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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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和诉讼是当代社会中最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解决纠纷而存在,但在适用范围、程序性质、执行力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本文将对仲裁和诉讼的区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共同协商,并自愿达成一个决策性裁决,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它广泛适用于合同、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

由于仲裁是基于契约的原则,当事人对选择仲裁程序具有较大自主权。

而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等司法机构,将争议提交给公正中立的第三方,即法官来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诉讼一般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争议。

在诉讼中,法院有权力和责任对案件进行裁决,当事人则在法官的控制下行使权益。

二、程序性质仲裁具有较为灵活的程序性质。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仲裁的程序和相关规则。

仲裁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可以由专业仲裁组织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一名仲裁人进行。

仲裁通常不公开,更加注重快速和高效解决争议。

相比之下,诉讼具有较为正式和繁琐的程序性质。

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遵守法院设定的规则和程序,如提起诉讼、开庭审理、进行举证、进行律师辩护等。

诉讼程序通常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精力,因此有时并不适用于一些急需快速解决的争议。

三、执行力度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仲裁裁决一旦达成,各方都有义务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判决具有更高的强制力。

一旦法院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财产等,来确保判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起来,仲裁和诉讼在适用范围、程序性质和执行力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仲裁在商事争议等方面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而诉讼则更加正式、公正,适用于复杂的民事和刑事纠纷。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做出合适的选择。

纠纷中的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纠纷中的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纠纷中的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纠纷中,当事人常常面临着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困境。

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势;而诉讼则依法通过法院审理判决纠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

对于纠纷双方来说,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使决策更加明智和合理。

一、仲裁:高效、灵活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一种由仲裁机构、仲裁员在离岸或大陆地区进行的独立、中立、公正的争端解决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具有以下优势:1. 高效解决纠纷: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且时间紧凑,一般来说,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周期要明显短于法院审理。

2. 灵活性:相比于诉讼,仲裁能够根据纠纷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灵活地选择适用法律、程序和证据等,以实现最佳的结果。

3. 保密性:仲裁过程和结果多数情况下都是保密的,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商誉等方面的纠纷更为重要。

4. 双方意愿约束:由于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所以承诺遵守仲裁结果的意愿通常更强,执行结果更容易得到落实。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仲裁的费用相对较高,仲裁庭的裁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最终的,没有上诉程序等。

因此,在选择仲裁时,当事人需要权衡利弊,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

二、诉讼:有司法权威支持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相比于仲裁,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司法权威:法庭具有独立、中立的地位,能够给予裁决更大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2. 法律适用:诉讼程序适用的是国家法律,庭审过程更为公开透明,审理结果更具公正性。

3. 上诉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时,有权通过上诉程序获得复审,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弊端。

诉讼程序相对较为繁琐,诉讼周期较长,而且诉讼过程公开,可能对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造成泄露风险。

三、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因地制宜,灵活选用对于纠纷当事人而言,选择是基于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的。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是四种常见的法律程序,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很容易让人混淆。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通俗易懂的区别:申诉:指对某个具体行政决定或裁决不服,向上一级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决定或裁决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行政程序。

申诉通常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目的是对原决定或裁决进行修正或改变。

诉讼:指在法庭上进行的纠纷解决程序。

诉讼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法庭上由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诉状,由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程序一般较为复杂,需要有律师代理或自己具备法律知识。

复议:指在特定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即对该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该机关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原决定或行为的一种行政程序。

复议程序一般较为简单,可以自己办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复议一般只能针对该机关的决定或行为进行。

仲裁:指由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的纠纷解决程序。

它主要包括企业间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等。

仲裁通常是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终仲裁结果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较为简单,但是需要有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以上是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的简单区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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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申诉,诉讼,复议,仲裁这些词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适用场景。

下面我们就来通俗易懂地解释一下它们的区别。

申诉:指对某些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决定、处理结果不满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提出要求重新审查、改正的行为。

例如,对于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满意,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诉讼:指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当个人或者组织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纠纷。

例如,A和B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指对某些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决定、处理结果不满意,向原处理机关或者组织要求重新审查、改正的行为。

与申诉的不同之处在于,复议是向原处理机关或者组织提出要求,而不是向上一级机关或组织提出要求。

例如,对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议。

仲裁:指当私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是通过私人机构进行解决的,比如仲裁委员会。

例如,A和B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以上就是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根
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

纠纷的解决方式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纠纷的解决方式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纠纷的解决方式诉讼与仲裁的比较在纠纷解决的领域中,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诉讼是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的法律程序,而仲裁则是通过独立的仲裁人或机构进行的非正式解决方式。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方式的优缺点以及适用情况,以帮助人们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一、诉讼的特点和优缺点诉讼是指当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接受法院判决的过程。

诉讼过程相对正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

诉讼的优点之一是司法程序正式,有法官主持审判,能够确保公正和程序的合法性。

此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判决生效,违反判决的一方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诉讼过程相对复杂,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金钱。

其次,诉讼结果可能不如当事人所期望,因为判决结果是由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的,并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另外,在许多国家,法院的资源紧张,造成案件进展缓慢,审理时间长。

二、仲裁的特点和优缺点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或者双方协议,在有争议时选择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人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简便和高效。

仲裁的一个显著优点是其程序相对简单,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而无需受限于法院的法律程序。

此外,仲裁的程序相对私密,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隐私。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仲裁费用较高,并且裁决结果一般较为终局,难以上诉。

其次,仲裁裁决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仲裁人对争议问题的看法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有些国家对仲裁的法律保护相对较弱,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三、诉讼与仲裁的适用情况比较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首先,诉讼适用于争议较大、事实较为复杂、需要法官进行权衡判断的情况。

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重大侵权纠纷中,诉讼是不可或缺的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比较

争议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比较

争议解决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比较在商业领域,当合同或其他协议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争议解决的两种常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

本文将探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的特点、优缺点,并比较它们在不同情境下的选择。

一、仲裁的特点与优缺点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双方就任何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他们可以选择由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终局性的裁决。

以下是仲裁的特点和优缺点。

1.1 特点(1)灵活性:与诉讼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更加灵活。

仲裁可以根据情况定制程序,以适应特定的案件需求。

(2)保密性:仲裁过程中的信息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它们不会像诉讼程序那样公开。

(3)更高的专业性:仲裁员通常是具备特定专业知识的领域专家,因此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争议,仲裁通常能提供更为专业的解决方案。

1.2 优缺点(1)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仲裁程序通常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因为仲裁员可以自行安排日程,并没有诉讼中繁琐的程序。

(2)限制权利:尽管仲裁在灵活性上优于诉讼,但仲裁双方必须同意用仲裁来解决争议。

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将无法进行。

(3)费用较高:依据仲裁的复杂性、仲裁员的收费等因素,仲裁可能比诉讼更昂贵。

此外,仲裁还需要支付裁决费用。

二、诉讼的特点与优缺点诉讼是一种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的方式。

以下是诉讼的特点和优缺点。

2.1 特点(1)公正性:诉讼程序在法庭上进行,会按照法律进行裁决,从而确保了争议解决过程的公正性。

(2)强制执行:一旦法院做出决定,判决会被法律强制执行,无论双方是否满意。

(3)权益保护:诉讼程序可以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2.2 优缺点(1)较慢:相比于仲裁,诉讼的程序更为繁琐,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最终解决争议。

(2)公开性:诉讼过程是公开的,所有相关信息都可以被公众获得。

(3)高度正式:诉讼程序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可能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这可能增加了整个过程的正式性和复杂性。

三、选择与比较仲裁和诉讼在不同的情境下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第十二章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十二章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机构根据仲 仲裁员和法官来源、 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 裁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聘任, 形成不同 命,实行任命制 专业性较强,专案专办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差别点
审判庭组成不同
仲 裁
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 或由仲裁委主任指定,裁 决权由仲裁庭行使
诉 讼
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 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 由人民法院行使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强制力不同
监督的方式不同
内部有审委会、上级法 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 院监督,外部有人大、 外部则由法院监督 检察机关、社会大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人民法院起诉 的区别是什么?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 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 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 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 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009-8-16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差别点
性质不同 受案范围不同
仲 裁
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 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 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 的私权的争议 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 受理 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 制,实施协议管辖 实行一裁终结
诉 讼
国家司法权的体现 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 均可受理 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 法就受理 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 强制性管辖 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 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 请再审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

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1、管辖权取得不同2、审理不同。

3、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那么民事诉讼与仲裁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送达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

《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4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民诉》第247条3.公告送达:6个月。

《民诉》第247条(二)期限1.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

《意见》第311条与《民诉》第248、249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11条为准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3.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4.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5.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

(三)财产保全1.当事人申请:可以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

但是人民法院__________依职权进行保全。

《民诉》第252条2.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诉》第252条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意见》第317条(四)司法豁免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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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联系仲裁、诉讼两者作为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多种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那么,仲裁和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尊重当事人意愿是仲裁方式的最大特点,当事人运不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哪些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等等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诉讼则实行强制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诉讼则不同,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二审即为终审。

一、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来自主选择,主持纠纷解决的仲裁员都是各行业的专家学者。

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四、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时法院不会从实体处理中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

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五、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

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六、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

一、民事仲裁、诉讼概述民事纠纷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将其分为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可以分为自力救济,如和解;社会救济,如调解、仲裁等;公力救济,主要指诉讼。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早期的仲裁一般在民间进行,具有纯粹的民间性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诉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主持进行的,由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严格的规范性等特征。

二、、民事仲裁、诉讼两者的对比1、适用范围。

两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并非每一类民事纠纷均可无差别的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

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特殊的社会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并通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其适用。

由此可见,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领域,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

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

2、居间第三者。

从两者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看,都是通过居间第三者来进行的,但对第三者的要求和规定却不尽相同。

仲裁中的第三者在现代仲裁制度中为专门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等,此类机构为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但不论是何种形式,均不是国家机关,而是民间组织,其成员,即仲裁员,是纠纷主体选定或约定的专家,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仲裁员资格的认定也是十分严格的。

而如果要通过诉讼形式解决纠纷,居间第三者只能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

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既不是纠纷主体自己解决纠纷,也不是其它公民、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来主持解决纠纷。

3、解决机制。

解决机制问题也就是两者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对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加以确认的问题。

由于仲裁、诉讼两种方式的特征和居间第三者的不同,导致了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的差异的存在。

对于仲裁来说,它具有相对的民间性、相对的意思自治性和司法性的特征,而且作为第三者的仲裁机构是非国家机关的民间组织,因此,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性,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选定、有关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等程序事项,而且在一定情形下,还可选择仲裁所依从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无权以国家的强制力来解决纠纷,需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但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裁决的做出,并不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必要条件,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或公平正义原则做出裁决。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凭借国家审判权来确定纠纷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又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等,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不必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问题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两者是否适用法律、适用何种法律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法律适用在内容上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

仲裁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特征,但与民间调解相比,这两个特征只是相对的,即相对的民间性和相对的意思自治性,由此而决定了仲裁的另一个特征即司法权性。

在仲裁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适用纠纷主体选定或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尤其是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包括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而且由于仲裁的民间性,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在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事项,必须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进行。

两者相比而言,诉讼具有最为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定。

在程序法适用方面,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终结及其它程序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不得违反其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否定。

同时,作为居间第三者的法院必须根据民事实体法对纠纷做出裁决,纵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也不是恣意的,只能是在法律出现漏洞或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严重不合理情况下才可行使并不得违背法律的整体秩序和精神。

由此可见,在诉讼中,虽然纠纷主体也有高度的自治性,可以自由处分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但与仲裁相比,它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制约。

5、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指两者对纠纷的解决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仲裁作为一种国家法律承认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核心的司法权性,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仲裁结果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诉讼,由于作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其所产生的结果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直接执行。

6、救济措施。

救济措施指当纠纷解决结果作出之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服,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补救的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1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除非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才能就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除非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发生,否则,裁决是终局性的,没有任何救济措施。

在诉讼中,如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分别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还可以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进行救济。

7、管辖原则。

在仲裁中,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没有做级别和地域上的限制。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之规定,可以看出在仲裁机构对纠纷的管辖上,以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共同选定为前提,而在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上,则享有绝对的自主权,也就是仲裁机构对纠纷的管辖权是由纠纷主体通过仲裁协议而授予的。

对于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则根据案件的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和案件的发生地等情况,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原则。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两者各具特征,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补,纠纷主体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的纠纷主体拥有高度意思自治和充分的程序主体权,且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仲裁成本低,更多的体现了法的效益价值。

而诉讼则依据其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纠纷双方的平等,保障和实现了纠纷主体的权利,从而使纠纷能够得到最终解决,体现了法的公平价值。

其次,两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并不因在诉讼中国家审判权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而高贵,也不因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显卑微,相反,由于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造成大量诉讼的出现,使得诉讼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简便、迅速又价格低廉,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而仲裁就是其典型。

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作用,同时要推进仲裁和诉讼的结合,积极探索,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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