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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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体系,旨在通过信用管理手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体系概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体系是指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为核心,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示、修复等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信用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一种管理模式。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的主要内容1.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等方面。

2.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等级越高,表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越好。

3.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公示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等级、评价依据、评价时间等。

4.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企业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修复。

修复过程中,企业需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5.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用管理的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示、修复等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信用管理的认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4.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良好企业形象,避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行为和信息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信用认识及管理能力,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XXX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XXX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法务〔2019〕4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各类事业单位、协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能、进行考核评估中对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形成的基础信用、优良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信用进行评价后形成的信息,包括1公司安全生产基础信用信息、表彰类安全生产优良信用信息、惩戒处罚类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总体负责和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和项目公司等三级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谁安全生产信用良好谁获奖励表彰,谁受安全生产信用惩戒谁负责信用修复”的要求分级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环境建设。

二)规范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守法经营、合规管理、诚信履约、维护安全生产基础信用,争创安全生产优良信用。

三)收集、分析安全生产信誉信息,重点关注与本部门业务亲昵关联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公示的公司安全生产信誉信息。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构建消防安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的界定及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级、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积极联合相关行业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做好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域信用行为信息归集第五条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的对象(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为:(一)社会单位(场所)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五)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七)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域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符合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一)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五年内未发生火灾事故且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经专业机构评定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低的;(二)因消防工作,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表彰或通报表扬的;(三)消防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以现场会形式推广的;(四)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对社会有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五)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良好信息。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和违法失信公开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

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

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正,屡罚不改”问题,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本次修正时,在原有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的基础上,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公告和通报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如实记录并纳人数据库;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在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管理的格局,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有效解决。

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以惩戒为手段,构建起综合、联动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惩戒那些偷工减料、违规操作、不履职尽责的企业,更是为了警示全社会,强调安全生产责任的究竟性和连带责任的追究。

通过对违法企业的联合惩戒,不仅能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还能够引导全社会加强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具体来说,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位。

其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精准记录,形成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提高违法失信行为的查处效率。

再次,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违法行为的快速查处。

最后,加强对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

在实施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等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制度执行力量,落地生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展。

总之,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宣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共同为创建具有安全保障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安全生产法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而造成事故、伤亡或环境破坏等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生产是其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高风险行业和领域。

高风险行业和领域是指具有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行业和领域,如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这些行业和领域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求更高,因此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应更加严厉。

三、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的部门,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进行联合惩戒。

这可以提高监管部门的作风和效能,推动其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他们直接参与到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如果从业人员因个人原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除了上述几个主要的联合惩戒对象外,还包括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如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

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分,如果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应依法追究责任。

在实施联合惩戒时,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程序。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督导和监察机制,确保联合惩戒工作的有效进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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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l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7)15号),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四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安全监管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审核确认、异议处理等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队)、直属事业单位、XX煤监局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日常协调。

各区(含XX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移出和异议处理等流程,明确主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七条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队)、XX煤监局各室和各区安全监管局根据职责权限负责采集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巡查督查、举报投诉、信访督办等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核,提出联合惩戒意见,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

法制处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行政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联合惩戒相关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性审核,统一受理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开申请;宣教中心负责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并按要求对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曝光;信息中心负责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调整优化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实现各处室(队)之间以及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部门的共享互通;举报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举报与投诉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移送市安全监管局相关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联合惩戒按照信息采集、信息汇总、信息审定、信息上报及发布、信息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第九条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队)、XX煤监局各室和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采集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经本部门或各区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协调处,并通告相关单位。

事故处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四条所列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

局办公室、举报投诉中心、各区安全监管局对接报的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信访、举报案件,通报事故处,由事故处每月统一汇总后报安全生产协调处;矿山处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第八款所列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职业卫生监督处、职业卫生综合处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监管一处、监管三处、行政审批处、科技处、职业卫生监督处、职业卫生综合处等处室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款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督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过程中发现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XX煤监局煤监一室、煤监二室、煤监三室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的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

除上述情形外,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事故处、应急处、职业卫生监督处、职业卫生综合处、行政审批处、矿山处、科技处、执法监察总队等各处室(队),负责对本处室(队)产生的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其它情形,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报送。

第十条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第十一条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将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提出信息上报及发布意见。

第十二条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对审定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安全监管局,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宣教中心负责将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市安全监管局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信息移出:(一)被惩戒对象须在管理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并提供整改情况说明。

(二)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原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受理被惩戒对象的移出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验收确认整改情况,提出信息移出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

对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采集的信息,各区安全监管局接到被惩戒对象信息移出申请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分送各相关处室验收确认,提出信息移出意见。

(三)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对各区安全监管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队)提出的拟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进行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拟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各区安全监管局。

(五)市安全监管局宣教中心负责在市主流媒体、局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原信息采集处室(队)、各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联合惩戒对象提出的异议,并进行核查和答复。

第十五条市、区安全监管部门XX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XX市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市安全监管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督查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每季度通报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情况和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二)建立台账管理和跟踪督办制度。

建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各处室(队)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安全监管局各处室(队)和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建立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报送工作台账,实行〃零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协调处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安全监管局的协调对接、跟踪督办,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联合惩戒成效信息反馈制度。

各区安全监管局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联合惩戒情况,并采集本地区实施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每月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协调处。

(四)建立定期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

市安全监管局适时对各地区联合惩戒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采集、公开和使用等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一)各区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队)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及时采集、更新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期限等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三)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活动。

(四)因工作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因徇私舞弊使严重失信者逃避联合惩戒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XX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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