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工商[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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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豫政办[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粮食局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冗员过多、效益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制约了我省粮食产业的发展。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2002]67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的要求以及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必须大力推进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豫工商[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工商[2002]16号)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去年以来,省局组织对500余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措施进行了清理。

决定对《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139份规范性文件作为第一批废止文件予以公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批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61号2关于加强对河南省著名商标保护的通知豫工商字[1992]第240号3关于印发《河南省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317号4关于对商标产权评估价值确认问题的规定豫工商字[1994]第114号5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54号6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153号7印发《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46号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打假维权净化“双节”市豫工商字[2000]第243号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9关于下发《省工商局打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230号10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五粮液”酒专项执法通豫工商办字[2000]第113号知》的通知11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邮购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做好调研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131号12关于转发《农资市场“打假”整治联合行动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28号13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邮购经营秩序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194号14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农资市场“打假”整治执法行动情况的通报豫工商字[2001]第37号15关于全省工商系统夏季食品、饮料市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豫工商字[2001]第110号16印发《广告经营者登记程序》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12号17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18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豫工商字[1996]第168号题的通知》19关于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55号20关于对我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43号21关于暂停办理冠省名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70号22关于郑州新郑机场广告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54号2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4]第4号24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豫工商字[1995]第279号若干规定》的通知2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营业性录像豫工商字[1985]第236号放映和加强录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同一核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名称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38号27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65号2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豫工商字[1989]第57号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施行办法》的通知29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暂行豫工商字[1988]第198号规定》的通知30关于对承包、租赁小型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意见(试行)豫工商字[1987]第173号31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登记注册资金审验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2号32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的企业登记管理规豫工商字[1989]第109号范》的通知33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98号34关于股份制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12号35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45号36关于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工商字[1996]第189号37转发《河南省企业登记标准化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22号38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31号39关于对未参加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豫工商字[1999]第150号40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豫工商字[2000]第10号若干意见》41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补办准运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96号42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倒卖工农业产品豫工商字[1986]第18号牟取非法所得如何处理的报告》的答复43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豫工商字[1986]第95号品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44关于转发《加强对伪造进口汽车(准运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61号45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关于限制进口手表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72号46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司市字[1987]第28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251号47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工商市字[1987]第312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297号48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字[1988]第111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84号49转发《对关于在卷烟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章案件应由何部门查处豫工商字[1988]第200号的请示报告》的答复50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字[1988]第270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239号51转发国家工商局《对河南省工商局豫工商字[88]第275号文的豫工商字[1989]第62号答复》的通知52转发国家工商局[1989]第349号文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231号5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经检司检字[1989]第27号文的通知豫工商字[1990]第15号5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限制商品数量豫工商字[1990]第16号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55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豫工商字[1990]第22号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的通知》56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豫工商字[1990]第148号请示的答复》的通知57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68号58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有关豫工商字[1993]第76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9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于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豫工商字[1991]第83号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的通知60转发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豫工商字[1991]第150号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61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机关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审批工作规则豫工商字[1991]第208号(试行)》的通知62转发《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312号63关于印发《即时处罚决定书》、《责令暂停销售保全财物通知书》式豫工商字[1994]第209号样的通知64对擅自收购个人随身携带限制进口商品转手倒卖问题的请示答复豫工商字(1991)第75号65关于加强对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管理的有关豫工商字C1994)第68号问题的通知66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85号67关于擅自发“香港回归纪念章”问题的请示答复豫工商字[1997]第74号68关于传销企业进行自查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14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传销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236号70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豫工商字[1996]第13号定》的通知71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进口照像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27号72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若豫工商字[1994]第171号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73关于加强对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的汽车、摩托车管理的有关豫工商字[1994]第68号问题的通知74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61号75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审批暂行豫工商字[2000]第186号办法》的通知76关于不准为企业推销产品、提供证明信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82号77关于印发《河南省集贸市场经营守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76号78关于《乡级交易所的利润应交哪家》的批复豫工商字[1987]第38号79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假劣药品有否查处权的批复豫工商字[1987]第161号80关于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意见豫工商字[1988]第133号81关于转发王江云同志在部分省市钢材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讲话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36号8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9]第142号83关于印发《河南省三级文明集贸市场评比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56号84关于加快粮食市场建设搞活粮食流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211号85关于《河南省经纪人资格证》发放程序和审核条件的通知豫工商字[1993]第18号86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平抑农贸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豫工商字[1994]第165号87关于全省设立棉花检查站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43号88关于在全省开展“无假冒商品无短尺少秤”市场评比竞赛活动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169号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豫工商字[996]第98号90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运输管理继续实行《摊位证》制度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3号91关于在集贸市场饮食摊点统一设立消毒设施的通知豫工商字[1997]第92号92关于及时上报粮食市场管理情况的通知豫工商办字[1998]第161号93关于印发《河南省文明商品市场、规范化示范市场评比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98号94关于在全省实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手册》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34号95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化管理市场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商字[1999]第37号96关于统一使用粮食运输凭证的通知豫工商字[2000]第151号97关于对当前经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276号98关于加强对经营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67号99对南阳地区工商局《关于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报豫工商字[1986]第78号告》的批复100关于仲裁员任免和仲裁办案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30号101关于依法管辖经济合同纠纷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48号102关于转发《中南地区经济合同管理协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217号103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豫工商字[1987]第42号决议》的通知104关于试点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工作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43号105关于推行基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处理经济合同纠纷豫工商字[1987]第187号案件的通知10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资信服务的通知豫工商字[1987]第153号107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合同鉴证(试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4号10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豫工商字[1988]第15号行)》的通知109关于对技术企业承包和租赁合同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84号110关于加强派出仲裁庭工作的意见豫工商字[1989]第133号111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派出仲裁庭办豫工商字[1989]第156号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关于检查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执行情况的通知豫工商字[1991]第104号113关于转发漯河、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豫工商字[1991]第57号业评定工作的文件的通知114关于落实十四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合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267号115关于发放、使用和管理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豫工商字[1992]第138号同》统一文本的通知116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豫工商字[1992]第7号1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决定中若干仲裁问豫工商字[1993]第298号题的意见11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工商字[1994]第137号119关于全省工商仲裁机构受案、结案的终止时间和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11号120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合同鉴证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5]第24号121关于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96]第264号122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工商局命名的“无假冒、无欺诈、无不豫工商办字[1999]第103号正当竞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普查清理的通知123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豫工商字[1994]第217号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24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饲料、农药、种豫工商字[1994]第59号子市场管理的通知125关于做好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营业执照》换发工作的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126号126关于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件的意见豫工商字[1992]第127号127关于修订《私营企业冠用省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92]第266号128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行业收费标准问题的答复豫工商字[1992]第59号129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年检豫工商字[1997]第268号有关问题的通知130关于下发《全省个体私营经济档案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豫工商字[1998]第122号131关于1999年度全省个体工商户验照、私营企业及自然人出资设立豫工商字[1999]第169号的有限公司年检的通知132关于合作经营组织由省局个体经济处负责登记管理的通知豫工商字[1985]第177号133关于贯彻“两整顿”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豫工商字[2000]第60号作的通知134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15号135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工商字[1986]第199号136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冠用省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92号137关于《临时营业执照》不能下放工商所办理登记的通知豫工商字[1988]第16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豫人[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3.11.05
•【文号】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正文
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
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豫工商文〔2013〕5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1月5日。

关于家庭农场-PPT课件

关于家庭农场-PPT课件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分别选定了 5 个家庭农 场作为试点。 丹江口市龙河生态家庭农场的设想: “农场里有垂钓,有花卉,有农艺展示,有特种 养殖。养殖肥料生产沼气,沼液用来养鱼,沼渣用 于茶树施肥,减少农业污染,走出兴事物,将成 为十堰农业发展的一种趋势、导向。以家庭成员为 主要经营力量,经营方式灵活,是对农民外出务工 后,解决农村留下大量闲置耕地的一种有效方法。
为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行为, 2019 年 7 月,湖北 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 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家庭农场的概念, 家庭农场的登记条件、家庭农场登记的类型、申请 家庭农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等。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从政策层面提出“家 庭农场”的概念,我市从推广到实施家庭农场已经 接近一年,十堰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与优势何在? 我市家庭农场的前景和走向如何?
家庭农场能够促进农民增收。 当前,我市一个农民家庭的耕地面积约有 4 亩, 而登记注册“家庭农场”,我市试行标准为,“果 茶、药材、花卉达50亩以上,蔬菜20亩以上,水产 养殖30亩以上。” “ 4 亩地收入,除了设施农业,谈不上很好的 效益;50亩规模的收入,能够让农民有积蓄,可以 建新房,穿漂亮衣服,供孩子读书,生活得更体 面。”可以培养职业农民。
家庭农场促使土地流转,让土地增值。 我市注册家庭农场资本在 10 万元以上,要求土 地流转及承包水面在 5 年以上。农场主可以聘请农 民前来进行技术管理,也可以直接支付土地流转费 用。流转土地的农民,可以放心将田地交由他人管 理,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前去农场帮忙,一日 能挣工价80、100、120元不等,避免一年打工归来, 耕地荒废、杂草丛生。
2019 年市委 1 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推进农村经营 机制创新。市经管局也在最近出台了《十堰市家庭 农场财务核算办法》,期望家庭农场在明确收支的 情况下,走上正规化的经营道路。 按照市委部署,全市将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家 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 主体,今年新增家庭农场100家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豫政办[1999]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豫政办[1999]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豫政办[1999]70号)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和建设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农产品深度加工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发挥资源优势,依托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围绕农副产品转化和深度加工,逐步建设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建立起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近期发展目标是:省一级要打破行业、地域、所有制界限,择优扶强,重点扶持建设50家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力争在“十五”期间,龙头企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每个加工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利税超过1000万元,其中1/3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利税超过5000万元;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亿元;每个省重点龙头企业平均联结农户2万户以上。

各市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挑选10~20家基础比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作为区域性重点龙头企业,使全省的区域性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左右,逐步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覆盖全省的龙头企业群体。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鲁工商个规字[2013]153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个规字〔2013〕15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农委):现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2013年5月16日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登记工作,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及其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依法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3.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4.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二条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

农村家庭成员超过5人,可以自然人身份登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转型升级采取公司等组织形式登记的,可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原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经发证机关确认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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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工商【201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现就全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经营者,通过经营自己承包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登记及组织形式。

按照现行的登记制度和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家庭农场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家庭农场登记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地县(市)工商局以及省辖市工商分局负责,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登记事务。

四、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当标注“家庭农场”字样。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字号申请商标注册。

五、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申请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上述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行业用语的,应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六、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

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举办的,其设立申请材料中无法提供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该场所使用证明;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住所登记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以及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或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家庭农场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技术等多种形式、方式出资。

家庭农场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举办的,其出资采用自行申报制;按公司形式举办的,其出资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九、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

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或公司的股东。

十、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按登记类型所规定的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十一、家庭农场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二、家庭农场登记按有关规定免收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和营业执照工本费。

十三、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指导,提升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家庭农场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行期间,如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有关家庭农场登记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前,各地已登记的家庭农场,按本意见要求予以规范。

2013年9月2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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