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

更多资料请访问.(.....)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多因一果连环赔人民法院报记者超高冷却炉运输中接连被撞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赔168万本报讯一个超高的冷却炉,运输时,拖车撞上了电缆线杆;交警指派来转移事故车的另一位司机同样粗心,又撞上了厦门海沧大桥引桥。
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
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
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
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
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
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交强险追偿过程中出现无证驾驶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文将以一起交强险追偿无证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赵某的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因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经协商,李某同意赔偿赵某3万元,但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在追偿过程中,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1. 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无证驾驶对交强险追偿的影响尽管赵某无证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未及时核定或者核定的赔偿金额不符合约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摘要:
1.案例背景
1.1 小区高空坠物事故
1.2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概念
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过程
2.1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的责任
2.2 保险公司介入并启动代位追偿
2.3 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3.赔偿案例分析
3.1 事故损失的评估
3.2 保险公司赔偿给受损业主
3.3 向侵权责任人追回赔偿款项
4.案例启示
4.1 高空坠物事故对小区安全的影响
4.2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作用
4.3 提高业主和物业公司对高空坠物的防范意识
正文:
在我国某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故,导致一名业主的汽车受损。
保险公司根据代位追偿的原则,介入此事故并启动代位追偿机制,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最终成功为受损业主争取到赔偿。
首先,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物业公司确认事故原因后,保险公司介入并启动代位追偿。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代替受损业主向侵权责任人追偿,以确保受损业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首先要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受损汽车的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向受损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随后,保险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责任人追回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高空坠物事故对小区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应提高对高空坠物的防范意识。
此外,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作用不容忽视,它可以在确保受损业主权益的同时,促使侵权责任人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或风险后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核和核赔。
以下是一些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的例子:1.汽车保险案例: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几个月后,在路上行驶时,小张的车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毁。
小张立即报案,并将车辆送往修理厂。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要求小张提供必要的证据,如事故照片、索赔申请书等。
经过审核和定损,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修理费用,并在一周内将款项汇给小张。
2.健康保险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覆盖了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
几个月后,小王因突发疾病住院,并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小王在住院期间及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医疗报告、医药费用清单等文件。
保险公司审核后,确认小王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额度内,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
3.财产保险案例:小李的房屋因雷击引起了火灾。
小李及时报警,消防队及时赶到并扑灭了火势。
小李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应的火灾报告、消防队的勘查报告以及房产证等证明文件。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勘查,确认小李的房屋被火灾损毁。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房屋修理费用,并在二个月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小李。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密切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通过审核和核赔来确认保险责任,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十分重要,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

小区高空坠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赔偿案例摘要:一、引言二、案例背景1.事故发生2.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3.赔偿金额的确定四、结论正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小区高空坠物事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通过一起具体案例,解析保险公司在高空坠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及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在某小区,由于业主未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导致装修材料从高空坠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汽车,造成汽车前挡风玻璃破裂。
车主向小区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则向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三、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主的汽车损失是由高空坠物导致的,属于第三者侵权行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与保险赔偿金等额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3.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对小区内公共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由物业公司承担车主汽车损失的全部赔偿金额。
四、结论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代位追偿,成功向物业公司追偿赔偿金,保障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高空坠物这类安全隐患,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应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求偿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于同年4月为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全险。
2019年5月,张某驾驶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确认事故属实,但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保养,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尽到了车辆保养义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保养义务。
若张某未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未履行车辆安全检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若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车辆保养义务张某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车辆保养义务。
保险追偿案例

保险追偿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保险追偿的案例。
保险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保险追偿案例涉及到各种不同的情况,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具体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追偿的相关知识。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车辆保险的。
小张是一名司机,他购买了车辆保险。
某天,小张的车辆不慎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小张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要求获得车辆损失的赔偿。
保险公司派员前去调查,确认事故责任后,及时给予了小张相应的赔偿,解决了小张的后顾之忧。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财产保险的。
小李是一名房产业主,他购买了财产保险。
有一天,小李的房屋因为突发火灾而遭受了严重损失。
小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损失的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派员前去调查,确认了火灾的真实性和损失情况后,及时给予了小李相应的赔偿,帮助他尽快恢复了正常生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人身保险的。
小王是一名职员,他购买了人身保险。
不幸的是,小王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导致了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的申请。
保险公司派员前去调查,确认了小王的伤情和治疗费用后,及时给予了小王相应的赔偿,帮助他缓解了因意外带来的经济压力。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追偿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保险追偿不仅可以帮助被保险人解决意外损失带来的经济困扰,也可以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了解清楚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同时,要定期检查保险合同,保证保险的有效性,以免发生意外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保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让保险追偿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道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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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
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
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
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
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
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一审法院判令三家运输公司共同承担厦门平保理赔给货主的168万元保险费,其中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荣阳物流公司承担80%的责任。
至于9万余元的公估费,一审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厦门平保履行保险合同和自身正常业务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货主的损失,因此三家运输公司无需赔偿公估费。
一审判决后,三家运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说原告厦门平保:三被告应连带赔偿被告星联通运:已尽责侵权不成立被告吉顺通:没有损害保险标的被告荣阳物流:货物损坏不应担责原告厦门平保:事故发生后,原告进行勘查并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公估。
原告先后赔偿给紫金铜业公司保险金168万余元。
此外,原告还支付了公估费、勘查费等9万余元。
原告在向紫金铜业公司赔偿保险金后,依照法律规定即取得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告应该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星联通运公司:公司作为承运人合理安排运输方案,已经尽到承运人的义务;三被告共同侵权不成立,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指示吉顺通公司在运输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只造成电缆线杆的损坏,造成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是由荣阳物流公司驾驶员疏忽驾驶引起的。
该交通事故不属于星联通运公司履行承运合同义务的范畴。
因此,星联通运公司无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吉顺通公司:其没有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不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的责任人;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吉顺通公司与星联通运公司之间没有共同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荣阳物流公司:其受海沧交警大队的指派对所扣车辆进行施救,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和海沧交警大队没有对其进行超限提醒,导致事故发生、货物损坏。
因此,荣阳物流公司不应对货物损坏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连线法官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意思联络互不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第三人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事故越来越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实现自身的追偿权益,许多保险公司纷纷采取维权行动,向有过错的第三人发起追偿,将责任和风险转移到有过错的第三人,以对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实现自身的追偿利益。
本案正是一起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案件类型新颖。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炎生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多方对侵权后果有过失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无共同意思联络,因此三被告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应按份承担各自的责任。
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一审承办法官。
本案涉及到第一个法律问题是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确认及追偿权利范围界定保险代位追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原理源于民法上第三人损害赔偿制度,是从责任承担和对过错进行惩罚的角度进行考虑,同时也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公平考量。
保险代位追偿权的法律特征大概可归纳如下:1.第三人侵权是权利产生的原因。
2.追偿权利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将追偿权利让渡给保险人,正是此追偿权利的转移,才使保险人的保险代位追偿权利具有权源依据。
3.追偿权利转移守恒定律。
追偿权利是由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继受取得,因此,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分量决定了保险人追偿权利的分量,保险人继受取得的追偿权利不得多于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以被保险人的权利范围为界限(可以小于)。
4.代位追偿权的范围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限制。
被保险人可得主张之追偿金额可能大于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赔付的保险赔款,其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尚有剩余追偿权利的,该剩余追偿权利保险人不能代位取得,而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行使。
亦即,保险代位追偿权须以保险人赔付的保险赔款为限。
本案中,承办法官解释说,冷却炉的损坏系由于三被告星联通运公司、吉顺通公司和荣阳物流公司基于各自过错因素造成,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产生,责任承担主体也相对明确。
厦门平保依法赔偿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紫金铜业公司之后,依法取代紫金铜业公司的地位和承接紫金铜业公司的权利,并且在被保险人紫金铜业公司的权利范围之内依法可向三被告提起保险代位追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厦门平保追偿权利必须以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紫金铜业公司的保险赔偿款为限,其他由保险人支出的费用和成本并不是被保险人所承担,也不是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因此该费用和成本不是追偿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不在追偿权利范围之内,该费用和成本依法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案涉及到第二个法律问题是侵权的认定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承办法官指出,侵权之成立通常应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及无免责事由五个要件。
本案侵权亦依此认定:1.侵权行为。
本案的侵权行为可分解如下:第一,星联通运公司明知货物超高应依法进行超限运输申请而未进行超限报批,这一消极行为构成本案侵权行为的最初组成部分;第二,吉顺通公司作为实际运输人未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未悬挂任何警示标志,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后未向交警如实汇报货物超高情况,亦未做必要的警示告知等消极行为构成本案侵权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荣阳物流公司在转移车辆过程中对被施救车辆未充分了解、疏忽大意的过失驾驶行为是发生货物损坏的直接行为和主要行为。
2.损害事实。
本案的保险标的冷却炉遭受损害明显易见,应无争议。
正是该损害事实的存在,被保险人紫金铜业公司遭受损害后果,从而向保险人厦门平保索赔,保险人才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从而取得保险代位追偿权利。
3.因果关系。
本案中,星联通运公司和吉顺通公司的消极行为和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其过失行为的累积导致损害结果的最后发生。
荣阳物流公司的直接侵权行为当场直接导致损害事件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4.过错。
本案的过错可分析如下:第一,星联通运公司明知货物超高应依法进行超限运输申请而未进行超限报批,这种明知可为、该为却不行为的主观过失明显构成本案的过错;第二,吉顺通公司作为实际运输人未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未悬挂任何警示标志、未如实汇报货物超高情况、未做必要的警示告知,这一系列应为的行为却全都一一省略,其主观过失是多重的;第三,荣阳物流公司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其过错是直接的、明显的、主要的。
本案的损害结果正是由于上述多重过错的影响和引导,导致多重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
5.无免责事由。
当然,侵权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没有免责事由,追究责任的保险代位追偿诉讼才具有必要性和合法性。
本案三被告明显没有免责事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三被告明显构成侵权,责任承担是必然的,但是三被告究竟是构成共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同的认定将导致本案的责任承担方式迥异,亦即连带责任与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区别。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区别关键有二:其一为是否有意思联络,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其二是数人之行为系直接结合抑或间接结合。
很明显,本案中星联通运、吉顺通和荣阳物流对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只有各自的无意思联络的过失,并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其侵权行为并未直接结合。
因此,本案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三被告的过错和行为可以分解在不同的时间段和地理范围,数个过错和行为经过一定程度的累积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属于无共同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
一、二审就此作出相应认定并应按照过失大小和原因力大小判令三被告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新闻链接从一起交通事故看多因一果的侵权案2006年8月的一天夜晚,王某骑摩托车带同村张某到邻村刘某家喝酒,一直喝到深夜。
然后,王某骑摩托车带张某回村,途中王某因酒后驾车翻入路边深沟,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受重伤,张某受轻伤;而张某由于惊恐过度,不顾受伤的王某独自跑回家。
后王某趁神智还清醒时打手机到当地120急救中心求救。
但当地120竟然未及时出医,直到第二天清晨才赶到出事现场,但此时王某已失血过多而死亡。