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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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各发展阶段中古籍对法制史的研究 (1)

1先秦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 (1)

1.1 《尚书•吕刑》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1)

1.2 先秦古籍对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 (2)

2秦汉至隋唐史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 (4)

2.1《汉书.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4)

2.2《晋书•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5)

3宋元明清史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 (6)

3.1《宋史•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6)

3.2《元史•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7)

3.3《明史•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8)

二、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启示 (8)

1政治开明,法制发展 (9)

2因时修律,世轻世重 (9)

3用法律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 (9)

4重视审判制度的建设 (9)

参考文献 (11)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研究

(石永香2015111008009)

摘要: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法制的历史,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历史悠久、沿革清晰、

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著称于世。本文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萌芽及产生期(先秦)、初步发展期(秦汉魏晋南北朝)、快速发展期(隋唐)、繁荣及转型期(宋元)、成熟与完备期(明清)等几个重要阶段进行综述,法制古籍记载中中国历代古

人关于法制史上的重要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探究,诸如法律起源问题、法制原

则与法制精神问题、立法制度史问题、司法制度史问题、法制改革史问题、重

大法制史事件以及重大法制史论等问题,历代古人针对这些问题的论述与不同

见解,历代古人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不同观点与学说,历代古人对先秦各家关于

法制的学说所做出的不同评判与研究成果。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制史法制史学史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各发展阶段中古籍对法制史的研究

1先秦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

1.1 《尚书•吕刑》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

作为研究西周乃至三代的法制史的重要资料,《尚书·吕刑》在文章中不惜近乎一半的篇幅记载刑罚的起源与沿革,并论述了刑罚的功能。《尚书·吕刑》追述历史,指出刑法的起源问题及其治理乱民的刑治功能,主张做到严敬天威,

勿轻易用刑,以落实“明德慎罚”和“祥刑”精神。《尚书·吕刑》继承和发展“明德慎罚”法制原则,第一次明确地阐明了刑与德的关系在于“德主刑辅”。具体而言,所谓“德主刑辅”,就是“惟德之勤”、折民惟刑”、“明于刑之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祇德”。“德主刑辅”的法制理论成了《尚书•吕刑》的中心内容,文中反复强调“有德惟刑”,并贯穿全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是周初“明德慎罚”法制原则的一个延续。

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基本观点看,周初的“明德慎罚”法制原则是建立在敬德、保民的基础之上的,敬民、保民、以民为本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而《尚书•吕刑》的“明德慎罚”法制原则是建立在刑罚的基础之上的,“治民、安民、以君为本是其最基本特征”。周代中后期的“明德慎罚”已经演化成统治阶级的政治手段,越来越向民的对立面方向发展,它不再以民为根本,而是以君为终极目标,其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与周初相比已经大异其趣。“德主刑辅”法制原则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具体的司法伦理观念,还是中国法制史学史上较早的一次重大课题的思辨和实践。之后,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起,历代的封建政治家、法学家都在热忱地关注这一重大课题,从而不断地拓展和丰富该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学史上的内涵。

《尚书•吕刑》继承《周礼》的“三典”制度,并从刑法理论上作了高度的概括论证和说明,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成为适应形势适用刑罚的一种常规:“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可见,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些灵活性,罪当轻罚则轻罚,罪当重罚则重罚。这显然也是对上古“议事以制”法制原则的另一种诠释。

1.2 先秦古籍对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

在先秦儒家看来,法是通过礼与刑的各自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具体表现出来的,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力求达到和谐的理想“大同”社会的一种强制性社会规范。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孔子、孟子和荀子,在法律起源问题上,他们都认为“法自君出”,认为圣人制定礼法,但又各自有不同的内涵。

孔子认为,夏禹之前的原始社会是天下为公的时代。据《礼记·礼运》的“大同”章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举)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很明显,这是对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一种很好的描绘。

孟子把法分为实在法与理想法,理想法指导实在法,实在法服从于理想法。理想法的实质就是宗法伦理的仁义、孝悌。理想法是由圣人所创制的,圣人在创制这种理想法时是以“爱民”、“保民”为立法宗旨的。现实社会中各诸侯国的政治与法律务必效法先王,否则便是恶政恶法,恶政恶法是要大加挞伐的对象,正所谓“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师文王,大国五年小国七年,必为政于天下矣”、“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

荀子坚决反对“神权天命”与“天人合一”等学说,认为这些学说过于抽象与神秘,他努力从人性与社会本身寻找国家与法律产生的根源,他指出“明于天人之分”,所谓“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首先是指“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也”的等级名分,其次是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的国家秩序,再次还指“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的不同社会分工。荀子认为,人类要战胜自然,就必然要合群,组成社会,而要组成社会,就必须分工协作,各守名分,而要达到分工协作,就不仅是“明于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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