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课堂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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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答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禹刑、汤刑、“率民以事神”、内服、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一、名词解释

1.《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夏朝统治者对以往作出的各项判决以及从具体判决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法律原则加以汇编,名之为《禹刑》。

2.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商灭夏之后,为了建立和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商朝统治者以夏朝《禹刑》为基础,进行删修、增补,初步形成了商朝的刑法,并以商朝的开创者汤为之命名。商朝后期,由于社会关系的变化,统治者又曾对《汤刑》作出全面的修改、补充。

3.这是商朝法制活动的主要特点和指导思想。在商朝的神权法统治方式中,上帝与王权之间的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导国家政治和国王的行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权威,有相当大的政治权利。

4.是商朝中央统治的地域。在这个地区,商王可以直接实施统治。

5.是商朝地方诸侯统治的地域。在这些地区,虽然部落首领接受商王的分封,但他们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辖区内实施统治,包括司法统治。

二、简述题

1.夏朝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奴隶制五刑,包括大辟、膑、宫、劓、墨。大辟为死刑,膑刑为割除膝盖骨,宫刑为毁坏生殖器,劓刑是割除鼻子的刑罚,墨刑是在面部刺痕后涂墨。

2.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夏朝时产生的奴隶制五刑在商朝时继续通用,此外,商朝的刑罚特点是极其残暴。断手、活埋、沉水、火焚、炮烙等等都是商朝使用过的刑罚。

4.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三、论述题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结果。而世界不同民族由于其生存环境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历史传统和生活方式,国家与法的具体发展途径是不同的。中国法的起源的特点主要是:(一)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加强。以血缘关系联接起来进行生产与生活,是人类早期的组织形式。中国在进入国家文明后,由于生产力和农业文明的因素,血缘纽带非但没有松弛,反而愈加紧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联结纽带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使得中国早期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家国相通、家国一体的特征。(二)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到尧、舜、禹,首领的统治权在不断加强,到夏启即位时,终于发展到了可以有权打击本联盟中的反对派的地步。(三)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最初是祭祀鬼神的器具,供原始的人类崇拜自然神之用。到后来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做礼。在人的思想意识方面,对自然神的信仰和对祖先的崇拜,特别是对祖先崇拜逐渐定型化、仪式化,成为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普遍信奉。随着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祭祀仪式中逐渐产生出萌芽状态中政治权利,其中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部分,开始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四)刑起于兵。刑与战争是分不开的。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征战是中华文明发生发展的主要契机。征讨反叛的部族、征服未归顺的部族,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所谓“大刑用甲兵”。频繁的军事征伐既确立了一套实施军法大刑的规范,又带动对本部族内部成员惩罚方式的发展,以

斧钺、刀锯、鞭杖行罚的“中刑”、“薄刑”逐渐成为早期国家的常刑。以惩罚为核心的刑法观念和制度在法律发展中居于首要地位。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法的起源是由中国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的。私有制的发展,在社会等级中,血缘起到纽带的作用;对祖先崇拜的礼逐渐具有权威性、阶级性;频繁的战争促进了刑的形成与发展;氏族首领的权威则伴随着这些过程而日益强化。这些因素在中国法的形成中相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核心,强调礼的作用,强调维护宗法伦常,法律体系中偏重刑法、行政司法合一等主要特点。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一、名词解释答案:

1.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2.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到周穆王时周初制定的刑事法律已经不敷运用。于是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了新的刑事法律,名之为《吕刑》。《吕刑》主要规定了五刑之犯可以交纳罚金以赎罪的制度,疑罪从赦的刑罚原则,以及司法官“以五声听狱讼”、司法官犯有“五过”应予处罚等内容。

3.是指在身份和继嗣继承方面,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贵族的身份特权只有嫡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无论是贵族还是贫民,其祭祀祖宗的主祭权,也只有嫡长子方能继

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末年,至西周时期已经十分完备。

4.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做“质剂”。民间从事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长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长的契约叫做“质”。从事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买卖双方要订立一种较短的券书作为买卖契约,这种较短的买卖契约叫做“剂”。当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行为发生诉讼时,须提交原订契约“质”、“剂”作为证据,官府则以“质”、“剂”作为裁判的依据。

5.西周时期有关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傅别实在一片简牍上写一份借贷的内容,其文字写在简札的中间,当从中央剖开时,牍上岗的字为半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 6.商周以来统治阶层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实行分封,为官者可以父死子继,世代为官,世代享受俸禄。以世袭身份决定官位、俸禄的世卿世禄制度阻碍了贤能入仕,因此战国时期成为新兴地主阶级改革的对象;但是直到清朝末年,为官者可以荫及子孙的特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

7.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履行一定的仪式为要件,后人将这些始于西周的婚姻成立要件称为“六礼”。“六礼”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赠受礼品,并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及生辰);纳吉(将女子姓名及生辰进行占卜,卜得吉兆之后即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正式送聘礼给女方);请期(男方与女方商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母之命去女方家迎娶女子)。西周以后,各朝代基本沿用“六礼”作为婚姻成立的礼仪形式要件。

8.西周时期对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一定区分,“狱”与罪名有关,近似于刑事诉讼;“讼”与财产有关,近似于民事诉讼。但对于“狱”与“讼”分别涉及罪名和财产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则均以刑事处罚作为制裁手段。

9.西周时期在审讯中要求法官注意分析当事人的表情,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方法来训得真实的口供。根据“五听”训得的口供,并结合其他证据,有利于司法官掌握较为客观的案情,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简答题答案:

1.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

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西周初期,为了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制礼活动,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备的《周礼》。《周礼》的很多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的规则,属于法律规则。

西周中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原有的《周礼》已不敷运用。司寇吕侯奉穆王之命制定了新的刑法,名为《吕刑》。《吕刑》的内容主要涉及当时实施的赎刑以及其他一些刑事政策。

3.西周实行土地国有,周天子代表国家享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天子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表现形式:

(1)在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所有土地归周天子所有。

(2)周天子把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通过分封方式,授予同姓、异姓诸侯。受封诸侯并未获得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只是享有对封地的使用权。周天子仍然掌握着封地的最终处分权,这又表现为:①诸侯不得任意处分封地,土地也不得进入流通领域;②受封土地的诸侯,必须按照土地数量,向周天子交纳贡赋;③周天子有权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但是到了西周中、后期,土地国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逐渐被打破。大量的土地被当作私产,进入交换、流通领域。

4.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对婚姻制度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一夫一妻制,明媒正取的嫡妻只能有一个,不得以妻为妾,也不能以妾为妻。

(2)明确禁止有血缘关系者结婚。西周时期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而娶于异性可以联结两姓宗族,达到加强本宗族力量的政治目的。

(3)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媒人的介绍才能缔结婚约,婚姻的成立须履行一定的仪式,即所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在解除婚姻关系方面,丈夫居于主动地位。丈夫及公婆可以以七种理由离弃妻子,即所谓“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但是通过“三不去”对丈夫任意离弃妻子有所限制。

三、论述题答案:

1.家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政治组织的原型和基础。西周以血缘上的亲疏和血统上的嫡庶为标准,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大宗”、“小宗”系统。首先,周天子

作为姬姓宗族的宗主,是天下大宗,在西周统治的疆域内是血缘上的尊长。其次,周天子的同姓兄弟,作为天下的小宗,被分封到各诸侯国。诸侯作为天下的小宗,一方面受周天子的统辖;另一方面诸侯在封国内是封国的大宗,是血缘上的尊长。再次,卿大夫作为诸侯国内的小宗受诸侯节制;而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又是大宗。与这样大宗、小宗关系相适应,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同时又是政治上的等级关系。

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特点是,以政治、血缘双重标准来确定个人身份、分配权利义务;通过大宗、小宗系统来建构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周天子作为天下共主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在血缘上,周天子又作为本族的大宗,拥有天下宗主的身份。政治上的“周王”,血缘上的“大宗”,这双重身份使周天子得以通过行使政治、血缘两方面的最高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统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不尽相同:(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制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差别。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竹刑》、铸刑书、《法经》、具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3.商鞅变法中对法律制度实施了哪些新措施?

三、论述题

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一、名词解释:

1.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4. 《具法》是《法经》的第六篇,主要内容是加减刑罚的法律规定,包括根据不同犯罪情节,予以加刑或减刑两个方面的规定,并以减刑为主,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的部分内容。

二、简答题:

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

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3.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一是连坐。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

二是行刑重轻。在执行刑罚时,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三是奖励告奸。对于告奸者给予重赏,对于知情不告者给予严惩

三、论述题:

1.《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

(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改法为律。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

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1)事断于法。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以古非今罪、盗徙封罪、具五刑、族刑、耐刑、迁、赀刑、公室告、非公室告、廷尉、读鞠、乞鞠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2.秦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有哪些本质区别?

4.秦朝的诉讼形式有哪两种?

5.秦朝对司法官如何进行审讯有哪些具体要求?

6.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三、论述题

1.试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种类。

3.试述秦朝主要的刑罚原则。

4.秦朝的徒刑有哪些?

一、名词解释:

1. 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在1975年在湖北云梦地区原秦国辖地出土的大量的竹简,所以称《云梦秦简》。竹简的绝大部分内容涉及到秦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法律文件。由于秦律早已散失,《云梦秦简》收录的虽不是秦法律法规的全部,但它成为后人研究秦朝法制的珍贵历史材料。

2.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3.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4.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结

合适用。

10.是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垦地区从事苦役的一种刑罚。适用迁刑时,罪犯的家属必须随同迁徙。迁刑具有后世流刑的性质,但较流刑为轻。

11.是秦财产刑的一种,就是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的刑罚。秦律规定赀刑分为赀物、赀金、赀役三种,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12.秦律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发生在一般民众之间的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称为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并依法定罪量刑。

13.依照秦律规定,儿子私自盗窃父母的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处罚儿子以及奴妾,这类案件称为非公室告。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以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14.是秦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秦统一全国以后,廷尉成为中央九卿之一。它主要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和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全国的疑难案件。但是重大案件需要皇帝裁决,才能定案。15.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作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鞠。读鞠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人了解判决内容,以求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16.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鞠。乞鞠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鞠必须在一审判决以后提出才能受理。

二、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诏。制、诏就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发布的命令。自秦始皇改命为制、改令为诏起,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的名称。因为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由皇帝发布的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比较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商鞅改法为律,即确立了这种法律形式。

(3)程。程是确定劳动额度的法律规范,如《工人程》。

(4)课。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律规范,如《牛羊课》。

(5)法律答问。它是官方对秦律所作的解释,类似后来的律疏,与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式。它是关于办事程序、公文程式的法律规范,如《封诊式》。

(7)廷行事。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2、作为封建社会建立初期的立法,秦律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1)秦律在打击奴隶制的同时,又承认了占有奴隶的合法性。秦律之中既有限制和打

击奴隶制残余的种种规定,总体上体现了历史的进步;但也有承认奴隶制为合法的规定。

(2)秦律内容丰富,但条文繁杂,缺乏系统性。秦律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法,但有些条文界限不清,内容多有重复,甚至有互相矛盾之处。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理论,刑罚严酷。秦律继承了战国以来的传统,有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的趋势;但在刑罚的适用上秦代贯彻了重刑轻罪的原则,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广泛使用肉刑,株连甚广。

3、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

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

4.秦朝的诉讼形式,一种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按照秦律的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以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对于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对于属于非公室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

5.首先要求司法官在审讯中要注重收集证据。司法官对死伤尸身进行检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都要制作笔录,作为以后裁判的证据。

其次要求司法官注重审讯方法,以讯得客观的口供。司法官要先听取被询问者陈述,并记录下来;虽明知他在说假话,也不要马上诘问。等被询问人陈述完毕,再根据其口供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

再次要求司法官慎用刑讯。秦律规定,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的者,才可施加刑讯。司法官不施用刑讯,从口供中即获得案件实情,是最好的;施用刑讯才获得实情,是下策;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则是失败。

6.按管辖范围来划分,秦朝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1)廷尉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三、论述题

1.商鞅变法时确立的法律思想和韩非的法治理论,成为秦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治”理论的核心,“事皆决于法”是先秦法家“事断于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秦统一以后,摒弃礼义而专任法治,把韩非以法为本的思想推向极端;在修订、补充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涉及各个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以求达到处理各种问题皆有法律依据。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秦统一以后实行郡县制,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体系。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迷信法律万能,自然奉行先秦法家严刑峻罚的思想。他们把严刑峻罚作为镇压人民的有效手段,期望通过重罚轻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

2.秦朝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类: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2)肉刑,又称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止、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4)耻辱刑,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边远地区或新开辟地区从事苦役。

(6)身份刑,包括收刑和废刑。收刑是将一般平民籍没为官奴婢,废刑是剥夺为官吏资格的刑罚。

(7)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强令犯罪人交纳财物、金钱或无偿服劳役。赎刑是通过交

纳一定财物或服劳役,而赎免其他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却具有财产惩罚的性质。

3.徒刑是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役的刑罚。秦朝的徒刑有以下五种:(1)城旦舂。这是一种男子服筑城苦役、女子服舂米苦役的徒刑,最初以强制筑城而得名,在实际执行中不限于男女罪犯筑城、舂米。以有无附加肉刑为依据,此种徒刑又分为两类,无附加肉刑的称为“完为城旦舂”;附加肉刑的称为“刑为城旦舂”,服苦役的同时可以附加黥刑、劓刑、斩左趾、髡刑之中的一种肉刑。

(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即为宗庙采薪;女子为白粲,即为宗庙择米。实际执行中,鬼薪、白粲不限于采薪、择米两种苦役,它是轻于城旦舂的一种徒刑。

(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即强制男女罪犯服各种杂役的一种徒刑。隶臣妾又轻于鬼薪、白粲。

(4)司寇。男犯伺察贼寇,女犯服相当于司寇的苦役。在各种徒刑之中,司寇是仅重于侯,而较其他徒刑轻。

(5)候,是伺望敌情的一种刑罚,在徒刑中其严厉程度最轻。

4.秦朝的刑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加以区分,作为定罪量刑法定依据。首先,秦律规定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为成年,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其次,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缺乏认识要件的一般不予论罪。再次,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犯罪所受处罚较重。

(2)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加重处罚。教唆犯与实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处罚;五人以上聚众犯罪构成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3)对一些具备法定情节的犯罪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秦律称自首为“自出”,犯罪以后能够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犯罪以后能够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免刑罚。

(4)秦朝实行广泛的连坐,无罪者因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邻伍关系或职务关系而牵连入罪;还实行诬告反坐,对诬告者处以所诬告他人之罪的刑罚。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约法三章、汉律六十篇、《九章律》、黄老思想、《箠令》、比、《沈命法》、亲亲得相首匿、上请、察举、征辟、上报、上计律、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论心定罪

二、简答题: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2.简述汉代困辱商人的法律措施。

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4.在刑罚适用方面,汉代与秦代有哪些不同之处?

5.简述汉代国家中枢机关的变化。

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三、论述题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3.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

4.试述西汉刑事法律是如何维护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

5. 阐述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6.汉代选拔官吏的方式有哪几种?

一、名词解释答案

1.刘邦攻占咸阳后,为废除秦朝残酷法律制度、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主要内容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约法三章”在天下未定、民心未附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又在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的同时开创了汉代法制。 2.汉朝建立之初,高祖刘邦命萧何制定汉朝基本法典《九章律》,一般狭义的汉律就是指《九章律》。此外,汉高祖刘邦又命叔孙通制定《傍章律》十八篇;汉武帝命张汤制定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越宫律》二十七篇,命赵禹制定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律《朝会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会律》总计六十篇,它们统称为汉律,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体。

3.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篇章体例依准《法经》,其主要内容则是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它是两汉的基本法典,一般所说的汉律通常即是指《九章律》。《九章律》对中国汉代以后的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明朝的立法者曾评价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4.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它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实质上是“外道内法”。因其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所以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并成为从秦朝“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法律思想过度的一种法律思想。

5.汉景帝颁布“箠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的笞杖的规格、执行笞刑的方法以及受刑的部位。箠令改变了以前“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的状况,减轻了笞刑的残酷程度,使笞刑更加规范化。

6.是汉代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比源于“比附”,在律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最相近的律令判案,并报皇帝批准。这样形成的典型案例,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汉代的“决事比”是从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但是它在司法中被大量适用;一方面起到了弥补法令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比的数量越来越多,客观上成为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

7.沈,是没的意思;沈命,是指有敢于隐匿贼盗者即没其命。《沈命法》是汉武帝为有效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地方各级官吏不得隐匿贼盗,并要及时发觉、捕获贼盗。如有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贼盗者,地方官吏皆须处以死刑。

8.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因血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最突出的反映,它自西汉中期成为正式法律规范以后,一直沿行到清末。

9.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一般的司法机关无权作出最终处理,只能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上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10.自汉高祖开始,由皇帝下诏责成中央和地方长官选举贤能,向朝廷推荐官吏。这种选拔官吏的方式被称为“察举”。至汉武帝时期,又规定每年在二十万人口中要荐举一人,送中央以备录用;被选荐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有特别才干和奇异能力的人也都在选荐范围内。此后察举即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方式之一。

11.是汉代聘任士人为官的一种方法。征辟又分为两种方式,皇帝直接聘任士人叫征召;大臣聘任士人为官叫辟召。

12.汉代地方司法机关受理的死刑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官不能独断,必须上报廷尉转呈皇帝批准,或交由高级官员讨论定案。上报制度一方面便于皇帝控制司法,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避免重大冤假错案。

13.汉代采用上计的方式对官吏进行考核,上计律就是具体规定官吏考课的法律。每年年终,郡守派上计椽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的增减、治安情况等写在计薄上,到中央向丞相(东汉时为司徒)汇报。然后根据官吏的政绩如何,进行升迁或申诫、罢黜。

14.是指皇帝或有关机关审录已决、未决囚犯,检查审判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平反冤案、及时处理案件的制度。自汉代开始,录囚即成为一种常制,作为封建国家“恤刑”的重要措施而历代相传。

15.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审判依据的一种补充,也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不免存在着主观擅断的流弊。

16.西汉中期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主体,对其他派别的思想兼容并蓄,秋冬行刑就是儒家思想与阴阳五行思想结合的产物。这一主张认为,春夏万物生长,施行刑杀与天道相违背;而秋冬天气肃杀,合于用刑行杀。自汉代以后,秋冬行刑遂成为一种司法原则,秋冬执行死刑以及后世的秋审制度都是其具体体现。

17.是西汉中期以降“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即根据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愿望来确定是否有罪。具体标准是“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其弊害在于司法实践中把主观归罪推向极端,儒家经义被赋予超越法律的效力。

二、简答题答案

1.西汉中期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有哪些?

由于藩王对中央政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西汉中期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打击藩王势力的特别法,以巩固皇帝和中央政权的地位。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

(1)《左官律》,规定地方官吏只能由皇帝任命,地方诸侯王私置官吏为左官,任命官吏者和被任命为官者,都要受到惩处。

(2)《阿党附益之法》,打击与诸侯王私下勾结的中央官吏。

(3)《酹金律》,严格规定诸侯王向中央贡赋的标准,不符合数量、质量标准者,予以严惩。

(4)《事国人过律》,诸侯不得未经中央许可而过度役使地方民众,否则以违法论罪。2.为限制富商大贾与国家争利,为了稳固农业国的经济基础,汉代实行了一系列困辱商人

的法律措施。“困”商,是指对商人实行经济打击。汉代困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1)官营禁榷。对于有利可图的工商业,大多实行官营;凡是违反禁榷法令、与官府争利的商人都要处以严刑。

(2)重征商税。汉代用征重税和奖励告发逃税的方式对商人进行搜刮,并且对商人征收双倍的人头税。

(3)不断改变币制。两汉改变币制达六次之多,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属成份、重量等来使货币贬值,以搜刮民财。

“辱”商,是指对商贾进行政治上的打击。汉代辱商的法律措施主要有三种:

(1)直接认定经商为犯罪,对商贾实行人身制裁。汉武帝征发七种罪犯戍边,商人便是其中之一。

(2)禁锢商贾不得仕宦为吏。汉初,商贾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后来关于商贾名田的限制虽然废弛了,却始终限制其出任官吏。

(3)在服饰方面羞辱商贾。汉代法令禁止商贾穿着质料高级的服装,禁止骑马。3.汉代的法律形式有三种:律、令、科、比。

律是汉代的基本法律形式。由于汉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又缺乏系统性,可以将其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九章律》,它是汉代基本法典。第二个层次是,补充《九章律》不足的规范专门事项的《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第三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如《尉律》、《酹金律》、《上计律》、《左官律》等。

令是皇帝发布的律之外的法律文告,它是律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法律效力上,汉代的律与令并没有严格区别。

科,亦称科条、事条,包括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刑事条文和行政、礼仪规定,作为一种补充律、令不足的重要法律形式。

比是指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案例。当律令无正条时,可比照最近似的律令审判,报皇帝批准之后即可以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作为汉代法律形式之一的“比”,一般又分为“决事比”(判例)和“辞讼比”(案例)。

4.自汉代中期以后,由于受到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的影响,汉代逐渐在刑罚适用方面形成了一些与秦代迥然不同的制度与原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上请制度”的形成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

上请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此种制度是儒家“尊尊”原则的体现,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制度化;

与法家“一断于法”的原则截然相反。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儒家亲亲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秦代尚未把伦理亲情关系上升到如此高度。

5.西汉初期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为中央决策机关,其中丞相总揽政务,统摄九卿分理庶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掌管监察。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加强皇权,大大分散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丞相被改为大司徒,不再总揽政务;太尉被改为大司马,仍掌管军事;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掌管土木营造。九卿不再统属于丞相,而是分属于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三公。三公也互不统属,皆隶属于皇帝。

从汉武帝时期开始,随着三公权力的被削弱,皇帝的侍从机构尚书、中书、侍中获得了参政权,组成了决策国家大事的“中朝”。原来掌管图书、秘籍、奏章的尚书,逐渐被特别委以重任,又成为中朝的权力核心。随着尚书职权的扩大,后来建立了尚书台成为固定的中枢机构。

6.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7.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三、论述题答案

1、西汉立法思想经历了哪些发展变化?

西汉时期实现了从“以法为本,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到“外道内法”的黄老思想,再从黄老思想到“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正统思想的历史转变。

(1)西汉初期,统治者总结秦朝覆亡的教训,改变了秦朝专任法治、严刑峻罚的立法思想,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的立法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以“无为而治”为核心,具体表现为“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立法方针。汉高祖首先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制定《九章律》,奠定西汉法制的基础;实行十五税一,减轻百姓的赋税负担。文帝、景帝继续减轻赋税,并推行刑制改革,废除某些肉刑。黄老思想与西汉初期的社会需要相符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2)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经过西汉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是,汉初分封的诸王他们势力逐渐强大起来,各地民众的反抗也此起彼伏。继续推行以前的“无为而治”、“约法省刑”已经难以奏效,统治者不得不转变立法思想。

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以“德主刑辅”作为官方正统法制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国家要把德和刑结合起来,但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德刑在施用顺序上,要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施刑罚。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试分析汉初黄老思想盛行的历史原因。

黄老思想之所以在西汉初期盛行,成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原因:

(1)在政治上,由于秦末以来的连年战乱,汉初刘氏天下的统治基础并不稳固,社会大动荡的隐患依然存在。百姓渴望在统治者无为而治的政策下,恢复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2)在经济上,由于秦王朝的横征暴敛和长期的战乱,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土地大面积荒芜,人口数量较以前大为减少,全国经济萧条、百姓贫困。同时,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屡屡造成边患,破坏了边疆地区的生产,耗费国家大量开支用于边防。

(3)在主观意识方面,汉初统治者大都参加过秦末农民起义,亲眼目睹过秦帝国的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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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1月全国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中国古代,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是() A.皇帝 B.九卿 C.廷尉 D.廷理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仿效的封建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3.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刑书 B.礼制 C.王命 D.《吕刑》 4.据传说,西周初期,周公() A.制刑 B.制法 C.制律 D.制礼 5.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A.孔子的思想 B.墨子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老子的思想 6.在汉朝,“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 A.律 B.令 C.科 D.比 7.汉朝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是在() A.汉高祖时 B.汉惠帝时 C.汉文帝时 D.汉武帝时 8.汉朝为了推行孝道,提倡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此即() A.同居共财 B.分居共财 C.同居分财 D.分居分财 9.最早将律典的体例确立为十二篇的是()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大律》 10.隋唐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十恶”源于北齐的() A.大罪十条 B.八辟 C.杂抵罪 D.重罪十条 11.“八议”入律始于() 1

A.《新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2.《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为死、流、徒、杖和() A.扑 B.鞭 C.赎 D.笞 13.在唐朝,凡是以和离方式离婚的,必须制作书面的() A.还聘书 B.“义绝”书 C.“出妻”书 D.“七出”书 14.在唐朝的科举科目中,要考律七条、令三条的是() A.进士科 B.秀才科 C.明经科 D.明法科 15.南宋时编纂而成的,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为() A.《宋刑统》 B.《洗冤集录》 C.《盗贼重法》 D.《窝藏重法》 16.宋朝关于犯人推翻原口供、司法机关重新派人审理的制度为() A.翻异别推制 B.上谳制 C.申诉制 D.录囚制 17.元朝诉讼审判制度大体用() A.唐代旧制 B.金代旧制 C.宋代旧制 D.漠北蒙古旧制 18.现存的《大明律》是指() A.“吴元年律” B.《洪武七年律》 C.《洪武二十二年律》 D.《洪武三十年律》 19.明初在各乡设申明亭,其主要作用是() A.征发徭役 B.征收丁银 C.主持调解息讼 D.考察基层官吏 20.清朝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有() A.《回律》 B.《大诰》 C.《大清律例》 D.《大清律集解》 21.清朝将某一行政部门的单行法规汇编称为() A.则例 B.条例 C.事例 D.会典 22.1843年,英国首先取得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是通过() A.《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B.《中英南京条约》 C.《中英烟台条约》 D.《中英天津条约》 23.清朝政府在《宣示预备立宪谕》中提出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 A.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B.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C.清理财政,整顿武备 D.厘定官制,兴办教育 2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 A.1910年 B.1911年 C.1912年 D.1913年 2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 一、填空题 1、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是__________。 2、在秦国,改法位律的人是__________。 3、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__________。 4、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施政纲领共同确认中共中央在政权组织的“__________”原则。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6、“夏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商有乱政,而作__________”。 7、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__________”。“贪以败官为__________”。“杀人不忌为__________”。 8、《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__________”。 9、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沿袭了夏朝的__________。 10、商初,王位继承是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行,但以__________为主。商末,逐渐实行了 __________。 11、商朝的监狱叫做__________,又称作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2、西周的“九刑”为周公所作,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四刑。 1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 14、西周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称为__________,过失称为__________,惯犯称为 ________,偶犯称为__________。 15、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__________。 16、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__________”。 17、北洋政府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__________法院,二为__________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选自司法考试辅导》) 单项选择题 1.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称为( )。 A.傅B.别,C.质D.剂 2.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 )。 A.“五刑”B.“五听”C.“五行”D.“九刑” 3.秦朝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 )。 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迁 4.秦朝法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是( )。 A赀刑B.赎刑C.夏作D.罚作 5.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汉武帝B.汉文帝C.汉献帝D.汉宣帝 6,“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 7.首创流刑五等之制的是( )。 A.《北周律》B.《北齐律》C.《新律》D.《晋律》 8.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刑部B.御史台C.大理寺D.中书省 9.“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唐律中( )的规定。 A. 类推B.法律适用C.法律解释D.自由裁量 10.宋代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 A.举取B.举债C.负债D.出举 11.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没有以下哪些 A.依法案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小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 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12.中华法系形成—个完整的体系是在() A.隋朝B.唐朝C.清朝D.明朝 13.宋朝路一级设置的司法机关称( ) A.提刑按察使司B.提点刑狱司C.肃政廉访司D.行御史台 14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明德慎罚B.刑无等级C.重典治国D.德主刑辅 15 明朝中央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 16 廷杖制度设立于( )。 A.隋朝B.唐朝C.元朝D.明朝 17.明代地方省一级的司法机关是( ) A.提刑按察使司B.提点刑狱使司C.肃政廉访司D.通政使司 18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 A.《大清例律集解附》B.《大清新刑法》C.《大清会典》D.《大清律例》 19.“奸党”之条首创于( ) A.秦律B.汉律C.元律D.明律 20.明朝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 A.九卿会审B.三司会审C.朝审D.秋审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习题及答案

1.试述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 答: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历代:宋、元、明、清对刑罚制度都做过修改、损益,但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2.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表现。 答: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3.试述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权保障体系。 答:中国古代特权制度是用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它的特征是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背离了法律的正直目的——维护社会的公正性。但这种“非法之法”却在中国古代社会得到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认可和遵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被广泛地运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能得到延续和发展,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历史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所以,中国古

【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九章律;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2020年10月全国中国法制史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 ) A.《甘誓》 B.《左传》 C.《汤誓》 D.《周礼》 2.西周时期的民事诉讼称为( ) A.狱 B.傅别 C.讼 D.质剂 3.春秋末期,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者是( ) A.邓析 B.孔子 C.叔向 D.荀寅 4.战国时期,“改法为律”者是( ) A.李悝 B.商鞅 C.韩非 D.吴起 5.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 ) A.非所宜言罪 B.乏徭罪 C.以古非今罪 D.盗徙封罪 6.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官是( ) A.廷理 B.廷尉 C.卫尉 D.御史大夫 7.汉律规定,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者构成( ) A.出界罪 B.左道罪 C.阿党附益罪 D.非正罪 8.“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 A.北魏 B.北齐 C.东魏 D.西魏 9.两晋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 A.纳礼入律 B.以刑为先 C.无为而治 D.听命于神 10.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 ) A.五刑 B.五听 C.五丧 D.五服 11.隋朝的《大业律》共有( ) A.12篇 B.16篇 C.18篇 D.20篇 12.唐朝把国家机关广泛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称为( ) A.律 B.令 C.格 D.式 13.宋朝中央派出的监督各路司法审判工作的机关是( ) A.制置三司条例司 B.提点刑狱司 1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中国法制史最新完整练习

中国法制史练习 一、填空题 1、传说中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2、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3、《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4、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 5、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____ _____。 6、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___ _____。 7、在汉朝,如为农民起义通风报信、提供饮食,则构成____ ____罪。 8、曹操制定的,是魏国最早的法典。 9、北齐将廷尉扩大为。 10、北齐律共篇,第一篇是。 试卷第2页共3页 11、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12、“重罪十条”确立于律。 13、“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确立于。 二、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2、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圜土 B.钧台 C.夏台 D.囹圄 3、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 A.1840年 B.1841年 C.1842年 D.1843年 4、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 A.大理院 B.廷尉 C.法部 D.审刑院 5、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 A.日本帝国宪法 B.德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法国宪法 6、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 A.清朝末期 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C.北洋政府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7、中国近代“检审合署”的做法开创于() A.革命根据地时期 B.清末 C.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D.北洋政府时期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C.《训政时期约法》 D.中华民国约法》 9、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 A.嫡长继承制 B.兄终弟及 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D.诸子均分 10、商朝刑法的总称是()。 A.九刑 B.禹刑 C.宫刑 D.汤刑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二)晋的法律 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2020年1月全国自考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国古代法律形成的特征是:刑始于() A.兵 B.祀 C.礼 D.情 2.夏朝的监狱称为() A.司圜 B.囹圄 C.掌囚 D.夏台 3.西周时期,将故意犯罪称为() A.眚 B.非终 C.非眚 D.惟终 4.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刑与() A.科 B.格 C.比 D.礼 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 B.别 C.质剂 D.合同 6.西周时期已明确区别民、刑诉讼,争罪曰() A.讼 B.狱 C.质 D.剂 7.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是() A.楚国 B.齐国 C.郑国 D.晋国 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1

A.竹刑 B.《法经》 C.秦律 D.约法三章 9.秦朝时,区分“良吏”与“恶吏”的重要标准之一是() A.明悉法律令 B.言辞辨正 C.书法优美 D.体貌丰伟 10.汉代廷尉的职责是() A.负责笞刑案件的审理 B.负责诏狱的审理 C.负责墨劓刑案件的审理 D.负责杖刑案件的审理 11.从现存的文献看,汉代女子对家庭财产() A.无继承权 B.户绝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C.有继承权 D.享有部分继承权 12.曹魏时期,为了培养司法官吏,在廷尉之下设置() A.五经博士 B.律博士 C.法博士 D.刑部尚书 13.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作出较为明确规定的是()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14.唐朝法律规定,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是() A.和离 B.出妻 C.恶疾 D.义绝 15.宋朝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适用于() A.任何情况 B.死亡客商 C.户绝 D.赘婿 16.用以规范海外贸易的专门法律制度市舶法出现于() A.汉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1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是() A.《北齐律》 B.《唐律疏议》 C.《泰始律》 D.《宋刑统》 2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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