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变形记:私募接棒P2P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合法私募与⾮法集资的界限(⼀)合法私募与⾮法集资的主要区别1、⼆者概念的区别私募基⾦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式。
资⾦的来源主要以⾮公开⽅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然⼈募集。
投资⼈⼀旦出资即成为基⾦的股东或者合伙⼈。
募集资⾦⼀般交由私募基⾦管理公司投资运⽤。
⽽⾮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集合。
具体是指,单位或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并承诺在⼀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式向出资⼈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为。
⾮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股票债券罪、擅⾃发⾏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法经营罪、虚假⼴告罪等6个罪名。
从已经发⽣的案件来看,私募中较容易触犯的两个罪名是⾮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具体表现⽅式的区别(1)募集⽅式。
私募企业只能采取⾮公开的⽅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
⽽⾮法集资惯常采⽤公开宣传、推介的⽅式引诱投资⼈投资。
(2)募集对象。
私募基⾦仅⾯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的机构或个⼈。
⽽⾮法集资主要⾯向社会公众。
(3)投资额最低标准。
我市明确规定了参与私募基⾦投资⼈的投资数额最低标准,机构投资下限1000万元⼈民币,⾃然⼈投资下限200万元⼈民币。
⽽⾮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4)风险承担⽅式。
私募基⾦的募集⼈与投资⼈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必须向投资⼈充分揭⽰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法集资的募集⼈往往千⽅百计规避风险提⽰,向投资⼈许诺⾼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出资。
(5)投资⼈数。
股份制基⾦投资者⼈数不得超过200⼈,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
⽽⾮法集资的投资者⼈数没有上限,涉案⼈数达到数万⼈的不占少数。
(⼆)私募中常见的违规⾏为及其与⾮法集资犯罪的界限合法私募与⾮法集资的共同之处在于,⼆者都要实施募集资⾦的⾏为。
2024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通用6篇)

2024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通用6篇)2024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篇1)一、确定排查范围和对象排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主体。
排查对象主要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
二、制定排查标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确定排查方法现场排查:对企业、个人等主体进行实地检查,查看是否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资料审查:对相关主体的财务报告、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异常。
信息收集:收集相关主体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涉诉情况等信息。
调查询问:对相关主体进行调查询问,了解其业务活动和资金流向等情况。
风险评估:根据排查出的风险点,结合排查标准,对相关主体进行风险评估。
重点监测:对涉嫌非法集资的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人群、高风险业务等进行重点监测。
及时处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采取及时制止、追缴资金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防范方法,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长效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
四、制定风险评估体系根据排查出的风险点,结合排查标准,制定风险评估体系,对相关主体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主体资格、业务合规性、资金流向、涉诉情况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主体进行分类、预警和监管。
五、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建立风险处置机制。
对于存在风险的主体,采取及时制止、追缴资金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同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六、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防范方法,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非法集资 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调研报告标题:非法集资问题调研报告摘要:非法集资是指借助非法手段、方式和途径,组织、经营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本文通过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调研,分析了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调研结果显示,非法集资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侵蚀社会信任,破坏金融秩序,亟需加强监管和公众教育。
一、引言非法集资是当前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撰写本报告以及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二、原因及类型非法集资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盈利诱惑:非法集资平台通过承诺高额回报、优惠奖励等手段吸引投资者,引发了公众非理性投资行为。
2.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缺乏对非法集资平台真实情况的了解,无法判断平台的可靠性。
3. 缺乏监管: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给非法集资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非法集资的来源和方式,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类:1. 非法集资平台:以P2P网贷、虚拟货币、股权众筹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平台,通过宣传、推广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2. 非法借贷组织:以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为手段,以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影响及风险非法集资活动对个人、社会及金融系统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和风险:1. 投资者损失惨重:非法集资平台倒闭、跑路,投资款项无法归还,投资者面临巨大财产损失。
2. 社会信任受损:由于非法集资给公众带来投资风险,导致社会对金融活动的信任降低,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3. 金融秩序被破坏: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合法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平台的监管,加强对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2.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非法集资平台风险的认识和辨识能力。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及运营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及运营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摘要】2009年以来,天津地区为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在收到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为严重的是假借私募股权基金从事非法集资犯罪。
因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特对两者加以明确区分。
本文从近期影响较大的案例引入,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两者的区别进行详细论证,然后对政府的如何有效应对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私募股权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非法集资并非《刑法》中的概念,它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非法吸收存款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本文分别就两者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区别进行探讨。
二、私募股权基金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公司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专业化的管理来帮助被投资企业提升价值、改善内控,并且在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以并购、管理层收购、出售持股和上市的方式获利。
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
因私募是相对公募而言,所以私募基金相较公募的典型特点便是不公开发行,并且募集对象也只是少数的投资者。
(二)未经政府批准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即构成非法?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募集进行事前批准的政策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中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设定,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需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前审批。
私募股权基金刚刚进入我国的时候,大部分人对其并不是很熟悉。
但是随着国家在试点城市的大力支持,以及社会群众投资意识的觉醒,私募这种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开始关注。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2024年银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报告范文六篇范文

2024年银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报告范文六篇范文我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步强化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现特制定《XX银行XX市支行20xx年防范非法集资活动方案》,为防范非法集资贡献支行的力量。
活动方案如下:-O活动组织XX市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方案、后期的后勤工作以及记录活动开展的相关情况。
支行公司部、三农部、各支行网点负责实施具体的活动方案。
二。
活动内容各部门、支行网点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网点可利用好客户资源多的优势,通过悬挂横幅、LED显示屏滚动宣传、发放宣传折页、大堂开展防范非法集资讲座等等。
公司部可通过联系合作公司,从而对其公司员工进行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
三农部可组织人员积极走上街头、乡镇设立宣传台,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活动。
So活动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年XX日四。
宣传形式(一)网点LED屏幕滚动宣传利用各支行网点的门头LED屏幕,打出宣传标语,例如“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非法集资不收法律保护,远离非法集资”等等。
(二)设置专门的宣传台在各支行网点以及客户较多的部门设置非法集资的宣传台,放置专门的宣传折页供大家学习。
还可以采取有奖问答的活动,参与防范非法集资答题的客户即有机会领取奖品。
设置专人在大堂对等待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面对面”宣传。
(三)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在各支行网点以及在网点外设置的宣传点悬挂防范非法集资的横幅,另外张贴相关海报。
(四)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借助互联网的平台优势,利用QQ群、微信群、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等等平台宣传好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利用好互联网多媒体的优势,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媒介生动形象的宣传好非法集资的弊处,使得防范非法集资深入我们的内心。
(五)其他网点、部门的员工利用闲余时间走上街头,向群众发放宣传折页、为群众做好宣传讲解工作。
推动宣传教育进社区、乡镇、农村,为群众介绍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从而提高群众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天津二中院公布对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天津二中院公布对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犯罪情况调研报告自2006年《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下发以来,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8年6月,天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并制定了私募基金注册登记、不重复征税、备案管理、银行托管、中介服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极大地带动了全国私募行业的发展。
短短三、四年间,天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数量已经占到全国私募基金总数的40%左右。
其中,在滨海新区注册的占全市的90%,全国的37%,对引导民间投资、活跃资本市场、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私募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私募基金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由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正处在改革试验阶段,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群众对私募基金的了解十分匮乏,且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与非法集资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发起人刑事法律意识淡薄,私募基金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某些违规行为触及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底线,不法分子则趁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把私募基金当作了非法集资的华丽伪装,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受害人人数众多、涉及地域范围广、善后处置难度大、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特点,因此,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对私募行业的干扰,久而久之就会对私募行业的正常发展乃至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发展态势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为此,二中院成立了课题组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一)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1、二者概念的区别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特定的民间投资方式。
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
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
而非法集资则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的集合。
非法集资审计报告
关于“非法集资”最全面的总结我们先来看看非法集资的现状,可谓怵目惊心!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近日对外公布了 2014 年非法集资情况,据统计,2014 年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
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 2013 年水平,跨省案件 133 起,同比上升 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 145 起,同比增长 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 364 起,同比增长 271.42%。
非法集资涉及行业领域众多,以下领域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啦——(一)投资理财领域。
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 年全国新发投资理财类案件 1267 起,同比上升 616%,涉案金额 547.93 亿元,同比上升 451%。
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对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骗性。
在这里提醒广大公众,投资理财时要认真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明材料,了解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查看其是否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过高的收益宣称,认真评估和判断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选择与自身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水平相适应的投资方式。
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对这一点务必保持清醒。
(二)p2p 网络借贷。
近两年来 p2p 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2014 年 p2p 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 2013 年全年的 11 倍、16 倍和 39 倍。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中晋非法集资中晋非法集资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称,中晋系相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而被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也在4月5日全部抓获。
据了解,中晋系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以私募股权投资产出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2月10日,中晋合伙人投资总额已突破340亿元,涉及总人次超过13万。
值得一提的是,“中晋系”虽然被曝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但直到被抓当日,该公司的相关产品的兑付从未出现过困难。
有投资者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100多家子公司都在漕河泾的那幢国太单位,我现在只查了40多家,很多公司都一个地址”。
截至目前,上海公安机关并未公开最新进展;而有中晋内部员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于赔付问题,目前公司没有钱可以赔付,”另外有知情人士透露,“融资来的钱很多都已经洗出去了”。
面对一连串的兑付风波,易通贷总经理康文发文表示,“泛亚是贵金属交易所,快鹿系是众筹拍电影,中晋是做股权基金,事实上都不是P2P企业,P2P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非法集资的背锅侠”。
事实上,针对私募机构非法集资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此前透露,《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发布。
重点会在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和禁止私募拆分的问题上。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私募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近期有关部门的严打措施,预计调查风暴即将来临。
上周,上海已全部暂停投资类公司注册。
中晋投资被查封根据上海公安局的公告,4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浦东、黄浦、静安等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国太控股、中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中晋一期股权投资基金等“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准备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组织成员在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为了那些无辜的老人,我也要冒死举报这个非法集资活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