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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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

务费的复函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财税[2018]6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13

【实施日期】201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

(财税〔2018〕65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将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试)费项目变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

务(试)费项目的函》(司发函〔2018〕1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

意见>的通知》和《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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