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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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证义务豁免

百度百科上对证人的解释是这样的:“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不同于见证人。”根据这一解释,律师在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中,不可避免地要了解和掌握委托人的信息,有些信息可能是其他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律师于此情况也必须出庭作证。但这一推断显然与事实不符,也不尽情理。律师所掌握的委托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的信任而告诉的,律师如果告发委托人不仅是对委托人信任的毁灭,更是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毁灭,没有信任基础的代理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律师作证义务豁免的规定,律师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行使其拒绝作证的权利。

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含义

律师作证豁免权,其含义为:为了促进委托人向律师坦诚一切案件事实,委托人与律师进行的秘密交流,受特免权保护,除委托人表示放弃该特权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披露该交流的内容或者把该交流内容作为证据。狭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保护律师保密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广义的律师作证豁免权还包括律师工作成果原则。

豁免权因其性质和背后所代表的特殊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历史,英美法因为陈述内容涉及秘密交流性质而第一个承认的特权就是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英美法系的律师作证特免权起源于罗马法,律师作为一种贵族职业,律师帮助委托人参与诉讼,应该对委托人尽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律师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或者把与委托人交流的信息作为证据去反对他的委托人,就与其本身的贵族份所包含的忠诚义务相冲突——而作证的律师会被认为是“名誉不佳的人”。律师本身的贵族尊严要求律师在审判中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这为后来威格摩尔解释律师作证特权的功利主义理论提供了文化基础。

二、律师作证豁免权的正当性分析

(一)从一般证人的角度

律师因为其职业的特殊性而有可能掌握一些犯罪信息,正是因为掌握这些信息,律师才会从单纯的代理人的角色而转化为兼具代理人和证人的双重角色。所以,对律师的作证义务豁免的讨论可以从证人这一更具一般性的角色入手,进而探讨律师的作证义务豁免权利。

国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正义,普遍规定了证人负有作证的义务;为确保证人作证义务的履行,又都规定了当证人拒绝作证的,国家可以采取一定的硬性手段强制其作证,这种立法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现实中又是容易产生流变的。因为“这一强制性规定必然会对证人的自由权利构成一定的限制。尽管我们从确保社会公正的角度来审视这一规定,或者即便从一般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来看,都不会去怀疑立法的目的。然而,同样在证人权利和社会、法律利益的比较之间,在法律强制之下的证人作证对他们自身造成的损害也是令人十分惊讶的。这不得不使我们对良好意图支配下制定的法律在适用于社会现实时,法律的妥当性是否还能保全产生深刻的怀疑。”毕竟,当我们在保护一种社会利益的同时,不宜忽视其他利益的保障,还应照顾各种利益

的均衡,也就是说,当我们维护一项社会正义的时候,还应考虑这同时会不会造成另一种不公正?

证人作证豁免权,就是这种利益均衡的产物。也就是说,它是为了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产生的,它珍重证人利益和与此相关的特定社会利益,它珍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它反对对证人动辄施暴(如惩处“藐视法庭罪”),更反对为了追求某种形而上学的“案件利益”,而牺牲更大的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某种更值珍贵的社会关系。或者说,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目的,在于促进某种社会关系的发展。

(二)从律师职业的角度

律师职业要求律师从根本上定位为法律服务者的角色,具有强烈的利他色彩,这就必须贯彻一切为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处理各类事情。律师职业道德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指引,其中包含已经上升为法律的律师作证豁免权,律师职业道德正是通过这样的渠道上升为法律的约束,而律师作证豁免权从根本上是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也是保护律师职业发展的根本——律师职业道德。委托人寻求律师的目的在于确定自己的权利和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和规则中确认自己的行为合法性,律师则通过其经验,加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对委托人提供建议。与此同时,法律得以实施,正义才能获得伸张。正是因为对于律师职业的核心支持作用,各国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都有相关的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规定。

总而言之,委托人与律师的保密原则体现在相关的法律部门中:律师作证豁免权和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保密义务。律师作证特免权适用于司法程序和其他律师关于委托人作证的其他程序中,律师职业道德中的保密义务则是适用于除律师被法律规定强制作证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与委托人的交流以及律师委托代理的信息,甚至信息的源头。

三、我国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现状

我国的律师行业起步晚,发展不成熟,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备。律师业地发展滞后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难点。但是我国现行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和证人作证制度却使律师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制度是为了让律师行业得以良好地向前发展。2007年新公布的《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意透漏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199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2004年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我国律师法和相应的执业规范里面只规定了律师应当对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的隐私进行保密,范围比较狭窄,而且只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却没用规定相应的律师保密特权。(二)我国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完善

针对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确立律师作证特免权的律师保密特权,完善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例外情况,以此限定律师作证特免权的保密范围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在现存的律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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