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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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2016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11家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试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通知》,发文中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中需提供的保单保函格式内容、需提交的材料、法院不接受保函担保的情形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诉讼保全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诉讼,本文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谈几点认识与大家探讨。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和性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

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优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相较传统的几种担保方式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购买便捷。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审查宽松,程序简单,手续简洁。

2、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虽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

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一、财产保全和财产保全担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如果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负有给付义务且被申请人不依判决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所保全的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上述法律还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提供担保而未能提供的,同样应当驳回其申请,除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之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是因为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会导致一定的损失,为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的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以保证申请人能够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由于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生效判决执行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如果不存在申请财产保全的以上前提,财产保全也就失去意义。

因而,法律还规定,财产保全作出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担保有两种,一是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二是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实务风险分析-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参与诉讼财产保全风险管理的产物,其减少了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保障了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但该险种的实践仍在摸索中,期间法律属性的定位不明,尤其是保单保证书的存在,对责任保险的作用产生一定干扰。

建议在明确其法律属性为保险而非担保的基础上,去除担保书环节,落实责任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发展保证保险,完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体制。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证书;保险引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即所谓的财产保全担保。

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增加其申请成本,防止保全权利的滥用,并在保全措施有误,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用担保补偿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但在实行过程中,传统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不仅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成本,使得弱势的当事人无法提出保全申请,甚至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削弱了财产保全的作用。

在此情况下,银行、保险,以及其他担保企业纷纷加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行列,通过出具银行保函、责任保单和保证担保等形式为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

相较于其他担保主体的担保产品,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独特之处。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12年,由诚泰财产保险经中国保监会云南批准进行创新试点经营,2015年之后平安保险先发,其他保险公司跟进,该保险产品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

尤其在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该保险的发展。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作者 | 陈家绪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 | chenjiaxulawyer所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很多案件中,财产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全部或部分败诉,意味着其财产保全不当,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规定了“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

为保证受损害方能够获得赔偿,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目前担保方式主要有申请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第三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提供担保、法院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但有的当事人无力提供担保,也没有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又比较高昂,基于此,保险公司推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申请人将保险单作为申请保全文件的附件,若申请人败诉,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推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实践。

以下我们就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大胆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一个定义。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于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并非由于保全错误,而是由于其他纠纷,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或者虽然造成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但是该损失与保全错误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基本问题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为被告提供保险,以保证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因财产扣押、冻结、查封等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

该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法律责任保险,可以对诉讼中可能发生的财产损失进行全面保障。

该保险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民事诉讼中因缺乏财产保全导致的财务损失问题。

同时,该保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治理的进步。

下面,我们将从保障范围、保险费率、理赔程序等方面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基本问题分析。

保障范围: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扣押、冻结、查封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所造成的原告因被申请人之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保险人在办理诉讼时如有财产受到保全措施而导致经济损失,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费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投保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同时,赔款的支付金额也需根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定进行。

理赔程序:在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勘验认定,则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认定,并根据勘验认定结果对索赔进行核定。

在核定赔付金后,保险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保障了被申请人的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社会稳定。

但在使用该种保险制度前应谨慎评估其实际保障和经济成本效益。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因财产扣押、冻结、查封等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明困难、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展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特的公共下载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局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展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当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以下图所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当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那么〞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那么〞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问题与对策研究

财产保全问题与对策研究

财产保全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前言财产保全是企业核心利益的保障。

在当今市场化经济的形势下,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更加严峻,因此财产保全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只有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益,才能保证企业不被不法分子侵害,才能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财产保全问题的现状财产保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资产评估不准确。

资产评估是保全的前提,如果评估不准确,会影响企业财产保全的效果。

目前许多企业的资产评估方法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对资产评估的认识不够深入,导致资产评估结果不准确。

2.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风险管理的必要性,缺乏正规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对于财产保全问题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3.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金融体系对于企业财产保全问题的把握不够精准,许多企业的信贷额度被刻意压低,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信息安全存在风险。

企业的重要信息被网络黑客所盗取已成为常态,信息安全的漏洞,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系统安全,也使得企业的商业秘密暴露在了外部环境。

三、财产保全的对策1.加强资产评估。

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证财产保全效果的关键。

资产评估的深入研究是企业保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制定全面、详细的资产评估方法和流程,建立资产评估数据库,收集、整理企业所有的资产信息,更准确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

2.建立正规的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应积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风险管理方案,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加强对众多风险因素的关注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控制可能涉及到的风险问题。

3.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对于企业信贷的最终裁决权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

激励金融机构做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决策,防止虚假信用评估和个人恶意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利益的保护。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财产保全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诉讼保全,目的在于案件审判后能有效地执行,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一般多数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会申请诉讼保全,特别以商事案件居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在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保全人,银行金融机构,被申请保全人的债务人等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一是对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难以严格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一般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或者以企业自有资产予以担保比较常见,以保证金方式或者其他法人资产作为担保的实际上相当少。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状况和价值,法院在实际审查中往往很难查清,加上法院不能把太多精力放在审查上,要求作出保全裁定越快越好,诸多因素导致对申请人的担保资产的审查不是很严格。

这就容易产生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不足产生新的问题,起不到担保的作用。

二是银行协助查询存在推委现象.法院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相关帐户过程中,某些外地人民银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因素,只协助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不予提供。

在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帐户过程中,有些银行会利用查询和冻结之间的一段时间做手脚将款项划走,致使保全措施效果大打折扣,日后的审理和执行工作限于被动。

三是容易受到被查封企业的阻挠甚至暴力抗拒。

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加之这样的保全措施通常要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有的被申请人仗着人多势众,煽动工人进行阻挠干扰,他们一般都是法盲,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法院工作人员在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后,仍不理解,更有甚者,唆使、煽动工人漫骂、殴打执法人员,严重妨碍执法。

四是难以得到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协助配合。

被保全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要求第三人协助暂停履行对其的到期债权。

不过此项措施弹性较大,要看第三人是否肯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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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为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财产保全责任而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障。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支付因行为导致的财产保全费用,并能够为被告提供担保。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与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有必要对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适用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规定较为模糊,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还未完善,缺乏具体的制度化规定。

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被保险人及被告双方的诉讼压力,由此导致法律风险的增加。

(二)市场风险
当前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监管不足,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一方面,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市场秩序混乱,容易出现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市场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市场容量受限,难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三)操作风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操作风险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方面。

保险公司可能面临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违约风险等问题,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也将增加操作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法律合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
为应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加强保险公司的法律合规意识,确保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

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市场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遏制市场出现的不良行为。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创新、服务提升,提高市场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为降低操作风险,保险公司需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保险合同管理和风险评估,规避违约风险。

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司内部运营管理的良性发展。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承保风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挑战,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需求的提高,其发展空间和潜力仍然巨大。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开拓市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该领域的研究和监管,为其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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