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办事流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颁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附件:山西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根据省环保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和技术质量,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制定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实施方案。
一、验收原则验收按照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调试和校正标准、统一数据传输方式和统一数据确认的原则进行。
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经过各市环保局初步验收后由省环保局对各市正式验收,全省统一验收内容、验收依据和验收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逐一验收逐一建档。
二、验收内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验收内容如下:(一)生产设施产污环节生产是否正常(生产负荷不低于85%);(二)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负荷不低于85%);(三)排污口、取样口是否规范;(四)自动监测设备、净化设施监测设备所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五)控制报警系统信号反馈是否准确、远程控制是否可靠。
三、验收依据(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十)晋环函[2007]791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数据输出、采集、传输技术要求>的函》(十一)晋环发[2008]34号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污染源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强制校验、比对测试实施细则>的通知》(十二)晋环发[2008]349号文件:《关于下发<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三)晋环发[2008]441号文件:《关于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四、验收方式采取各市组织初步验收,省局对各市的验收结果以抽查抽测方式进行正式验收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和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传输网络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端监控设施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置、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控机构的监控平台软硬件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进行建设,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是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其“三同时”或限期治理建设完成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机构平台联网,纳入正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自动监控系统经验收和计量认证后,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和监控平台运行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比对、校核、监测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鉴定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计量认证经费也由政府财政列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的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控机构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豫环文[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修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10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巩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成果,提升法治监管水平、完善监控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控新机制,环保厅于2016年9月份印发《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6〕3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强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和数据修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各地要在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筛选出的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凡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条件的,一律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一)自动监控设施联网。
各地要督促辖区内所有已建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在4月15日前完成与国发软件平台联网并正常传输数据;4月16日后新增自动监控设施建成验收前必须接入国发软件平台。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做好国发软件平台中排污单位基本(备案)信息维护、现场端综合管理等工作,及时录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有效性审核等信息。
(二)自动监控设施参数上传。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接入国发软件平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参数上传软件安装部署工作,按照《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做好重点污染源监控设施智能监管系统数据传输和参数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环控〔2016〕12号)要求上传仪器参数并进行参数备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0〕6号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19日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污染源(以下称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行测管联动,形成全链条管理,倒逼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
(二)环评审批机构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三)水和大气等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审查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向生态环境总量管理机构提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机构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监控平台运行维护,剔除异常数据,统计、汇总和报送自动监测数据,更新重点排污单位执行标准以及排放限值。
(五)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检查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调查处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贯彻《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执法应用暂行办法》,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基站监管网格责任制。
1、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登记管理,纳入网格责任人污染源监察内容。
责任人每月应至少现场巡检1次,会同监控中心对基站实施考核。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备作为试生产核查内容,网格责任人对未配套建成的不得通过试生产核查;未与中心联网和通过专项验收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核查。
3、老污染源列入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网格责任人根据管辖负责安装、联网和验收的督导。
4、网格责任人应参与监控基站专项验收和监测比对等活动。
二、监控信息报告制度5、监控中心每周编报监控信息报告,向局班子成员,局、支队业务科室、主体网格发送。
每月初的监控周报还应包括上月基站运行监察情况,重点污染源日均值、新建基站进度,违法案件查处通报。
三、监控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6、监控中心设备应统计登记造册,明确责任人,设立维修记录,健全仪器设备档案。
责任人负责档案建设,接受综合办档案建设指导和检查。
7、责任人负责中心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记好“运行日志”,每周检点设备是否完好,填写制式检查记录,记录经中心主任签字后归档备查。
发现异常或须维修校验的要立即报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四、数据联审核算制度8、监控中心将整理、分析、核算后生成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相关监控信息,交联合审核小组,支队主管领导和监控中心负责人参与联审核算。
五、违法案件台账管理9、监控中心对监控数据异常、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监控基站,擅自拆除、闲置监控基站,擅自改动废水监控基站结构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控数据不能正常反映排污状况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环境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台账,转主体网格查处,查处结果在周报上通报。
六、第三方管理10、监控中心负责第三方运营商的管理和考核。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京环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我局对《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12月29日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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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数据联网流程
一、办事流程
排污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测试正常之
后,报送相关资料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自动监控设施数据
联网。申请材料进行逐级审查,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配置相关
参数接入自动监控数据。排污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连续正常传
输达到60天后,企业方可申请开据联通证明,市环境保护
部门根据《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标
准》(HJ/T212-2005)规定,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审核,确
认达到要求后,向排污企业出具《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企业现场端设备传输联通证明》。
二、需要提交的表格
1.《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情况表》;
2.《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
3.《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申请表》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环评文件复印件;
3.污染治理工艺及工艺流程图;
4.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资料复印件(包括建设合
同、运维合同等);
5.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资料复印件(包括建设合同、
运维合同、设备认证文件等)。
四、注意事项
1.市管企业在填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
申请表》时,“县(区)环保部门意见”项由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加盖公章;
2.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的,但确实需要联网的申请企业
由所属环保部门出具排污标准说明。
附表一:
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情况表
本表中标明“必填”的项请务必填写完整,未标明必填
的项请尽可能填写,没有内容或无法填写的项目请空白。
《基本信息表》,即表一中,“基本情况”栏填写注意事
项为:
“企业规模”项内容请根据企业分级填写:特大型、大
型一档、大型二档、中一型、中二型、小型、其他;
“所属流域”项内容请根据排放去向填写;
“单位类别”项内容请填写至区(地区)县级行政级别,
如商丘市、县、区等;
本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提交给当地环保主
管部门审查,确认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后,由当地环保主管部
门盖章确认。
排污单位需尽可能全面的提供以下目录中的附件,并在
附件首页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1:
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基本情况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 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公章 :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排污口位置 东经: 度 分 秒;北纬: 度 分 秒
单位类别 企业规模 注册 类型
总占地面积(m2) 企业环保部门 人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码 电话
环保负责人 环保人数 电话
主要产品情况
产品 设计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废
气
污染源编号及规模 燃料含硫量(%)
脱硫工艺及效率 设计处理风量(m3/h)
燃料消耗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
除尘工艺及效率 脱销工艺及效率
废
水
废水处理工艺 排放去向
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吨/日) 纳污水体功能区类别
实际排放量(吨/日) 企业正常年运行天数
执行标准
排放口名称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在线监控系统情况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供应商 设备安装单位
监测因子
测试方法
设备安装位置 (企业总排口或污水排放口等)
安装位置是否规范 排污口是否规范化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证书有效期
现场提交材料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附表二: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
填表说明:
本表的调查对象内容主要是自动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
厂商信息和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厂商相关信息。
本表中标明“必填”的项请务必填写完整,未标明必填
的项请尽可能填写,没有内容或无法填写的项目请空白。
如企业在用的自动监控系统有多套,请复印本表进行填
写。“安装商提供的免费质保期”设备免费质保期起止日期;
每一张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排污单位需尽可能全面的提供以下目录中的附件,并在
附件首页加盖公司公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申请登记表
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
站房情况 □有 □无
空调情况 □有 □无
排污口情况 类别 规格型号 数量 书写内容或现场情况描述
标志牌情况
堰槽情况
缓冲池情况
监控系统建设情况
自动监控项
(必填)
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控 □有 □无 治理中控距传输站:
污水
□流量 □COD □NH
3
□悬浮物 □重金属 □PH
废气 □烟尘 □SO2 □NOx □流速
□湿度 □温度 □含氧量
视频 □有 □无
监测设备情
况 (必填)
监测设备名称 厂商及型号
流量计
COD
氨氮
数采仪情况
(必填) 厂商及型号 数采仪唯一标识(MN) 数据通讯卡号(SIM卡号)
设备型号/规格(必填)
设备唯一标识(MN)
设备制造厂商(必填)
设备安装厂商名称(必填)
安装厂商运营资质证书编号
自动监控系统建成日期(必填)
项目建设总资金(必填)
省环保局补助资金
地区环保局补助资金
当地环保局补助资金
企业自筹资金
安装商提供的免费质保期(必填)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安装厂商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控数据接收单位(必填) □环保厅□市环保局 □县环保局 □数据未上报
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有联通证明(必填) □有 □无
数据通讯卡号(SIM卡号)
监控系统运维情况
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厂商名称(必填)
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商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自动监控运维商与排污单位关系(必填) □同一单位 □隶属 □无权属关系
自动监控运维商与污染治理设施运维商关系(必填) □同一单位 □隶属 □无权属关系
运维厂商运营资质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监控系统运维周期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其他情况描述
附表三: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传输方式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4-20MA传输方式
参数
厂家型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校参数 零点 中间点 满量程点
浓度(mg/L)
输出电流mA
232数据通信接口传输方式
参数
厂家型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校参数 波特率 奇偶校验 数据位 停止位 数据流控制
数 值
协议内容
485数据通信接口
参数
厂家型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调校参数 波特率 奇偶校验 数据位 停止位 数据流控制
数 值
协议内容
附表三: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联网
申请表
________________环境监控中心:
按照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我单位于______年_____月
委托 ________________进行污染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于______年
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
月完成安装调试并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
间设备监测数据正常。
根据相关规定,需将自动监控数据发送至商丘市环境监
控中心。特申请配置商丘市环境监控中心接收平台参数并完
成数据联通。我单位将积极配合环保管理部门做好现场维护
工作。
污染源现场具体参数如下:
网络运营商:________________
通讯类别: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控指标:(废水)流量□COD□氨氮□
(烟气)烟尘□SO2□氮氧化物□
治理设施监控情况:
设备安装单位:
采集传输仪设备接入方式: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