殖细胞有相当的毒性。

抗代谢药与体内生理代谢物的结构类似,可干扰正常代谢物的功能,在核酸合成的水平加以阻断。

在抑制癌细胞生长的同时,对生长旺盛的正常细胞也有相当的毒性,且易产生抗药性而失去疗效。

抗生素类药物源于各类链霉菌素的产品,通过直接破坏DNA或嵌入DNA而干扰转录。

其药理作用是:直接嵌入DNA分子,改变DNA模板性质,阻止转录过程,抑制DNA及RNA合成。

属周期非特异性药物,但对S期细胞有更强的杀灭作用。

毒性较大。

植物来源类药物其抗肿瘤的作用是通过多靶点、多途径、多环节来实现,其机理主要包括逆转肿瘤细胞多药耐药性、调节肿瘤细胞信号传导、抑制端粒酶活性和细胞毒作用等。

医院处方点评

医院处方点评

医院处方点评一、背景介绍处方点评是指对医院处方进行评估和分析,以了解医生开具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临床指导意义。

通过对处方的点评,可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并为医生提供参考和改进的建议。

二、处方点评的目的1. 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分析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适应症、用药剂量、用药方式等是否符合临床指南和规范。

2. 评估处方的准确性:检查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是否正确无误。

3. 评估处方的临床指导意义:了解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信息,为医生提供参考和改进的建议。

三、处方点评的步骤1. 收集处方信息:收集医院处方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处方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

2. 分析处方的合理性:根据临床指南和规范,评估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适应症、用药剂量、用药方式等是否合理。

3. 检查处方的准确性:核对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是否正确无误。

4. 评估处方的临床指导意义:了解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信息,为医生提供参考和改进的建议。

5. 撰写处方点评报告:根据分析和评估结果,撰写处方点评报告,包括对处方合理性、准确性和临床指导意义的评价,以及改进建议。

四、处方点评的要点1. 处方合理性评估:根据临床指南和规范,评估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适应症、用药剂量、用药方式等是否合理。

例如,对于某些药物的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2. 处方准确性评估:核对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是否正确无误。

例如,药物的名称是否拼写正确,用法用量是否与临床需要相符。

3. 处方临床指导意义评估:了解处方中所包含药物的作用机制、药物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信息,为医生提供参考和改进的建议。

例如,某些药物的不良反应是否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

4. 改进建议: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提供给医生相应的改进建议,例如调整用药剂量、更换适应症更明确的药物等。

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

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

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血液制品的定义为: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的统称为血液制品。

本指南所涉及的血液制品主要是指血浆衍生物(从血浆衍生的,不含血细胞成分),如:白蛋白类制剂;免疫球蛋白制剂,包括肌注、静注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等;人凝血因子制剂,包括凝血因子Ⅷ、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等。

由于生产的严格管理、血浆来源的短缺、临床用量的增加,血液制品已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状况。

2012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指出:世界各地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需求不断上升。

阎赢等调查发现,目前临床血浆及其血液制品供应不足的状况普遍存在,与诸多因素有关,而医疗特色技术的应用、血液制品供应不足导致临床血浆替代治疗、血液制品流通领域不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机制不完善等是影响临床用血浆量激增的原因。

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改善血液制品短缺现状,促进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开展血液制品相关处方点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北京市处方点评工作组制定了本指南,为规范、统一血液制品处方点评工作的开展,本指南根据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收录的血液制品品种,结合临床实际常用的品种,确定点评范围为: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酶原复合物、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抗人T-细胞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各种药物的药理作用见表1)。

表1 常见血液制品的主要药理作用药物主要药理作用人血白蛋白增加血容量和维持血浆胶体渗透压;运输及解毒;营养供给人免疫球蛋白可将免疫球蛋白内含有的大量抗体输给受者,使之从低或无免疫状态很快达到暂时免疫保护状态。

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

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

附件: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目录第一部分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第二部分专项处方点评指南一、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病历点评指南二、血液制品处方点评指南三、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指南四、静脉输液处方点评指南五、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医嘱点评指南六、抗菌药物围手术期使用病历点评指南七、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指南八、妊娠患者处方点评指南九、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处方点评指南十、中药注射剂处方点评指南十一、超说明书用药处方点评指南十二、抗感冒药处方点评指南第一部分不合理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后,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目前医药更新快,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具有滞后性。

因此,药师应不断学习,与时俱进,随着新规范、新指南、新共识等更新点评方法,不可仅凭借说明书草率判定处方合理性。

二、不合理处方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三、制定指南的法规依据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其附件1:处方标准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3.《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4.《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四、判断为不规范处方情况【点评标准】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中药注射剂处方点评指南word版本

中药注射剂处方点评指南word版本

中药注射剂处方点评指南一、概述中药注射剂是指药材经提取、纯化后制成的供注入体内的溶液、乳状液及供临用前配制成溶液的粉末或浓溶液的无菌制剂。

其药效迅速,便于昏迷、急症、重症、不能吞咽或消化系统障碍患者使用,在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肿瘤等疾病的治疗方面有着独特的治疗优势。

自抗战时期第一种中药注射剂(柴胡注射液)问世以来,已有多种中药注射剂被开发应用于临床,为国家多个药品目录所收载(见附件)。

然而,在中药注射剂的开发和临床应用范围不断扩增的同时,“葛根素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刺五加注射液”、“茵栀黄注射液”、“双黄连注射液”等中药注射剂所引起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使得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2011年4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0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指出,2010年全年,中药注射剂引起的不良反应/事件、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在中成药中的占比分别为50.9%、87.2%,在引起不良反应/事件、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排名前20位的中成药中,中药注射剂分别占据17位、20位。

由此可见,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已不能忽视。

为警示社会关注中药注射剂的使用,自2001年11月起,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不断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的形式,将中药注射剂的不良反应情况告知社会,以促进中药注射剂的合理使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相关中药注射剂信息见附件)。

纵观中药注射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导致不良反应/事件产生的原因,可归纳为:1. 药物自身问题,如:原料药材、制备工艺、组成成分、质量控制标准、运输和存储等不符合相关要求,未能保证药品质量;2. 安全性研究与风险管理缺乏,如临床前动物试验、临床试验、上市后临床研究等不足或不完整,未能充分证实药品的安全;3. 个体差异,如患者年龄、性别、生理状态、伴随治疗、合并用药、中医证候或体质等的不同,导致机体对药品的反应不同;4. 临床不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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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内注射药品开成静脉注射;
注射药物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写注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其它处方药品品种多、数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SFDA)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超说明书用药是临床用药的现实情况,应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履行管理程序.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用法时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诊断,特殊情况是指注明临床诊断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或涉及患者隐私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癌痛患者确需使用吗啡制剂时,可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其吗啡制剂的使用剂量.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使用等特殊要求的.
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
慢性病、老年病:一般指需要长期或较长时间服药,期间不需要检测检查,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者、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外地患者当地无此药等,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为限
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及所用药品的适宜性,抗菌药物(抗结核药除外)及特殊管理药品不宜延长处方量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
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
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用药的情况。
*一般而言,联合用药是指同时或一定时间内先后应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
7、重复给药的;
重复用药的常见情况有:
同一种药物重复使用,如:成分相同但商品名或剂型不同的药物合用,单一成分及其含有该成分的复方制剂合用;
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如非甾体抗炎药的联合使用;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输液溶媒及药品均分别计数,中药饮片不受此限制;一般门诊处方应避免不合理使用大处方;对少数需超5种,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同类药物,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合用。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配伍禁忌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使用时发生的可见或不可见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如出现沉淀或变色,导致药物疗效降低;
不良相互作用是借助于机体的因素,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相关的酶、转运蛋白,以及受体等因素,导致的药效减弱或毒副作用增强,常以药物不良反应的形式表现出来。常见情况有:
药物配伍使用时,能发生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及变色等外观异常的现象等理化反应的;
药品配伍使副作用或毒性增强,引起严重不良反应;
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过度增强,超出了机体所能耐受的能力,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乃至危害病人等;
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减弱或药品的稳定性降低。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上述点评细则以外的其它不适宜用药情况。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三)超常处方。
类 型
备注
1、无适应症用药;
无适应证用药,即无用药指征而开具处方使用药物的现象,其实质是“滥用药物";
患者疾病无用药需求。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处方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高价药品”是使用药品的价格相对基本医疗用药而言价格昂贵的药品,特别是药物经济学评价中效益/风险比值差的药品;
患者有药物过敏史;
患者有药物禁忌的疾病史;
处方药品与患者疾病轻重程度不符;
药品浓度和溶媒选择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药品剂型不适宜:
鼻炎用喷鼻剂开成哮喘用粉吸入剂;
妇科用栓剂开成皮肤用软膏剂;
滴眼剂开成滴耳剂;
鼻饲患者开缓控释制剂.
给药途径不适宜:
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
外用药品用法写为口服;
处方点评指南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分为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各具体和点评要点见下表格。
(一)不规范处方.
类 型
点评要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前记书写完整,正文内容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指书写位置与格式不对应,字迹经两位经办人不能准确识别。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处方开具药品的用法、用量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不符:
疗程过长或过短;
给药次数过多或过少;
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
不同适应证用法用量不适宜;
手术预防用药时机不适宜;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量而未调整用量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联合使用,如散瞳药与治青光眼药;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选用的药品不适宜”是指患者有使用某类药物的指征,但选用的药物相对于老年、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肝、肾功能不全的某些患者,存有潜在的不良反应或安全隐患等情况;
处方开具药品是特殊人群如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妇女和儿童需要禁忌使用的;
老年患者(代谢功能减退的)及肝肾功能不全者;
药品选择与患者性别、年龄不符;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拉丁文不再使用,不准使用自行编制的药品中、英文缩写或者代号;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或签章式样改变应重新备案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从出生到1个月用日龄表示;大于1个月、小于12个月用月龄表示;大于1岁、小于3岁用年龄加月龄表示;体质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新生儿期:出生—28天;婴儿期:出生后-1周岁,包括新生儿期;幼儿期:1-3岁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处方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单位以克为单位时,单位可以省略,其他单位必须注明;小数点后不应出现拖尾的0,如5.0g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用法用量不得出现“遵医嘱”、“自用”等用法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同一处方开具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如非甾体抗炎,同类抗菌药物等;
不同就诊科室为同一患者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情况.
5、其它超常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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