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矿岩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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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矿岩运输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四章车辆检查

第五章事故上报程序

第六章事故分类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岩运输车辆的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露天矿从事矿岩运输作业的各外包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露天矿车管科、安环科、调度室是本规定的监督实施部门。

第二章资质认定

第四条外包单位聘用矿岩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车管科进行相关资质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具备自核发之日起三年以上驾龄者。初次驾驶矿岩运输车辆年龄应在45岁以下。

(二)近二年内无严重违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三)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示的职业健康体检证明,确认无职业禁忌疾病。

第五条驾驶员相关资质经车管科认定、登记、注册后,签发驾驶员资质认定通知书,外包单位依据通知书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带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

第六条外包单位所聘驾驶员,因违法、违规或发生事故被解聘者,车管科备案,其它外包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第七条所有矿岩运输车辆必须经车管科、安环科进行相关安全技术认定,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一)车辆整车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各部安全辅助装置及附件齐全有效。

(二)新投运行车辆应持有国家认可的相关技术文件。

(三)入册建立车辆综合技术档案。

第八条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将保险单据复印件交车管科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外包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安全确认及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巡查人员要加强各特殊作业时段(3时-6时、12时-15时)对人员、车辆的安全确认工作,杜绝疲劳驾驶。

第十条矿岩运输车辆必须按生产运输指定路线行驶,严禁乱停、乱放或脱线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作业时应认真做好行车中和收车后的安全确认;履行互联互保义务。严禁疲劳驾驶和连班作业;严禁行驶中使用手机;严禁驾驶室超员或搭载闲杂人员;严禁碾压高压电缆;严禁闯红灯。

第十二条外包单位必须对驾驶员出车前精神状态进行认真确认,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三条外包单位要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的教育,车辆进入采场必须服从爆破警戒人员指挥,严禁闯入爆破警戒区域。

第十四条矿岩运输车辆在生产干线,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 km/h,下坡车速不得超过25 km/h。

第十五条矿岩运输车辆距作业面和卸载点、站200米,车速不得超过16 km/h;50米距离时车速不得超过8 km/h;进入停车场、加油站或卸载点时,车速不得超过5 km/h;遇有雨雾、冰雪、泥泞道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 km/h。其它特殊路段按设立的道路交通标志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车辆会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两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支线车让干线车,空车让重车,有障碍一方让无障碍一方,下坡车让上坡车,在狭窄路段,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夜间会车时应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除卅亩地选矿厂老虎口至反方向会车标志牌区域内允许反方向会车外,其它路段严禁反方向会车;中厂路涵洞桥、堑沟口立交桥及其它狭窄路段禁止会车。

第十七条行驶中遇到非矿岩运输车辆及行人时要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第十八条所有生产路段严禁无故停放车辆,车辆因故障需临时检修时,要选择较宽路面处停放,不准停放在高压线下,车辆前后20米处各放置反光警示牌,采取掩车等措施,防止车辆滑行。同时,向调度室报告,尽快排除故障,保持道路畅通。

第十九条严禁强行超车。在交叉路口、桥梁、窄道、弯道、陡坡及其它复杂路段,或在雨、雾天气及冰雪、泥泞道路上严禁超车。

第二十条同方向行驶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正常情况下,上坡跟车距离须保持在30米以上,下坡跟车距离须保持在50米以上;遇冰雪、泥泞路面或遇雨、雾天气时,跟车距离均应保持在5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入装载区域应按规定有序停车,待装车辆严禁进入装载区。装载时要对作业环境认真确认,车辆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1.5米以外,关好车门,发动机不得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驾驶室外,装载完毕,由挖掘机司机或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后,方可起步驶出装载地点,严禁从挖掘机铲斗下强行通过。

第二十二条车辆驶入卸载地点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严格执行《露天矿卸载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装载、卸载或其它情况依次等待时,两车之间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二十四条车辆出入车场或在车场内移动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车辆返回车场时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并掩好车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交接班时驾驶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四章车辆检查

第二十五条每班作业前,外包单位要组织当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对驾驶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外包单位要设专人对即将作业的车辆进行全面安全确认,主要内容是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安全辅助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并填写车辆安全确认卡,确认各部位完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外包单位要加强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作业。

第二十八条外包单位每周组织相关人员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辅助设施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每班要有专人对运行车辆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将检查、巡查结果于每周一上报车管科。

第五章事故上报程序

第二十九条矿岩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后,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一)车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调度室、车管科、安环科等部门,车管科负责向相关矿领导报告。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抢救受伤人员,不得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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