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农机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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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管理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农机平安监理人员的,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立,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平安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

农机平安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平安技术检验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平安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职责第三条农机平安监理员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平安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平安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分工作;(五)负责农业机械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平安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平安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平安监理人员条件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中心(公章)(一)职权名称: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二)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三)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四)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械或者质量低劣的维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组织专项检查;(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卷二农业部第41、42、43、72号令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摘选)农业部第4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

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选)农业部第4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0小题,每题1分,共40分。

1、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连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连续。

2、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延长时间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3、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 1 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上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8、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9、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修理技术人员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10、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置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应具有4个方面的属性: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乘用,在道路上行驶运送物品,在道路上行驶进行专项作业。

拖拉机运输机组具有上述4个方面的属性。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指对农业机械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资质要求: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日常安全检查:每日使用农业机械前,必须进行机械的安全检查,包括检查机械的各个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存在异常声响或振动。

3.操作规程:制定农业机械的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须知、机械使用步骤、操作技巧等,确保操作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4.应急预案:制定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包括应对机械故障、意外事故等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5.机械维护保养:制定机械的维护保养计划,规定定期对机械进行检修和保养,防止机械因未及时维护而出现故障。

6.设备安全标志:在农业机械上设置标识标志,如警示标志、禁止标志等,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

7.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人员对农业机械安全意识的认识和技能。

8.安全监督与检查: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机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整改或惩处。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规范农业机械的操作和维护,保护农民和机械设备的安全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以下是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内容:1. 负责人责任:确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实施。

2. 人员培训:对使用农业机械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机械操作、维护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和维护的能力。

3. 机械检测:定期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测,包括机械结构、电气线路、液压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甬农机安[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农机安〔2012〕7号)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拖拉机驾驶人考试业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按规定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联系。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宁波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宁波市内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权责一致、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考试工作有序、安全、科学、规范。

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考试管理、监督机制。

实行县级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书面告知制度、考试意见反馈制度和考试责任倒查制度,以保障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科目、考试程序的正确、有效执行。

第四条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在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各类拖拉机学员的初考、增考、销分复考以及拖拉机驾驶人转入等测试工作。

农机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及岗位责任制度

西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及岗位责任制度各二级单位及局属各股室: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农机安全生产秩序,加强源头管理,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及农机监理机构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义是指本局农机监理工作人员、农机推广培训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农机局组织对其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按受理、培训、考试、发证等顺序,对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二、责任倒查、追究的方法和要求(一)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由局农机监察室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县农机局负责任倒查和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追究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

(二)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时间不足3年的,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责任倒查、追究工作。

(三)事故责任被认定为因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状况不良的,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责任倒查、追究工作。

(四)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该驾驶人的教员、考核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参加倒查工作。

(五)责任倒查、追究工作采用多种形式。

查阅驾驶人档案、机动车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向驾驶人询问情况等。

三、对农业机械登记注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倒查,要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通过查阅机车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查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对机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对推广培训机构的责任倒查,要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教学大纲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驾驶证申领环节的倒查要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发证行为。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判断)

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一一、判断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2.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6。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7.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8。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

(×)9。

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10.农机事故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11.农机事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调解。

(×)1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4。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1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转移登记。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为贯彻实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业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8页(P31-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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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2.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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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部颁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J], 张汉夫
5.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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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
容与评定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农机》
【年(卷),期】2005(000)003
【摘要】@@ 1科目一(理论考试)rn(1)考试内容: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②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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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3 《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其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的修订说明》 (2016年03月21日征求行业意见稿)

2004年以来,农业部先后颁布实施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3个部门规章及有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全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发牌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发证工作,强化了源头管理,推进了依法行政,提升了监管水平,在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机化水平的迅速提升,农业机械从业人员、作业范围、服务需求发生了很大改变,国家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便民高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人管理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农机化全面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求,亟需修订。 2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依法治安,陆续修订颁布新《安全生产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人为本的法治思维和执政理念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充分体现。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高效的法治实施、严密的法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强化“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提出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规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体系。但是,《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自2004年和2007年实施以来,始终没有进行大的修订完善,与200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不配套、不衔接,规章的一致性、适用性、操作性都难以满足当前农机安全监管要求。因此,这次规章修订,是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落实国家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理的具体体现。 二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特别是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各类新型农业机械持续快速增长,农机作业量和服务领域大幅提高,对农业机械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农机安全基础薄弱,老旧农机淘汰更新慢,农机装备结构整体水平和农机安全生产水平整体较低,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教育程度、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普遍较低,年龄普遍偏大,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超速超载、拚装改装等违法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农机事故仍处于易发、多发、高发期,各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 4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农机安全监管压力十分巨大。为了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依法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农机登记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既迫切又很有必要。通过修订部门规章,能够进一步完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监管制度,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操作水平,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三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快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2015年5月1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做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重要部署。2015年5月15日,国务院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在减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 5

展。全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当前农机安全管理简政放权的改革还有一定的差距,农民群众对简政放权的获得感依然不强。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过程中,依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办事程序复杂、事权下放不够等问题,有必要通过规章修订,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简化流程、优化内容、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使管理制度更加符合农机安全生产和基层监理工作实际。 二、修订原则 (一)简政放权。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管理相关业务下放到县级,明确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实施;取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考试凭证、预约考试凭证、驾驶 6

人实习期、同机型理论科目重复考试要求;推行新机免检制度,落实农机制造企业对新机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的主体责任。 (二)分类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拖拉机的登记机型及驾驶人准驾机型进行了科学分类。结合安全生产的特点实施了道路运输拖拉机和农田作业机械的分类管理,在投保交强险、实施交通违法记分、60岁以上体检审验等方面强化了拖拉机运输机组及其驾驶人管理。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实施差别化管理,体现了宽严相济。 (三)便民高效。增加便民措施,放宽申领条件、完善代理制度、推进信息公开、提供网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精简为2个部门规章,将相近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牌证表格进行优化、合并。 7

(四)统一规范 。为与上位法衔接,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主体、实施主体、适用范围等内容。同时,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实施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类型、准驾机型进行了统一规范。 三、修订过程 2014年12月,农业部成立了规章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部分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构成的修订工作专家团队。2015年1月,研究确定了修订工作的计划、目标和方案,对修订工作任务进行了分工部署。 2015年3月起,在江苏、甘肃、湖北、福建、山西、辽宁等六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2000余份。与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理机构、培训机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和农民机手进行了座谈,参 8

加人数近600余人次,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征求了对规章修改的意见。 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根据调研意见,就规章的修订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形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订初稿,并先后在6次全国性会议上组织讨论,完善了初稿。2016年3月16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召开司站联席会,对规章修订的情况进行了讨论审议,形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合并规章内容。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相同或相近的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合并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现 9

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合并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合并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结构更加优化,要求更加统一,证照种类进一步精简。 (二)明确适用范围。依据法规和标准的最新规定,对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驾驶人准驾机型进行了重新分类。规定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与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明确监管责任。依法统一规范了主管部门名称,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监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监理机构的实施主体地位。将业务办理统一下放到县级监理机构,简政放权、方便 10

群众。明确了上级监理机构对下级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关系。 (四)增加信息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信息公开的要求规定,农机监理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办理业务相关事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五)实施制度创新。提出“属于生产企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生产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产品合格证明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新购买的合格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联合收割机实行注册登记免检制度,体现了企业对出厂产品安全性能负责的主体责任。 (六)增加便民措施。增加登记和驾驶证的代理业务范围,来历证明中增加了村委会证明,增加了网上预约考试,初次申领年龄提高至70周岁,出具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改为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增加了境外人员驾驶证申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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