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一)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作者:李梅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0期[提要]本文在总结国外银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总结,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监管模式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3月6日一、国外银行监管体制概况(一)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概况1、监管体制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也称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
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模式。
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双元多头的银行管理体制。
在联邦这一元上,有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货币监管局(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
在州这一元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和管理机构。
美国的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的多头重复监管。
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的是伞型监管模式。
对应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
在伞型监管模式下仍实行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由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署监管(SIC)等,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
3、监管的重点内容第一,设立银行时严格审查开办者的个人信用。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保障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利益,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变得至关重要。
然而,在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进行分析。
问题一:监管体制处理速度过慢在金融市场中,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需要及时的监管对于保护金融市场意义重大。
然而,监管机构在应对一些重要事件或应急情况时,处理速度缓慢,导致市场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引起金融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完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高效处置跨境风险等。
问题二:监管法律法规不断滞后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风险也愈发复杂多变。
然而,当前的监管法律法规却未能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导致监管存在一定滞后性,无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
对此,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管法律法规研发,不断更新完善监管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洞察市场变化和风险趋势,加强对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等管理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问题三:金融垄断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近些年,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金融机构之间的垄断行为越来越明显,尤其在银行业中表现尤为突出。
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使银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削弱,甚至导致金融市场的不健康发展。
对于这种情况,监管机构应该全面分析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及时识别垄断行为,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管政策措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对行业市场的监管和调控,鼓励银行业进行规范、透明的竞争,推进市场化监管体制的建设,加强银行业的合规监管。
问题四:数据互联互通程度不高数据共享是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监管机构的数据共享,不仅有利于其监管工作的更具覆盖,还能为监管机构提供更多的监管信息和更准确的数据支持。
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的途径

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的途径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
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整体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实际作用。
因此,在当前的背景下,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完善银行监管制度呢?一、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与监督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监督是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途径。
这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责,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和制度,有效识别和容忍银行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银行不会受到严重的金融风险影响。
为了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与监督,需要加强对银行风险的研究,完善风险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国家可以设立相应的中央银行,以便专门负责银行监管,以更加专业化的方式来监管和评估银行的风险。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银行信贷和投资的风险,还可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分散风险是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的一个关键方案。
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和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帮助银行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领域和业务中,避免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或业务上。
银行应该通过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多元化的业务发展,使产品和服务形成完善的层次结构。
此外,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散布策略和规定,并通过不断监测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来保证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对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管对于普通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信贷的监管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监管较为薄弱。
这是因为小微企业往往没有太多的资产抵押品,导致了银行难以掌握其风险情况,从而在放贷时存在较大的风险。
因此,加强对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监管是完善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
可以通过制定并实施多种措施,如建立完整的企业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强制性公布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和风险评估标准等。
此外,应该鼓励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协作,发展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和服务,以推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银行贷款的风险得到最大的降低。
以美为鉴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

以美为鉴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摘要:银行监管模式是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我国现行的“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下,其弊端日益显现和暴露。
作为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的折中模式,美国“双线多头”的伞形监管模式,为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
我国可以以美为鉴,在现有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改革,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牵头式功能型”的银行监管模式。
作文/zuowen/关键词:美国完善银行监管模式融市场的发展,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越来越发达,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逐渐形成。
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立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格局的调整,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向的趋势,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挑战与冲击,出现了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了监管失灵和低效。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及弊端1.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模式1992年和1998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
2003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对银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
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分别移交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订、实施、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受国务院的领导,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机构分别监管三种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单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见图1)。
毕业论文。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全球金融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在这样的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型和完善亟待加强。
本文将从银行监管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等方面为读者进行分析。
一、银行监管体制的现状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设立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
目前,银行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其中前者主要负责宏观监管,通过货币政策等手段来维护金融稳定;后者则负责对银行业进行直接监管,包括发放银行牌照、审核并批准各项业务、监督检查等。
此外,还有证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针对证券、期货、保险等业务领域进行监管。
尽管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首先,银行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不同机构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的情况。
例如,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于银行风险的评估和处置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些重要决策难以统一。
其次,监管机构的资源分配不够合理,一些基层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
此外,个别监管机构存在不作为、失职等情况,危及金融安全。
1、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还未形成真正的独立性,存在政府干预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会通过金融机构的审批来拉动当地经济,导致监管机构失去独立性。
另一方面,某些监管部门长期以来与银行业存在半官方关系,往往凭借自身权威做出一些势力范围内的决策。
2、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不足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是保障金融稳定的重要保证。
然而,目前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还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对于新型金融业务的监管经验相对匮乏,对于金融安全风险控制存在一些短板。
此外,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监管模式也相对单一,无法完全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复杂性。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相对尚不完善,一些法律关键概念较为模糊,无法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中的某些新问题进行有效约束。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业在我国的地位日益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
然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的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法律法规空白。
同时,部分法律法规的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三)监管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
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仍需加强技术创新和手段更新。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监管体系应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
同时,应建立适应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模式,实现从传统的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主动预防的转变。
(二)健全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法规空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引言金融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制度不够灵活等。
因此,本文将浅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问题一:监管规则不完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规则的制定缺乏权威性和专业性,导致监管缺乏有效性。
其次,监管规则没有及时跟上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活动。
此外,一些监管规则存在冲突和信号不明确的情况,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造成困扰。
完善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了解决监管规则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与国际接轨,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国际最佳实践。
同时,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立法的投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和适用。
问题二:监管力量不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
其次,监管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相对薄弱。
完善措施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力量,我国应该加大对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投入,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
同时,应该积极培养和引进金融监管人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此外,还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提升监管机构的整体效能。
问题三:监管制度不够灵活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应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和风险挑战。
一方面,监管制度的变更和调整过程繁琐、周期长,难以及时跟踪市场变化并及时作出有效响应。
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确立和执行缺乏灵活性,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金融机构没有区分对待。
完善措施三:建立灵活的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灵活性,我国应该加快监管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摘要]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银行业发展迅速,机构跨国化,业务多样化以及创新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危机频发,急需一个有效的国际统一监管体系。
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成立以来,对国际银行统一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就巴塞尔协议这35年以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并试图找出新协议的缺陷和仍需继续改进的地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重点。
[关键词]国际银行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一、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频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国际金融体系及其监管系统存在诸多不协调处。
这些不协调之处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不协调。
银行已充分国际化,但大部分的监管活动仍集中在国家主权范围,监管主体的权利局限于一国境内,而监管的客体的业务却早已跨越国境,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与发展业务。
这种不对称的监管体系导致的结果是监管效率的低下及出现监管盲区,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国际传导创造了条件。
2 国际监管合作困境。
各国监管主体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制定本国金融监管政策时,必然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参与国际监管合作。
我们可以通过简单的纳什均衡对松散组织下各国参与积极性进行分析:在集体理性中,无论是A国还是B国,从个体理性角度出发,纳什均衡为(W,w),也就是如果在国际监管合作中,如无明确时间表敦促参与国实施相关政策,参与国都会采取观望态度拖延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相关合作监管政策。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由于国际统一监管体系的缺位,各国监管政策存在差异,而跨国银行往往倾向于选择监管较松的国际和地区拓展业务,而金融业在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使政府为了本国利益在过去三十年内争相放松监管。
即使在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后,仍有国家试图拖延相关政策的实施以为本国金融业谋求额外的利益。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本在2004年颁布并要求十国集团于2006年实施,但新协议在美国却获准推迟执行,导致欧盟银行强烈不满,认为美国获得额外的准备时间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银行跨境监管改革的趋势及建议
银行跨境监管改革的趋势及建议作者:杨洋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国际上针对银行跨境风险兴起了重构跨境监管框架的热潮,成为后危机时代银行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分析了银行跨境监管存在的问题,跨境监管的模式与困难以及近期国际上跨境监管的趋势及局限,在此基础上,探讨实现有效跨境风险监管合作的具体途径,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若干改进和完善我国跨境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监管;跨境风险;金融危机;监管改革一、银行跨境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一,各国银行市场结构的巨大差异导致跨境银行监管的效果难以保证。
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的银行市场结构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因此,如果以同样的标准对处于不同制度环境下的跨境银行进行监管,其实际效果往往差强人意。
第二,各国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存在的巨大差异是影响银行跨境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
银行跨境监管必须依托于各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由于各国金融制度与金融结构不同,各国银行监管体系也迥然各异,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权力、监管规则和监管资源存在巨大差异,并直接影响各国在银行跨境监管上的合作效果。
第三,各国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缺乏统一性。
跨国银行破产最易引起纠纷的就是破产清算,而至今国际上还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框架。
二、近期国际上跨境风险监管发展的趋势及局限第一,监管信息趋于有效共享。
美国“双重银行体系监管框架”中银行监管机构众多,不同监管机构之间难免出现职能重叠甚至冲突。
为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不同层面的监管当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共享监管信息、签订合作备忘录等。
欧盟“跨境银行有效监管框架”中各国监管当局负责本国境内跨境银行的监管,并适度参与监管者协会的日常监管协调工作,提高各国间的监管信息交流。
欧盟委员会积极推进各监管机构监管权限分配和有效监管信息共享,建立早期预防和危机管理机制,有效应对金融危机。
第二,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美国“双重银行体系监管框架”降低了银行转换监管当局的成本,赋予银行自由选择监管当局的权利。
关于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关于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导言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金融市场开放的背景下,我们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展开几点思考。
一、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金融监管也面临着跨境监管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更加密切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监管机制。
这样可以更有效地监管跨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播。
二、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在金融市场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首先,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防止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和不良竞争。
其次,要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最后,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在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也需要不断创新和依托技术手段的支持。
我国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创新,提升监管的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
首先,要推动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要加强对新兴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的监管,引导金融创新在合规范围内发展,避免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最后,要加强对金融科技公司和网络平台的监管,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四、提升监管的国际标准化水平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也需要向国际标准看齐,与国际接轨。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制定和改革,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化进程。
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我国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提出更多的参与建议和方案,推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更好地体现和照顾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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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跨国银行法律监管自律管理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
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
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
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
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
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
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
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
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
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
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
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
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
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
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
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
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
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
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
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
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
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
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
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
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
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
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
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
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
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
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
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
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
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
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
(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
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
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
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
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
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
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
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