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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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第十二章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机构根据仲 仲裁员和法官来源、 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 裁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聘任, 形成不同 命,实行任命制 专业性较强,专案专办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差别点
审判庭组成不同
仲 裁
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 或由仲裁委主任指定,裁 决权由仲裁庭行使
诉 讼
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 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 由人民法院行使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强制力不同
监督的方式不同
内部有审委会、上级法 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 院监督,外部有人大、 外部则由法院监督 检察机关、社会大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
仲裁委员会仲裁与人民法院起诉 的区别是什么?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 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 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 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 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2009-8-16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差别点
性质不同 受案范围不同
仲 裁
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 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 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 的私权的争议 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 受理 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 制,实施协议管辖 实行一裁终结
诉 讼
国家司法权的体现 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 均可受理 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 法就受理 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 强制性管辖 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 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 请再审

仲裁与民事诉讼比较与分析

仲裁与民事诉讼比较与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商业争端日益增多。

在处理商业争端的过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探讨两者的利弊,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更为适宜。

一、仲裁的优势仲裁作为一种协商、调解和仲裁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势:1.效率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简便、诉讼周期短,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2.保密性好仲裁过程及结果通常不公开,其保密性得到较好的保障,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公司利益的纠纷更为适用。

3.自主性强在仲裁流程中,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仲裁员,制定仲裁规则,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够强化互动,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

二、民事诉讼的优势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正式、公正、法定和强制性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1. 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责任,能够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

2. 可强制履行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证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

3. 审判公正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时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争议情况下,选择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呢?一般来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纠纷性质当纠纷涉及到民事、经济等非刑事性质时,可以优先选择仲裁制度,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

2. 合同规定有些合同中规定仲裁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调解或仲裁。

在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中,一般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绕过仲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

3. 执行力要求当涉及到对方不服判决强制执行的情况时,选择民事诉讼更为适宜。

因为民事诉讼有可以依靠国家的执行力,能够有效保证判决的强制执行。

4. 机密性要求如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时,一般选择进行仲裁,因为仲裁APPARATUS流程及结果保密性较好。

4. 经济性考虑在争议预计产生的费用中,如果诉讼的费用高于仲裁,则更应当选择仲裁。

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

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

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概述: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为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安全保障。

然而,保险纠纷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许多困扰和纠纷。

为了解决保险纠纷,保险行业和相关部门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纠纷解决途径与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佳的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之一。

在发现保险纠纷时,首先应该尝试与保险公司或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话或书面的函件交流,明确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关系和信任,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然而,有时候协商解决并不十分顺利,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可能对问题回避或拖延解决,这就需要采用其他的解决途径。

二、仲裁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功时,仲裁解决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将纠纷交由一个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解决的优点在于相对迅速和简洁,节省时间和费用。

仲裁裁决通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裁决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以参考保险委员会或保险行业协会设立的相关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都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严格的程序,能够公正地对待纠纷,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和仲裁解决都未能达成满意的结果,还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保险纠纷。

诉讼解决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常常需要费用和时间较多,并且双方的关系可能会受到损害。

在进行保险纠纷的诉讼时,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

在法庭上,双方可以提交证据,进行辩论,并最终由法官作出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诉讼解决时,要确保拥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四、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当发生保险纠纷时,如果遇到了一些复杂或棘手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的意见。

专业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帮助。

仲裁和诉讼情况范文

仲裁和诉讼情况范文

仲裁和诉讼情况范文首先,仲裁是指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同意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进行裁决。

仲裁员通常是受过专门培训的专家,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与此相比,诉讼是通过法院提起的纠纷解决方法,法官将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

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在仲裁中,裁决是由仲裁员作出的,而在诉讼中,判决是由法官作出的。

仲裁员的决定称为仲裁裁决,法官的决定称为判决。

尽管法官和仲裁员的角色有所不同,但都是有权力作出决定的权威人士。

由于仲裁裁决与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仲裁是一种被承认和执行的争议解决程序。

其次,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加迅速和经济。

在仲裁中,争议的解决通常只需要数个月,而在诉讼中可能需要数年。

这是因为法院通常面临重重负担,而且有许多步骤和程序需要遵循,例如提交证据、传唤证人等。

这些步骤使诉讼过程变得复杂和耗时。

相比之下,仲裁通常更加高效,因为双方可以自行安排仲裁程序,并且没有那么多法律程序要求。

此外,费用也是仲裁和诉讼之间的重要区别。

在诉讼中,当事人通常需要支付法院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会很高,特别是在争议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

相比之下,仲裁的费用较为可控,因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并商定费用分担方式。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还可以节省其他时间和资源,例如不需要在法院排期、等待判决等。

对当事人来说,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争议解决的机密性。

在诉讼中,庭审和相关文件通常是公开的,这意味着争议的细节对公众可见。

相比之下,仲裁是一种私密的解决方法,谈判和仲裁裁决的内容通常是保密的。

对于一些商业和商业机密等敏感问题,仲裁通常更受欢迎。

最后,诉讼的结果通常是最终的,难以改变。

即使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上诉的过程也很复杂和耗时。

相比之下,仲裁的结果可以被作为裁决来执行,但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当事人仍有可能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此外,裁决结果可以更容易地进行更改和调整,以适应双方的需要。

总的来说,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法。

什么是仲裁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仲裁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仲裁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仲裁费用计算】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一、仲裁怎么定义法律常识:仲裁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过后的结果,双方会签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内容提交第三者判断,并且双方需约定须遵守仲裁结果。

国际上的仲裁有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海事仲裁、解决投资争端仲裁,为解决国际纠纷提供很大的帮助。

一般而言,仲裁只用于民事纠纷,而不适用于刑事、行政纠纷,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的前提下,仲裁机构才可能受理仲裁案件,我国仲裁为“一裁终局”。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仲裁程序的步骤是什么仲裁程序的步骤是什么(一)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

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

这个组� 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1、合议仲裁庭。

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仲裁的区别通俗易懂
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是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下面我们来看看它们的区别:
1. 申诉:是指对某个决定或者裁决不满意,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或者改变原来的决定或者裁决。

申诉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部的决定或者裁决。

2. 诉讼:是指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判解决争议。

诉讼适用于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纠纷。

3. 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要求该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是否合法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4.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仲裁适用于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国际商事纠纷等。

总之,申诉、诉讼、复议和仲裁是不同情况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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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保险合同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保险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审判判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

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予以执行。

如果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怎么办一、发生保险纠纷时应怎么办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後,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要知道仲裁和讼诉的优劣,⾸先要了解仲裁和诉讼本质上的区别。

仲裁和诉讼虽然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裁判程序,但是诉讼是国家司法⾏为,⽽仲裁则是民间居中⾏为,这就决定了两者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有很⼤的不同。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各有哪些就灵活性⾯⾔,仲裁更胜⼀筹。

仲裁⼀般由当事⼈⾃愿选择,当事⼈在订⽴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出现仲裁⽆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

仲裁强调的是当事⼈的⾃愿性,⽽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选等当事⼈均可以选择,⽽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

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

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纠纷的双⽅当事⼈肯定是希望⽤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于诉讼要简单⽽⽐较占优,⽽且仲裁实⾏⼀裁终局,诉讼实⾏两审终审,⼀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量的时间和精⼒,⽽且从我国⽬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

仲裁员往往即是各⾏业的专家⼜熟悉法律规范,因⽽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较熟悉,⽽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

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于诉讼,缺点也是显⽽易见的。

⾸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裁终局虽然⽅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尽管当事⼈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般来讲当事⼈失去了进⼀步主张权利的机会。

⽽诉讼本来就是⼆审终审,当事⼈不服⼀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

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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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还是诉讼?
------保险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关键词:责任保险、仲裁条款、诉讼、二审、专业性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包括青岛地区的各类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纠纷解决方式的问题上,大多倾向于诉讼的方式。

虽然,在保险条款中往往对纠纷解决方式作出“或仲裁或诉讼”的选择式条款,但因其不具有仲裁上的明确指向性,一般不会产生仲裁的效力。

本文尝试通过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优劣性比较,试图为保险公司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选择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

在分析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性之前,笔者首先要排除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仲裁可能。

这并非是因为责任险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而是在于青岛市中院的司法审判意见以及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均跨越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将保险公司作为类比“侵权人”的地位出现在诉讼当中。

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范畴内,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具有现实的意义。

因此,本文的讨论,不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范畴。

所谓仲裁是指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国外,由于仲裁具有的专业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
已经逐步代替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类型纠纷乃至保险纠纷最为常用和便捷的争议处理方式。

但由于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及法制观念等多种因素,仲裁在争议解决领域具体至保险方面还是处于萌芽的起步阶段。

本文结合仲裁与保险的诸多特点,就仲裁与诉讼在解决保险争议上的优劣,做出以下说明。

笔者首先认为仲裁在保险合同领域推广适用,比司法涉诉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性可以大大的缩短保险理赔的周期,为保险快速结案创造有利的条件。

仲裁与诉讼的第一大区别就在于其“一裁终局”的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保险纠纷适用仲裁解决方式就可以为公司在合规、理赔等环节上缩短办公周期,避免了二次涉诉的可能性,对公司经营成本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有利的因素。

第二,仲裁的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降低“同事不同判”的法律问题及保险判决水平低下、保险判决指导意见朝令夕改等审判实践问题的发生机率。

保险合同纠纷在诉讼中的解决往往因为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诸多的法院。

以青岛地区为例,七区五市的基层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一般都具有管辖权。

但由于我国司法梯队建设落后、基层法官法官素质低下等社会因素,保险合同纠纷的主审法
官往往对保险合同的性质乃至保险合同的基本定义都欠缺一定的认识。

最终导致保险合同审判案件样式的层出不穷。

一些一审案件往往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视若无睹而错判百出,致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在二审中寻求保护并陷入到案件拖沓的麻烦中来。

更有甚者,一旦二审法院在领导人员、审判人员岗位上的调整往往会产生办案人员在保险合同上法律价值观念的不同,从而让保险公司在同一类型案件上的应诉都无所适从。

而仲裁具有的大地域性的特点,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以青岛地区为例,仲裁的机构只有青岛仲裁委员会,机构的单一性及人员的统一性,可以为仲裁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条件。

第三,仲裁的组织特性,更有利于合理、合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保险争议,不公开审理的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商业秘密及一些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仲裁员的选择一般为该领域的专家。

以保险纠纷为例,专家办案就决定主持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必须是在保险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专家、学者。

仲裁员的选择,也不会是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单方选择,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

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对纠纷的看法及建议。

当事人的合法、正确的意见均会在仲裁书中予以采纳和体现。

双方对抗的对话,完全可以视为产生真理及解决纠纷的过程。

同时,不公开审理又可以维护双方的声誉,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

第四,仲裁的大量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案件争议的风险,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仲裁与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仲裁的收费较诉讼要高。

以同为标的10000元的案件为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而仲裁的收费为615元。

并且随着标的数额的增长,其差距会越发的明显。

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让被保险人选择解决争议时多一份应有的慎重和思考。

极大地降低了部分当事人乱诉的可能性。

对公司运营成本的控制、结案周期的缩短,都有一定的帮助。

综上,保险作为经济活动的特点与仲裁解决方式是存在一定的契合性的。

但是笔者也认为仲裁在处理纠纷的实践中具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劣势,具体表现为:
第一,仲裁解决方式对仲裁员的要求较高、也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争议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分析仲裁“一裁终局”优势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对仲裁员的法学素养、保险知识、道德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需要满足极为严格的条件。

比照青岛地区的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被中院撤销的判例鲜有耳闻。

这就使仲裁裁决具有相当强的确定力及执行力。

一旦仲裁员在保险条款、保险性质的认识与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其产生的仲裁后果往往不可逆转。

因此,保险公司在考虑仲裁解决纠纷的时候,就应当在仲裁员的选择上以及对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认定等一系列保险事实认定标准统一性等问题上,予以一定的关注和考虑。

另外,处理保险纠纷的仲裁员往往是在各个保险公司中具有一定的职务的保险企业员工。

为了消除保险企业相互之间由于业务竞争而对仲裁产生的顾虑, 建议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一是聘请当地保险同业公会的专家为顾问, 取得支持和配合。

二是聘请一些在非保险企业供职的社会各界保险专业的学者及熟悉保险专业知识的法官、律师为保险仲裁员。

三是在各保险企业聘请的仲裁员中可实行本公司案件回避或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交叉办案制度。

第二,仲裁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具有普遍的认同感,引入仲裁条款可能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疑虑。

这几年,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在我们国家有着飞跃似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甚至具有一定的世界影响力。

但我们也要看到,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在一般公民的思维方式上往往予以忽视。

相对于法院而言,仲裁在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认同感等综合方面上明显无法与之相比。

保险公司引入仲裁作为纠纷解决唯一方式,可能会引起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疑虑和反感。

因此,应加大对保险仲裁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对特别约定条款予以释明和确认。

在订立具体保险合同时, 如选择仲裁的, 则应载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当地有仲裁机构的地区, 在印刷保险合同单证上也可直接载明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名称。

第三,仲裁机构是否能及时消化大量的争议案件,有待商榷及观察。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险的涉及领域逐渐加宽。

单单一个
机动车车辆商业险,就存在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自燃险、盗抢险等各个类别的保险。

其保险合同的纠纷产生率不可谓不高。

因此,大量的案件集中在仲裁解决,未必会对案件周期缩短产生有益的影响。

建议对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进行地域性区别,在青岛地区相对法官办案水平较高、结案率较高的地区选择法院,而对一些地区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选择仲裁。

通过以上的比较,笔者认为选择仲裁作为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相对于诉讼而言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

而且在保险合同中规范仲裁条款,推行仲裁制度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

适当的予以取舍,从长远意义上更符合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

以上便是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为公司的发展有所益助。

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陈思宏
20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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