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精选3篇)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_____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

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_____工作。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___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_____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二条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_____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四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单位照顾假为七至十天。

第十六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_____,并按规定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及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第十九条有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_____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单位:_____________单位工会:_________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篇

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价差时间按公假处理。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

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三十条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

工会首席代表(主席):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篇

3

甲方:单位名称(公司)

乙方:单位全体员工(工会)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创造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

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

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甲方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用3篇)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党团报告、合同协议、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plans, party and youth league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trinal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2013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五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女职工经期保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可根据规定延长产假3个月,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3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23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____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确保其平等就业、平等享受劳动权益的权利不受侵犯,我单位制定了《____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目标 本合同的目标是为女职工提供更加有利于其就业和职业发展的环境,保护其特殊权益,确保其劳动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第三章特殊权益保护 1. 女职工平等就业 本单位将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以性别为由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在招聘、录用和晋升等环节,不因性别原因对女职工进行歧视。 2. 工资和福利保障 本单位将确保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酬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岗位。女职工享受的福利和待遇应与男职工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3. 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本单位将提供平等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鼓励女职工参与各类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同时,本单位将在晋升

评定过程中采取公平的原则,不因性别对女职工进行任何不公平对待。 4. 工作环境保障 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工作环境保障机制,严禁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性别歧视行为。对于女职工提出的工作环境恶劣或不适应的问题,本单位将认真调查处理,并予以解决。 5. 孕期和产假保障 女职工怀孕期间和产后享有合法的权益,本单位将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孕期和产假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于因怀孕而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完成的情况,本单位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 职工权益咨询和申诉渠道 本单位将建立健全的职工权益咨询和申诉渠道,为女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对于女职工的申诉和投诉,本单位将予以严肃认真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1. 本单位将成立特殊权益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工作小组应由男女职工代表组成,以保障公正和平等。 2. 工作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维权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____市女职工委员会选择了60家企业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____市有基层工会组织4465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女职工组织2116家,职工432651人,女职工159620人。—我们在全市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605份,覆盖女职工59874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合同33家,共覆盖378个单位。 二、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加快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权长效的紧迫感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显突出。全总和省总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为女职工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项特色工作,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女职工、帮助女职工、服务女职工、联系女职工、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载体。榜样是推行这项工作的有效动力。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要从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抓起,抓好一个,辐射一片;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对于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执行得好的企业特别是非

公企业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介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以及签订此合同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效益,改变部分非公企业老板的偏执、极端思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企业和女职工双赢的工作。我们认为通过广泛宣传力度,既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广大女职工维权自觉性的提高,还有利于维权资源的整合,维权力度的加大,从而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使女职工权益保护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轨道。 (2)加大指导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因地制宜全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 专项合同的推行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专项合同的签订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很多企业的合同形同虚设,缺乏严肃性,真正能够依据法律维权的企业不是很多。指导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航标。建议各级女工组织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培训工会女干部,规范合同样本,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当然履约更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关键。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否履约成为关键。如烟草、电信、电力、邮政等部门吃的“专家”饭,所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能如实履行。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由于种种特定的原因,不能如实履约。如何使这项工作在今后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逐步建立起一支由执法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各级女职工组织要积极争取人大及劳动、公安、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通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查处劳动用工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老板履行法定义务。 (3)加大职业培训,加强素质教育,确保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行 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必须要加强女职工对合同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加强女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素质教育。非公企业的女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书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们是公司的一线女职工,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公司利益,我们特向公司提出了以下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书: 一、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与续签 1.公司在招聘女员工时要重视女员工的特殊情况,以适合女员 工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等因素为依据确定招聘条件。 2.公司要加强女员工的岗位培训、技能提升及职业发展规划, 让女员工有更多的晋升机会。 3.公司要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生育期间,为女员工提供合理 的工作安排。 4.签订劳动合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执行,保障女员工的权益,特别是妇女权益。 5.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并对女员 工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透明化和明确化。 6.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与男职工相同,续签时不得违背 相关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 二、工资福利待遇 1.制订并落实女员工工资福利政策,包括保障女员工未婚、未 生育、已结婚未育、生育未满一年等特殊群体的福利待遇。

2.对女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管理。 3.提供丰富多样、符合女员工需求的福利待遇,如福利金、健康体检、照护服务等。 4.制订完善的妇女夜班加班禁令及夜班照管规范,保障女工作人员的身体和权益不受影响。 5.支付女员工加班费和社保福利。 三、女员工安全保障 1.定期组织女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女员工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女员工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妇女防范、消除家庭暴力等方面的培训和服务。 3.加强对女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家庭安全保护,对涉及女性隐私的信息要保密处理。 4.加强女员工业余活动安全保障,组织女员工参加健身活动、文化娱乐等活动,增加女员工交流互动。 四、妇女权益保障 1.在发展和执行企业中长期人力资源战略和计划的同时,合理运用妇女力量,致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品质。 2.建立和完善职工用工、管理、福利、岗位评聘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性别种族等非理性因素对职工的歧视。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2024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一) 一、引言 女职工在职场中面临许多特殊的问题和困扰,因此有必要制定 专门的合同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本文档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 体合同的模板,旨在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一个参考,并鼓励雇主与 女职工之间达成具体的合同协议,以确保女职工能够获得平等、公 正的待遇。 二、背景 作为一份专门针对女职工的合同,本合同旨在解决女性在职场 中可能面临到的性别歧视、工作时间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平衡、孕期 和产假等问题。通过签订本合同,雇主承诺将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保护,确保女职工能够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力并平衡好工作 和家庭生活。 三、目标 本合同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 保护。通过签订本合同,雇主将承诺提供以下权益保障: 1. 避免性别歧视:雇主将不以性别为基础对待女职工,并严禁 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2. 工作时间和家庭生活平衡:雇主将尽力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配合女职工合理的家庭需求。 3. 孕期和产假保护:雇主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 孕期权益和产假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福利。 四、具体内容

根据上述目标,本合同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 用工平等原则:雇主将以平等的原则录用、晋升和培训女职工,并确保对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与男职工一致。 2. 工作时间和家庭生活平衡:雇主将尽量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如弹性工作时间、远程办公等方式,以满足女职工在家庭生活中的 需要。 3. 孕期和产假保护:雇主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如提供孕 期照顾、工作适应安排等,确保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拥有充分 的权益保障。 4. 健康和安全保障:雇主将为女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 作条件,确保她们的健康和安全。 5. 公平晋升机会:雇主将根据女职工的能力和业绩进行公正评 估和晋升,并确保女职工有平等的晋升机会。 6. 女性职业发展支持:雇主将鼓励女职工参加培训和职业发展 机会,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7. 投诉处理机制:雇主将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为女职工 提供一个安全、公正的渠道,使她们能够提出任何相关问题或投诉。 五、签署 本合同经雇主和女职工双方协商并签署后生效。本合同的有效 期为____年,双方可协商续签。 六、结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女性在职场中的权 益并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通过遵守本合同的规定,雇主将建 立一个平等、公正的工作环境,为女职工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最新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经公司工会和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不因公司法人和工会主席的更换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与执行。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则,协商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最低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条公司在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或者岗位竞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不得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作出“以男性为主”等歧视女职工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终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自愿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应重视对女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对女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并落实相应待遇,充分发挥女 - 1 -

职工的自身优势和聪明才智。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应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10%以上;其他各类代表大会和先进评选中女职工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向女职工普及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 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深基坑作业,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 (二)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四)其他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 第九条公司给女职工每月随工资发放或单独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卫生费。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健康档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将“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纳入检查范围,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所需费用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国家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低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雇主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乙方作为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权益保护原则 1. 甲方承诺尊重并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因婚育等原因限制或歧视乙方的就业、晋升、待遇及其他权益。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确保乙方的工作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工资福利待遇 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并及时发放工资。 2. 乙方享受与男性职工同等的工作岗位评定、晋升机会和薪资待遇,不能因生育、护理假或其他特殊原因影响其晋升和加薪。 3. 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包括妇女劳动保护期、哺乳假和其它产假、护理假等,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休假安排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确保乙方的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预防和减少乙方工作中的伤害和危害。 2. 若存在与乙方相关的特殊工作环境风险,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培训和发展 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个人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素质,并提供晋升和晋级的机会。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不因性别、婚育等原因对乙方进行歧视。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合同生效与变更 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雇主):乙方(员工): 日期:日期: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二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四条禁止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列示中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五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七条哺乳假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十一条企业至少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 企业方代表:职工方代表: 代表职务:代表职务: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自2012年7月13日起,自2015 年7月12日止。 第二条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甲方应有计划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意见。 第五条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 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十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提前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超出产前假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 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2023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23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背景介绍 为了进一步保护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加强性别平等意识和工作环境,促进女性在职业发展中的公平机会,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通过合理的条款和措施,确保所有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搭建健康的职业发展平台,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条:禁止性别歧视 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女性在招聘、晋升、薪酬、培训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存在的性别歧视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职业发展平等机会 公司将为每位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不因性别而限制晋升和晋级的条件和机会。公司将加大培训和职业发展资源的投入,努力提升女职工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第五条: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将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公司将建立健全的防性侵、防骚扰机制,加强对女职工的心理健康保护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工资和福利待遇

公司将确保女职工在工资和福利待遇上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权益。公司将定期进行性别薪酬公平评估,对存在的性别薪酬差距进行调整,确保女职工获得公正的报酬。 第七条:工作时间和调休 为满足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公司将提供弹性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调休机会,保障女职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 第八条:生育保障 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符合女职工生育需求的合理安排。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产假和哺乳假,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应有的照顾和保护。 第九条:培训和教育 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与职业发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公司将积极组织或支持女职工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提供职业发展咨询服务,努力提升女职工的职业素养和竞争力。 第十条:评估和监督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公司将接受女职工的监督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确保特殊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公司和工会代表共同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内部公示。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完整版)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 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 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 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 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 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 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 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 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提高女员工素质。 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 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 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 4、公司在评选年度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 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什么是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集体合同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工作场所的权益,特别是在性别歧视、孕期保护、女性健康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性别平等 雇主应当确保女职工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如果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到性别歧视、性骚扰或其他不公平待遇,雇主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2. 孕期保护 雇主应当充分尊重女职工的孕期需求,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避免妊娠危险行业的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的接触,同时还应当允许女职工进行产假、哺乳假等休假,并在女职工复工后给予必要的辅助。 3. 女性健康 合同还应当明确雇主对女性健康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安全优质的女性洗手间、生理期假、体检及其他健康福利等。 4. 女职工权益保障 雇主不能剥夺女职工享有法定或协议规定的工资、福利、安全保障等权益。女职工还应当有权获得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并在面临裁员时享有平等的保护和补偿。 5. 合同变更与补充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和补充,但变更和补充内容不能减少女职工的权利。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雇主应当通过与公司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协商,达成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目的。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充分征求女职工的意见 在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之前,雇主应当充分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听取她们 的建议并将其纳入合同内容。 2. 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合同的期限、内容、签署时间等。 3. 发放公告 雇主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在工作场所张贴合同的公告,以确保女职 工能够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实施起到宣传作用。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和体现,它不仅有利于女职 工的个人权益,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女职工和企业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优化平衡的集体合同,推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就业的良性发展。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甘州区教育系统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工会代表: 单位地址: 二◦一二年月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乙方)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建设中的作用, 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单位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单位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六条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第七条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 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单位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单位每年结合实际组织1 —2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或者素质流动课堂,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单位行政应予支持。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 第十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精)

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工会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xx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单位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 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 3天外,增加 10天,共计 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 7个月以上(含 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 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___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 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