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大证据学复习题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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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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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

2.证明力

3.证据规则

4.证明对象

5.证明原则

6.证据裁判原则

7.直接言词原则

8.自由心证原则

9.证明责任

10证明办法

11.推定

12.司法认知

13.证据

二、问答题

1.有人说:“原始证据才干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成为间接证据”。你以为这句话与否对的?理由是什么?

2.甲买东西给乙 100元,乙在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后又说甲100元是假票。问甲乙谁应当对l00元钱真伪承担证明责任?理由是

什么?

3."在民事诉讼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确认事实,当事人不必举证证明。”你以为此句话与否对的?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所确认事实有异议应当如何办理?

4.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原则三者之间关系?

5.证据学理上分类有哪些?

6.阐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运用规则。

7.简述证明对象特性。

8.简述证人证言特性。

三、案例分析

1.张某与李某长期有仇,终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头部刺伤。此时,张某发现其犯罪行为被窗外王某看到,便随手抢了李某钱包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其在行凶时与李某对话均被屋内李某正开着录音机录下。公安机关依照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合有证据。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钱包和张某写有行凶筹划笔记本。张某供认了所有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公安机关带张某到指定精神病院对其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一切正常。王某和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请回答:(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2)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2.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

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通过凋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并在王某家中查获巨额钞票。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请回答:(1)阐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证明责任承担。 (2)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3.某化工厂附近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生产污水持染,导致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祈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排宿管道距离甲某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但当时采用了紧急办法,不也许对养鱼池有污染,因而回绝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请回答: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与否由化工厂排除生产污水导致"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阐明根据和理由。

4.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牛某被杀。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行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她们杀人是公司总经理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她们干。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她们0元钱,井提供了陈某与她们之间电话交谈录音,陈某在电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一种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她干掉,其她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批准擅自录音,侵

犯了陈某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依照国内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擅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谈话,与否侵犯了陈某隐私权?

(2)该录音与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回答问题时请阐明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5.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尸体和被害人骑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血迹。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通过事故现场处。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上午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上午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赵某,两人均否认她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6.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

商分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年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当天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及时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办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关于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她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6000元存款已被她人冒领.郝大海规定被告补偿被她人冒领存款,被告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规定被告补偿由此导致经济损失。被告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回绝承担补偿责任.人民法院运用自认规则,认定事实存在,经调解达到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补偿相应经济损失.

依照上述案情请阐明何为民事诉讼中自认?效力如何?本案如何

运用自认认定案件事实?

7.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如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由李乙签名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种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

②李乙同事乔丙证言。乔丙证明,她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她了,当时我向她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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