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根
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通告。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两字。<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