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及功能看我国《防沙治沙法》之得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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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蚀沙化防治措施利弊的分析

浅谈风蚀沙化防治措施利弊的分析

L u n y u a n根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有沙漠及沙漠土地168.9万Km2,占国土陆地面积的17.6%,并且以每年2460km2的速度扩展,相当一年损失一个中等县的面积。

辽西北地区是辽宁受风沙、干旱危害最为严重的地区。

科尔沁沙地南缘一线,即昌图、康平、法库、彰武、阜新、北票、朝阳、建平等县(市)沙化区对全省呈弧形包围状,现有沙漠化土地123.68万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8.49%。

其中沙化土地面积为54.96万公顷,另外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60.66万公顷。

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以林业为主的科研人员就开始了风蚀荒漠化整治试验,以恢复生态学及其密切相关的生态水文学和景观生态学的研究为理论基础,结合辽西北荒漠化综合整治的工程措施,防治措施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存在一起实现的问题。

1风蚀荒漠化的防治措施1.1风蚀荒漠化的监测现有的监测主要是利用不同时期的航空和卫星相片进行判读分析,结合地面调查进行沙漠化发展趋势的监测与制图。

90年代以后,遥感数据源更加丰富,方法日趋成熟。

1993年6月,美国用于全球定位系统的24颗卫星全部发射成功并提供各国使用,实现了在全球坐标系中达到米极以内精确的准确定位。

自此,3S技术成为荒漠化研究与监测的重要技术路线,实现了从信息获取、信息处理应用的一体化。

但目前仍有许多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最突出的是植被的高波动。

1.2封沙育林育草,恢复天然植被即实行一定的保护措施(设置围栏),建立必要的保护组织(护林站),严禁人畜破坏,给植物以繁衍生息的时间,逐步恢复天然植被。

这种方法能够使封育区的植被在自然或轻度的人为干扰下进行演替,封育区的植被演替速度快,最终形成的群落是当地的顶级(稳定)群落,这种方法的费用低、目的明确、方法简单,易于操作。

封育同时可以加以人工补植补种和管理,加速生态逆转。

封沙育林育草主要适用自然条件较好,但人为破坏干扰严重的风蚀荒漠化地区,但是在辽西北地区由于人口、经济的压力很大,大面积的封育必将引起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在处理人、畜、草之间的关系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后期管理费用高,很难长期维持。

浅谈防沙治沙、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策略

浅谈防沙治沙、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策略

浅谈防沙治沙、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策略摘要:防沙治沙工作要以遏制生态恶化,优化生态环境为根本,促进沙区生态、经济协调发展,从而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结合我国防沙治沙与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现状,探讨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促进环境、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土地沙漠化;防沙治沙工作;林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策略土地沙漠化现象的加剧既包含了自然因素的影响,更多的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由于过度农垦、过度樵采和放牧,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等因素均加快了土地沙漠化的进程,沙化面积也逐渐增加。

受到气候因素的影响,在有大风作为动力源的情况下很可能形成沙尘暴,对人的生活质量构成很大的威胁。

1、构建合理的防沙治沙、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土地沙漠化现象的蔓延导致地区的森林资源匮乏,自然环境非常脆弱,土地的生产能力不强,难以抵御自然灾害。

这一系列现象使得我们必须对现状进行治疗,尽可能控制风沙造成的危害,发挥出土地资源的能效,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传统的防沙治沙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为“防治用结合”,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当贯彻“以防治为主,科学合理开发当地自然资源”的理念,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与经济和谐发展。

2、分析沙漠化的原因土地沙漠化的原因与气候、人文之间的关系密切,我国沙漠化地区的主要原因除了降水量分布不均与,气候干旱现象加剧之外还受道西伯利亚季风的影响,导致大风频繁,从而为沙尘暴的发生提供了动力;除此之外我国沙漠化地区属于半干旱区域,生态的多样性较差,总体来看绿化情况本就不如人意,地表的植被稀少、结构简单,为沙化形成提供了基础。

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人为因素破坏,例如不合理的开采、放牧以及砍伐等现象。

由于政策问题,早期的种植活动对脆弱的生态造成的破坏大,并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形成恶性循环。

3、设定防沙治沙、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防沙治沙工作的目标究竟是消灭沙漠还是控制其造成的危害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沙漠是自然环境中客观存在的物体,在历史自然演化过程中产生。

林业生态保护中的防沙治沙问题分析

林业生态保护中的防沙治沙问题分析

林业生态保护中的防沙治沙问题分析作者:徐波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20年第22期徐波在当代社会发展中,随着人们对生态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对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方面的思维意识也在不断加深。

总的来看,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对提高人们生活品质,营造良好生活环境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做好该项工作,是现阶段相关人员需要重视的主要问题。

一、林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及土地沙化的原因1、林业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林业生态保护是构建生态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存在较大的联系,紧密实施该项保护工作,能够有效帮助自然界创造更多可再生利用的绿色资源,强化林业资源节能减排方面的功效,促进生态林业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随着土地沙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及时强化林业生态保护工作对改善部分地区土地沙化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防沙治沙的思想下,要想达到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目的,就应该减少破坏生态自然环境、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加强生态保护意识、完善林业资源建设、扩大林业资源规模、拓宽林业项目渠道,全面发展林业综合经济,为实现林业生态保护奠定基础。

2、土地沙化的原因现阶段,土地沙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两个方面。

其中,自然因素包括自然环境气候多变因素,我国部分地区的土地具有砂质特性,在持续受风力侵蚀后,极易形成风沙,为造成土地沙化状况提供重要条件。

此外,在近些年部分地区降雨量较少的影响下,多数地区遭受旱灾,部分地区受干旱影响极大程度的破坏了当地植被的自然生长环境,为土地沙化状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因素影响自然林业发展的正常趋势,严重情况还会导致生态林业资源逐渐衰亡,对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起到反向促进作用。

人为因素主要体现在人们过度开垦林业种植荒地、过度砍伐林业树木、过度放牧等方面,林业经济是国民综合经济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是做好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体现。

防沙治沙作文

防沙治沙作文

防沙治沙作文《和风沙的战斗:防沙治沙之路》在我小的时候,我家住在一个靠近沙漠边缘的小村子里。

那时候,风沙就像一个调皮捣蛋还特别讨厌的小恶魔,时不时就来骚扰我们的生活。

我记得最清楚的是有一次,那是一个大晴天,本来早上的天气还特别好,蓝天白云的。

我正打算出去找小伙伴玩耍呢。

突然,就看到天边远远的出现了一片黄乎乎的东西,那速度快的啊,就像一群奔腾的野马朝着我们村子冲过来。

我还没反应过来呢,那风沙就已经到跟前了。

风沙一来,整个世界都变了样。

天空一下子就暗了下来,就像有人突然拉上了一块巨大的黄布。

狂风呼呼地吹着,沙子打在脸上,那感觉就像是有无数个小针在扎一样,生疼生疼的。

我赶紧往家跑,回到家的时候,已经浑身都是沙子了,头发里、脸上、耳朵里全是。

家里也没法幸免,窗户缝不严实,沙子就像水一样顺着缝流进来,在窗台上积了厚厚的一层。

桌子上、凳子上、地上,到处都是沙子,我妈的眼睛里透露着无奈,只能边扫边叹气。

从那时候起,我就知道这风沙必须得治。

我们村子里开始种树,大人们都拿着树苗和铁锹忙乎起来。

我也跟着凑热闹,拿着小铲子在边上帮忙。

看着那些小树苗种到土里,就好像种下了希望的种子。

一开始,那些小树苗看起来弱不禁风的,在风沙面前摇摇晃晃。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情慢慢有了变化。

那些小树苗一点点长大了,形成了一道道小小的绿色防线。

后来再遇到风沙的时候,虽然风沙还是很强,但已经不像以前那样肆无忌惮地冲进村子了。

这片绿色就像是一个个勇敢的小战士,在抵挡着风沙的进攻。

如今我长大了,再次回到村子里,看到原来那一片片的黄沙地,如今好多地方都长满了郁郁葱葱的树木。

风沙来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我们的小村子变得更加美丽。

防沙治沙可不是一件小事,这就像是一场人和大自然的持久战。

我们每个人都付出一些努力,种上一棵树,护住一片草,这沙子就能一点点被制服,我们的家园也就能变得越来越好。

《勇敢面对沙魔:我的防沙治沙记忆》我曾经参加过一次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活动,那可真是一次奇妙又艰苦的经历呢。

沙漠治理

沙漠治理

申论热点-沙漠治理问题 2007-7-2 来源:中公网点击:6261第一部分:范文1、谱写治理沙漠治理的新篇章全国防沙治沙大会在北京召开。

这是沙区广大干部群众热切期盼的一件大事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要会议,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自上次全国治沙工作会议召开十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我国防沙治沙事业。

我们实现了全国沙化土地面积净减少,有效改善了生态状况和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维护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为全国生态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沙化问题的道路。

这是沙区人民和广大治沙工作者艰苦奋斗的结果,是党和国家生态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巨大成功。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沙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有沙化土地173.9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近1/5,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边疆地区是沙化土地的主要分布区,土地沙化影响着全国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部分地区沙化仍在扩展。

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沙化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防沙治沙工作始终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和谐大业,生态为本。

全面推进防沙治沙事业,不仅是提高沙区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也是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不仅是维护和拓展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空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

我们必须从保护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防沙治沙真正摆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真正摆上沙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切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坚持不懈地将防沙治沙事业向前推进。

沙漠治理问题

沙漠治理问题

现象:(⼀)我国有70多万平⽅公⾥沙漠,57万平⽅公⾥⼽壁荒漠,还有⾼原荒漠15万平⽅公⾥,基本都在西部地区。

⽽且沙漠每年还在以3400多平⽅公⾥的速度在不断扩⼤,成为我国的⼼腹之患和灾害的根源。

改造这些沙漠始终是⼈类世世代代的梦想。

但由于财政投⼊不⾜,⽔资源限制等因素,绿化治沙进展不⼤:局部好转,全局恶化,沙尘暴还是屡屡袭来。

(⼆)天然荒漠林遭严重破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位于塔克拉玛⼲沙漠东南缘的新疆且末县,共造林18万亩,为全县农业⽣产提供了有利的⽣态保障。

然⽽,受⾃然与传统习惯的双重影响,当地农牧民仍然维持着砍柴樵薪的原始⽣活⽅式,使天然荒漠林遭到严重破坏。

⽽天然荒漠林⽣态系统属于世界上最脆弱的森林⽣态系统,它的⾃我演替、形成需要上千年的时间,⼈为破坏只需要⼏年时间。

⾯对风沙危害⽇益严重的情况,⽬前策勒县已围栏封育天然荒漠林48万亩。

记者在现场看到,天然红柳、野芦苇已长到1⽶多⾼。

担护林员每⽉150元⼯资却没有解决的来源。

——⼈⼯造林投⼊⾼,封沙育林效益好。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西北风沙区⼈⼯造林成本⾼得惊⼈。

然⽽,⼈⼯造林有国家资⾦⽀持,⽽天然荒漠林封育下达任务⼩,资⾦还往往难以到位。

墨⽟县的波斯坦库勒⽣态治理区在茫茫⼽壁滩上,当地群众在国家资⾦扶持下造林1.2万亩。

县林业局局长张震年算账说,这⾥⼀亩地仅树苗费就⾼达200多元,加上整地、挖坑、打井和⽔利渠系配套,⼀亩地的造林要花600~800元。

张震年坦⾔:“⼽壁滩上的林⼦难养活”。

在南疆塔克拉玛⼲沙漠南缘的策勒、且末、若羌等县了解到,在当地⾃然环境恶劣,以及⽣态⽤⽔与农业⽣产⽣活⽤⽔⽭盾突出的情况下,建设⼈⼯防护林不得不采取滴灌技术,⽽滴灌造林不但投⼊成本⾼,后期管护更需要长期投⼊,有的地⽅虽然造成了林⼦却⽆⼒管护,进⽽背上巨额“包袱”。

分析:(⼀)原因:和谐⼤业,⽣态为本。

全⾯推进防沙治沙事业,不仅是提⾼沙区⼈民⽣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也是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不仅是维护和拓展中华民族⽣存与发展空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维护全球⽣态安全的迫切需要。

新时期防沙治沙的现实意义及建议

新时期防沙治沙的现实意义及建议

新时期防沙治沙的现实意义及建议作者:赵实来源:《新农业》2022年第02期摘要:“十四五”开局之年,生态治理进入到新的阶段,防沙治沙工作更要持续推进,确保生态保护的实践成果。

新发展阶段,防沙治沙工作更需契合地区发展实际,深度挖掘生态治理的现实意义,明确任务导向,以新型防沙治沙模式推动地区经济、生态协调统一,发挥多重治理效益。

为此,本文从新发展阶段防沙治沙现实意义、面临的挑战以及治理建议3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防沙治沙;治理有效;生态保护在有效实施植树造林生态工程,治沙防沙理念的科学理念指导下,治沙造林取得了显著成效。

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在保障环境治理基础上,实现了农田林網协调管理模式,确保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实现稳步增收,保证当地农民的基本经营效益。

不仅如此,通过治沙防沙能够改善养殖条件,采取封山禁牧和生物围封等方式,实现科学养殖,维护生态区的生态条件,保障造林成效。

防沙治沙对生态治理有序开展带来重要推动作用,生态、气候以及空气环境等都得到改善,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重要的生态保障。

在综合治理同时,对林业资源和产业进行有效开发,让农民也能从中获益,实现增收,防沙治沙工程综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真正立足于区域协调高质量发展。

2.1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程度较低防沙治沙工程取得阶段性成果离不开政策的主导,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仅依靠政府力量是无法保证防沙治沙的有序推进,保证工作成效。

忽视群众参与的力量,会导致防沙治沙成果不显著。

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基层治沙力量较为薄弱,不同地区的治沙情况差异性较大,如果不能形成对地区的治理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调研,形成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动,则会造成防沙治沙工程难以推进,甚至效能发挥不到位的情况。

群众对于治沙防沙,改善环境质量有强烈要求,并且有加强的意愿投身到防沙治沙工作中,但是群众对于治沙知识和经验存在不足,上下联动效能未能发挥,导致防沙治沙的治理目标达成困难。

沙尘暴的成因和防治办法论文7000字

沙尘暴的成因和防治办法论文7000字

沙尘暴的成因和防治办法10工管(3)班 20100402351 周银亮摘要:近年来大范围发生在我国北方的沙尘暴问题与内蒙古草原沙地草地的生态退化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掠夺性利用造成了沙地草地的退化,即人为原因是主要的,而自然的原因是次要的。

本文针对沙尘暴问题产生的原因、治理途径、森林在其中的作用、自然力的作用等存在的争议问题,以具体事例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关键词:沙尘暴退化恢复自然进程生态系统正文:沙尘暴天气的形成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沙源,二是要有强冷空气即大风,三是要有冷暖空气相互作用。

沙源来自于沙漠,退化的林草地或没有植被覆盖的干松土地以及城乡建筑工地的泥沙。

气旋和低压产生一种垂直的上升运动,把沙尘吹扬了起来,形成沙尘暴天气。

扬沙、浮尘和沙尘暴天气的差别在气象上是以能见度加以区分的:水平能见度在1—10公里之间的为扬沙或浮尘天气。

出现浮尘天气时,空中弥漫的是一些细小颗粒物,沙尘多由外地而来;扬沙天气卷起的尘土是一些较大的颗粒物,它们基本是本地产生的。

而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就是沙尘暴天气,它属于灾害性天气现象,所带来的危害最为严重。

气象专家介绍,由于沙尘暴起因包括了风力、高空大气强对流和地表状态三方面因素,而前两者属气候因素,人力不可抗拒,因此,根除沙尘暴目前尚无可能。

沙尘暴引起的风灾、沙积、风蚀,使森林和植被遭到破坏,沙漠化程度加剧。

我国的沙尘暴物质来自国外还是国内,关于这一点,至今学术界还没有达到共识。

国家气象中心的遥感卫星数据显示,66%的沙尘暴物质来自蒙古国,或更远的地方;中国科学院的风洞实验数据显示,60%的沙尘暴物质来自中国的草原,20%来自中国的农牧交错区。

那么,现场测定的情况是什么呢?根据我们的测定,2002年沙尘暴过后,锡林郭勒盟草原土层的损失量约在0.2~1厘米之间;浑善达克沙地沙层损失在3-21厘米之间。

个别严重的例子更是触目惊心,例如2001年5月2日1场大风使白音锡勒牧场近2万亩耕地播种的小麦种子、化肥及8厘米表土全部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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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及功能看我国《防沙治沙法》之得失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是世界上通过的第一部防沙治沙国内专门法,作为对《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的国内立法响应,将其与《公约》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从更全面的角度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从《防沙治沙法》的规范及功能设计着眼,在一些可行方面将《防沙治沙法》与《公约》进行比较,从立法目的与防治客体、防沙治沙规划、权利义务规定、参与机制、支持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总结了《防沙治沙法》在规范及功能上的得失。

关键词防沙治沙法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规范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土地沙漠化是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面临的一个棘手环境问题。

在我国,土地沙漠化、草原沙化的情况在上世纪末已相当严重,截至2006年全国沙漠化土地面积达1.7亿公顷,占到国土面积的18.2%,超过4亿人口受到沙漠化的影响共同面对的问题,为此,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倡议和组织与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1994年6月《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在巴黎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12月生效,截至2005年此公约已有191个缔约方,成为在国际上关于防治土地沙漠化影响最广作用最大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是首批签署和批准《沙漠化公约》的国家,并从该公约谈判之日起就一直积极参与和促进履约工作的进行,在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后,更是在国内层面进行了诸多实践予以响应。

这其中最大的成果莫过于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这部法律是中国也是世界上通过的第一部关于防沙治沙的国内专门法律。

《防沙治沙法》作为中国沙漠化防治的一部专门法律,将我国以往控制沙漠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上升为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立法跨部门的融合,兼顾预防与治理,为土地沙漠化的有效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防沙治沙法》从实施至今,在我国土地沙化防治事业中作用显著,但不能否认,其不论是从规范还是功能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值得商榷和改善。

同时作为对《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的国内立法响应,将《防沙治沙法》与公约进行比较研究,也有利于从更加全面的角度对《防沙治沙法》进行完善。

一、立法目的和防治客体的规定《防沙治沙法》开宗明义的规定了立法目的,即“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原则性规定无疑是我国环境立法二元性特征的体现,既强调环境治理也兼顾经济发展。

同样在本法第三条关于原则的规定中,第三款“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和第五款“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也是这种二元立法的体现。

国内学界对于环境立法应该坚持一元性还是二元性一直有争论,应该说两种观点各有道理。

我认为,我国作为一个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都将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环境立法中坚持二元性有其实际意义。

《沙漠化公约》序言部分第九段也有“意识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消灭贫困是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任务,对可持续能力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字,由此可见,在世界范围内发展中国家环境立法的二元性也是得到认可的。

《防沙治沙法》第2条规定了本法的防治客体,这部分与《沙漠化公约》第1条“用语”相类似,其功能在于明确规范所指向的具体权利义务客体以及解释该法中具体用语的含义,但是将这两者相比较,可以明显看出我国《防沙治沙法》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操作性。

如其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倾向趋势的土地。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在笔者看来,这个“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并非一个随时间不断变化的范畴,完全可以在本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另行规定。

相比较而言《沙漠化公约》虽然是一个抽象性的国际文件,此类规定却比《防沙治沙法》更加详细、具体、有可操作性,如其第1条(g)款:“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防沙治沙法》更倾向于概念型法律而不是实施型法律,它必须借助具体的技术规则和相关的法律释义才能更具操作性体,重概念而轻实施,缺乏操作性之弊病,不得不说是《防沙治沙法》乃至我国整体环境立法的局限。

二、防沙治沙规划的得与失《防沙治沙法》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防沙治沙的规划问题,申明了“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并规定了从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等各个级别规划的制定、批准、修改等事宜。

其中第12条关于“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的创设性规定是比较成功的。

《防沙治沙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规划区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实行禁封保护。

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是继自然保护区、土地生态功能保护区之后增加的一种新的保护区类型,在《防沙治沙法》第22条中进一步规定了对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进行严格保护的具体措施,涉及保护区内植被保护、移民和农牧民安置以及建设活动三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43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以说《防沙治沙法》中对沙化土地禁封保护区严格保护制度的规则和功能设计是较全面的,从保护区的划定到保护的内容再到法律责任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该制度起到了花钱少、收效大的作用。

防沙治沙规划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与相关规划及法律规定的衔接方面,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该制度主要着眼于土地利用,防沙治沙规划总体上应当属于土地规划体系的一部分。

《防沙治沙法》中也强调了防沙治沙规划应与总体土地规划相协调,“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却存在衔接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而《防沙治沙法》却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这就容易导致同一体系内的规划要分报不同机关审批《防沙治沙法》作为后法,却没有规定乡镇层面土地利用的防沙治沙规划,这无疑是该法的一大漏洞。

三、权利义务的纵向细化和区别规定《防沙治沙法》中关于权利义务(主要是义务)的主体及承担的规定比较泛泛,多使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各级政府”这样的用语,而且防治措施的实施规定多是在地方层面的横向规定,缺少“国家-省市-县乡-特殊地区”这样成体系的纵向规制。

在权利义务的横向划分上,也没有考虑到对土地沙化特别严重地区进行区别对待。

法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义务的分配,环境保护法律因为主要以义务规定为主,这种分配设计合理与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不管是为了实施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环境权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国内立法,都应当致力于解决环境义务的分担和履行问题沙法》不妨向《沙漠化公约》吸取经验。

《沙漠化公约》的第二部分“总则”中规定了三类义务,即所有缔约方的一般义务、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义务和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义务,还特别规定了非洲“应优先考虑”的优先地位沙治沙法》可以效仿此种立法方式,在现有基础上将防沙权利义务体系进行从上到下系统性且有区别的进一步细分,确定国家、各省市、各县乡乃至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权利义务。

目前,除了国家有纲领性的《防沙治沙法》以外,只有甘肃、陕西等少数几个省制定定,可以细分并区别防沙治沙权利义务为国家层面上的一般义务、土地沙化严重省市的特殊义务、其它省市的扶助义务及共同治理义务、荒漠化严重的县乡的优先地位及特殊义务,以及具体治沙机构的义务等等。

这样层层确定并区别规定权利义务,有利于各级机关协调性的增强、有效率地进行工作安排、避免重复或者出现漏洞;也有助于真正做到“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四、参与机制——政府主导与群众决策在预防和治理土地沙漠化的事业中,群众的参与无疑意义重大。

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和司法救济权核心环节。

《防沙治沙法》中对群众参与给予了规定,如第24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但通览全法,可以明显看出《防沙治沙法》的基调是“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制模式,强调中央整体控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下,政府处于明显的优势和主动地位,公民虽然拥有某些表达和参与的权利,但仍缺乏表达自我利益需求的机会和途径,尤其因为决策环节的权利缺失,使其往往是被动的接受法律、政策的确定。

总的来说,就是政府是政策制定中公民参与的发起者,公民参与模式和选择途径也都是由政府来决定的。

正如缺少罢免权的选举权不是真正的选举权,缺少决策权的“参与”也并不能称其为真正的参与。

目前《防沙治沙法》中的规定并不能真正唤起民众参与治沙防沙的热情。

在群众参与这一点上,《沙漠化公约》的规定显然更全面也更彻底。

这首先是因为公约采取了一种“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

一般来说,国际环境条约都是首先确定一个全球性行动目标,而后根据缔约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分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指标,即所谓“框架条约-议定书”模式约》反其道而行之,允许各缔约方根据各自的国情和发展优先自主决定其参与防治沙漠化的战略方针和具体措施,而后采取承诺的方式自我确定并提交“国家行动方案”,以供交流和审查之用。

在这种“自下而上”政策的引导下,对各国的强制性约束弱化,而激励机制和群众参与的作用得到了更多的强调。

如《公约》第10条第2款(f)项:设法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让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男女群众,特别是资源的使用者,包括农民和牧民及他们的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家行动方案的政策规划、决策、实施和审查。

在公约附件二(亚洲地区执行附件)中,还特别强调了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在拟定国家行动方案时应“特别重视第10条第2款(f)项”的群众参与是一种囊括了决策、实施和审查各个阶段的全面而充分的参与,比较之下,《防沙治沙法》第31条中“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的规定则显得无力的多。

五、支持和保障措施——资金机制和激励机制预防和治理土地沙漠化是一项巨大而持久的工程,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加以支持,因此也必须要有一套实用、有效率的资金机制予以保证,否则一切都会是纸上谈兵的空谈。

对此,《防沙治沙法》在第5章“保障措施”中有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资金项目,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等其他项目时注意根据情况设立防沙治沙子项目,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资金补助、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形式的政策优惠,对防沙治沙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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