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

浅议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兼评新刑诉讼法对相关制度的改进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
本次刑诉讼法的修改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本文将从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入手,来评价此次的刑诉讼法相关制度的修改。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完善;观念转变证人证言是封建社会官府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最主要依据,在我国古代社会甚至有“证据之王”之称,这当然有受制于当时科技不发达的客观原因,dna技术,物证鉴定技术等现代科技还没有出现,证人对案件的陈述就成为了解案情最重要的手段。
即使今天,在dna技术,物证鉴定技术等高科技侦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证人证言仍是查清案件事实最主要的证据之一。
但是“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顽疾,根据人民法院网的报道,从各级法院反映的情况看,“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
”而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就更低了,出庭作证者多因与自身有利害关系。
一、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一)证人自身利益考量后的选择从心理学角度出发,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动物,也不同于法人,其行为处事总会经过心理过程,而后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
因此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也会产生各种心理负担,如害怕被打击报复,或者因于当事人或被告人有密切关系而有庇护之心,作证无利可图还容易得罪人等等,证人在考虑这些利害关系后,不愿意出庭作证也就可以理解了。
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无疑要承担着被告带给其的巨大的精神压力。
(二)社会文化的影响从社会学角度看,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
中国自古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纵然儒家的中庸、礼让有其优秀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和为贵”“厌诉”的思想使得证人不愿意介入纠纷之中,产生一种“独善其身”“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一种对官府衙门与诉讼的天然厌恶。
此外,从中国社会目前现状来看,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效应,社会正义、社会正气在当前受到巨大的冲击。
论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

一
护 。 者 指 在 侵 害 发 生 前 即对 证 人 采 取 必 要 的 保 护 措 施 , 前 以避 免 对 证 人 侵 害 的 发 生 。 后 者则 在 证 人 已经 受 到 侵 害 时 , 其 给 与 保 护 , 对 对 即
不法侵害者给与惩罚,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 图分类号 : 9 0 D 2. 0
在 我 国 的刑 事 诉 讼 中, 人 是 指 与 案 件 结局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 公 证 向
安机关、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陈述其所 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 是重要
的 诉讼 参 与人 。证 人 证 言 是 一 种 十 分 重 要 的证 据 ,它 是 查 明案 件 事 春 市二 道 区 检 察 院 l9 9 7年 共起 诉刑 事 案 件 1 5 、5 8 件 2 8人 , 证 人 出 有
国 的立法和 司法 实践采取 具体 措施 完善证 人 制度 关键 词 刑 事诉 讼 证人 制度 缺陷 完善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9 (090 .5 . 10 .5220 )5070 2
19 9 9年 间 进 行 的一 些 调 查 数 据 显示 : 1 9 年 修 改后 的刑 事 诉 自 97 讼 法实 施 以来 , 圳 市 中 级人 民法 院证 人 出庭 率 维 持在 2 ~ 5 ; 深 % 长
由上可见, 证人出庭率低确实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问题。 突
出 反 映 了我 国证 人 制度 存 在 的 缺 陷。
( ) 人保 障 制度 不健 全 三 证
世 界 各 国大 都 建 立 了完 善 的证 人 保 护 制 度 , 刑 事 证人 及 其 近 亲 对
度 、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在 内的 完 善 的刑 事 诉 讼证 人 制 度对 于 正 当 诉讼 家属及时提供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事前预防性保护和事后补救性保 证 请 求 的 实 现 , 讼 质 量 和 办 案 效率 的提 高 , 诉 以及 推 进 我 国 司 法 制度 的 改 革 都 有 着 极 高 的 现 实 意 义 。 本文 试 分 析 我 国刑 事 诉 讼 证 人 制度 存 在 的 一 些 问题 , 以此 为 基 础 , 出对 于完 善 我 国 刑 事 诉 讼证 人制 度 并 提
浅论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基 础上 , 后建 立专 门的 证人保 护机 构 。笔者 认为 , 以借 鉴美 然 可 国的经验 , 确立专 门 的证 人保护 机构 , 采取有 效的保 护措施 , 负责
证 人 的保 护 。 ( ) 大证人保 护 的主体 范 围 二 扩 针对 前文 的分析 , 借鉴 国外 一 国家和 地 区 乏明确 的证 人保 护机构 二 缺 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4 条规 定 , 民法 院、 民检 察院和 公 第 9 人 人
者认 为 , 应适 当扩人 证人保 护 的主 体范 围 , 除保 护证人 本人 以外 , 应包 括证 人 的近亲 属 以及与证 人有 密切 关 系 的相关 人员 。具 体 证人 的近 亲属应 该包 括证 人本 人 的配偶 、 子女 、 父 母、 祖 父 的规 定 中。虽 然 以上 条款 为我 国刑事 证人 保护 制度提 供 了法律 来说 , 上 的依据 , 由于 这些 法律 规定较 为 原则化 , 但 在刑 事诉讼 的各个 母 、 兄弟姐 妹及 其配 偶 、 孙子女 及其 配偶 、 人配 偶 的祖 父母 、 证 父 阶段 , 证人 保护基 本 上无法 可依 。 讲查 , 据 J 在现 行阶段 , 国刑事 母 、 弟姐妹 及其 配偶 以及兄 弟姐 妹的 子女 的子 女及其 配偶 。 我 兄 而 可 证人 的保 护仍 旧局 限于 行政 化 的行政 审批 中 。当证 人需 要保护 弓证人有 密切关 系的相关 人员 , 以包 括与证 人 已经 确立 固定关 的时候 , 往往 需要 一系 列复杂 的审批 程序 , 这在 很大程 度 卜 导致 系的恋人 及其恋人 的近亲 属、 身份或 生活上 与证人 有密切 利害 存 了证人 保护 制度 的虚化 。 共系 的其 他人 等。 等 ( ) 三 建立 全面 的证人 主 体受保护 范 围 笔者 认为 , 确定 证人 保护主 体范 围的 基础 上 , 明确 证人 在 应 目 借鉴 国外 的成 功经验 , 该从 以下 四个方 面 应 安机 关都 有保护 证人 的义务 , 具体 怎样分 工 , 但 法律 并没 有予 以 主 体受保 护的范 卜 。 明确 , 这种指 派责任 的方式 导致 了三机关 在 司法 实践 中均 不 能采 加 以保 护 : 一是对证 人主 体人 身权 的保护 , 确保 证人 主体在 刑事 取有 效的措 施履 行保 护证 人 的职责 , 甚至 发生互 相推 委 的现 象 。 诉讼 的任何阶段 以及作 证后 的任何 时问 , 会因作 证而遭 到非法 不 ( ) 乏 宽泛的证 人保 护 主体 范 围 三 缺 的人身 束缚 、 身伤 害 , 至是对其 生 命 的威胁 。二是 对证 人主 人 甚 我国 《 事诉讼 法》 定证 人保 护主 体的保 护范 围是证 人及 体 名誉 权 的保 护 。 刑 规 三是 对证人 隐私 权 的保护 , 保证人 在作 证 中 确 其 近亲 属 的安全 。 但对 于 证人近 亲属 的范 围没有 予 以明确化 , 在 享 有 的姓 名保 密权 。 四是对证 人主 体财 产权 的保护 , 确保 证人 要 实 践 中难 以把握 。 同时, 我 国《 法》 3 8 将保 护的对 象 主 体的财 产权 不因 作证而 遭受 他人侵 害 , 若 出现侵 害 , 由 刑 第 0条 倘 应对 因 仅 限于证人 本人 , 就造 成 了证 人 的近 亲属 以及与证 人有密切 关 侵 害行为 而遭 受的损 欠加 以补偿 。 这 同时 , 对证 人 本人 因作证 而 应 系 的人 一旦受 到打 击报 复 , 就难 以得 到法律 的有 效保护 , 甚至 陷 可 能遭受 的 济损失 , 如误工 费 、 诸 交通 费 、 餐饮 费等 , 当 予以 应 入求 诉无 门 的尴 尬 境地 。 补偿 。 ( ) 乏全 面 的证 人 受保 护客体 范 围 四 缺 总之 , 刑事 诉讼 中证人 保护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复 杂 的工程 , 般来 说 , 人受 保护 的客 体范 围较』 泛 , 证 ‘ 基本 涵盖 了证人 除 了上述完 善对 策外 , 需要 建 有 效 的证人 保护 方式 、 范证 还 规 保 护主 体可 能遭 受 的人 身安 全 、名誉和 财产 利 益。 根据 我 国 人 保护 的运作 程序 等制度 。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一、证人保护概念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一)国际方面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证人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亟待完善1. 引言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方。
他们可以为审判提供关键性证据,成为法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一些罪犯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威胁、打击、报复证人,导致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甚至失去了生命。
为此,世界各国都实施了相关的证人保护制度。
然而,在保护证人的过程中,误证率的问题以及证人保护机制的不完善,仍然是制度建设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2. 实现证人保护的价值2.1 明确证人保护的目标证人保护的最终目标是保障证人合法权益和妥善开展公正审判。
这方面,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有所体现。
例如,英国通过《警察与证人保护法》,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庭程序,证人证言等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法也赋予了一些特定的权力,以保护容易受到威胁的证人,如鉴定证人、提供住宿、为证人提供健康保护等。
2.2 推进司法公正证人保护与司法公正是紧密相连的,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司法的公正与准确。
根据提交证明的规定,举报人,证人在开始作证时会被要求宣誓对所讲述的事件,情况或事实的真实性担保。
但是,如果证人受到恐吓、威胁或殴打,便有可能会造成证人作出虚假证言的情况。
因此,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准确性,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加强证人的法律保护必不可少。
3. 目前存在的问题3.1 证人保护的制度体系需要加强证人保护制度体系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程度。
目前,国内的证人保护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在维权方面,证人在检举、指控罪犯后,对其本身的保护措施高度缺乏,患病证人得不到合理的医疗保障等问题。
3.2 不同证人面临不同的保护问题在实现证人保护中,要对证人的身份、性别和案件的涉及程度进行分类,因为不同证人的保护问题是有区别的。
例如,在高危案件中往往都存在证人的安全问题,而在非高危案件中,缺乏法律保障的证人往往面临着一些特别的矛盾和困难。
3.3 存在误证率问题由于证人作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一些犯罪嫌疑人会恐吓、利用等手段来影响证人证言、造成虚假证言等问题。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个 对证 人保 护 的制 度框 架 , 这 对 于 调动 证 人 出庭
免需 要 予 以支付 。 为 了提高他们 作证 的积 极性 , 打 消 其 经 济顾 虑 , 针对 这 一 问题 , 新《 刑事 诉 讼 法 》 第 6 3 条特 别规 定 了对 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经济 补偿 制度 。
证, 尤其 是关键 证人不 出庭作 证 , 案件 的审判 质量 就 会受 到 直接影 响 。长期 以来 , 在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 , 证 人不敢、 不愿 出庭 作 证 , 出庭 积 极 性不 高 、 出庭率 低 已是普 遍现 象 。 究 其原 因 , 主要 在 于我 国缺乏有 效 的 证 人 保 护制 度 。基 于 此 , 2 0 1 2年修 订 的《 刑 事诉 讼
2 0 1 2 年 刑事诉 讼 法 的修 改 , 其 重点 内容之 一就
是证 人 出庭 作证 制 度 , 由此 看 出我 国开 始 重视 对 证 人 的保护 工作 。新《 刑 事诉 讼法 》 可 以说基 本确 立 了
一
法” ) , 也 可 以 由证 人保 护对象 申请启 动 。 ( 6 ) 规 定 了公 、 检、 法依法 采取保 护措 施 时 , 有 关 单 位 和个人 应 当配合 , 明确 了证人 保护 的社 会责 任 。
案 件 的证 人 保护 对 象加 大保 护力度
( 1 ) 不 公开证 人保 护对象 的个人 信息 , 如真 实姓
名、 工 作单 位 、 住 址等 。 同时 , 对证人人 身和住宅 采取 专 门性保 护措施 等 。
立 现代 庭审 制度 的基本 要 求 , 也是 保 证 司法 公 正 的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

反思与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探讨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
新《刑事诉讼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相对较低。
究竟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其执行力不足,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一、评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
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
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
①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也通常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大打折扣。
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
这无疑将会给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添上“阴霾”。
证人怠于出庭必会对刑事诉讼带来消极后果:一使言辞证据原则落空。
直接的言辞证据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对争议中的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的结论。
大量的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将可能使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原则变成空谈。
二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
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问、质证提供有效非法定场所,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权力的需要。
证人不出庭将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从而使被告方的质证、辩论权受到削弱。
三是损害司法权与形象。
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具有的合法的权力和令人信服的威望。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不少证人仍弃法院通知于不顾,拒绝到庭作证,必然使公众对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
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率不断下降,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证人出庭率的下降呢?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证人保护、证据收集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多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和缺陷。
1. 证据标准不明确新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应当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审判,但没有具体规定证据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法院对证据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不充分或不足以支持定罪。
2. 证外人证据不充分新刑诉法规定,笔录、录音、录像等记录或者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证据的力度过于薄弱,未能达到定罪的标准。
3. 证人保护不到位新刑诉法将证人保护纳入了司法机关的权利范畴,但在具体操作中,证人保护措施不到位、效果不好。
一些证人面临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威胁,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改变证言。
二、证人保护工作不力证人保护工作是影响证人出庭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1. 缺乏权益保护在许多司法程序中,由于缺乏严格的证人保护制度,特别是在涉及严重罪行和敏感案件中,证人有时会面临被报复、威胁和骚扰等风险,不敢出庭作证。
2. 证人调查不到位证人保护工作的一个问题是证人调查不到位,证人没有被充分调查和保障,证人承受的压力过大,难以承受威胁和施压的风险。
三、证据收集工作不到位除了法律法规和证人保护方面的问题之外,证据收集工作不到位也是导致证人出庭率下降的因素之一。
1. 证据不充分在处理证据收集问题时,有时证据收集不到位,证据不充分,无法说明案件的真相和事实,从而影响证人出庭。
2. 司法程序复杂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司法程序过于复杂,时间过长,证人可能会感到疲惫和不满,不愿意出庭作证。
四、综合因素除了以上三个因素以外,还有一些综合因素导致证人出庭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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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新刑诉法已经于2013年
正式实施并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项修订和完善,以建立更加公正、合理和科学的刑事司法制度。
新刑诉法在保护证人权利和利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设立证人保护措施、规定证人排除与保全、明确证人隐私保护等等。
尽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证人的利益,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进行论述。
一、不足
1.证人保护措施过于单一
新刑诉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措施只有“改变证人供述”,而在很多情况下,要想真正保护证人的利益,必须运用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例如,有些证人因为作证而面临危险,需要临时安置;有些证人由于精神状态不佳,需要配备心理辅导。
新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这些措施,这也是目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一。
2.证人隐私保护不到位
证人作为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隐私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但是,在现实中,有些人会通过各种途径泄露证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从而给证人带来骚扰和威胁。
这种情况下,证人就需要得到更严格的隐私保护。
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对于
证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并不是很充分和明确。
3.证人接受询问方式不合理
在新刑诉法中,证人作证的方式主要有口头作证和书面材料作证两种方式。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人口头作证的信息并不是十分完整和准确,因此需要进行补充问询。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并没有安排合理的补充问询,这就很容易导致证人的证言不完整,从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二、完善建议
1.完善证人保护措施
新刑诉法规定的证人保护措施较为单一,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对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细致的保护措施,以保障证人的利益和权益。
例如,对于那些可能面临严重威胁或暴力威胁的证人,可以考虑临时改变其住址、提供警卫保护等措施,以确保证人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2.明确证人隐私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证人的隐私权,新刑诉法应规定证人在向有关机关提供证言时,可以要求保留其身份保密。
同时在证人的陈述和证供中,不得混淆、误用证人的姓名、住所、职业等信息,轻易泄露其个人信息,保护其隐私权。
3.完善补充问询制度
补充问询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如此重要的环节必须严持法律程序来进行,必须考虑证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合理的表述时间和询问时间。
例如,当证人因语言障碍或者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作证,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分析,以准确地了解证人的陈述。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在保护证人权益和利益方面做出了很多积极的规定,但还存在不足之处。
因此,我们建议从完善证人保护措施、明确隐私保护措施、完善补充问询制度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证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
4. 加强对证人的宣传和教育
很多证人并不了解自己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他们可能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表述,也不了解自己可以何时拒绝证言或者要求保护措施。
因此,加强对证人的宣传和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宣传栏、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向广大人民普及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保护措施,以及监督机构能够提供的具体帮助,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建立与完善证人保护机构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也是必要的。
这种机构可以提供证人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保护服务,为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及时回应证人的申请要求和诉求等。
同时,他们可以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解决证人在心理上的困扰和难题。
在美国等国家,联邦证人保护计划已经得
到广泛实施,希望我们的司法机构也能尽快跟上脚步,成立证人保护机构,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保障。
6. 加强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问题的重视
最后,我们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司法机关必须充分重视证人保护问题,加强对证人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定的研究和制定。
同时,司法机关还需要制定强有力的监督制度,确保执行各项证人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避免人为因素导致证人的利益受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证人权益,建立严密的司法保护体系。
总之,证人保护是刑事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无法保护好证人权益,就会降低刑事司法的整体效力和公信力。
当前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需要尽快进行改进和完善。
建立全面、细致的证人保护措施,强化对证人隐私的保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以及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助于加强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也会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