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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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选择题部分年均分值超过45分,案例分析题年均分值超过16分。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考试内容主要着眼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着重掌握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传统重点外,同时要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修改增删部分进行比较复习,因为这必将是近年司法考试的考查热点。

因此,要求考生在构建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基础上,通盘掌握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法律规定,并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大纲新增考点22个,删除考点5个:1.第二章第一节“基本原则”中,新增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考点“检察监督原则”下,新增子考点“抗诉和检察建议”。

2.第五章“当事人”:(1)第四节“诉讼代表人”中,新增考点“公益诉讼”。

(2)第五节“第三人”中,新增考点“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1)新增考点“电子数据”。

(2)考点“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下新增子考点“专业人士出庭”。

4.第九章第二节“送达”中,考点“送达方式”下新增子考点“电子送达”。

5.第十一章“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1)第一节“财产保全”改为“保全”,其下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2)考点“保全的程序”下,新增子考点“行为保全的程序”。

6.第十二章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中,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下新增子考点“恶意诉讼行为”。

7.第十三章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新增考点“先行调解”。

考点“审理前的准备”下,新增子考点“整理争议焦点”和“选择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

8.第十四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新增考点“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论我国仲裁监督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仲裁监督体系的完善

部监督和司法监督。


( )当事人 监 督— — 以 权 利 制 约 权 力 一
民商 事 仲裁制 度 ,其本 质 属性 是 契约 性 与私 法 自治 性 。在 仲裁制度 中要 体现这 种契约性 与私法 自治性 就必然
( )司 法监 督 — —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仲 裁 裁 决 三
近年来 ,我国各地 仲裁机构严把 案件质量 关 ,被人 民
法院监督 后的纠错率大 多数不到 l ,然而 个别仲裁案件 %
质量 不容乐观 。 由于仲裁 的监督机 制不够 健全 ,仲裁员 的 操守 与监督 显得 尤其重要 。仲裁庭 、仲裁 员独立 办案 ,但
我 国的仲裁法律 制度 ,已初步确立 了仲裁 监督体 系 。在这

体 系中 ,仲裁监 督主要 有三种形 式 ,即当事人监 督 、内
我 国现 行 的仲 裁 监 督体 制
规定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通过 审查强制执 行仲裁 裁决实
现对 仲裁 的司法监督 。 根据 仲裁法第5 条对法 院撤销仲裁裁 决的规定 ,必须 8 是 仲裁过程 中有违反 程序 的事项或 仲裁员 及一方 当事人有 不正 当行 为的情形 。但从 仲裁法第6 条及其转 致适用 的 民 3 事诉讼法 第2 7 的规定 中 ,我们不仅 可以看到法院对违反 一 1条
效力 。”因此 ,仲裁 裁决作 后 ,当事 人如对仲裁 裁决不
服 ,不能进行上诉 ,也不得 进行 申诉 。 第 三 ,仲裁 法未规定 仲裁监督程序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规 定了 “ 审判 监督 程序” , 即人 民法院对 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发现可能 会有错误 ,依法 由法定机关 提起 ,并依 据案件具体 情况进 行再审 的程序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提起 再审的 “ 法

民诉9-19

民诉9-19

第十一章:诉讼代表人
例题:某县农资公司卖假种子,致使某乡1000多 农民受损,农民欲起诉县农资公司.按照代表人 诉讼的规定,农民应当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以 下对于该代表人说法正确的是:( ) A 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由法院提出 人选来协商 B 全体当事人可以推选乡政府作为代表人 C 如果有当事人不愿意推选代表人,可以另行起 诉 D 未经当事人同意,代表人在法庭上不能根据情 况变更诉讼请求
第十四章:证据
答案:本证:ACD 反证:B 注意B和C的区别 .E 是反驳,F也不是证 据
第十四章:证据
三:关于证明责任: 1.本质:风险分配 2.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同一事实的证明责 任在一个案件中不会转移 3. 是一种拟制而非事实 4. 证明责任分配:《证据规定》第五条到 第七条 5.证明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四条
第十四章:证据
例2:甲诉乙合同违约之诉中,乙有一项证据因客观原因 没有提出,乙也没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届满 后,乙方又发现了一项新的证据:问: 1 该新的证据应当何时提出? 2 对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可否作为 新的证据提出? 3 如果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未开庭前,乙又发现了新证据, 其应当在何时提供该证据? 4 二审不开庭审理,乙可不可以提出该新的证据,什么时 候提出? 5 二审结束后,甲发现新的证据提出再审,则该新证据能 否在再审开庭时提出?
重点提示:
第14章:民事诉讼证据 14章: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概念,分类:法律上分类与理论上分类.书 证,物证,当事人陈述各自有什么特点. 证明对象:免予证明的事实有哪些.小简答. 证明责任:相对比较复杂.证明责任基本的含义: 风险负担. 证明责任分配:总体: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期限含义等.关于举证期限,要把《证据规定》 的具体细节好好看了.很容易出选择题. 证据保全:注意与财产保全不同的是,证据保全不 影响案件的管辖.财产保全有的案件可以是财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课程教学⽬的及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掌握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及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并具备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进⾏实务操作的能⼒。

【教学内容分配】第⼀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的特点⼆、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当事⼈⾃⾏协商和解(⼆)⼈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概念(⼆)特点第⼆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与其它民事程序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对时间的效⼒(⼆)对空间的效⼒(三)对⼈的效⼒(四)对事的效⼒第⼆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诉讼⾏为(三)事件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院(⼆)当事⼈(三)其他诉讼参与⼈(四)⼈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章诉权第⼀节诉权⼀、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诉权与诉讼权利三、诉权的保护第⼆节诉⼀、诉的概念及特点(⼀)诉的主体是当事⼈。

(⼆)诉的内容是当事⼈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三)诉是当事⼈对法院的请求。

⼆、诉的构成(⼀)当事⼈(⼆)诉讼标的三、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四、诉的合并、分离、变更、追加(⼀)诉的合并(⼆)诉的分离(三)诉的变更(四)诉的追加——诉的追加实质上是诉的合并五、反诉(⼀)反诉的概念(⼆)特征(三)反诉的条件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第⼆节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民法典的实施细则解析

民法典的实施细则解析

民法典的实施细则解析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中国大陆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民法典,民法典的实施影响深远,涉及到广泛的民事领域。

为了细化和完善民法典的执行,人大对民法典的实施进行了细则的制定,本文将对民法典的实施细则进行解析。

一、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附件在内的法典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由附件中的各部分法律构成。

民法典作为继宪法、民法通则之后的第三部法典,是基本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涵盖了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对于个人和企业的生产、生活和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实施细则为了使民法典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对民法典的规定和适用进行细化并对执行中的具体操作提供指引的法律规定。

该细则共分为32个章节,涵盖了民法典的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规定,以及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财产、执行等方面,为民法典实施提供了细致的操作指南。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解释实施细则的第一章对民法典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解释,具体包括民法典适用的范围、公示方式、法律条款的释义、法人的定义和法律责任等。

2. 物权实施细则的第二章至第九章对物权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其中第二章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执行细则,第三章规定了动产交付的具体内容,第四章指明了合同中物权的特定规定,第五章规范了抵押、质押的操作规则,第六章详细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第七章针对停放设施的权利进行规范,第八章对印章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第九章对共有的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 合同实施细则的第十章至第十四章对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其中第十章明确了合同的签订规则,第十一章对合同的履行作出明确要求,第十二章细化了合同中的条款执行要求,第十三章针对保险合同等特定合同作出了指引,第十四章对合同中责任的界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使其 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 系所引起的各种事项。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人和贸易交 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许可证;投资;银 行;融资;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他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

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江伟孙邦清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共同诉讼第三节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四节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五节公益诉讼代表人第六节第三人第七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期间、送达第二节送达第七章调解与自行和解第八章临时救济措施第九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章诉讼费用第二编证据编第十一章一般规定第十二章举证责任第十三章书证第十四章物证第十五章证人证言第十六章视听资料第十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十八章鉴定结论第十九章勘验笔录第三编审判程序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第二节审前准备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二章小额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十四章第三审程序第二十五章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程序第二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七章选举资格案件第二十八章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二十九章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三十章指定监护人案件第三十一章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三十二章督促程序案件第三十三章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第五编家事诉讼案件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五章婚姻关系案件第三十六章亲子关系案件第三十七章收养关系案件第三十八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第六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管辖第三节送达、期间第四十章司法协助第四十一章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1条[立法宗旨]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2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争议,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提起民事诉讼的,也适用本法。

经济法第1-2章

经济法第1-2章

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能独立核算、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
1.企业的合法性 2企业的盈利性 3.企业的独立性 4.企业的组织性

(二)特征:


(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况 现代意义上使用并研究经济法概念 的是20世纪以后德国法学家进行的。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生产力 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市场 这只“看不见的手”存在难以克服的缺 陷,迫切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 对经济加以干预。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需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 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出资+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具有共有的性 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均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意志进行。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指合伙人将自己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合伙 企业法》对其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 3.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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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005年11月中旬远嫁马来西亚的4名中国女 子指责警局男警员多次偷窥被迫裸身的女 子; 11月25日另一名华裔女子在扣留所被令脱 光裸蹲的手机影像公开流传
7、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 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它的一 项重要职权,也是它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 项重要内容。
第三节 仲 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协议管辖原则 (四)一裁终局原则 (五)公平合理原则
二、仲裁与诉讼之比较
诉讼 启动程序:起诉; 审理机构:按规则; 受案范围:所有; 机构性质:司法机关; 裁判人员:不能选; 人员资格:法官; 审判方式:公开; 审判结果:二审终结; 执行机构:自己; 审理费用:一般 仲裁 双方自愿选择 自愿选; 部分(财产相关); 民间机构; 可选择; 教师律师、专家学者; 不公开; 一裁终局; 交由法院 较高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对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 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 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 销。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 管辖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 的范围和难易程度来确定的。我国人民法 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 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 的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 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共同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 原告起诉,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 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 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 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 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 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 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 不予执行。
四、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 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2.审理前的准备 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所作判 决的顺利执行,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 的强制性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对某些案件做出 判决以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对 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义务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4.开庭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 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所适用的程序。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确 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 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再行审理的程序。
二、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 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二)管辖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 定管辖。
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的 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 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有以下 三个方面:
3、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 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 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 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属管辖有三种: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 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 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它 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 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 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 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 人。
(六)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所适 用的程序。 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 人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3)查封、扣 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 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 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 的行为;(7)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8)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某人的儿子甲——
女儿乙遗产纠纷,而丙拿出一份遗赠书, 而丁说是亲生儿子要求继承; (2)无独立请求权的:甲方(花瓶所有 者)——起诉乙方(花瓶占有者)——丙 方参与(卖给乙方的人);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 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四)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 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 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 间的民事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 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三种:(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3)其它表示提交仲裁 的文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机构
(四)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申请,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支付令,督促 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不 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五)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去票据的当 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 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则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这是对票据权利人丧失票 据后进行补救的一种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概述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纠纷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 和。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 平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 使诉讼权利。 2.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查 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 法制宣传和说服劝导,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 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
被选定的仲裁机构只能有一个,并要在仲裁协议 中写明该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 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 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 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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