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务限法立法文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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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2)内容(了解内容)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财政管理制度
(1)宋初中央设立三司总管财计。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
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 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古代第一次正 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
定期编订决算的账簿。
三、刑事法律(考试内容)
(一)在五刑之外创立新刑法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1、折杖法:即以折杖作为笞、杖、流、徒刑的代用刑的
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措施。它不适用于死刑、反逆 和强盗等犯罪。杖刑有数量、杖脊、杖臀的区别。
2、刺配
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即窃盗被赦免之人,
处以“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合用刑罚。刺刑有刺背、 额、面之分,配刑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前者是编入军 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炼铁等苦役。
(3)府军监:府即为京师,军为边防要塞地区,监为矿
区、盐区,这些长官均由文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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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评价
宋人范祖禹在评价时说,将人事、行政、司法、财政和
军事权力全部集中于中央,前所未见,虽使地方割据势 力完全灭绝,但是地方的独立和应变能力也随之削弱。 最终导致外族入侵,州郡困弱而无力抵抗,是中央地方 关系上的一个严重教训。
范围及其顺序。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顺序是儿子和未嫁女。诸子均分,但未娶妻者多分
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 妾。如果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类于今天 的“代位继承”)。
(2)户绝资产的继承。
“户绝”指没有男性子嗣。对此:
A 户绝资产范围是所有的部曲、奴婢、店宅和资财。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发展与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

笞杖刑 徒刑 流刑 加役流刑
臀杖(20-13)、(10-7) 脊杖,杖后释放(20-13) 脊杖后,本地配役一年 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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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
宥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 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
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
“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 子纸者,罪以徒配”。
“凡伪造(会子)者皆处斩,告发者赏钱千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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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舶条法
⑴出港管理
出港时汇报详情,发给凭证;
不得夹带违禁品、逃犯;
规定往返期限;
去回须同一港口。
⑵进港管理
征购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
抽分
⑶市舶司官员责任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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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法律制度 隋唐向明清行政体制的过渡时期
时有优于其亲邻的先买权;待赎期内的转典权; 业主不回赎标的物时,钱主取得标的物的完全处 分权。
(3)租佃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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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间契约
牙人的产生与发展
3、财产继承制度
(1)亲子的继承权
(2)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
命继子、立继子的确定与继承权
私生子的继承权
(3)妇女的财产继承权
1)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权
(一)行政机关
1、 中 央 行 政 机 构
中 书 门 下 (平 章 事 )
枢 密 院 枢 密 使
三 司 盐 铁 、 度 支 、 户 部
2、地方行政机构
路--经略安抚使(军政)、转运使(财赋) 提点刑狱使(司法)、提举常平使(赈灾)
州--府、军、监

两宋时期的法律与秩序考究

两宋时期的法律与秩序考究
四 、宋 代 的经 济
( 一 )宋代 的法 律形式 。宋代 的法律形式 主要 有律 、 令、 格 、式 、救 、例 等几 种 。其 中 ,律是各朝 都有 的法 律形式 , 主要 是刑事方 面的规定 。令是 大多是关 于政府行 为的规定 , 般不具有惩罚性 ,没有具体 的惩罚 措施 。格也是与政府人 员 的行为有关 的一些规定 , 主要是 与数 量和财物有关 的给定 。 式 ,是 宋代独有 的形式 ,大多是关 于礼仪方 面的规定 。救 , 是皇帝针对特定 的人 的特定 的事情在特定的时间所作 出的命 令, 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来 ,随着 宋代 编救 活动的频 繁 , 逐渐使救具有 了法 律效 力 ,甚至达到了救大于律 ,救足以破 律 的程度 。例 , 也是宋代 的法律形式 。南宋时 ,例逐 渐增 多。 宋代还有 一种 法律 形式叫事类 ,是将救 、令 、格 、式按照类 别分 门别类编在一起 的法律形式 。 ( 二 )宋代 的立法情况 。不得不 承认 ,法律越 多 ,犯罪 种类也越多 ,即所谓 的立法可 以创 制犯罪 。“ 配法 既多 ,犯 罪 日众 ,惑配 之人 ,所 至充斥 ” 。宋代 的基本法典 是 《 建隆

重详定刑统》 ,即 《 宋刑统》 ,这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即以
法律 条文为首 ,后面附有例 、令 、格 、式。宋代编救也很频 繁 ,在宋 神宗和宋仁宗时达到高潮 。编例也很多 ,有名的编 例有 《 元 丰断例 》 、《 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等 。 ( 三 )宋代 的刑罚 。宋代 的刑罚 的种 类与前 面朝代的刑 罚大同小 异 ,主要就是封建制五刑 ,即答 、杖 、徒 、流 、死。 宋代新创立的刑罚有折杖法 、刺配 。折杖法就是 以杖刑来替 代除死刑以外的 四种刑罚 ,给统治者赢得 了轻刑 和体恤子 民 的美誉。刺配是一种 肉刑恢复 的表现 ,有多种形式 ,是集杖 刑 、刺面 、劳役于一体 的刑 罚。 ( 四) 宋代 的 司法制 度。宋代 的中央司法机 构主要是刑 部 ,“ 掌刑法 、狱讼 赦肴 、叙 复之事” 。大理寺 ,主要掌管 审判之事 。御史 台,主要是行使监督之职 。地方 司法机构 主 要是政法不分 ,由县令等行政首脑掌管 司法 。宋代有 特色的 审判制度是鞠袱分司制和 翻异别推制 。保证 了审判工作 的相 对公正 ,防止冤假错案 的发生 。宋代还规定 了民事案件的审 理期间 ,即每年十月一 日至次年正月三 十 日受理 ,过期不受 理 ,体现 了宋代统治者发展农业生产的精神。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1.引言1.1 概述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涵盖了广泛的社会领域,并对当时宋朝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是该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产物,它不仅对当时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还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从整体的角度,概括地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情况。

首先,我们将简要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制定背景,包括当时的社会形势和政治状况。

其次,我们将探讨该时期民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过程,揭示其在制定目标、议程和实施方面的特点和变化。

最后,我们将对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通过对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进行综合性的概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时期民事法规制度的演变过程,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动力,从而进一步认识宋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文化发展。

同时,通过对宋代民事法规发展的深入研究,我们也可以从中获得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和借鉴,以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通常用于介绍整篇文章的总体结构安排,下面是可能的内容: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以清晰地探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引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整个文章的背景和概述。

首先,我们将概述宋代民事法规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同时引发读者对该话题的兴趣。

接着,我们将详细解释本文的结构和目的,以便读者了解接下来的内容安排。

2. 正文正文将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来探讨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第一部分将着重介绍宋代民事法规的背景,包括社会经济状况、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等。

我们将深入了解宋代时期的社会背景,以便更好地理解民事法规发展的动因。

第二部分将集中讨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我们将详细描述宋代政府在发展民事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法律条文的内容和修订的动态等。

北宋的法律规定(3篇)

北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北宋(960年-112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完善。

北宋的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等多个领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北宋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北宋的法律体系1. 宪法性质的法律北宋宪法性质的法律主要包括《宋史·礼志》中的《天圣令》、《元丰令》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皇帝的权力、官职设置、行政区域划分等内容,具有宪法性质。

2. 民法性质的法律北宋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民事关系,如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等。

3. 刑法性质的法律北宋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犯罪种类、刑罚、诉讼程序等内容。

4. 司法制度北宋司法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地方设有路、州、县等各级司法机构。

各级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执行刑罚。

三、北宋的主要法律1. 《宋刑统》《宋刑统》是北宋最重要的法律,于宋太祖赵匡胤即位后不久颁布。

该法继承唐律,对唐律进行了删减和修改,共分为十二篇,包括罪名、刑罚、诉讼程序等内容。

2.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注释,对唐律进行了详细解释。

北宋时期,《唐律疏议》被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3. 《天圣令》《天圣令》是北宋太宗赵光义时期颁布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官职设置、行政区域划分等。

4. 《元丰令》《元丰令》是北宋哲宗赵煦时期颁布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官职设置、行政区域划分等。

四、北宋的司法制度1. 中央司法机构北宋中央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

(1)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对各级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

(2)刑部:负责刑法、诉讼程序等法律事务。

(3)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弹劾不法行为。

2. 地方司法机构北宋地方司法机构包括路、州、县等各级机构。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摘要: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较前代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宋代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了新的反映,使得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浩繁,以敕代律;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民事立法增多,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本文就其特点作一简要的概述。

关键词:立法;干预; 证据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辉煌,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一、立法浩繁,以敕代律成为宋朝立法的显著特点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

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

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据《宋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 部,7955 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 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

“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①。

而编敕的大量出现,严重冲击了《宋刑统》的正统地位,宋朝廷对此大光其火,一再三令五申,“律所不载然后用敕”,以维护《宋刑统》的正统地位,但官吏仍能利用《宋刑统》与敕的出入舞弊“轻重出入,惟吏所欲”、“欲入罪,即引重条;欲出罪,即引轻条”②以至官民皆“重敕轻律”。

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设置详定编敕所,简称敕局,掌将历年所颁敕、令统一整理,删编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令。

宋朝经济立法探析

宋朝经济立法探析

宋朝经济立法探析作者:金亮新来源:《北方经济》2008年第18期摘要:宋朝是我国经济社会繁荣的代表时期之一,究其原因其经济法制功不可没。

宋朝调整经济的法律法规包括市场管理、禁榷专卖、海外贸易、货币金融和财政税收等方面,在我国经济立法史上形成了较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对当今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思想基础市易法禁榷法市舶法一、宋朝经济立法的思想基础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承前启后,经济发展进入了比较繁荣的时期,商品经济长足发展,大规模市场得以形成,宋朝商业出现重大变化,农业商业化和各种手工业的组织规模、生产技术都比前代有较大进步。

另一方面宋朝财政负担非常沉重,连年的边疆战事、送与辽夏金的岁币、官僚冗员、大批军队等都导致了财税困难,出于维护王朝的统治的考虑,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广开财源。

经济行政立法适应这一需要。

能够确保财政税收的稳定和扩大,并以此为手段干预国家经济。

宋朝经济立法还有其重要的经济与法律思想基础。

两宋时期经济思想空前活跃,其中以李觏、范仲淹、王安石等为代表。

李觏认为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的欲望是自然的,为了满足这种欲望而进行的社会经济活动以求财利,是礼义产生的基础。

李觏主张借助商人的经营活动,改善封建国家的工商业管理。

范仲淹对商品流通的重视是十分突出的,他否认商业是末业,主张行通商之法,他反对对通商的各种禁制,主张从积极方面发挥通商对改善国家管理的作用。

王安石虽然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强调所谓“轻重敛散之术”,但他并不是只把眼光局限在流通领域,而是认识到富国必须从生产领域设法以开辟财之源。

在王安石看来,理财的关键是摧抑兼并,为此则要实行国家对经济、财政的全面控制。

王安石认为“榷法不宜太多”,虽不能“尽罢榷货”,但主张国家应放宽对专卖产品的限制,让商人自由经营。

此外,宋朝统治者对经济法制也较为重视。

宋太祖、太宗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直接影响了后世各代皇帝,仁宗即指出“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神宗也认为“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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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探析作者: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摘要: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为“务限”。

宋代务限法承袭了唐代保护农业生产的务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备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

本文从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来剖析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

本文共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第一个部分从务限法的概念以及北宋和南宋对务限法的规定来分析务限法的内涵。

第二部分从五个方面论述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传统农业耕作制度、自然经济观、宋代息讼政策、行政和司法一体化、唐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务限;宋代;立法文化目录一、务限法的内涵 (1)(一)务限的概念 (1)(二)北宋对务限的规定 (2)(二)南宋对务限的规定 (2)二、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分析 (3)(一)司法活动顺应传统农业耕作季节性 (3)(二)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上的规定 (5)(三)宋代的息讼政策和惧讼心理 (6)(四)中国古代行政司法一体化 (7)(五)唐宋对诉讼时效加以限制的传统 (8)三、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务限法的内涵(一)务限的概念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为“务限”。

按宋制,对发生在民间的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纠纷,每年十月一日后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前须把诉状递交官府,三月三十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其余时间不能受理。

这一根据农务来规定轻微案件起诉、受理、断遣时限的制度,称为“务限法”。

1“务”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

“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从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在这一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

“开务”是指进入了农闲时节,从每年的十月一日到次年正月三十日,这时可以受理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

2(二)北宋对务限的规定《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田入务》中规定:“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

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

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俱停滞刑狱事由闻奏。

”。

3这是宋代民事诉讼时间限定的最早立法。

其大致含义如下:所有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每年农历十月一日以后,州县官府可以受理,到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停止受理诉讼。

如果原来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以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

因为此时已进入春耕农忙季节,不能因民讼案件而影响当事人的农业生产。

宋代官吏多能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如《元史·李师中传》有载:“李师中,知洛川县,民有罪,防其农时者,必遣归,令农隙自诣吏。

”4宋仁宗景祷五年(1038)五月诏:“诸色人论田上诣阙进状,朝廷下转运、提刑差官推勘者,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后施行。

”5可见北宋对每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案件的规定一直遵行不变。

1肖永清,《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71页。

2郑天挺,谭其骧:《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47页。

3[宋]窦仪:《宋刑统·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07页。

4 [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551页。

5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5页。

但并非宋代所有的民事诉讼都要遵照务限之期,《宋刑统》同时也规定:“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

意为涉及财产侵夺且不影响农务生产的案件,不受务限期的限制,官府可随时审理,以保护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

6这种灵活变通政策既保证了农务,又不会阻抑不干农务之诉。

北宋仍然存在一些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执行务限例外情形的案例,特别是对民户陈诉灾伤、不予受理的现象尤为严重。

如哲宗元佑五年,因“秀州嘉兴县民数千诣县诉水灾,知县王岐不为收接,因此,百姓喧闹,致蹈杀四十七人。

”7绍圣四年十二月,开封庐东明县主簿何夷权知县事,于“人户限内陈诉旱伤,不为受理,”受到“御史弹幼,乞赐冲替。

”8(三)南宋对务限的规定南宋对务限期间的规定又与北宋不同,大体上是因为所统治的地区的农时不同所致。

南宋偏安江南,气候温暖,春耕生产较早,为不废农时,宋高宗绍兴二年颁发了《绍兴令》,其中规定:“诸乡村以二月一日后为入务,应诉田宅、婚姻、负债者勿受理。

十月一日后为开务”。

9将审理民事案件的时间由原来的三月三十日改为二月一日,使民事诉讼的时间又减少了两个月。

宋高宗对务限期间的缩短,使一些豪右形势之家依仗权势,对民户当赎田宅故意拖延至入务,借机贪取一年租课,细民受害。

为防止豪右之家依仗权势拖延务限,借机非法吞并他人财产,因此,高宗又诏:“应人户典过田产,如于入务限内年限已满,备到元钱收赎,别无交互不明,并许收赎。

如有词诉,亦许官司受理”。

10这项诏令规定的非常明确,凡是典产限满,因收赎发生的词诉,不受“务限”的限制。

但由于豪右兼并势力的发展,此项规定并没有能很好的执行,所以,宋孝宗又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孝宗隆兴元年(1163)再次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

如违,许人户越诉。

”11南宋朝廷规定了受理民事诉讼的统一务限,但一些地方官员也往往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己决定开务时间。

如朱熹知潭州时,因当地“多是峭田,只有早稻,6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91页。

7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816页。

8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9817页。

9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7页。

10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7页。

收成后农家便自无事”,因此下令“诸县争论田地词诉,可以承行理对,不必须候十月”即不必受原来开务时间的限制。

黄震知抚州时规定的更具体,“合受民词”,“自六月为始”。

12宋代民事诉讼“务限”的规定,既是“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传统原则的体现,也是宋代封建诉讼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农忙止讼的务限法令在南宋法官的书判中亦可得到佐证,《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录了南宋名公胡石壁的判词:“当职观所在豪民图谋小民田业,设心措虑,皆是如此。

当务开之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或谓寻择契书未得,或谓家长出外未归。

及至民户有词,则有计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托,更不出官,展转数月,已入务限矣,遂使典田之家终无回赎之日。

”13胡石壁不仅进一步揭示了豪民用心之毒,而且正确地揭示了由此造成的经济后果和贫民的悲惨处境。

二、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探析(一)司法活动顺应传统农业耕作季节性的要求北宋初年,粮食作物的种植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的格局,出于防备水旱的目的,宋太宗决心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宋太宗下诏,“命令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14这一决策大大激发了北方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特别是淤田法在北方盛行后,北方种植水稻面积更为扩大,从而使水稻种植上升到了全国粮食作物种植的第一位。

15农业生产所需要的用工量在一年的过程中是很不均衡的,这种不均衡性就是农业劳动的季节性,北宋州县官府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间为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其余时间不能受理。

这一期间正是水稻种植在一年中所需要的用工量每最大的时间区域。

由上可见,这种秋收后开始受理民事纠纷而在春耕农忙季节则禁止民讼的制度,很显然受到农业劳动季节性的影响。

独具特色的农忙止讼的“务限法”传统,可以说是气候因素对中华法系所施加的最为深刻印痕。

中国早期农业“靠天吃饭”,除了春天播种,夏季施肥,秋天收割之外,受12李青:《清代档案与民事诉讼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页。

1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09页。

14 [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4671页。

15赵禄祥,赖长扬主编:《资政要鉴》,中国档案出版社,2009年,第452页。

大陆性季风气候的影响,自古以来灾害频繁。

整个农作物生产时节都在面临旱灾、水灾、虫害的威胁。

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根据中国史书统计:“中国每六年就有一次农业失败,每十二年有一次大饥荒。

在过去的二千二百多年间,中国共计有一千六百多次大水灾,一千三百多次大旱灾”,因此西人曾把中国称为“灾荒之国”16。

据《宋史·五行志》记载:“淳化三年六月甲申,京师有蝗起东北,趣至西南,蔽空如云翳日。

大中祥符九年六月,京畿、京东西、河北路蝗蝻继生,弥覆郊野,食民田殆尽,入公私庐舍。

景佑元年六月,开封府、淄州蝗。

诸路募民掘蝗种万余石。

隆兴元年七月,大蝗。

八月壬申、癸酉,飞蝗过都。

蔽天日。

”17在农业文明时期,民以食为天,作物的产量直接关系着普通百姓的生存和社会稳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在农忙季节,宋代农民和基层官吏都要投入巨大的精力去治理虫害、旱灾、水灾等一系列任务。

在中国古代科技不发达的情况下,宋代理学对灾害频繁的解释就是代表“国法”的天子违背了“天理”,要“存天理,灭人欲”。

因此统治阶级司法时应顺应“天时”,要与四季分明的温带大陆型气候,即农业性季节时令一致。

西汉儒家经典《礼记·月令》曾具体详细地描述了一年四季的司法活动时间表:“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勿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孟秋之月,命有司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决狱讼,必端平。

戮有罪,严断刑;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勿或枉挠;季秋之月,乃趣刑狱,勿留有罪;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判罪无所掩蔽。

”18由此可见,中国长久以来的刑事司法传统便是春夏止狱讼,秋冬趣刑狱。

而对于危害性更轻的民事纠纷,春夏不予受理也就不难理解。

(二)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上的规定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教育最为繁荣的时代,著名历史学家陈寅恪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

”从唐代后期经济中心逐渐南移,到南宋时最终完成,耕地的不断增加,各种农田类型诸如:山田、沙田、淤田、薪田等逐步增多,《宋史·食货志》记载,宋代垦田的最高额为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的五百二十四万顷。

宋代自然经济的发展,必然16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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