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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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问题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适用问题

技术侦查措施的展望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技术水平
为了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需要进一 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使用条件、程 序和权利义务等。
不断提高技术侦查设备的研发和更新,提 高技术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
加强国际合作
强化监督制约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侦查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等。
震慑效果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能够感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 和手段,产生震慑效果,从而促使其放弃抵抗和逃跑念头。
证据收集效果
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活动和行为等证据,为 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突破案件瓶颈
在一些复杂或难以突破的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可以提供新的突破 口和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攻克案件。
对其他公民的效果
维护社会安全
01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
和稳定。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02
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使用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了
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提高公民参与度
03
在合法的前提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当公开可以增加公民对公
安机关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促进警民合作和互动。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在执行技术侦查措施时,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合规。同 时,必须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进行 严格管理,确保其不被滥用。
CHAPTER 02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审批时限
审批技术侦查措施一般应 当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 完成。

技术侦查措施 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 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规定概述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用于调查犯罪、获取证据和保护信息安全的手段。

本文档旨在规定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应采取的措施和遵守的规定,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效果性和道德性。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犯罪活动也在网络上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技术侦查成为了现代刑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技术侦查人员提供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包括数据获取、数据分析、数据存储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措施,以确保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和效果性。

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以下是我们在进行技术侦查时应遵守的一些规定和措施:1. 侦查授权在进行技术侦查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侦查授权。

未经合法授权,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技术侦查活动。

2. 数据获取(1)数据获取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数据获取应确保采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不得使用非法的黑客手段进行攻击或入侵。

(3)在数据获取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侦查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和滥用。

3. 数据分析(1)数据分析应基于合法获取的数据进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篡改数据或故意混淆数据。

(2)数据分析应遵循科学、客观和严谨的原则,不得进行盲目猜测和主观判断。

(3)数据分析应结合其他证据和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和推断,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存储(1)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和设备,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

(2)数据存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如有特殊要求或限制,应加以遵守。

(3)数据存储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使用。

5. 数据保护(1)在进行技术侦查过程中,必须保护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和隐私权,不得滥用、泄露或非法使用数据。

论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

论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

实践应用情况与成效分析
特殊侦查措施在实践中的应用广泛,对于打击犯罪、维 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特殊侦查措施的应 用成效进行了评估,表明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 侦查效率、降低了侦查成本。 特殊侦查措施的应用,对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维护社会 公正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方法
在具体实践中,解决合法性争议的方法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完善,加强司法监督,提高适 用特殊侦查措施的透明度等。
合法性争议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地警方因涉嫌毒品犯罪使用无人机进行侦查,但由于缺 乏相关法律规定,引发了社会对无人机侦查的合法性争议 。
案例二
某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使用了秘密录音 录像等特殊侦查措施,但被质疑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常见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卧底、诱惑侦查、无人 机侦查等。
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与特点
01
特殊侦查措施主要适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组织犯罪等。
02
特殊侦查措施具有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能够快速获取关 键证据,提高侦查效率。
特殊侦查措施的历史与发展
Chapter
合法性争议的种类与原因
种类
对于特殊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争议,主要 涉及其适用范围、手段、程序等方面。
VS
原因
合法性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 不完善、适用不当、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 。
合法性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途径
解决特殊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争议,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论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
2023-11-12
目录
• 特殊侦查措施概述 • 特殊侦查措施的程序规制 • 特殊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争议与解决 • 特殊侦查措施的实践应用与效果评估 • 特殊侦查措施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问题研究

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问题研究

contents •技术侦查措施概述•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必要性•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问题•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制的完善建议•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电子侦听、监视、截取电子邮件等,以秘密方式调查犯罪的方法。

这种侦查方法具有高度隐蔽性和技术性,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范围保障人权确保技术侦查措施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不受侵犯。

防止因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而给公民带来不良影响,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

防止滥用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操作流程,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符合规范。

设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技术侦查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规范操作VS立法不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侦查手段不断涌现,而现有立法未能及时跟上,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立法滞后立法空白司法监督不足司法机关技术能力不足社会监督缺失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社会监督严重缺失,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

社会认知不足由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质,社会公众对其认知不足,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存在疑虑。

社会影响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可能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破坏社会信任等。

社会方面的问题1 2 3应当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使其在法律上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避免滥用。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措施程序规范,包括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规范应当设立技术侦查措施的救济机制,包括申诉、复议、诉讼等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手段。

设立技术侦查措施的救济机制严格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司法监督完善技术侦查措施的证据规则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教育宣传建立技术侦查措施的公众参与机制社会方面的完善建议总结词手机定位跟踪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一种,对于保障刑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

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


这 对 于打 击和 遏 制职 务 犯 罪有 望 产 生积 极 的 效果 。 然 而 , 《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案 ) 在 技 术 侦 查 的制 刑 草 》 度 细 节 和 操 作 机 制 方 面 语 焉 不详 , 尚有 值 得 探 讨 之 处 。 基 于 控 制 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相 平 衡 的考 虑 . 此 次 修
全文公 布 了 《 事诉讼 法修正 案 ( 案) ( 下简称 《 刑 草 》以 草
案 》 ,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草 案 》 17条 明 确 授 权 检 察 )向 《 第 4 机 关 在 查 办 重 大 贪 污 、贿 赂 等 职 务 犯 罪 案件 时 可 以 使 用 技 术 侦 查 技 术 侦 查 简 称 “ 侦 ”是 指 侦 查 机 关 运 用 现 代 科 技 技 .
烈 ,草 案 》 此 作 出 了 积 极 回应 , 《 案 》 技 术 侦 查 的 制 《 对 但 草 对 度设计仍欠缺规范 , 由此 也 引 发 了 公众 的质 疑 和 担 忧 如 何 回应 公 众 的忧 虑 .无 疑是 本 次 修 订 刑 事诉 讼 法 中 难 以 回 避
的 问题 。

设 备 秘 密 地 收集 犯 罪 证 据 、查 明犯 罪 嫌 疑人 的 强 制 性 侦 查 措 施 的 总 称 。 术 侦 查 的 种 类 一 般包 括麦 克风 侦 听 、 技 电话 侦 听、 电子 监 控 、 密 拍 照 或 录 音 录 像 、 秘 邮件 检 查 等 。 术 侦 查 技 现 已成 为 世 界 各 国查 明 犯 罪 事 实 的 重 要 措 施 和 必 要 手 段 . 对 于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而 言 也 不 例 外 职 务 犯 罪 所 具 有 的 高 智

检察机关在修正后刑诉法下如何应用技术侦查措施论文

检察机关在修正后刑诉法下如何应用技术侦查措施论文

检察机关在修正后刑诉法下如何应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探讨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在立法上明确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适用。

本文就检察机关如何应用技术侦查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在立法上明确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适用。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录音、秘密获取某些物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

一、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一)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面临现实困境。

1、贿赂犯罪自身特性导致的困境(1)主体特殊,擅于反侦查受贿罪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反侦查经验。

他们还会行使手中的公权力,利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在案发后阻碍侦查,导致侦查过程步履维艰。

(2)犯罪手段较为隐蔽,难以取证贿赂犯罪一般在私密空间实施,行贿人与受贿人采取“一对一”的形式犯罪。

这就使得贿赂犯罪过程中缺少物证,场鲜有目击证人,也很难留下其他形式的证据。

(3)取证手段一般是“由供到证”由于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特点,侦查人员需要依赖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口供按图索骥,收集证据。

这种“由证到供”的证据收集方法导致了实践中侦查人员无法有效的突破案件,使侦查人员陷入突破案件和刑讯逼供的两难境地。

2、侦查措施缺乏针对性导致的困难公开侦查行为对于贿赂犯罪的侦查而言,缺乏必要的针对性。

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监视居住等手段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也给传统的办案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3、旧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不适应时代要求1989年高检院曾经会同公安部出台过经济案件中采取技术侦查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

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将技术侦查列为专节,第一次明确了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技术侦查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从侦查主体、侦查手段、案件范围、侦查期限、审批监督、司法救济等方面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关键词技术侦查立法新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4-02技术侦查是对特定的犯罪案件所进行的秘密侦查行为。

豍近年来为了应对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频率越来越高。

针对当前严峻的犯罪升级态势,我国首次将技术侦查写入了刑事诉讼法。

笔者拟分析其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使技术侦查在法制化轨道上走好第一步。

一、新刑诉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则的缺陷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搜集到的材料具有法庭上的证据效力,细化了技术侦查的对象范围,同时扩大了技术侦查的适用主体,这是技术侦查立法上的进步。

然而,新刑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宏观上表现为两点:第一,法律规范过于原则。

程序规定模棱两可,法律用语不规范导致行为实施时可操作性大。

第二,授权比重远大于权力制衡比重。

在立法的时候,既要有授权的条款,也必须要有对权力滥用的惩治条款,应竭力避免“抛开保障人权和自愿的根本原则而建立这一种由行政当局控制的安全局面”。

豎但是新刑诉中只规定了侦查机关的权力,而对于违反法律的后果却没有规定。

在微观层面,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规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没有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模糊。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手段种类,只有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有所提及。

新刑诉虽然规定了技术侦查案件和对象的适用范围。

但是,对于案件适用范围,兜底性条款“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严重”一词的解释空间很大,相关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自由裁量权会过大;对于对象适用范围,新刑诉只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缉犯”可以适用技术侦查,但对于证人、律师以及当事人近亲属能否适用技术侦查却没有规定。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及规制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及规制新刑诉法的颁布无疑是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盛事,而本次修法中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当是其中极其亮眼的一笔。

立法重要,司法更为重要,当前形势下,如何能够更好的将技术侦查贯彻于司法实践中,应当是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应当分别从程序,监督等方面加以完善。

标签:技术侦查实施规制据报道,美国执法人员每年实施的监听大约在200万件左右,而且近年来还有上升的趋势。

在我国规定技术侦查手段无疑是明智且顺应国际潮流和现实需要的。

但是,法律上加以规定不难,难在如何将其按照立法者的意图得以具体地在侦查活动中实施,以实现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对于刑诉法中关于侦查手段运用在今后的司法活动中,应当主要从一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制,以期使其实施收到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由于公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若无配套的规制手段,非但不能达到人们所欲追求的效果,反而会对公民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造成重大伤害。

首先来说,我国一直以来都有“党内不可使用技术侦查”的传统,为的便是防止部分领导干部在政治斗争中为了排除异己而肆意对其他政治对手或党内同志使用侦查手段,导致公权私用,国家机关中人人自危。

司法实践中也证明该担心并非空穴来风,2004年 1 月,陕西榆林市府谷县发生的县公安局政委随意命令电话监听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主任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监听等技侦手段存在极易被滥用于政治斗争的可能。

其次,侦查对象及手段方面的特点也要求严格控制技侦手段的运用。

技术侦查措施不但干预对象具有重大性,权利干预程度也要远重于常规手段:其一,技术侦查中被侦查者与案件无关的活动也将在侦查人员的视野下;其二,与被侦查者有日常社会活动接触的人也不可避免地被警方监控干预;其三,监控不分地点,不论多么隐秘的场所都会被监控,“侦查对象的广泛以及程度之深使得被监控者处于透明人的状态”,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必然的,若得不到合适的规制而超出必要限度,其弊将远大于利。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关键词」正当程序侦查机关技术侦查一、技术侦查的概念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

随着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

白领阶层犯罪增长,把犯罪行为带入许多新的、从前有免疫力的领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高、隐秘性强;同时,有组织犯罪也在新的形势下得到发展。

“有组织犯罪早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

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同时也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

”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用于侦查之中,如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丰富起来,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对付技术化、高隐秘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

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因为秘密侦查措施除了技术侦查手段之外,还包括邮检、情报员(即线人)、诱捕等侦查措施。

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广于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因其高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

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对 于 适 用 范 围 .修 正 案从 技 术 侦 查 适 用 的刑 事 案件 的范
电话 侦 听 、 电子 监 控 、 秘密拍照或录音录像 、 邮件 检 查 等 。 这 种 观 点 强 调 了技 术 侦 查 的 技 术 性 、 秘密性和强制性 。
而根据 2 0 1 2年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第 1 4 8条 、 1 4 9条 、 1 5 0

取技术 侦查 措施 的案件则 包括 : ( 1 ) 重大的贪污 、 贿赂犯罪案
件; ( 2 ) 利 用 职 权 实施 的严 重 侵犯 公 民人 身 权利 的重 大犯 罪 案 件 。此 外 , 修 正 案 还 规 定 了追 捕 被 通 缉 或者 批 准 、 决 定逮 捕 的
在 逃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 , 经过批准 , 可 以采 取追 捕 所 必 需
至 需 要 征得 其 同意 的 技 术 手段 。 如测谎检查 ; 而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秘 密采 用 的技 术 手 段 , 如 电话 监 听 、 秘 密拍 照或 录像 等 。 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 侦查简称 “ 技侦 ” , 是 指 侦 查 机 关 运 用 现 代 科技 设 备 秘 密 地 收 集 犯 罪证 据 、 查 明 犯 罪嫌 疑 人 的强
关键词 : 技 术侦 查 ; 监听 ; 法律 规 制
司法控 制 . 明 确技 术侦 查 所取 得 的证 据 的效 力 , 增加 相 应 的 救 济制 度 等 。
关 于技 术 侦 查 . 目前 我 国学 术 界 在 理 解 上 有 一 定 的差 异 ,
主 要 存 在 以下 几 种 观 点 : 第 一种 观点 认 为 : “ 所 谓 技 术 侦 查 ,是 指 利用 现 代 科 学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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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制研究一、技术侦查措施规制概述(一)技术侦查概念及相关规定技术侦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①”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专门的一节列入其中,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使用主体、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制。

同时,因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安部也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②。

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将“技术侦查”专门规定为一节,用11个条文从公安机关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审批执行程序等方面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其中,在审批程序上,公安机关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适用的案件范围上,更加详细的列举了部分罪名等。

(二)技术侦查规制的必要性 1.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要求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整个侦查过程由侦查人员独立进行,其他人不得而知,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一般都不宜对外公开,侦查机关有很大的主动权,极易侵犯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牺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来实现侦查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遏制技术侦查的滥用,技术侦查的规制实为必要。

2.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法永恒的追求,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当法律程序”,指国家在处理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程序正义不仅包括程序公正、程序控制、程序公平,也包括程序救济及程序人道主义等内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要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合理的规制,在利用技术侦查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有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二、我国技术侦查措施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技术侦查措施种类不明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提出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并对其适用进行了程序约束,但其具体有哪些方式和种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虽然相较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而言,要制定出一个包含现行所有技术侦查措施且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侦查措施有一定的难度,但不完善的技术侦查定义弊端或许更大。

一方面,侦查机关无法掌握技术侦查措施在具体操作时的边界和范围,对于一些打“擦边球”的侦查手段是否属于技侦手段的问题上,侦查机关可能根据需要将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任意地予以使用,从而使国家的强制侦查权遭到滥用,也使公民的隐私权等遇到很大的威胁。

另一方面,一些侦查机关可能过于谨慎,对一些及时、有效的技术侦查措施不敢大胆使用,影响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

(二)技术侦查措施缺乏具体标准在适用条件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仅将“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作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要件,这样的规定太过于概括,实践中根本无法作为判断标准。

只要侦查人员认为有需要,就可以广泛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极易导致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

在适用范围上,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列举罪名加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将适用的案件范围限于严重犯罪,但对于法条中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这样类似兜底性的条款,虽可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相关案件,但它也为模糊理解法律条文任意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提供了可能。

在适用对象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即只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就会采取,所以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可能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证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联系的人都可能被纳入技术侦查的范围,这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利随时处于被侵犯的可能性之中。

在适用期限上,《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的期限为3个月,经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也为3个月。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30天左右的规定,我们规定的期限相对较长,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3个月或4个月的规定,我们规定的期限相当,但是我国并没有限制总共可以延长几次,这可能会使被采取技术侦查的人持续性地处于被窥探隐私的状况之中。

(三)技术侦查措施审批不规范鉴于技术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所以各国都对技术侦查采取严格的批准程序进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一般根据侦查对象身份的不同由相应的上级领导或主管机关进行审批,这是一种内部式的审批,“由于审批机关与执行机关受同样破案压力,执法利益有一致性,其考虑的出发点更多的不是对侦查权力的控制与制约,而是侦查的便利,因此内部审批程序的审查功能必然削弱,授权功能会强化。

③”这难以实现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监督和制约,也不符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问题上的权力制约要求。

(四)缺乏明确的监督、救济程序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在技术监督措施中的案件相对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待遇,能否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主要是靠法律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监督和救济的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专门监督并没有涉及,考虑到技术侦查手段实施的特殊性,缺乏专门性的监督方式可能会使其监督效果低于预期。

对任何一项公权力的规制不能单单从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方面,还应当包括事后救济程序。

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对于救济渠道完全没有涉及到。

作为技术侦查措施规制的重要方面,救济程序应当予以完善。

三、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一)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 1.最后手段原则它指的是技侦手段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限定在常规侦查手段无效时的特定、例外的情形或案件中④。

理由有二:一方面,技侦手段本质上是采取“偷”或“骗”的不光彩手段获得信息,这些“以恶制恶”的手段是对执法机关公信力的减损,滥用会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甚至是政府诚信危机;另一方面,技侦手段权力干预的对象、后果、程度远远甚于常规侦查手段,稍有不慎,就会干预公众的隐私权。

2.重罪原则世界各国均强调对严重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不能用严厉的强制措施追究轻微犯罪,简言之就是不能“用大炮轰蚊子”,我国也不例外。

具体到案件适用范围而言,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两种对象而适用:涉嫌重大犯罪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比例原则在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实施。

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多样性,采取邮政信件截取的方式肯定比电话监听的方式危害性小,这就需要侦查机关以及审核批准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周全考虑,以达到技术侦查措施最佳使用效果。

4.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指的是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案件或与案件相关的特定的人,对于其他无关于案件的人和事不得使用。

它主要包括人的相关性和物的相关性。

只有界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才能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不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人造成侵害。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规则细化就制度的良性运行而言,理解立法原意固然重要,但同样的应该重视的,还要以体系化和可操作性为重点,对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和细化。

1.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技术侦查本身是一个属概念,下辖不同手段组成的多个种概念。

立法的明确性要求尽可能细化列举,但是鉴于技术侦查自身技术性的特点,一一罗列具体的种类必然会因为技术革新而不断地进行调整,这又与法律的稳定性相冲突。

协调二者的矛盾,可以将技术侦查种类根据权利干预对象的不同进行归类:人的通信联络、人的活动、物品与场所。

凡是秘密监控公民的通讯、场所、活动与物品的技术侦查措施均属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应当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2.具体化技术侦查的程序标准在适用条件上,应当明确只有在使用其他手段均失败,或者在使用一般侦查手段会付出很大的代价、难以达到侦查目的,并且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对象与案件的侦破有密切联系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在适用范围上,我国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的兜底性条款,不仅把适用范围扩大了,还可能造成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

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釆用将罪名列举和刑期条件限制相结合的方式,既列出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又规定一定的法定刑⑤,比如,可以将案件范围规定为:“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职务犯罪。

”这样也比较符合我国刑法量刑规范。

在适用对象上,应当明确到与案件相关的人,不能仅局限在对案件范围的限制上,更不能损害无辜者的权利。

需要特别提出一点的是,对于医生、律师等与公众隐私权密切联系的个人,如非必要,不得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在适用期限上,要严格限制。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区分侵害程度不同的手段的确定的适用期限,不能无限次延长,普通案件可以限定为2次,每次确切的适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重大的疑难案件确有必要的,可以经申请再予延长一次。

3.确定完善的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

技术侦查的申请需要有技术侦查实施权的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审批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书。

书面申请书应详细载明所涉嫌的具体罪名、技术侦查的对象、实施地点、时间、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理由等内容。

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但须规定补充书面申请的时限。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对任何当事人进行任何技术侦查措施。

(2)批准程序。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技术侦查批准模式,一种是由独立的司法官以书面签发形式批准,另一种是由预审法官或检察官准许实施。

一般而言,由外部独立的司法官来审批比侦查机关内部审批程序更有利于控制侦查措施滥用。

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对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可借鉴目前审查批准逮捕权的配置模式,将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权赋予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则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实行。

但从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出发,我国的技术侦查还是应当确立司法令状原则,即将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交由中立的法院行使,以便在侦查手段的运用中不仅能惩罚犯罪也能更好地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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