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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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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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制案例作者: 日期: 案例7反垄断调査“发威”电信巨头“服软”2011年11月9日,中国反垄断历史上一个令人注定难忘的日子。

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局在中央电视台宣称,其正对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垄断展开反垄断调查,并表示若认定其违法,这两家企业将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10%的巨额罚款。

节LI播出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中国电信为何遭遇反垄断调査"电信垄断”早已不是新闻,长期备受诟病,公众不满却无能为力。

涉及国计民生、基础设施投入巨大等成为电信资费居高不下的理山。

国家发改委近日证实,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正在被反垄断调查。

这一消息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中国电信为何遭遇反垄断调查?中国电信是如何滥用行业垄断支配性地位的《经济参考报》记者进行了采访和调查。

“黑白名单”、“价格歧视”是中国电信最突出垄断行为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研究报告《宽带瓶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基础设施短板》认为,中国电信不仅处于垄断状态,而且有垄断行为,垄断行为中最典型的就是价格歧视。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互联网接入与电信垄断”学术研讨会获悉,口前中国60%的宽带接入用户、65%的内容资源、62%的国际岀口宽带集中在中国电信, 网间互联总流量中有83%流经中国电信网络;中国联通的宽带接入用户、内容资源大约是中国电信的一半,国际出口宽带占33%:其他运营商的市场占比不足10%。

中国H前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市场,基本上是一个由中国电信占垄断支配地位、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大运营商双垄断的格局。

“自行协商”、“市场行为”等看似公平对等的语句,其下掩盖的是强者凌弱, 弱者只能被动接受、别无选择。

电信专家指出,从市场竞争角度看,中国电信与其他运营商之间的接入价格属于垄断定价,说是所谓“自行协商”结算费用,实际是中国电信的单方面决定。

中国电信利用手中巨大的互联网接入用户的市场地位,对弱势运营商制定了垄断价格,涉嫌违反已出台的反垄断法。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

我国电信业反垄断问题研究作者:张方圆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自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出台之后,我国出现了大批反垄断案件,其中各项规定在解决这些反垄断纠纷的过程中得以实施并不断完善。

2011年电信反垄断案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体现了反垄断执法的突出进步。

中国电信业垄断问题不断成为焦点,不仅由于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并且与我国电信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国家既要进行适当的管制也需要引入市场竞争,适用《反垄断法》上也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反垄断;电信业;竞争;管制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主要内容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和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只是针对一些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情形,主要包括一些特殊行业如铁路、电力、通信等,这些行业进行开放的市场竞争势必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

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规定不适用于铁路事业、电力事业、煤气事业及其他性质上为当然垄断事业的经营人所实施的其事业所固有的生产、销售或供应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该条提出要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的利益,即立法保护了在国有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的行业,实质上是对国有重要行业的一种豁免适用,即把电信、航空、烟草、能源、电力等行政垄断行业排除在反垄断法要规制的垄断主体之外。

一、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的新认识自然垄断行业属于该条文中所指的前者行业,是那些规模经济明显,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产出的行业。

[3]传统意义上来说,电信业是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行业。

市场垄断案例分析

市场垄断案例分析

市场垄断案例分析市场垄断是指某一企业或一小部分企业在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方面具有垄断地位,能够通过单方面决定价格和市场规则,操控市场的行为。

市场垄断通常会导致经济效率下降、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市场垄断的案例,展示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微软公司的垄断案例微软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以其操作系统Windows的垄断地位而闻名。

Windows的市场份额高达95%左右,这使得微软能够控制整个个人电脑市场。

然而,微软在此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违反了反垄断法律。

例如,微软限制电脑制造商只能预装Windows操作系统,使得其他操作系统无法进入市场。

这种垄断行为阻碍了竞争,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微软的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了不利影响。

消费者只能购买预装了Windows的电脑,无法选择其他操作系统,这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微软通过垄断地位来抬高操作系统的价格,导致消费者面临更高的成本。

二、国际航运公司的垄断案例国际航运业是一个容易形成垄断的行业,主要受限于船舶的规模经济和物流网络。

在这个行业中,一些大型国际航运公司掌握了主导地位,形成了市场垄断。

这些公司通过联盟和独占性协议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进一步巩固了它们的垄断地位。

航运业垄断对经济和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由于垄断公司的定价权,运输成本上升,使得商品价格上涨,消费者面临更高的购买成本。

其次,垄断公司通过控制航线和服务质量,对贸易进行限制。

这导致某些地区的经济受到限制,难以实现经济发展。

三、电信业的垄断案例电信业是另一个容易形成垄断的行业。

一些电信公司在某一地区或某一国家掌握着市场垄断地位,通过控制通信设备和网络资源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

这些垄断公司通常能够通过定价和服务优势来牢牢掌握市场。

电信业的垄断导致了市场失去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大多数消费者只能选择垄断公司提供的服务,无法享受到竞争带来的价格和质量优势。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解读

反垄断法解读

8月1日,中国酝酿了14年之久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开始正式实施,国务院当天也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

这一法律将为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法律武器。

法律实施当天,就有公司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

本文将为您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又有哪些容易误解的条款?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规定的垄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下面是几条容易被大家误解的反垄断法条款:不反对大与强,不反对企业而是反垄断行为。

问:对于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样的巨无霸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治理吗?答:《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它的原则是反对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及对策行政垄断是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打破行政垄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已是我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1998年——2001年,中国部分垄断行业收取的各类非法费用高达530亿人民币。

其中包括电力、电信等行业违法收取的资费、价格违法收费等。

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垄断而言,我国行政垄断具有自身在表现现状及成因和后果上的特殊性。

行政垄断的成因首先,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历史渊源。

早在春秋战国时就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盐政,《周礼》有“掌盐政之官,名盐人”的记载。

秦时已有“铁官”建置,西汉武帝时实行盐铁专卖,垄断对盐铁的产制运销。

汉后历朝基本沿袭秦汉传统,对盐铁等重要商品实行官营,直至明清,逐渐形成一种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

明中叶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商品经济已形成一定规模,国家介入商品流通诸多领域,盐铁等重要商品仍沿袭历史,由于官营机构控制行业垄断权,甚至一些官府机构直接从事商业活动,采取巧取豪夺之方式,强买强卖。

这种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成为行政垄断的历史渊源。

其次,我国的经济体制是建立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且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

市场条件的不成熟和新旧体制的冲突,为行政垄断提供了制度根源。

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经济矛盾的增多,使作为地方利益和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实行地方保护;“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尚未打破,地方政府难以摆脱局部利益为核心局限性,从而诱发“地区封锁”等行政垄断行;此外,国家公务人员的俸薪偏低,这就难免促使一些行业和部门为本系统职工的利益而利用其资源优势和权力,人为地设置壁垒,谋取局部利益。

为一些部门利用行政垄断追求福利提供内在诱因。

第三,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的初始设想;二是列宁、斯大林的有关论述和苏联的建设经验;三是我国刚开始不久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

1反垄断2

Morganization 摩根化第一篇反垄断政策本篇涉及一般的竞争行业、不受经济规制的行业。

在市场迅速扩大的时期,垄断问题特别引起关注, 并且容易引起争论。

对中国有现实意义。

提供一种思想和一套分析工具。

第一讲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通过特殊立法,反对和防止独占市场等行为,鼓励市场竞争。

适用于竞争性行业。

禁止价格联盟,禁止形成垄断的兼并。

《唐律》(公元653年)已经开始反垄断。

罗马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30年)“任何人不得垄断衣服、鱼、梳子、碗等生活日用品和其他用品,…,任何人不得密谋或约定商品的最低价格”。

(吴玉岭,《契约自由的滥用与法规》)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首推1890年的《谢尔曼法》。

19世纪美国经济迅速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变化,出现生产和资本的集中。

产业结构发生地壳变动。

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失灵等原因招致的政府干预。

对反垄断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1.1普通法对贸易限制和垄断的反对作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的普通法与英国的普通法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独立前,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使用。

今天,美国司法判决中仍时常引用英国普通法。

反垄断法渊源于一些普通法诉讼,这些诉讼旨在遏制贸易限制行为,限制垄断势力的利润。

研究这些普通法诉讼,能为反垄断法分析提供有价值的视角。

谢尔曼:谢尔曼法“并非宣示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是使用了普通法中已有的并且被广泛认可的原则”。

1.贸易限制贸易限制涉及合同。

限制贸易的行为:面包行会规定学徒出师5年内不得在师傅的面包房附近开面包房。

(Mitchel v. Reynolds)-前资本主义的英国,行会制度调节师傅-学徒之间的关系。

英国最早的反垄断相关案例(1414年):Dyer,戴尔,身份不明,他以契约形式向原告承诺半年内不在原告所在城镇经营与原告相同的行业,原告请求执行契约,契约被判无效。

法院的意图:支持公平的商业活动和行会制度,并没有保护竞争的目的。

1623年面包行会行规:学徒在出师5年内不得在师傅经营的面包店附近开业。

反垄断法


二、垄断的种类
1、垄断者 占有市场情况 2、垄断 产生的原因 3、垄断 影响的范围
独占垄断
资源垄断 政府形成 的垄断
国内垄断
寡头垄断
国际垄断
联合垄断
自然垄断
三、垄断的危害
1. 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影响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2. 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营者组织效率; 3. 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又称为地域
卡特尔。地域卡特尔也是极具危害性的垄断行为,所以各国立 法对其一般都采取本身违法原则。当然,该原则也有例外。
三、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协议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垄 断权,但权利人不能滥用这种垄断地位限制或排除竞争, 否则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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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这一概念既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又是一个法学 术语,经济学和法学对垄断的定义有很大的区别。 经济学定义:“垄断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市场结构:① 准确界定且没有合适的替代品的产品只有一个销售者,② 其他厂商进入这一产品的市场有很大的进入障碍”。
特尔。除极少数情况外(如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是其他的促进 竞争的协议的附属协议),价格卡特尔是本身违法行为,即使 所固定的价格本身是合理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的协议,又称为数量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二)申报制度——事先预防措施
•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 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 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 4. 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 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 形式。它指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 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 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 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 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07~08学年第1学期 07~08学年第1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 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 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 法学系 王小龙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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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来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摘要]《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

我国电信行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具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双重属性。

《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做出规制,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关键词]电信;垄断;反垄断法一、垄断和反垄断法的概念(一)垄断的基本概念垄断指经营者联合起来或者单独地采用非经济的或者经济的手段,在特定的市场里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阻碍或限制正常竞争的状态和行为。

垄断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垄断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状态(即垄断状态)。

垄断可以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的默契或联合的行为,也可以仅仅是一个经营者的单独的行为。

垄断可以是行政主体采取非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行政性垄断),也可以是经营者采取经济的手段做出的垄断行为(即经济性垄断)。

①(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本文的反垄断法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仅指《反垄断法》这一部法律,而是所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法律。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性行为(一)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属性我国电信产业的垄断模式是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自然垄断为表象,行政垄断为实质。

电信产业具有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需要大规模的基础投入和复杂的科学技术,被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

我国对电信产业实施严格的政府管制政策,我国电信产业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重组都是由政府操作的。

(二)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指妨碍市场竞争自由的反竞争行为。

我国电信市场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分别在中国南方和北方固话数据业务领域占有90%左右的份额。

从移动业务上讲,移动的市场占有率为75.6%,联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24.4%。

②1.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歧视是价格垄断行为中最主要的一种,此外还有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

2.经营者集中行为主要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表现在行为方面,比如并购以及控制。

电信运营商有通过控制造成集中的行为。

许多受害的竞争企业,对电信运营商敢怒不敢言,这就是市场被控制的结果。

3.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来排除竞争主要包括拒绝许可、拒绝交易、合谋等。

比如,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2007年停止双方在非主导地区的所有投资项目;双方在对方地域停止发展客户,甚至停止发展新的政府客户。

这一合谋使得电信南北拆分不仅没有起到促进电信竞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电信用户的南北地区业务互联互通要交双倍钱的严重后果。

③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反垄断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电信条例》、《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反垄断法》在我国对电信领域的规定《反垄断法》严禁下列四条垄断行为:一是严禁经营者间签订垄断协议。

所谓垄断协议就是指限制和排除存在竞争的决定及协议,还有就是其他协同活动。

按照各自的主体,我们可以把垄断协议分成两类:第一就是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第二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p《反垄断法》的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消除竞争的活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约束,对建立以及完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对企业进行优化整合资源,使得企业做得更大更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虽然禁止垄断协议,可对于那些中小经营者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加经营效率所签订的合同并不禁止。

④(三)我国《反垄断法》对电信行业的影响1.对电信行业做大做强具有积极作用《反垄断法》的提出有效地对传统观念进行了冲击,大大地提高了竞争的文化宣传作用,促进了竞争的法则的完善,使得竞争的规则也越来越明确,推动了电信领域竞争文化得以有效地传播。

通过社会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和宣扬,就会在无形之中对电信行业产生一种市场压力,从而有助于确立正确的竞争意识,提高电信企业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

2.有利于限制跨国垄断《反垄断法》限制了外国通信巨头进入中国电信市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国垄断。

《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3.有利于规范电信行业,为电信重组提供政策依据《反垄断法》禁止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为其他电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为电信行业的重组提供了依据。

4.约束了电信行业的发展电信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行业,但其在生产经营中的垄断行为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5.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是作为消费者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最好的法律保障,假设经营者违反了《反垄断法》里所指出的各种垄断活动,而这时反垄断执法部门就能够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来予以制止和惩戒。

(四)我国电信行业应对《反垄断法》的主要措施1.要深刻认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性,积极转变自己的经营理念要进一步增强市场经济观念,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意识、反垄断意识。

在我国,《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效组成部分,对于它的执行不仅能够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相互更严格的规范标准,同时还可以给企业做出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2.要认真开展企业的内部整治,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度规定清除出去企业在制定自身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应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查清某些文件、制度、规章,将那些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制度以及规定的都毫不保留的加以清理,依法建立完善的经营法律体系,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使得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降到最小化。

3.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与别人签订某携带有垄断性的合同就我国而言,在某种程度上各个电信市场主体里存在着竞合性。

而对于如此激烈的电信市场竞争,我们要让电信市场竞争秩序能够得到有序而且公平,避免各个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法》里就详细提出了不得进行带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所签订垄断合同的手段来约束和避免竞争。

4.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从事某些带有垄断性的活动在《反垄断法》里详细地提出了七种规定不得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胡乱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活动。

现如今,在我国存在着部分电信公司具有很高的市场支配地位。

因而未来在服务以及销售商品之时,就一定要严格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发展目标,维护稳定、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

(五)我国《反垄断法》的缺陷1.没有成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成立权力统一、地位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机构分别执法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

⑤2.执法力度较弱《反垄断法》里某些规定行政垄断的具体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虽然可以看出了立法者反对行政垄断的坚决态度,而且让各级政府机构担负起反对行政垄断的艰巨任务,但由于行政垄断的普遍存在,所以还是对反垄断的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相关规定有待具体化《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有待进一步细化。

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是不同性质类型的审查机制,应当分别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则,有不同的机构设置和程序安排。

4.未明确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在具体行业领域的适用上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行业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协调。

(六)规制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的完善措施1.完善电信产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应加快建立、完善《电信法》等法律法规,更明确更合理地规定了价格、设置相应的执法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市场结构的调整等各项规定。

2.推动产权体系进行改革,建立更为科学的企业管理部门对于我国的电信机构股权结构来说,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股权构成较为单一,部分大股东占有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

所以我们必须努力调整电信企业的股份制度,不断引入外国资本以及民间资本,使得资本结构出现多种方式,提高约束努力以及推动体系,让公司能够具有更科学的治理结构。

3.深化放松管制,减少进入门槛高度政府必须利用提供优惠方案等不同手段来支持新市场参与者的进入,从而构建不同电信市场潜在的强化竞争意识,约束垄断行为,竞争者的方式。

四、结语只有在实施制度的选择、实施机关与垄断性行业主管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关系的处理、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发挥限制竞争中的作用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保护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从而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注释]①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P112.②朱家贤.反垄断立法与政府管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P250.③周瞰.电信垄断还有哪些在漏网之列[J].互联网周刊.2012.3.20.P41.④卫东.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8.29.⑤《反垄断法》出台后的中国电信业[J].中国新通信.P18-19.[参考文献][1]漆多俊.经济法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朱家贤.反垄断立法与政府管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3]张湘赣.中国反垄断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4]姜金鑫.关于我国电信产业垄断模式研究[J].ORIENTAL ENTERPRISE CULTURE.[5]周瞰.电信垄断还有哪些在漏网之列[J].互联网周刊.2012.3.20.[6]张丽芳.我国电信行业的反垄断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28).[7]史际春,肖竹.反公用事业垄断若干问题研究——以电信业和电力业的改革为例[J].法商研究.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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