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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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CEMS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脱硫CEMS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

脱硫CEMS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2.1分析仪显示SO2、NOX数值偏低,O2显示偏高分析仪预处理系统有漏气,检查漏点处理。

可能原因是采样管路、连接接头、过滤器、冷凝器、蠕动泵管等密封不严,可将所有接头螺帽拧紧;将针阀顺时针旋到底(关死旁路),堵死截止阀上端的进气口,如果浮子流量计小球到最低,且仪表出现报警说明柜内各装置密封良好,则对采样系统进行漏点检查,若流量计有读数测对分析柜内系统进行检查。

2.2分析仪流量计读数显式过低正常情况下流量计读数显示在1.0-1.2ml之间,调整旁路针型阀读数指示能否正常,若读数低,检查取样泵是否工作常,分析柜内管路、滤芯及采样探杆、探头滤芯是否堵塞。

2.3 SO2读数自动吹扫后显示过低或过高,经过十几分钟左右恢复正常。

(1)通常U23分析仪表出厂设置自动吹扫周期为6小时,吹扫时间为360S。

采样探头加热温度在140°C左右,探杆长度1.5米,正常测量过程中,探杆在烟道的位置,探杆中的水以液态形式存在,与SO2反应消耗一部分,吹扫过程中将探杆中的水分吹走,使得SO2显示偏高,经过十几分钟后水分重新聚集在探杆内,读数逐渐恢复正常。

建议将探杆探头改为带加热装置,阻止探杆中的水分与SO2反应。

(2)自动吹扫过程中,如果吹扫用的压缩空气带有水、油等杂志,吹扫完毕,加热管线温度还立刻恢复的设定温度(出厂设定在140°C),采用管线中压缩空气中的水以液态形式存在,与SO2反应造成读数偏低。

带伴热管线温度升高水变为气态不再与SO2反应,读数显示正常。

处理方法,将压缩空气气源改造,气源从脱硫压缩空气出口改为主厂房压缩空气母管处引入,并在脱硫CEMS 吹扫用气中加装一套空气净化装置,保证气源品质合格。

2.4分析柜故障指示灯亮,PAS-DAS系统中显示故障报警(1)气体分析仪发故障报警导致分析柜故障灯亮。

分析仪故障时,液晶屏右缘显示“F”(故障),故障信息会被记录在日志中,在输入模式中用菜单路径“分析仪状态-状态-日志/故障”可调用故障信息。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4年3月28日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

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三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三篇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保设备的设施运行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效率,提高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环保法规4环保设施分类4.1废气治理设施4.1.1各种锅炉、炉窑的除尘设施、脱硫设施、烟气净化设施;4.1.2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4.1.3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其它设施。

4.2废水冶理设施4.2.1生产废水、锅炉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设施;4.2.2各类有毒有害废水净化处理设施;4.2.3废水回用设施等。

4.3固废治理设施4.3.1燃煤锅炉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的堆存设施和场所;4.3.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4.3.3收集、贮存、处置各类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等。

4.4噪声消声设施炉顶消声器等4.5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5设施管理5.1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对投入运行的环保设备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其排污、运转情况,指导各使用单位解决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2环保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各单位的生产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环保责任制、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各项环保设施规章制度。

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5.3做好环保设施资料收集和管理,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环评、“三同时”资料,各项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资料、技术改造资料、环境监测资料等,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

5.4对环保设备、设施要建立健全检查、维修验收制度,保证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5保证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及管理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费用进入产品成本,公司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5.6实行环保设施停用报告制度。

各单位环保设施如需拆除或停运,必须提前10天提交申请,说明停运原因、补救办法及预后效果、停运时限等事项,经公司专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或停运。

火电厂脱硫吸收塔运行中产生结垢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火电厂脱硫吸收塔运行中产生结垢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火电厂脱硫吸收塔运行中产生结垢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摘要:介绍了火电厂烟气脱硫鼓泡塔系统结垢的问题,分析了运行中发生结垢原因及其产生的机理,提出了脱硫运行中解决结垢的办法。

关键词:结垢;冲洗水管;溶解度;解决办法引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会下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有力的加快了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的投运率,极大的减少了二氧化硫排放量。

随着脱硫设施的投运,脱硫系统均出现了系统结垢问题,吸收塔系统结垢已成为影响脱硫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系统内部结垢会严重影响脱硫系统的运行稳定性,必要时需停机处理。

本文以台山电厂4号机组鼓泡式吸收塔(以下简称鼓泡塔)为例,讲解鼓泡塔系统结垢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1. 脱硫系统垢的形成机理1.1 “湿-干”界面结垢的形成“湿-干”界面结垢主要是吸收塔浆液在高温烟气的作用下,浆液中的水分蒸发导致浆液迅速的固化,这些含有硅、铁、铝以及钙等物质,且有一定粘性的固化后的浆液在遇到塔里部件后会粘附沉降下来,随着高温继续作用,致使沉降后的层面浆液逐渐成为结垢类似水泥的硬垢。

在鼓泡式吸收塔中烟气冷却器入口烟道、烟气冷却器喷嘴、吸收塔升气管外壁、吸收塔鼓泡管内部、氧化风喷嘴喷口位置均易形成此类结垢。

如图1所示:图1:鼓泡管内壁结垢1.2 结晶结垢的形成物质从液态到固态的转变过程统称为凝固,如果通过凝固能形成晶体结构,即为结晶。

(1)结晶硬垢在鼓泡式吸收塔内,当塔内石膏浆液过饱和度大于或等于140%时,浆液中的CaSO4将会在塔内各部件表面析出而形成结晶石膏垢,此类石膏垢以吸收塔内壁面和烟气冷却泵、石膏排出泵入口滤网侧居多,以硬垢为主。

(2)结晶软垢当脱硫系统自然氧量和强制氧量不能满足CaSO3●1/2H2O的氧化成CaSO4●2H2O时,CaSO3●1/2H2O的浓度就会上升而同硫酸钙一同结晶析出形成结晶石膏软垢。

软垢在塔内各部件表面逐渐长大形成片状垢层,但当氧化风量足够时软垢很少发生。

取消旁路或旁路挡板铅封后脱硫装置的应对措施

取消旁路或旁路挡板铅封后脱硫装置的应对措施

旁路烟道取消后或旁路挡板铅封后脱硫装置的应对措施前言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环办[2010]91号)《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环保部决定对所有“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以下简称“旁路挡板”)实施铅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火电企业逐步拆除已建脱硫设施的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逐步统一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对暂时保留旁路烟道的,所有旁路挡板必须实行铅封。

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的铅封工作。

旁路挡板的封签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实行统一编号,专人管理,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开展。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或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铅封,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负责现场铅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现场铅封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确保铅封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旁路挡板的封签须安装在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在适当位置焊接固定。

在安装封签前,要确认旁路挡板门处于密封关闭状态。

实施铅封的材料和方式不得影响旁路挡板门紧急情况下的开启。

三、旁路挡板铅封后,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启封。

(一)下列情况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由火电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和定期维护检修;机组停运后进行旁路挡板门检修维护;脱硫系统及烟道系统短期缺陷处理。

华能集团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设计导则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装置设计导则Guideline for designing flue gas desulphurization equipments of thecoal-fired power plant2011-XX-XX发布2011-XX-XX实施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目录目录 (I)1范围 (6)2规范性引用文件 (6)3术语和符号 (8)3.1 脱硫岛 (8)3.2 吸收剂 (8)3.3 吸收塔 (8)3.4 副产物 (8)3.5 脱硫废水 (9)3.6 装置可用率 (9)3.7 脱硫效率 (9)3.8 钙硫比(Ca / S) (9)3.9 液气比(L/G) (9)3.10 浆液在吸收塔内停留时间 (9)3.11 浆液循环时间 (9)3.12 烟气在吸收塔内停留时间 (9)3.13 吸收塔吸收区高度 (9)3.14 吸收塔烟气流速 (10)3.15 吸收塔浆池容积 (10)3.16 标准状态 (10)4一般规定 (10)5总平面布置 (13)5.1 一般规定 (13)5.3 竖向布置 (14)5.4 交通运输 (15)5.5 管线布置 (15)6吸收剂制备系统 (16)6.1 吸收剂的选择 (16)6.2 吸收剂制备系统的选择 (16)6.3 湿式球磨机浆液制备系统 (17)6.4 石灰石粉浆液制备系统 (18)6.5 其它 (18)7二氧化硫吸收系统 (19)7.1 系统选择 (19)7.2 吸收塔 (21)8烟气系统 (22)8.1 增压风机 (22)8.2 烟气换热器(GGH) (23)8.3 烟道和挡板门 (24)8.4 烟囱防腐 (25)8.5 其它 (25)9副产物处置系统 (25)9.1 一般规定 (25)9.2 真空皮带脱水系统 (26)10废水处理 (26)10.1 一般原则 (26)10.2 废水水质 (27)10.3 废水处理系统和布置 (27)10.4 废水处理设备、管道和阀门 (27)10.6 脱硫废水的利用和排放 (28)11工业/工艺水和压缩空气系统 (29)11.1 工业/工艺水系统 (29)11.2 压缩空气系统 (29)12热工自动化 (29)12.1 热工自动化水平 (29)12.2 控制方式及控制室 (30)12.3 脱硫控制系统 (30)12.4 热工检测 (31)12.5 热工报警 (32)12.6 热工保护 (32)12.7 热工顺序控制及联锁 (33)12.8 热工模拟量控制 (34)12.9 脱硫烟气监测 (34)12.10 脱硫控制系统接口 (35)12.11 热工电源、气源 (35)12.12 就地仪表要求 (36)12.13 电缆及导管 (36)12.14 火灾报警系统 (37)12.15 闭路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37)12.16 热工实验室 (38)13电气设备及系统 (38)13.1 脱硫电气设计总则 (38)13.2 脱硫高低压供电系统 (42)13.3 脱硫直流系统 (44)13.4 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44)13.6 脱硫岛电缆及其敷设 (48)13.7 脱硫岛防雷接地 (49)13.8 脱硫岛照明 (49)13.9 脱硫岛通讯 (50)13.10 脱硫岛电动机 (50)14建筑结构及暖通部分 (51)14.1 建筑 (51)14.2 结构 (54)14.3 生活给排水与消防系统 (56)1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59)附录A材料选择(资料性附录) (63)附录B建议进口范围清单 (66)附录C脱硫控制系统与主机DCS之间的硬接线接口信号(资料性附录) (67)附录D实验室设备仪表清单(资料性附录) (69)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规范华能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装置新建和改造工程管理,全面提升华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装置安全、稳定、达标和经济运行水平,完善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技术管理标准体系,促进华能集团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技术进步,借鉴近年来公司系统烟气脱硫装置新建及改造工程在设计、检修维护与和运行方面的经验教训,综合考虑公司在设备选型、技术改造、运行控制、检修维护等方面的节能降耗管理要求,在集团公司组织安排下,由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制订本导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环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企业: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实施,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先期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电力企业对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配套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具备先期验收条件的,应在发电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运行测试后,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验收监测。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力企业可以采取分批打捆的形式向我部申请验收,并附具验收监测报告。

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增建、改造项目,电力企业直接向负责审批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具体程序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二、接受电力企业委托,承担验收监测的机构应为地市级(含)以上环境监测站或已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科学研究院(所)。

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校核检测,确保各测点数据连续一致;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测试设计污染物浓度最高情况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最大处理能力及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质量稳定可靠。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1]28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确认部分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1]28号)各有关公用燃煤热电企业:经省环保厅确认,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脱硫设施已经省环保厅验收并联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0]19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企业的上网电价明确如下:一、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30MW)、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15MW)、铜山县新汇热电有限公司(18MW)、淮安经济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30MW)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

二、南京秦源热电有限公司脱硫上网电价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因扬州热电有限公司、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扬州东北热电有限公司和扬州新热发电有限公司均以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与省电力公司签定购售电合同,因此,我局《关于公布公用燃煤热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0]345号)中的企业名称分别变更为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仪化机组240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威亨机组55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东北机组24MW)、扬州热电有限公司(新热机组6MW);因新热机组属非燃煤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其他机组上网电价不变。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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