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人工费调整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
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建筑市场监测调查情况对我市人工费动态指数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为1.1801。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
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0月8日。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建科发【2010】第17号
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
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计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我区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单价自2006年底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
以来,虽08计价定额人工执行此单价,并作为计取费用定额基础,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区建筑市场劳务价格提高幅度较大,致使我区计价定额与劳务市场人工单价相比明显偏低。
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近年来建筑工程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执行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计价定额
及房屋修缮,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45.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34.00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
2.单独装饰装修工程和其他以市场价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至发布执行之日未完的工程量按本通知执行。
对于在调整范围内按固定总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由发承双方协商解决。
本通知发布执行之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日。
2014年山西省人工费调整文件, Microsoft Word 97-2003 文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
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点击数:10867
晋建标字〔2014〕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71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5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94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104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4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筑[2018]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2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人工费关系农民工工资支付,影响工程造价大,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现就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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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人工费所有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2005年)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20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11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
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54.1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县区)
(1)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
(2) 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57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2年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⑵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012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
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报:省住建厅标准定额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57元)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发稿时间:2011-11-08阅读次数:966)造计〔2011〕25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8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71号)的基础上,对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进行再次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安装等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7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人工单价调整为85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等工程94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104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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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人工费调整文件
一、引言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建筑人工费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和建筑项目的成本。
为了合理调整建筑人工费,提高劳动者的待遇,同时保障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建筑人工费调整文件。
本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建筑人工费的重要性、建筑人工费的调整原则、建筑人工费的调整具体方案。
二、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
建筑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供就业机会、拉动内需、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类建筑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人工费问题也日益凸显,不仅对劳动力资源的供需关系产生了影响,还对建筑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建筑人工费的重要性
建筑人工费是指在建筑项目中,用于支付从事建筑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劳动者的薪资和福利费用。
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建筑项目的投资成本。
合理调整建筑人工费,既是维护劳动者利益,激励他们为建筑事业贡献力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建筑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四、建筑人工费的调整原则
根据建筑行业的发展需要和劳动者的合理利益诉求,我们制定了以下几个调整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要坚持公平分配、公正竞争的原则,避免出现低价竞标和拖欠
工资的情况。
2. 适度提高原则:调整建筑人工费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生活成本,但也要注意不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3. 劳动力资源调整原则: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减少农民工外出务工的人数,同时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转岗服务。
4. 建筑市场平稳过渡原则:要在调整建筑人工费时,注重保持建筑市场的稳定,避免对建筑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产生过大的冲击。
五、建筑人工费的调整具体方案
根据以上调整原则,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方案: 1. 增加基本工资:合理提高建筑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水平,确保其收入能够覆盖基本生活所需。
2. 加大福利保障力度:加强建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高其安全保障和生活质量。
3. 优化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鼓励优秀建筑劳动者,同时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4. 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对建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转岗服务,提高其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5. 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建筑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招聘力度,减少农民工外出务工的人数,提高就业稳定性。
六、总结
建筑人工费的调整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
本建筑人工费调整文件制定了合理的调整原则和具体方案,旨在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劳动者待遇,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与稳定。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建筑企业能够积极落实和执行本文件的要求,为建筑行业的繁荣和劳动者的幸福生活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